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责任是社会秩序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各种情况时,我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试图逃避责任或是寻找减轻责任的方式。
下面将探讨一些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推卸责任推卸责任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当面临错误或过失时,有些人往往会试图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这种行为可能是出于恐惧、自卫或不愿承认自己的错误。
不愿意承担责任会导致社会关系恶化,也会伤害到他人的利益。
漠视责任有些人对责任视而不见,漠不关心。
他们可能认为责任不重要,或是觉得与自己无关。
这种态度会使得社会中的责任空缺,造成资源浪费和社会问题的加剧。
减轻责任的情形主动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人们会主动承担责任。
这种行为展现了责任感和成熟性,能够解决问题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主动承担责任的人往往会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共同分担责任有时候,责任并非单方面的。
在合作和团队合作中,人们会共同分担责任,互相支持和协作。
通过共同努力,可以更好地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
结语责任是社会的基石,是每个人应该担当的义务。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可能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珍视责任,主动承担,共同分担,共同努力,共同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责任是一种担当和守护,是每个人应该具备的品质。
当我们都能够勇于承担责任时,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个人也会得到成长和尊重。
让我们共同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浅析《侵权责任法》第80条

浅析《侵权责任法》第80条作者:徐丹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6年第08期摘要:《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尤其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时适用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80条被理解为无免责事由的侵权责任条款,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80条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适用,且在饲养人责任的减轻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动物致人损害公平原则限制责任减轻制度《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了我国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也重申这一归责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律规定确立了《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普通动物致人损害更为严格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呢?该条款是绝对无免责事由吗?一、《侵权责任法》第80条存在免责事由王利明教授认为,从《侵权责任法》第80条条文的表述来看,即使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考虑到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不能免责。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尽到了比饲养普通动物更高的注意义务,是由于受害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故意挑逗烈性犬受致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数额应当适量减少。
肯定会有人提出这样的说法,禁止饲养的动物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尤其是法律规范性文件已经禁止明文禁止,在这样的前提下饲养人仍要饲养烈性动物,那么饲养人就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
笔者承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确实存在一个违法的行为,并且这样的先行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这并不影响禁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只影响责任减轻程度。
第三章减轻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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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 (一)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的责任 (二)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责任 (三)超过必要限度的赔偿 (四)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五节 不可抗力
•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该规定与《民通》第107条规定内容一致。 •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 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 洪水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 • 二、确定不可抗力的方法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不可预见 •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 3、属于客观情况
第一节 免责事由概述 一、免责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 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二)免责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都是对抗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破坏行为人的 侵权责任构成,进而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具体 事由。 2、区别: 第一,法律体系不同,大陆法系一般将这一概念称为阻却 违法行为;英美法系则将其称为免责事由。 第二,具体功能不同 第三,范围不同 (三)免责事由有效成立的条件 1、对抗性要件 2、客观性要件 3、正当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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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卫过当及其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判断 1、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强度 2、所防卫权益的性质 (二)防卫过当的责任 1、防卫过当的责任 2、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减轻民事 责任 • 3险及避险过当的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 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 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 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 责任。 • 《民通》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 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 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 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各要件密切相关: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构成侵权,但对于造成损害同时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一、行为无违法性的判断及具体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
笔者认为,主张“违法性”已经包含在“过错”概念之中或者认为“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否定“违法性”的客观存在。
更何况如果否定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件。
虽然人们对于如何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尚有争议,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逻辑和法理上都无疑问。
从逻辑上说,既然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行为无违法性,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从立法层面看,《侵权责任法》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认为这两种事由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行为人的行为或工具实施。
第二,在明知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况下,防卫人一般应选择躲避的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并且其防卫的方式应受到严格限制,仅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
[1]第三,对于不法行为人故意驱使其饲养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第四,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为了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而损害较小价值的权益是紧急避险的实质内容,能够通过紧急避险予以损害的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避险人自己的财产权益,一般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来紧急避险,但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也可能构成紧急避险。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紧急避险的定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危险有时来自于人的行为,有时来自于自然原因。
不管危险来源于哪儿,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都有其正当性、合法性,因此在所有国家都是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8条规定:“为使自己或者他人避免急迫危险而损坏或者损毁他人之物的人,如果其损坏或者损毁行为系防止危险所必要,而且造成的损害又未超越危险程度时,其行为不为违法。
如果行为人对危险的发生负有过失,则应负损害赔偿义务。
”二、紧急避险的要件(一)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
本条基本沿袭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紧急避险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即没有明确是为了谁的利益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采取这种立法体例的还有越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618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不向受害人赔偿损害。
超过紧急避险要求的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必须向受害人赔偿损害。
引起危险情况发生从而导致损害的人,必须向受害人赔偿损害。
”越南也没有明确紧急避险是为了谁的利益而实施。
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的内容,即将紧急避险界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民法中的侵权行为责任免除与减轻原则

