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doc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品质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答:卖方最多交105公吨,最少交95公吨;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该要按合同价格作价;货物的市场价格上涨时,卖家应该少交;2、我国某出口公司对美国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A、B和C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B型的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B型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便以50台A型代替B型装运出口;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龙口粉丝”的合同,凭样品买卖,支付方式为货到目的地验收后付款;当到货经买方验收后发现货物品质与样品不符,德商即决定退货并拒绝提货;后来,货物因保管不妥完全变质,且德国海关向我收取仓储费及变质商品处理费共3万马克;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答:我公司应与买方交涉,坚持仅就品质不符负责;对于海关要求,由买方处理;买方有责任提货,并对货物保全,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本案下,买方应付货款确认质量问题后,部分折价;否则全额、变质商品处理费;卖方可考虑承担仓储费;运输案例分析: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船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起航;次日,忽遇恶劣天气,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问:1 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那些赔偿要求为什么答:1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2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2、一份CIF合同,出口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包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包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赔偿3、某笔业务的A方向B方以CFR条件出口散装货物共2000公吨,A方同时也以相同条件向C方出口同种货物1500公吨,货物出运时,A方将B、C两方的货物装运在同一艘船只上,并与船公司联系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有船公司负责分拨,A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B、C 两方发出了装运通知;不巧,受载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使该批货物当中的1500公吨货物全部灭失;事件发生后,A方致电C方,告知其所进口的1500公吨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且风险在CFR条件下有C方承担;问:在上述情况下,A方对这1500公吨的货物有无交货责任,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A方对1500公吨货物的灭失有补交货的责任;案中,A方将发运给B、C 两方的货物共3500公吨一并装在同一艘货运船只上,并没有划分哪2000公吨属于B公司,哪1500公吨属于C公司;因为货物的不确定性,不能确定损失的1500公吨即为C公司购进的货物,因此,A方不可免除补交货的责任;4、我国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CIF迪拜港、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了直达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手续;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口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的过程中造成部分货物损失;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该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价格,船舶的仓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遂按对方要求进行赔偿;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不正确;因为以CIF条件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只要卖方在装船后,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本案中,风险已于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买方,因而,船方擅自转运货物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5、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但并没有“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半”的规定,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6、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货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天气,入侵海水使B舱的底层货物棉花部分受损,放在甲板上同一批货物的五个集装箱,其中一个集装箱共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为什么答: 1. 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共同海损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费用:施救费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推定全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实际全损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支付1、我国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够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后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答:银行做法有理;本案中,信用证条款了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我方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未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2、我国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行即付款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后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经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答:1该保兑行的意见是错误的;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八条b款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可见,保兑行不能以开证行的状况作为自己不对所保兑的信用证承担责任的理由;2鉴于此,我方应陈述国际商会的上述意见,坚持要求保兑行履行其保兑责任;3、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1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2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答: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4、我国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有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月份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国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方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当然,我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出售给第三者;5、我国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经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到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责任应由代收行和买家承担.因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凭买方付款后才能交出托收单据,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给买方便利,在未收到买方货款的前提下放单,违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担最大的责任.6、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 银行处理的方法是否合适2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2本案中的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方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的问题;7、A与B两家视频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答:A、B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根据UCP500第48条B款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本案中,B公司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约定各出50 9/6,但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以B公司的名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题集

《国际贸易实务》题集第一部分: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国际贸易的基本形式包括:A. 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B. 边境贸易和转口贸易C. 过境贸易和国内贸易D. 以上都是2.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是:A. FOBB. CIFC. EXWD. DDP3.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贸易合同的基本要素?A. 合同的主体B. 合同的标的C. 合同的价格条款D. 合同的履行地点4.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FOB后应跟:A. 装运港名称B. 目的港名称C. 出口国名称D. 进口国名称5.国际贸易结算中,托收属于:A. 商业信用B. 银行信用C. 政府信用D. 国际信用6.根据WTO的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不适用于:A. 关税B. 进口配额C. 国内税收D. 出口补贴7.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装运单据不包括:A. 提单B. 装箱单C. 商业发票D. 保险单8.下列哪项不是国际贸易谈判的基本程序?A. 准备阶段B. 磋商阶段C. 成交阶段D. 履行阶段9.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不包括:A. 关税高峰B. 关税升级C. 反倾销税D. 关税配额10.在国际贸易中,哪种汇率风险是由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承担的?A. 交易风险B. 折算风险C. 经济风险D. 长期汇率波动风险第二部分:填空题(共5题,每空2分,共20分)1.国际贸易的基本特点包括跨国性、复杂性、_______、规范性以及竞争激烈性。
