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则(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返回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民版八年级(上)思品知识梳理复习提纲

人民版八年级(上)思品知识梳理复习提纲一、知识框架第一单元:成长根据地我的父亲母亲1、要用心感受父母的爱:A.父母对于女的爱集中表现在危难时刻,然而更多的是弥散在日常生活中。
轰轰烈烈是爱,平平淡淡也是爱。
B.很多时候,一句话,一个眼神,一个动作都会将父母的爱传递到我们的心灵深处。
C.我们沐浴在亲情的阳光中,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爱我们的不只是父母。
2、要懂得理解和尊重自己的父母:我们在期盼父母的爱的同时,应该多一份对父母的理解和尊重。
A.除了家庭,父母还有他们自己的工作、事业和朋友。
他们不可能把所有精力都倾注在子女身上。
B.父母表达爱的方式有许多种:照顾我们生活起居是一种爱、抚摸是一种爱,谈心是一种爱……3、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应以实际行动回报父母给我的爱。
4、作为父母,他们并不求回报;作为子女,我们也无以回报,只求与他们同呼吸、共甘苦。
生活顺利的时候,我们一起分享快乐、幸福和温馨;生活困难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坦然面对,这是我们与父母同呼吸、共患难的家庭责任感的体现。
家族剧场1、冲突发生的原因:进入青春期的我们与父母发生冲突难免的。
一方面,我们觉得自己已经长大,应该拥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另一方面,父母还不习惯我们的“长大”,不适应我们追求独立自主的愿望和行为。
这是一对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发生冲突。
解决冲突的技巧:A.解决与父母的冲突,最有效的策略就是“小人不记大人过”,我们把自己的位置放低一点儿,多从自己这方面找原因,主动化解,就没有解不开的疙瘩;B.技巧:①认真倾听;②善于体谅;③主动交流;④控制情绪;⑤主动道歉;闲话“家”常(传统家文化特点)传统回眸1、重视家庭。
中华民族是一个非常重视家庭的民族,“家”的观念根深蒂固。
人们以爱心和孝心筑起和睦、友爱、团结、稳定的家。
2、重视家族教育。
一个人的世界观、品质和习惯都与受到的家庭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
中国人重视家庭教育的传统能够使家的教育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是值得继承的发扬的。
民法通则(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经过2009年修订)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大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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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1997年5月29日大政发〔1997〕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产权交易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益,规范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出让方通过实现其出资人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有偿转让的交易行为。
包括: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包括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和财产使用权等);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除外);与企业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等。
第四条大连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大连市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机构,其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批准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组织和管理企业非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变更和注销;调解产权交易纠纷等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财政、国有资产、工商、审计、税务、集体经济、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作好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连产权交易所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规定为产权交易提供合法场所;(二)审查产权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三)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出具产权交易证明;(四)主持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办理资产交割手续;(五)完善会员制度,做好产权交易配套服务;(六)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关于楼间距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解决楼间距问题应用到的相关法律、标准一、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相关标准规定1、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建设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修改本)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第5.0.2.2项规定:“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数控制。
”第5.0.2.3项规定:“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该《规范》实际执行中板楼的楼间距一般不能低于楼高的1.7倍,而塔楼则不能低于楼高的1.2倍。
”2、《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5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依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3、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三、如何结合实际说理1、防火不符合要求,消防通最小要求宽度是4m。
2、楼间的垃圾不易清理,会影响空气质量。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是对储蓄、房屋、家电、书籍等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对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所有权,都是所有人针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如下基本权利:1、占有权:即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的权利,如公民对各种家电、衣物的支配和控制。
2、使用权:即所有人依法按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
如公民使用家电、衣物满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费的需要。
3、收益权:即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
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获取租金的权利。
4、处分权:即所有人有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命运的权利,也即所有人有处置财产的权利。
例如公民将房屋出卖、将食品食用、将物品丢弃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置。
财产继承权(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3.继承的方式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二)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

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客观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予以必要的完善。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含义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大全》中承认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被限定为所有权、永佃权、役权和质权。
其后为继受罗马法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所谓“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此外,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230条、韩国民法第185条、奥地利民法第308条也有类似规定。
有的国家虽不采用明文规定的方式,但是民法理论与民法实务都认为采用该原则,如《德国民法典》虽然未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民事判例,理论学说均持肯定态度。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
物权法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物权效力法定和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1、物权种类法定是指物权类型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刨设。
当事人不得创设没有规定的新的物权类型,称为“类型强制”。
法律规定了几种物权类型,就承认这几种物权类型,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创设了新类型物权,那么这新的物权将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这种创设也是自始无效的,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物权种类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篇中,但也有的在矿产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特别法中规定—些具体的物权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其规定既不全面,也不科学。
因此,建立完善的物权法体系,尤以物权种类的选择为重要。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权能的法定,是指物权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
民法中的财产权和所有权

民法中的财产权和所有权一、引言财产权和所有权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是保障个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就民法中的财产权和所有权进行探讨,分析其定义、特征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二、财产权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财产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其合法财产所享有的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特征:(1)权利主体:财产权属于个人或法人,是主体的一种法律地位。
(2)客体:财产权的客体是合法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物、自然资源等。
(3)权利内容:财产权包括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4)权利性质:财产权是绝对权利,权利人对财产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力。
(5)权利限制: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等。
三、所有权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所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件拥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力。
2. 特征:(1)权利主体:所有权属于个人或法人,是主体的一种法律地位。
(2)客体:所有权的客体是特定物件,可以是有形的、无形的或法律上的权益。
(3)权利内容: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4)权利性质:所有权是绝对权利,权利人对物件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力。
(5)权利限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公共利益、征收、征用等。
四、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关系1. 关系:财产权是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权在内。
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2. 区别:(1)范围: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一部分,财产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等。
(2)性质:所有权是对特定物件的绝对控制权,而财产权可以是对不同财产的控制权。
(3)权利限制:所有权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而财产权受到的限制较多。
五、财产权和所有权的法律效力1. 法律保护:财产权和所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2. 法律限制:财产权和所有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征收征用等法律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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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是对储蓄、房屋、家电、书籍等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对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所有权,都是所有人针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如下基本权利:
、占有权:即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的权利,如公民对各种家电、衣物的支配和控制。
、使用权:即所有人依法按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的权利。
如公民使用家电、衣物满足衣食住行和精神消费的需要。
、收益权:即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
如公民出租房屋就有获取租金的权利。
、处分权:即所有人有决定财产的归属和命运的权利,也即所有人有处置财产的权利。
例如公民将房屋出卖、将食品食用、将物品丢弃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置。
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
()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
()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继承的方式
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三)遗产处理
.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是死者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遗产一律归国家所有。
.遗留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的人应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继承人应负责先用遗产清偿,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清偿的原则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在我国,继承有哪几种形式?如何适用?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有以下种: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继承或遗嘱无效和没有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确定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遗产的分配。
()遗嘱继承,即由被继承人在生前立下遗嘱来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法。
()遗赠,即公民立遗嘱表示在其死后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