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辨析+简答)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1、 名词辨析1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合同生效指的是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不同点:1.概念和性质。
合同成立后并非当然生效。
2.两者的要件。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2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同点:两者均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
不同点:1.责任性质: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解决没有合同关系情况下,因一方过失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2.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羞不替换等多种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只以损害赔偿为责任形式。
3.赔偿范围。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法典,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和真实的要求。
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结束。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
六、合同法中的特殊合同合同法中对于特殊合同也有详细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使用中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七、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合同法还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经济困难等。
当合同中发生这些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修复性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违约程度来确定的。
九、合同法的法律适用和补充总而言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PongChing一、合同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法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范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基本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成立1.要约【法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不是民事法律行为)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依法律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意愿: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应包含明确的订约的意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简答】【法条】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典型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复习资料重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讥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
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
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D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的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当事人:指合同的订立主体,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2. 合同的目的: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追求的权益目标。
3. 合同的内容:指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但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否能够实现。
根据《合同法》,合同经过合法订立后,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约束力: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可以生效即使不能马上履行。
3. 合同的无效性:当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般来讲,合同的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4. 合同的解除:当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履行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
2. 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时间,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
3. 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地点。
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地点可以是任何地方。
4. 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
可以是货币支付、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继续履行: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2. 请求赔偿:当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期末考试前夕,为了帮助大家进行复习,本文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要素、成立与效力、履行与违约、合同的解除等内容进行整理与总结。
二、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对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约定,并取得相应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定义,要素包括约定、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关系。
三、合同的成立要素1.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合同中应以明确、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表达自己的意愿,可以是口头表示或书面表示。
2. 合同的对象:合同的对象应当具备合法、真实、确定的特点,同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法律规定一部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四、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是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
合同成立后,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方可产生效力。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效力的开始、效力的范围和效力的终止。
从合同成立时起,合同的效力开始发生作用,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目的实现后终止。
五、合同的履行与违约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具体的行动或交付,实现合同的目的。
2. 合同的违约: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或者社会利益的损害,即构成合同的违约。
合同的违约可以主观上划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
六、合同的解除1. 合同的解除条件: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合同的履行无法实现等。
2. 合同的解除方式: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和依法行使权利解除。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二、名词解释(4*5=20分)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当事人所享有的、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2.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合同产生、履行、变更以及消灭过程中的债务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之实现而承担的法律上的约束与不利益。
3.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众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缔结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的合意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合同初始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未生效力,该要件嗣后一经确定即可明确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6.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7.抵消合同: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8.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9.撤销权: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又为保罗诉权。
三、简答题(4*5=20分)(一)情事变更原则1.定义: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是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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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7.【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
18.【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予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其中的债权人叫作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19.【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20.【债的转移】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变更的现象,或者说,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
21.【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相互消灭。
2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23.【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2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
25.【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的当事人都违反各自应尽的义务。
27.【责任竞合】是指由于*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28.【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容或者解除合同。
二:简答题1.要约的条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5)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2.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明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约作了准备工作3.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承诺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容应当与要约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作出5.导致承诺无效而为新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2)要约表示承诺时,不得对要约容作出任何变更6.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的情形(1)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2)提供方加重对方责任的(3)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7.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订约欺诈”](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1)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未实际授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第三人通常是不知或无须知道其有无代理权的;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实质上没有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
(2)法律后果不同。
表见代理发生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而狭义无权代理,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
如果本人追认,则自始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行为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的后果归属于本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无权代理对本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的后果有行为人承受。
9.无权处分行为转为有效的补正行为(1)权利人追认(2)无权处分人后来取得处分权10.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12.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1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14.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15.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16.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为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4)债权人代为行使的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5)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17.合同变更的条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的容发生变化(3)合同变更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18.债权让与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19.合同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0.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1.抵消的法定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种必须相同(3)自动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22.提存的要件(1)须有合法的提存人,即对提存受领人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包括债务人本人及其合法的代理人、作为合同履行人的第三人(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并且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3)须有合法的提存原因(4)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一般有货币、各种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23.双方违约的构成要件(1)只适用于双务合同(2)双方均违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3)双方的违约都无正当理由一、合同的保全概述:所谓的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都可以行使如果合同没有成立或者被确认无效、被解除,则不能采取保全措施3.主要有两种方式:代位权和撤销权二、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1、**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①委托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研发人若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购买权。
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购买权。
③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三、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一经承诺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四、违约金数额如何调整:1.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
2.当事人如果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话,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