民法中的侵权行为责任免除与减轻原则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是由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民法也对侵权行为的责任进行了一定的免除与减轻原则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法中的侵权行为责任免除与减轻原则展开探讨。
一、侵权行为责任的免除侵权行为责任的免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者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侵权者可以主张免除责任:1. 不可抗力:当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侵权者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影响下,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受害人过错:当侵权行为是因为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所导致的,侵权者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例如,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损害的发生,侵权者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3. 同等过错:当侵权行为是因为侵权者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而导致的,责任可以相互免除或减轻。
根据民法的规定,如果侵权者与受害人存在同等过错,此时责任可以根据过错的程度进行减轻或免除。
二、侵权行为责任的减轻侵权行为责任的减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者可以减轻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侵权者可以主张减轻责任:1. 损害后果的预防或减轻:如果侵权者已尽力采取措施进行损害后果的预防或减轻,可以主张减轻责任。
例如,在施工作业中,施工方已经尽力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但不可预见的事故发生导致损害,此时侵权责任可以被减轻。
2. 损害的一部分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如果损害的一部分责任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者可以主张减轻责任。
例如,当侵权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侵权者可以减轻其责任。
3. 侵权行为因特殊关系产生:当侵权行为是由于特殊关系所导致的,可以减轻侵权者的责任。
例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当雇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过失导致了侵权行为,雇主可以减轻其责任。
侵权法简答题

侵权法简答题1.简诉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抗辩事由)。
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抗辩事由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退订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2.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中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规定。
第一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
第二较低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免责。
第三过错推定原则。
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上诉三个层次的具体内容是清楚的改变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一)过失相抵1、过失相抵,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例如,甲在施工时不慎失手将几块墙砖从五层楼上扔出去,恰好砸中来监察施工的乙,由于乙同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导致乙被砸伤致死,此即属于过失相抵的具体情形之一。
3、过失相抵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
另就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而言,其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但是涉及过失相抵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如下几种状况:(1)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
(2)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和第78条的规定,对于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
此外,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营者能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此外,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57、161条规定,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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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作者:彭泽县人民法院杨秀丽
侵权责任是依照民事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划分而来,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处“过错”应理解为“过失”,按照过失相抵原则承担责任。
1、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法院可依职权,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对此混合过错也有类似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损害发生责任按双方过错情况分担。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此规定肯定了过失相抵原则不仅适用过错责任领域,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同时规定,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内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方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一般过失不可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
那么就如何界定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应该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确定的问题,很大程度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如雇员受害
赔偿纠纷,往往因临时性或一次性的雇佣行为造成雇员严重伤害,界定雇员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则成为影响案件结果至关重要的因素。
如甲、乙均为农民,甲建房子雇请乙作为工人提供劳务,乙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摔下,致伤残九级,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请求约6万元。
像这类案件在农村中比较普遍村在,双方生活条件原本都不是很好,但雇员受伤,赔偿数额如此之大,雇主又需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审理过程中很难认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完全由雇主来承担责任,很难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也给执行埋下了隐患。
因此,对本条“过错”的理解是否理解成“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
2、《侵权责任法》第26条中“损害的发生”应扩大理解为损害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
3、区分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
因果关系中断指在因果关系进行过程中,因为介入一定的自然事实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发生中断。
如甲向乙食物中投毒杀害乙,乙食用后毒性发作前,被丙驾驶车辆撞死,从结果上看,中毒身亡与车祸身亡结果相同,但乙遭遇车祸的结果却使投毒的作用完全消失,即被毒杀损害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因此甲在此过程中并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该条属免责条款,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应与自甘冒险相区别,二者虽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责任的不同抗辩事由,但二者仍然有区别:对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和成都要求不同,自甘冒险指受害人对危险和损害已经认知和预见,明知或预见到某种行为存在危险性而选择为之的赌博心理,且受害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同意表现出自愿承担危险意思;过失相抵对于受害人的注意程度并非出于注意义务角度考虑,受害人单纯的不注意也可能构成过失相抵的适用,但过失相抵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受害人即使出于故意,也并非通过民事行为表示主动去承担风险的意思。
例如,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搭乘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翻车等事故时,受害人的行为即属自甘冒险行为;又如,甲明知一辆私自载人的破旧三轮车属非法营运,却因票价非常便宜而选择乘坐,造成损害则应按过失相抵原则来处理。
三、《侵权责任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是指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且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
1、第三人过错是否成为免责事由要确定第三人过错是完全过错而非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
如果被告无过错或者说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则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即属此种类型。
若是被告行为与第三人行为偶然结合致原告损害,则属减责事由,即被告与第三人事前无同谋的数人侵权行为,双方共同造成了对原告的损害,且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如乙为保管人,甲为寄存人,甲将寄存物交付乙保管,乙未尽到管理人的义务,致使保管物因丙的过错而毁灭,则对甲的损失乙与丙应负赔偿责任。
此种情形,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提出全部主张;若承担责任后,赔偿人并非最终责任人的,其可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向最终责任人追偿,但不能以自己不是最终责任对损害主张免责。
2、被告负相关义务,不能依据本条主张免责。
如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免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不能依此主张免责,即类似以上情况均不能因损害由第三人造成而主张免责。
3、区分本条与法定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责任认定。
如本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就属法定连带责任情况。
四、《侵权责任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分别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这在《民法通则》第107条、第128条、第129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且规定内容基本一致。
免责事由即不承担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
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等五种;另一类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
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等四种。
《侵权责任法》仅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等免责事由做了规定,其他情况未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