2.国际贸易术语DDP表示卖方需要承担将货物运至_______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3.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包括汇款、托收和_______。
4.根据WTO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_______和差别待遇。
5.国际贸易谈判中,_______阶段是最关键的阶段,双方需要就交易的主要条件进行磋商。
第三部分: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1.国际贸易只涉及货物贸易,不包括服务贸易。
( )2.国际贸易术语EXW表示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并承担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地点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案例1:一载有石灰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甚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石灰)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
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
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继续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石灰被水浸湿,造成损失。
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分析: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的、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为修船将货卸到岸上等有关卸载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
另外,启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同安全,船长命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石灰和儿童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着火,但船长并未调查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被大部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乙舱全部棉布发生严重水渍。
问:甲舱、乙舱所造成的损失各为何种海损?分析:按照海损性质,并参照保险业务的习惯,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是由“火灾”这一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
甲舱另外一部分因救火灌水遭受水渍,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乙舱棉布未着火,该棉布严重水渍,并非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并未着火),船长命灌水施救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属于判断错误造成的。
因此该项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此项损失只能由船方负责。
案例3: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运载,货主投保了平安险。
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分析:对第一种情况,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其他船舶相撞,这一碰撞属于意外事故,由其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该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其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不应该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二章1.我A公司于6月1日向国外B公司以电传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A公司收到B电传称“接受你方发盘,但价格减5%”,A公司收到B公司电传后未予答复,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巨涨,6月3日A公司又收到B公司电传称:“无条件接受你方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
试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1996年11月,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菜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负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尽快派船接货,但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为什么?3.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后,却发现种子的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过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按照FOB 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用的麻袋上沾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的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问:应当由谁承担后果?为什么?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价格术语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托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
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
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
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
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与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与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贸易术语一、选择题1、《2000通则》中C组术语与其它组术语明显不同的特点是A、交货地点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C、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D、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点与风险划分点相分离2、在装运港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有()A、FOBB、DEQC、FASD、CFRE、DES3、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A、FCAB、CIFC、CPTD、CIPE、DES4、根据《2000通则》解释,按C组术语签订的装运合同()A、属待运合同B、属到达合同C、属装运合同D、视不同情况而定5、在FOB条件下,若采用程租船运输,如买方不愿承担装货费及理舱费,则应在合同中规定()A、FOB Liner TermsB、FOB Under TackleC、FOB StowedD、FOB Trimmed6、我方与外商达成一笔CIF出口合同,当我按规定缮制全套合格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获悉货物在海运途中全部灭失。
这种情况下()A、外商因货未到岸,可以拒绝付款B、因单据合格,外商应付款C、应由我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D、因货物实际损失了,我方未完成交货,因此不能要求外商付款,只能重新发货7、CIF Landed(卸至岸上)的风险转移界限是()A、装运港船舷B、目的港岸上C、货交买方处置后D、目的港船舷8、就卖方风险而言()A、CIF比CFR大B、CIF与CFR相同C、CFR比CIF大D、有时CIF大,有时CFR大9、下列属于CIF术语特点的有()A、装运合同B、象征性交货C、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D、到岸价E、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舷10、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有()A、交货地点B、适用的运输方式C、风险划分界限D、出口结关手续E、进口结关手续二、判断题1、按CFR Ex Ship’s Hold New York条件成交后,卖方应负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费用和风险。
()2、按CIF术语成交,卖方一般情况下只投保最低险别及战争险。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含答案)
9、成都进口一批货物,从日本东京空运至成都,日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至成都,日方办理出关手续,中方办理进关手续。
按以上交易条件,应选用的贸易术语是( )A.DEQ成都B. CIP成都C. DDP成都D. DDU成都10. 成交一批由上海出口至英国伦敦的羊毛,下列贸易术语正确的是( )。
A.FOB上海B.FOB伦敦C.DEQ上海D.CIF上海14.卖方在货物交付运输前不必预先通知买方交运时间的贸易术语是( )A. FOBB.CFRC. CPTD. DDU17.上海出口一台设备海运至香港,中方办理出关手续,外方办理进关手续,外商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按以上交易条件,适用的贸易术语为( )A.FOB上海B.CIF香港C.CFR香港D.CIF上海18.北京从日本东京空运进口一批货物,日方支付运费和保险费,但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至东京机场,日方办理出关手续,中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支付进口关税,按以上交易条件,应选用贸易术语( )A.DDU北京B.CIP北京C.CPT北京D.FCA东京19、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贸易术语适用于哪类合同?[ ]A.买卖合同B.运输合同C.保险合同D.租船合同16、出口商品CIF纽约,每公吨100美元,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保险费率为1%,投保加成10%,应付保险费多少?(保留一位小数计算题)∵保险费(I)=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金额=CIF×(1+投保加成率)∴I= CIF×(1+10%)×1%=100×1.1 ×0.01=1.1$/公吨《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及案例集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一、单项选择题1、在进出口贸易实践中,对当事人行为无强制性约束的规范是()。
A、国内法B、国际法C、国际贸易惯例D、国际条约2、与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是()。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跟单信用证统一通则》D、《托收统一规则3、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CIF条件成交时,货物装船时从吊钩脱落掉入海里造成的损失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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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六答案合同的磋商与签订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
