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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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司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被害人的伤情,结合医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标准。

下面将从轻微伤、轻伤、重伤和特别重大伤害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轻微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的轻微损害,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皮肤挫伤、轻微烧伤等,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长期影响。

在鉴定轻微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轻微程度、愈合时间和治疗过程等因素,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

轻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但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通常表现为骨折、轻度烧伤、轻度中毒等。

在鉴定轻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具体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重伤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一定影响,通常表现为重度骨折、重度烧伤、重度中毒等。

在鉴定重伤时,需要考虑伤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特别重大伤害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会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甚至永久性损伤,通常表现为重大器官损伤、严重烧伤、严重中毒等。

在鉴定特别重大伤害时,需要考虑伤情的极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治疗过程,以及被害人的年龄、性别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

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伤情、治疗过程、影响范围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尽量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

同时,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医学标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需要鉴定人员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伤情、治疗过程、影响范围以及个人情况,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是指人体受到外力作用而导致的组织损伤,通常表现为严重的身体疼痛、出血、肿胀等症状。

人体重伤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伤势程度:人体重伤的鉴定首先要考虑伤势的严重程度。

一般来说,伤势越重,组织损伤越严重,鉴定标准也相应越高。

常见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包括严重损伤、重度损伤、中度损伤和轻度损伤等级。

2. 伤势类型:人体重伤的鉴定也要考虑伤势的类型。

常见的人体重伤类型包括骨骼骨折、内脏器官损伤、软组织损伤等。

不同类型的伤势对身体健康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鉴定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3. 医学诊断:人体重伤鉴定还需要参考医学诊断的结果。

医生通过临床检查、X光检查、CT检查等手段进行综合鉴定,确
定伤势的具体程度和类型。

这些诊断结果可以为鉴定人体重伤提供客观依据。

4. 非医学证据:人体重伤的鉴定不仅仅依赖于医学诊断,还需要考虑其他非医学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被害人及目击者的陈述、现场勘查结果、伤势照片、法医学鉴定报告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来确认伤势的原因和过程,为鉴定提供支持。

总之,人体重伤的鉴定标准是综合考虑伤势程度、伤势类型、医学诊断结果和非医学证据等多个因素来确定的。

只有在经过
全面鉴定和评估后,才能确定人体是否受到了重伤。

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重伤的鉴定标准

重伤的鉴定标准

重伤的鉴定标准重伤的鉴定是指对人体遭受的严重伤害进行鉴定和评估,这在司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重伤的鉴定标准不仅需要科学准确,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重伤的鉴定标准,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首先,重伤的鉴定需要考虑伤情的严重程度。

通常情况下,对于人体遭受的伤害,需要根据伤情的严重程度来进行鉴定。

重伤通常指的是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伤害,例如骨折、器官损伤等。

在鉴定时,需要考虑伤情的程度,包括伤害的部位、程度和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等。

其次,重伤的鉴定需要考虑损伤的持续时间。

伤情的持续时间也是重伤鉴定的一个重要标准。

通常情况下,持续时间较长的伤害更容易被认定为重伤。

在鉴定时,需要对伤情的持续时间进行评估,包括伤后的治疗情况、康复进程等。

另外,重伤的鉴定还需要考虑伤害的后果。

伤害的后果对于重伤的鉴定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伤害造成的后果越严重,被认定为重伤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鉴定时,需要对伤害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包括对身体功能的影响、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等。

最后,重伤的鉴定需要考虑伤害的成因。

伤害的成因对于重伤的鉴定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常情况下,伤害的成因越复杂、越严重,被认定为重伤的可能性就越大。

在鉴定时,需要对伤害的成因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故的发生过程、伤害的原因等。

综上所述,重伤的鉴定标准涉及伤情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伤害后果和伤害成因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对重伤进行准确的鉴定和评估。

希望通过对重伤鉴定标准的深入了解和研究,能够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根据人体损伤的性质、部位、范围和功能障碍的程度,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被鉴定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的过程。

残疾程度的鉴定对于受害人的康复和赔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损伤的性质,包括外伤、烧伤、冻伤、中毒等;二是损伤的部位,包括头部、颈部、胸部、腹部、四肢等;三是损伤的范围,包括轻伤、中伤、重伤等;四是功能障碍的程度,包括活动障碍、感觉障碍、语言障碍等。

其次,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不同的损伤情况,有着相应的评定标准和方法。

例如,对于外伤的鉴定,需要考虑损伤的范围、深度、复杂程度和愈合情况;对于烧伤的鉴定,需要考虑烧伤的面积、深度和部位;对于冻伤的鉴定,需要考虑冻伤的程度、范围和愈合情况;对于中毒的鉴定,需要考虑中毒的原因、程度和影响等。

再次,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据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对于损伤的性质、部位、范围和功能障碍的程度有着准确的判断能力。

同时,鉴定过程需要遵循程序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最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执行需要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司法领域,鉴定结果常常作为判决和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对于受害人的损伤情况进行客观评定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鉴定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司法实践和人身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包括轻伤、中伤、重伤和特重伤四个等级。

