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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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5篇)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5篇)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常用危险化学品有: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为了防止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在生产购进、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严格管理。

一、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面声明书,安全标签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二、对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建立档案。

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使用单位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标签,了解安全技术,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工作者和培训。

四、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空室内,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五、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电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

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六、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七、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地点存放;化学危险品入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八、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库后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同时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九、对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职工,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培训,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十、职工应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和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行为,并有权检举和控告。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有毒有害用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第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第三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购置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物品及放射性器材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第四条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五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三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四从事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实验的职工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熟悉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五危险化学物品、放射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有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六危险化学物品的领用,有专人负责持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严格做好详细的领料、使用记录.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危险化学物品及存放地点,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七压力气瓶的使用1.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教育.2.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米以外.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放在一起,放置地点须由实验室与保卫处和设备处及有关部门审批.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规范安全的地方,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物品的放射源.4.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5.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6.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7.严禁敲击、碰撞压力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挖补、焊接修理.8.压力气瓶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9.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0.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第六条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管理一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二在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三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物品应当定期检查.四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物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监测.第七条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一院、系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处理工作.二保卫处、设备处与学院有关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全院废弃危险化学物品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三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一定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第八条奖励与惩罚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有关条文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祝阿镇中心小学。

建筑施工项目部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项目部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1总则1.目的对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行有效管理,预防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所使用的各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

3.职责(1)物资装备部负责对本工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使用的监督指导管理。

质量安全部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2)工区物资装备科负责对工程项目涉及的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运输、使用等管理(火工品的静态管理),并应填写《危险化学品清单》。

(3)工区工程技术科负责对工程项目涉及的火工品的动态管理。

(4)工区质量安全科负责施工现场、生活区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5)工区仓库负责做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清点、入库、存放、记录、建立台账、出库登记等工作。

(6)架子队负责按照规定安全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2采购管理1.工程技术科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需求计划,物资装备科根据需求计划制定购置计划(或向业主的领取计划);优先选择低污染、低毒性、低腐蚀性等产品,并核实供方的经营许可证,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并将信息传递给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运输保卫安全工作。

2.物资装备科采购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及环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的有关规定。

3.具体采购程序执行总队《物资管理规定》。

3运输管理1.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工区应组织运输、保管、使用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军队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2.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工区主管领导要严格审批请领报告和运输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运输情况,及时处理运输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3.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工区物质装备科应周密制定运输方案和发生意外时的处置预案。

4.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需要地方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配合的,应当事先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协商,按规定选定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场所和运输工具,确定运输的方式、路线、时间、安全警戒等事宜。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范本中和小学关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一、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1. 仓库、实验室必须显著悬挂规章制度及警示标语,库房结构需合理设计,确保符合防爆标准。

2. 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储,确保堆垛间及堆垛与墙壁间设有通道及通风口,严禁与其他物品混合储存。

3. 对于受阳光照射易引发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爆品,严禁露天或高温存放。

4. 易引发爆炸、燃烧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实施隔离储存。

5. 对性质不稳定、易分解、挥发的物品,需定期检查,预防燃烧、爆炸事故。

6.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并严禁吸烟。

7. 仓库、实验室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结束后需进行防火检查,并切断电源。

8. 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9. 指派专人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购买、保管和发放工作。

10. 使用部门需严格遵守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1. 毒性化学品应分类储存,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及气化腐蚀性等化学品混存于同一库房。

2. 剧毒化学品需使用专门铁柜进行单独存放。

3. 建立健全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入库、发放需严格检查登记,定期清点,确保账物相符。

如发现数量不符,应立即追查原因并及时报告。

同时,应配备两名专人进行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双账制度。

4. 严禁非保管人员进入有毒有害物品库,确保库房绝对安全。

5.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部门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6. 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发放与领取的计划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需严格履行领用审批手续。

7. 使用部门需根据生产、试验需求定期编制计划并送交相关部门。

8. 各部门领取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由两名可靠的专人负责,并填写领料单,登记数量。

三、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与使用1. 有毒有害物品库的贮存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2. 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时,需当日领取并当日使用,严格控制领取量,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精选5篇)

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精选5篇)

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精选5篇)化学品管理制度篇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建立完善公司应急救援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职责安全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

物料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管理,并向供应商索要“一书一签”。

仓储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发放管理。

生产技术部、仓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保卫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进行日常监督和控制。

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与日常安全管理。

4、引用法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5、内容及要求术语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参照《危险化学品名录》。

