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整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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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

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

2022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黄金考点汇编(3-4章)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一】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考点二】银行结算账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一、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提示: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可存可取)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的证明文件关键词:执照、批文、证明。

强调: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一般存款账户1.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借款转存归还和其他资金收付+现金缴存(可存不取)三、专用账户1.单位银行卡账户:必须由基本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不存不取)2.可存不取: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3.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需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四、临时存款账户1.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2.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只收不付),其他的可提现。

五、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可申请开立。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

3.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只取不存)六、个人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考点三】票据行为【考点四】票据权利、追索和补救一、票据权利的取得1.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制度,包括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各章节的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概括。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经济法从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为宗旨,明确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推动经济发展。

第二章: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企业和个人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自由进行经济活动的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律体系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法律规范的总体,用于规范和管理市场经济。

第三章: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是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工具。

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由多个股东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程序、资本结构和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第五章: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学、艺术和技术领域创造的作品和发明创造,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处理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以上是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的主要知识点汇总。

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律规范,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整理(1)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整理(1)

第三章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考情分析(参考2017年)考点解读支付结算概况(★)(一)主要支付工具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三)结算纪律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3)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

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有“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以及预付卡和国内信用证等。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2020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解析及真题巩固

2020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解析及真题巩固

第一部分非税部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言】1.考情分析:年均分值在15分左右,各种题型均可出现。

2.教材结构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第三节票据第四节银行卡第五节网上支付第六节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第七节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3.学习方法:本章的内容比较多,记忆量较大,有些内容在我们平时的工作学习中经常接触,可以结合实践进行理论的学习,有些内容平时没有接触且比较抽象,要通过总结、类比等方法结合老师的课件讲义重点学习。

学习中会遇到一些困难,但只要坚持,没有不能逾越的,进入本章的学习很多考生进入了复习“平原期”,学习中会遇到一些困难,是正常的,但只要坚持,没有不能逾越的!【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考情分析】熟悉。

中频考点,各种题型都考过,但分值不高。

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1.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3.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考题·判断题】(2019年)非金融机构作为支付中介机构办理支付业务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和原则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考题·单选题】(2012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B.涂改票据号码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D.修改票据密押『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对“签章”的伪造。

针对签章之外的事项,是变造。

5.填写规范(1)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

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总结归纳初级会计嘿,朋友们!咱们今儿来好好唠唠经济法第三章那些初级会计得掌握的知识点。

先说说啥是经济法第三章。

这就好比你出门旅游,得知道当地的规矩,不然容易闹笑话,甚至惹麻烦。

经济法第三章就是给咱初级会计准备的“规矩手册”。

这里面有关于税收法律制度的一堆事儿。

税收,你想啊,国家得有钱才能搞建设,给咱提供各种服务,那这钱从哪儿来?就得靠税收。

就像咱们自己过日子,得有收入才能维持生活一个道理。

比如说增值税,这可是个大头。

它就像是个无处不在的“小管家”,管着商品和服务流转过程中的价值增加部分。

你卖个东西,增值了,就得给国家交点“份子钱”。

还有消费税,这可有点特别。

不是啥都得交消费税,得是那些“特殊宝贝”,像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啥的。

这就好比是班级里的特长生,得单独拎出来重点关注。

企业所得税呢,那是企业赚钱之后得算算给国家交多少。

这就像你考试得了高分,老师要根据你的成绩给你奖励或者提点要求。

个人所得税也别小瞧,咱打工挣钱、中奖、炒股赚了,都可能涉及。

这就像你兜里的零花钱,多了也得拿出点来分享。

然后是税收征收管理,这就像是个“大管家”,保证税收这事儿有条不紊地进行。

比如税务登记,就像给你办个身份证,让国家知道你在干啥。

还有发票管理,发票就像交易的“小凭证”,可重要着呢,没它有时候都说不清事儿。

说到这,你是不是觉得这些知识点挺多挺复杂?别担心,只要咱们耐心学,多琢磨,就像啃骨头,一点一点来,总能啃下来。

总之,经济法第三章的知识点,对于初级会计来说,那就是入门的钥匙,掌握好了,咱们在会计的道路上就能稳稳当当地迈出第一步。

加油吧,朋友们,相信自己能行!。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 济法 基础》知识点 汇总第一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性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组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性(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备“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确保而取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备“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的规范,具备“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性是一回事,无需尤其辨别。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亡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变化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备不可抗力的特性。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体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觉埋藏物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加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看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免费行为 补充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确保协议【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辨别,并看清题目问法。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第三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二、竞争法的特征1、竞争法调整的是横向竞争关系。

2、竞争法具有经济行政法的性质。

3、竞争法具有程序法的性质。

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竞争法立法模式有三种:单行法模式、商法模式、民法模式。

中国竞争法采用的是单行法模式。

四、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确立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概括为:市场竞争是基础,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行是目标,公平竞争是市场竞争的持续动力。

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或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该原则具体表现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禁止垄断经营,以及禁止政府滥用权力进行不公平竞争。

三)实质平等原则与弱势保护原则实质平等原则指对于各类性质不同、情况各异的主体和行为不能等量齐观,必须做出符合实质平等的政策选择。

四)本国利益优先原则(本国利益至上原则)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而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以下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特定性)。

2、法律规范的综合性(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

3、一事不再罚(对经营者的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状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行为列举式立法)——区分3种类型、5种具体手段、11种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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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考情分析(参考2017年)
考卷之二考卷之三
考卷之一
单项选择题-1题1.5分-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
不定项选择题4题8分--
合计5题9分2题2.5分1题1分
考点解读
支付结算概况(★)
(一)主要支付工具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三)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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