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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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所有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所有权

提供精准面授精华视频+精准押题:一建、二建、咨询、监理、造价、招标、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物业、职称英语等第二节、所有权【本节知识点】(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3)共有(4)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节内容精讲】【知识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例题9:单选题】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解析】通过本题掌握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掌握哪种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例题10:多选题】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A.所有权的存续性B.所有权的单一性C.所有权的片面性D.所有权的独占性E.所有权的弹力性【答案】ABDE。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所有权的五大特征。

【知识点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2.所有权的消灭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

②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例题11::2011年多选题】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①劳动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②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③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④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⑤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9--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9--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是尤为重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

何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首次明确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即:物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

鉴于此,随后法条制定了严格的善意取得成立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1)如何理解“受让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对于简易交付,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对于指示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如果受让人在财产交付前或交付时已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即为恶意。

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完毕以后,如果受让人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

(2)如何理解“善意”?学说上有“积极观念”和“消极观念”两种主张。

积极观念主张有将转让人视为所有权人的观念,即根据让与人的权利外象而信赖其有权利实象的认识,才为善意。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签约协议、商业合同及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往往使得房屋权属的判断变得复杂化。

本文将从现有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判断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为便于理解本文,先来了解一下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开发商、用地方等权利人和购房者、租户等自然人或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以达到一定的利益回报。

其构成要素包括:一是房地产开发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人、购房人、租户;二是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商品房、商业物业等;三是房地产开发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等。

二、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通常是通过签合同方式来完成的。

合同就是双方之间依法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买卖交易价格即为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交易价格”的确认方式。

但是,因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类型复杂,存在着不确定性影响的因素。

往往出现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时间等,这就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和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房屋所有权的判断标准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房屋交付是否已完成房屋是否已建成、交付,是房屋所有权判断中非常重要的依据。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即转移,则开发商在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前,虽然可以进行物权担保设立,但其对于房屋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依然属于开发商。

即使开发商另行向第三方抵押贷款,也不影响付清全款的购房人获得合法房屋所有权。

2.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购房款的支付情况,也是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重要标准。

只有购房者将房屋款项全部支付完成,否则开发商还可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高中政治一轮复习配套题本-必修4、选择性必修1-3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高中政治一轮复习配套题本-必修4、选择性必修1-3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课标内容质量标准核心素养1.2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

1.熟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财产权的分类。

2.学会区分物权的主要类型,明确知识产权类型。

3.结合生活实例,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懂得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政治认同:通过财产权基本知识的学习,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必须健全财产权保护制度。

科学精神:能够正确运用物权和知识产权知识,客观分析生活实例。

法治意识:能够运用财产权的有关法律知识,依法有效保护合法财产。

一、保障各类物权1.财产权及其分类(1)财产制度的地位: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保护财产权的意义:法律规定财产权,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3)财产权的分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2.物权(1)地位: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基本原则:我国对物权实行物权法定、平等保护等原则。

(3)物权类型: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3.所有权(1)含义: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类型: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因不动产与动产而有所不同。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形成共有财产。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定义:(一)先占(二)拾得遗失物(三)添附● 详细描述:(一)先占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1.天然的无主物:如捡到贝壳,捡到者为所有者。

2.抛弃物:抛弃物是本意就不想要的,属于无主动产,捡到后属于先占。

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捡到后属于先占。

【遗失物VS抛弃物】遗失物是不小心弄丢,但本意还想要的。

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衣服里面有他偷偷私藏的金链一条。

那条金链是遗失物,捡到的人无法得到所有权,小王将来要必须还给他。

(二)拾得遗失物1.处理:2.追及方式(P47):【示例】甲遗失手机,乙拾得,之后卖给不知情的丙。

适用善意取得吗?不适用。

(三)添附添附:原属数人之物成为一新物。

例题: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正确答案:D解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②转让人无处分权;③受让人为善意;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⑤物已交付;⑥转让人基于真正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概念题1.原始取得(东财2011年研)答: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的方式有三种:①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②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③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二、简答题试述善意取得的含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

(上海海事大学2010、2007年研)相关试题:(1)善意取得的要件。

(南京大学2015年研)(2)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3)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北邮2012年研;东财2010年研;中财2008年研)(4)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

(首都经贸2008年研)(5)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中财2005年研)(6)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首都经贸2004年研)(7)简述善意取得及其法律后果。

(中央党校2004年研)答:(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

换言之,即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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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28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雏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相关规定】《宪法》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继承法》
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25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取得财产所有权最为重要的方式是通过订立台同的方式,概言之,依照此种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于不动产,必须办理过户登记,不办理登记则所有权不能依转;于动产,则必须进行交付方可有效的依转财产所有权。

对此,我们在第三章物权的变动中已经有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都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内心意愿而发生的权利变动,完全系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1.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关的裁决。

这里的判决和裁决,一般是指在对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做出的确认产权归属的判决和裁决。

其一旦作出,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就立即取得财产。

不动产不需要去登记,动产也不需要另行交付。

取得财产的时间一般为判决或裁决确定生效之日。

2.因公权力取得财产。

比如国家因公有征收取得不动产物权,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接受不动产物权,国家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等,都是不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而是在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即刻发生财产取得的效力。

3.继承和遗赠。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

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而又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财产。

至于具体的时间起算,应区分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

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从被继承人生命最终结束之时开始。

被继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从法院在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书中所宣告的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而又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受遗赠开始时应该是指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时,这也是他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

4.劳动生产。

即通过建造房屋、耕种土地等方式取得财产。

通过劳动生产创造出来的新产品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创造出产品的人。

它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

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财产取得的效力。

实践中常见的有房产商在建设用地上建筑楼房、村民在宅基地上盖房。

这里的建筑房屋是事实行为,只要建造到一定程度,比如封顶,即使不办理所有权登记,房产商或者村民也取得房屋所有权。

5.征收。

征收作为国家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对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将集体或个人的不动产收归国有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如何协调国家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

首先,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即国家有充分理由征收我们的不动产时,我们应当积极配合;其次,在征收过程中,也一定要注意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因为个人与国家相比,是弱势群体,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征收的前提、程序和对个人的补偿标准,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征收的权限和程序规则即是对个人财产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规定。

上述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属于权利的原始取得,在符合其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无须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权利人即可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但是依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此时所有权人处分该不动产所有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办理登记就不能发生相应的物权效力。

同样的道理,所有权人处分动产时,也要进行交付方可发生效力。

此外,动产物权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的,除了法院判决、继承和遗赠,劳动生产外,还包括因先占、取得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以及添附等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因为其中的法律规则较为复杂,我们将会专门对它们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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