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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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

所有权--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了解)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意】处分包括法律处分(针对物上权利,如转让所有权)和事实处分(针对物本身,如毁损某物)。

二、所有权的的法定分类(了解)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物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商业开发,若有开发需求,须由国家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再由国家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人市场进行商业开发。

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3.私人所有权: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善意取得制度(P45)(掌握)(一)善意取得的要件1.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注意】不动产处分中两种不得主张适用善意取得:(1)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2)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

2.有偿: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3.公示:转让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依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5.处分人无权处分【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等而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1.原权利人与让与人:原所有权人有权向处分人无处分权人请求侵权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返还不当得利。

2.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取得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3.让与人与受让人:受让人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拒绝支付价款。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制度,包括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各章节的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概括。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经济法从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为宗旨,明确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推动经济发展。

第二章: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企业和个人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自由进行经济活动的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律体系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法律规范的总体,用于规范和管理市场经济。

第三章: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是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工具。

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由多个股东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程序、资本结构和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第五章: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学、艺术和技术领域创造的作品和发明创造,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处理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以上是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的主要知识点汇总。

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律规范,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基础知识
• (一) 事件 •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情况。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以 下几种: • 1.人的出生与死亡 • 人的出生与死亡都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 也可能导致 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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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经济法概述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 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 (四)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 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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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 1.占有权 • 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利。 • 2.使用权 • 使用权是指依物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 以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 3.收益权 • 收益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 4.处分权 • 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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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 (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1.善意取得 •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 将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让与第三人, 若
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时出于善意, 则确定其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 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无权追回。 • 2.拾得遗失物 •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或者 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 知道权利人的, 应当及时通知权 利人领取; 不知道权利人的, 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全攻略-经济法 打好基础-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全攻略-经济法 打好基础-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学习提要物权法是民法中逻辑性最强、理论深度最深的领域,也是在中国民法学界争议最多的领域。

好在CPA经济法对于物权法的考查并不算很深。

大家在学习时千万不要钻牛角尖,不要去想一些奇怪的、极端的例子。

用最简单、最标准、最常见的情况去理解相关规则,你的学习会更有效率。

CPA经济法每年考查物权法的分值约为7分,就客观题而言,一般单独考查;就主观题而言,可以与合同法相关知识结合考查。

在本章的学习中,首先要掌握以下三条大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一些具体的记忆:(1)要理解“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所在。

这一知识点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前承法律行为的理论知识,后启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所以一定要理解。

(2)要掌握物权变动的规则,具体而言,要理解“登记”在不同类物权变动中的效力,要理解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况。

(3)要能综合应用担保物权相关规则,这部分规则极容易和保证合同以及合同法的其他规则联合考查。

此外,本章物权法和后一章合同法中的部分规则在《民法典》生效后已发生变化,相关主要变化均已在章节正文中注明,曾经学过相关规则的考生一定要特别加以注意!考点精讲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财产法的两根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

一、物权法上的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典例研习·3-1】(2019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是( )。

A.太阳 B.月亮 C.星星 D.海域 D “物权法上的物”这部分知识在客观题里经常考,而且考得都特别简单。

建议大家没事儿就翻一翻这一块知识,性价比很高。

(二)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价值的物,为不动产(房屋、土地、海域、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试题(网友回忆版)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试题(网友回忆版)

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试题(网友回忆版)[单选题]1.下列法律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的是()。

A.没收财产(江南博哥)B.吊销许可证件C.罚款D.支付违约金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ABC属于行政处罚。

[单选题]2.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组织中,属于非营利法人的是()。

A.基金会B.全民所有制企业C.个人独资企业D.有限责任公司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考查考点】第一章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单选题]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计岗位设置的表达中,不正确的是()。

A.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属于会计岗位B.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C.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D.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岗多人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考查考点】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会计岗位设置[单选题]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行为未记载日期法律后果的表达中,正确的是()。

A.未记载出票日期的,票据无效B.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为承兑日期C.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该背书无效D.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到期日为保证日期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选项B错误。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选项C错误。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选D错误。

【考查考点】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行为[单选题]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非绑定账户向Ⅱ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的日累计限额为()。

A.3万元B.1万元C.5千元D.2万元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xx年的分值为xx.5分。

自20xx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xx年20xx年20xx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6分16分xx分合计xx分19.5分xx.5分20xx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20xx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占有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全部内容;(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问题进行了全新阐述,其中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共有物的处分”等诸多内容。