下面将对这四个等级的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轻伤,轻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轻微损伤,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轻微瘀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轻微程度和治愈时间的短暂性。

一般来说,轻伤的治愈时间在七天以内,不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

中伤,中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中等程度的损伤,通常表现为骨折、严重瘀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中等程度和治愈时间的较长。

一般来说,中伤的治愈时间在七天至三个月之间,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重伤,重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严重损伤,通常表现为重度骨折、重要器官损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严重程度和治愈时间的较长。

一般来说,重伤的治愈时间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

特重伤,特重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特别严重的损伤,通常表现为重度颅脑损伤、重要器官永久性损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特重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特别严重程度和治愈时间的长期性。

一般来说,特重伤的治愈时间超过一年,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永久性伤残。

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伤情的严重程度、治愈时间的长短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因素,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同时,在进行鉴定时,还需要充分尊重被鉴定人的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护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加深大家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提高相关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重伤的鉴定标准

重伤的鉴定标准

重伤的鉴定标准重伤的鉴定标准是指对于人体受到的严重伤害进行鉴定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

在司法领域和医学领域,对于重伤的鉴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为案件的审理和医学治疗提供依据。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介绍重伤的鉴定标准。

一、法律角度。

在法律角度上,重伤的鉴定标准主要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重伤的定义和鉴定程序进行规范。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致人重伤的行为,应当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和治疗情况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构成重伤。

而在刑事诉讼中,重伤的鉴定标准也是依据法律程序和司法鉴定的规定进行的,包括对于伤情的描述、伤情的程度和对被害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医学角度。

从医学角度上来看,重伤的鉴定标准主要是通过医学专家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

医学鉴定重伤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伤情的描述和分类,包括伤口的位置、大小、深度和形状等;二是对伤情的程度和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功能的影响;三是对伤情的治疗和康复情况进行观察和分析,包括对被害人的治疗方案和效果进行评估。

三、社会影响。

除了法律和医学角度,重伤的鉴定标准还涉及到社会影响和赔偿问题。

对于受害人来说,重伤的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和赔偿金额的确定。

而对于施害人和社会公众来说,重伤的鉴定结果也会对其法律责任和社会评价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重伤的鉴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医学和社会因素,以确保其客观、公正和科学。

总结。

重伤的鉴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法律、医学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参与和协调。

只有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起科学、严谨和公正的重伤鉴定标准,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身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通过对重伤鉴定标准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能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和医学治疗提供更为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结语,重伤的鉴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法律、医学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协调,以确保其客观、公正和科学。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说明:以原文(正文中蓝色字)为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在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释义】本条明确指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和原则。

评定损伤程度依据:(一)损伤当时,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和生理代谢的变化。

(二)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包括损伤当时或者紧接受伤后同时发生的一病或数病,其损伤与并发症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外因介入只是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三)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即损伤后所遗留的任何损害或者病情,必须与损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外因介入引起的后遗症,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查明损伤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

以事实为根据,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评定损伤程度原则:总的原则是以刑法第八十五条精神为基点,从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出发,详细占有材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但在根据实证,求索真相时,依所援引的不同条文,有的应侧重于损伤当时的伤情,有的则要侧重于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及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对人体受到的严重伤害进行鉴定,以确定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指在鉴定人体重伤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人体重伤的定义。

所谓人体重伤,是指对人体造成严重的身体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的外伤、内伤、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

这些损伤可能导致长期甚至永久的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二、人体重伤鉴定的程序。

1. 收集资料,首先需要收集与伤情相关的资料,包括事发经过、伤者的病历记录、医院诊断报告等。

2. 进行身体检查,对伤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外伤部位的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以确定伤情的具体情况。

3. 鉴定结论,根据资料和检查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得出对伤情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的结论。

三、人体重伤鉴定的标准。

1. 严重程度,人体重伤的鉴定需要根据伤情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包括对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进行综合评定。

2. 造成的后果,需要对伤情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包括对伤者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功能的影响,以及对伤者长期健康状况的影响等。

3. 鉴定依据,人体重伤鉴定需要有充分的鉴定依据,包括医学证据、法医学鉴定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四、人体重伤鉴定的意义。

人体重伤鉴定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确定伤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的鉴定,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为司法裁决提供科学依据。

五、人体重伤鉴定的技术要求。

1. 专业性,人体重伤鉴定需要由具有法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进行,包括法医学专家、法医学鉴定人员等。

2. 客观性,鉴定结论需要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 准确性,鉴定结论需要准确无误,对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进行科学、准确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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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法〔1990〕0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容貌毁损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着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三)眼睑损伤显着影响面容;(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五)一侧眼眶骨折显着塌陷。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二)耳廓损伤致使显着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着受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着影响面容,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着变形。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着变形;(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着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着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丧失听觉〔4〕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丧失视觉〔5〕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损伤后,一眼盲;(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第二十一条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

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第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颅脑损伤第三十八条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颈部损伤第五十一条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胸部损伤第五十八条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腹部损伤第六十七条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骨盆部损伤第七十三条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脊柱和脊髓损伤第八十条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其他损伤第八十二条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1、出现休克;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3、严重呼吸道烧伤;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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