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
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
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
(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
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
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其次,A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
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
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
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
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
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
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因为本案中的发盘具备一项有效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且卖方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卖方如果认为按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期限内表示接受订立合同,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4、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购买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
”对方没有反应。
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情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各项条件。
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评析:此项交易未能达成。
因为我方3月22日去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失效,同时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出答复。
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5、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
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是要进一步考虑。
2天后,B公司再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
3天后我公司将此批谷物卖给了另一位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经售出。
但该外商坚持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
试问,我方是否该赔偿?为什么?评析:我方不用赔偿。
因为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这是还盘。
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就已经失去效力。
即使在源发盘的有效期内,源发盘者可以处理货物,喜欢卖给谁就卖给谁。
6、我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的发盘是“兹可供普通包装机100台,每台500美元CIF上海,6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
”我方收到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评析: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
而在本案中,我方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有效力,也就是合同成立。
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作的变更为准。
7、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
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
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评析:我方不应该发货。
因为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
这样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在市场行情上涨的情况下,我方应继续寻找买家,争取以较高的价格销售。
8、我出口企业根据美商询盘要求,发盘销售某项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美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才送达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已经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美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还有效成立。
问,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评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消暑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逾期接受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好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据此,我方在接到该项逾期接受,立即回电拒绝,应认为合同未成立。
但如果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应认为合同有效成立。
9、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请纺织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
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货物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的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一致。
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
问,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评析: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卖方审证——函电要求买方修改——买方通知开证行改证——开证行改证并转交通知行——通知行再将改证转交卖方。
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1)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2)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最后无法凭证结汇。
10、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大米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运。
该公司审证后致电进口方,要求将信用证中的“大米10吨”改为“大米10公吨”,经进口方修改,信用证变成,大米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运。
公司认为“不准分运”条款不符合合同规定,仍按照原计划分批装运。
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评析:该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理由,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
在本案中,该公司只接受“大米10公吨”的修改而不承认有关装运条款的修改。
这样,该公司在要求议付时会遭到银行拒绝。
1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牛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共1500箱,合24.9公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检查,每箱净重并非16.6千克而是20千克,计1500箱,合计30公吨。
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评析:一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格,所以企业在进行报关时应当如实申报。
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
另外,若遇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势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12、某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2006年2月15日装运。
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2月6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
2月10日结买方来电称,“同意你2月6日电,将装运期改为不得迟于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延展1个月。
”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出运,于3月12日装船完毕并于15日备齐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银行的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评析:银行拒绝收单是道理的。
理由,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在本案例中,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向买方提出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的要求得到买方的同意,但我方未征得开证行的同意及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就装运,银行有权拒绝收单。
13、某年6月,,买卖双方签订了FOB为贸易方式的合同,规定装运期为7月份。
进口方在租船过程中,恰遇7月份船只紧张,没有订到船。
问,进口方应该怎么处理?评析:根据FOB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义务的规定,进口方负责租船订舱。
在没有订到船只的情况下,买方应该如实告诉对方,并且与卖方协商好,修改信用证,推迟装运期限。
或者在运费由买方承担的情况下请求卖方能否协助租船。
14、甲于9月5日向乙发出要约,乙于9月8日发出通知说愿意接受甲的条件。
乙发出的通知于9月14日到达甲,但此时甲不在家,16日才回来发现。
请问双方合同什么时候成立?评析,9月14日那天成立。
15、甲于9月5日向乙发出出售钢材的通知,9月7日乙收到以后说“价格太贵了,能否降低点”,9月8日甲接到乙的通知说:“好吧,降低一点”,于是两人成交了。
(1)请问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什么时候生效?地点在哪里?(2)如果9月8日甲说:“不行,不能降低价格”,则合同成立了吗?评析:(1)合同9月8日合同成立和生效。
地点在甲处。
(2)如果9月8日甲说:“不行,不能降低价格”,则合同不成立,因为是反要约(还盘)。
16、请看下列一组电文,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每吨500美元,现货现金交易,星期五电复有效。
”B于星期四电复:“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每吨500美元,你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B于星期五下午,在没有接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每吨5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