20xx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任何调整。

20xx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容;(2)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讲解并未完全按照20xx年教材的顺序,而且加入了第四章的部分内容,希望考生理解。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种类(P33)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 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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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资料卡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 占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 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 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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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所有权人丧失 其所有权,即所有权的终止。所有权的消灭原因,既可以是法律 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实。所有权的消灭的 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转让所有权。如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转让所有 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新的所有人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 权。 2.抛弃所有权。所有人抛弃其财产的,即丧失对该项财产的所 有权。但所有人抛弃所有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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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经济法基础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即所有权内容,是指所有权的作用。我国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所有 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一)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所有人在事实上控制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权利。一 般情况下,占有权属于所有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占有权能 也可以与所有权人分离,由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即非所有人占 有。非所有人占有根据占有的根据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合法占有 和非法占有。其中,非法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又可分 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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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一个单位或个人,也 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同一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的个数不同,可以将所有权分为单独所有和共 有两种形式。其中,共有又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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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常识
经济法基础
财产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 权。共有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 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的共有形式,如两人共同出资买一辆汽车,则可按出资比例确定 其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 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形式,如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共 有,家庭成员对其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等等。可见,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的主要区别是按份共有的各所有权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 是明确具体的,生活中大多数共有情形都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各共有权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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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是指公民的死亡和法 人的终止,由于主体的消灭而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原财产所 有人的所有权终止,新的财产受让人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4.所有物灭失。所有物消灭,原所有权就不复存在。所有物灭 失的主要原因有事实上的灭失如财产毁损、食物被消费等,也包 括因自然灾害或第三人的过错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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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一议 我们所使用的电能、天然气等能不能成为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中的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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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三、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所 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所承担的经济义务。 (一)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 权和处分权,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在前面“所有权的权能”一部 分内容中已有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财产所有人在行使其他 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还承担着以下义务:(1)财产所有人必须遵守 国家法律;(2)财产所有人对物的使用应符合其实际性能,其行使 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和途径不得有违社会道德风尚;(3)财产所有人 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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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理,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利。处分权 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一 般情况下,处分权能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只能依法律规定 或依所有人意思享有处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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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一议 如何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按照你对所有权的权能的理解举 出一个你享有的所有权的例子。
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主编 孙立明 翟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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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导语
财产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物权法律制度中最 重要的物权种类。财产所有权制度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因 此,财产所有权制度在一国民法体系乃至整个经济法律制度中占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学好财产所有权制度对学习经济法的其他各 章内容具有重要意义。本章将主要从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财产所有权的 合法保护等方面系统介绍财产所有权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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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 产和生活需要的权利。使用权是直接在所有物上行使的权利,其 存在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当财产与所有人分离时,所有人 的使用权也与所有权发生分离。非所有人的使用权只能在法律或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且应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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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基础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 同指向的对象。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体之外的, 能为人们所支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 物质。因此,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的物应具有以下特征:(1)独 立于人身之外;(2)须为人力所能支配;(3)须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4)须为有体物。实践中,可以作为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在范围上十分广泛,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对其做出不同的分 类,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物;流通物和限 制流通物;种类物和特定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 原物和孳息等。物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货 币、有价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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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财产所有人的义务 在财产所有权法律中,非财产所有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侵犯 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妨碍他人正当地行使权利。这是一种消 极的、不作为的义务,只要非财产所有人不主动实施妨害行为即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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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可以将财产所有权分 为以下几类。 (一)国家财产所有权 国家财产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公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国家所有权 的客体包括: (1) 国 家 的 土 地 、 矿 藏 、 森 林 、 草 原 、 水 流 、 水 面 等 自 然 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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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一、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参 加者或当事人。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 主体。其中,权利主体是对某一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 人,也就是所有权人,主要表现形式有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 等。财产所有权是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可以特定到某 一单位或某个人;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除所有人以外 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侵害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 的义务,即义务主体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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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三)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主体在原来的财产之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收 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从原有财产上产生出的孳息,称为 天然孳息,如树上结出的果子,奶牛产出的牛奶等;利用原有财 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利润,称为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 和企业利润等。收益权也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是所有权的一项 独立权能。
继受取得是指依据所有权人的权利和意思,基于法律行为或
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也很多,主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是:(1)转让财产;(2)接受继承、遗赠;(3)合法原因,如国家通过
征收、征用、征购的方式取得国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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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卡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该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议一议 结合所学知识,想想你对你身边的哪些物品拥有所有权?你是 用什么方法取得对它们的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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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资料卡 《民法通则》第74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 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第3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 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 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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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卡 《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 留、破坏。该法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 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 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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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二)集体财产所有权 集体财产所有权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 指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我国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 1.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涂等自然资源; 2.集体组织所有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 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3.集体组织所有的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仪器仪表、交通运输 工具、原材料、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用于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体育的各种动产; 4.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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