毒害品:是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危险化学品。

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剧毒品)和二级毒害品(有毒品)。

甲类物品:甲类物品是指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在空气中氧化、受撞击、摩擦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等。

乙类物品:乙类物品是指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助燃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和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等。

如冰醋酸、氨等。

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运输及装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由物料管理部统一负责,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公司《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危险品储存管理制度

危险品储存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5—19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晶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这类物品遇火或受到摩擦、撞击、振动、高热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即可引起燃烧和爆炸,是火灾危险性极大的一类化学危险物品。

依据国家2001年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通常将仓库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其中前三类属于储存易燃、可燃物品仓库.1. 化学剧毒药物管理不严一些单位对在用的化学剧毒药物管理不严.如在汽机零米处存放了大量联氨;有些机组的联氨储存室大门上写着“剧毒危险,闲人免进”,但大门却打开。

有些在工作班组内存放试验用氯气。

生产用剧毒药品如砒霜等没有实行双人双钥匙保管。

为此建议:联氨属有毒化学药品,在公共通道处存放有毒化学药品,不符合《安规》要求,应立即进行整改.《安规》规定:联氨管道系统应有“剧毒危险”的标志.联氨及其容器的存放地点,应安全可靠,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剧毒药品应用两把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

剧毒药物管理,来不得半点麻痹大意,必须慎之又慎。

发电厂应增设药品间,专门用于放置化学药品,并设置专门通风系统。

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应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1997年1月1日实施)。

2. 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储存的乙炔瓶、氧气瓶等危险品数量超出消防部门批准的上限,仓库周围没有划出10m范围的安全区域,在此区域内不准堆置可燃物、焊接、明火作业、吸烟等。

任何人都可以靠近危险品仓库,人的随机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有些危险品仓库储存量大,相应的管理制度、消防设施没有跟上。

2023化学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2023化学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2023化学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2023化学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篇1】1.对物理、化学、生物中的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和剧毒等危险药品必须贮藏在危险化学药品专用柜内,并按各自的危险特性,分类存放,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

2.危险化学药品柜,必须有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懂得各种化学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实行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3.危险化学药品室内严禁烟火,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河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危险化学药品室列为重点防范区。

4.定期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做到帐卡物相符。

5.使用危险化学药品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

教师领用危险化学药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必须办理领取手续,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为领取。

6.对实验中危险品的遗弃及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可随意倒入下水道。

7.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023化学药品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篇2】一、剧毒化学药品、有毒有害物品购入后,验收必须有三人参加,查验数量、查看封口、有无残损破漏水湿,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二、剧毒化学药品、有毒有害物品,要设置专库、专柜、专人管理。

严格按“五双”(双门、双锁、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人领料)规定办理。

三、氰化物、砷及砷化物、金属铊、巨毒农药,鼠药及其他剧毒化学物品,领料单除领料人、课题组长、室主任签字外,还须经保卫处及主管所长同意后,才能领用。

四、各室、组及所内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剧毒、有害化学物品。

领用单位需用剧毒化学药品时,用多少,领多少,如确有剩余须立即退回库房,并办理退库手续。

五、领用剧毒有害物品,确有剩余不退回库房者,如遇失盗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有领用人及部门责任人负责。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1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一般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由使用课程教师和相关实验室工作人员提出计划,购买量以一学期(最多一学年)的实际使用量为准。

购买计划由总务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安全责任人签字,并将购买计划分别存放实验室。

购买时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与管理1. 化学危险物品购回后立即在购买人、任课教师、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验收并签字,合格后交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员进行储存与管理。

2.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员应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并按化学危险物品性质建立严格的分类档案和领、使用记录,做到“一品一案一记录的三个一”管理制度。

“一品”即每一种化学危险物品,“一案” 即对该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人、购买时间、验收人及其签字、保管责任人、存放地点等做好详细记载,“一记录”即每一种化学危险物品均有一个领、使用的详细记录本,记录内容包括领用人、领用量、用途、使用地点、领用时间等;(2)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3)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4)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5)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6)化学危险物品中剧毒品严格落实两人管理、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7)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剧毒品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备案,其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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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第三章劳动过程的防护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第二十二条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第二十三条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第二十六条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七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三十五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五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七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条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第四十五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职业中毒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作业场所出现使用有毒物品产生的危险时,劳动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将危险加以消除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第五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第五十四条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毒物品寄存的案例男子非法储存60多个煤气罐被拘留根据微博用户“平安北京”发布的消息,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水屯村一出租院内存有多个煤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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