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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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与防爆(一)生产储存设备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____%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____%以下。

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

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____米以上。

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存储、使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对其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险物品根据其性质、特点等进行分类,分为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等。

第五条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辨识。

第六条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物品名称、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二)危险性符号,表示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性;(三)危险性代码,用于表示危险物品的严重程度;(四)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使用注意事项、储存要求、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物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识的准确、有效。

第三章生产单位的管理第八条生产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三)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储存单位的管理第十一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储存许可证;(二)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设施设备;(三)建立健全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规划储存区域,确保相互之间的隔离和防护。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存场所的监控,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管理规定使⽤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30⽇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12⽇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公布之⽇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命安全、⾝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作业场所使⽤有毒物品可能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般有毒物品和⾼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毒物品实⾏特殊管理。

⼀般有毒物品⽬录、⾼毒物品⽬录由国务院卫⽣⾏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有毒物品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使⽤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国家明令禁⽌使⽤的有毒物品或者使⽤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单位应当尽可能使⽤⽆毒物品;需要使⽤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低毒物品。

第五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依法参加⼯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命安全和⾝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励研制、开发、推⼴、应⽤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艺、新材料;限制使⽤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规律的基础研究,提⾼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平。

第七条禁⽌使⽤童⼯。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和孕期、哺乳期的⼥职⼯从事使⽤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条⼯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卫⽣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的职业卫⽣⼯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协调并督促解决。

⼯会组织对⽤⼈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为,有权要求纠正;产⽣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单位应当⽴即作出处理。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保障实验室安全,保护实验室人员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提高实验室工作的效率和成果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章有毒、有害物品的分类及标识第二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按照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为五个级别:(一)级别一:剧毒物质,具有极高的毒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二)级别二:高毒物质,具有较高的毒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较大的危害;(三)级别三:中毒物质,具有一定的毒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危害;(四)级别四:低毒物质,具有较低的毒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较小的危害;(五)级别五:无毒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没有危害。

第三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标识内容应包括有毒、有害物品的名称、级别、危险性描述、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等。

第四条实验室应当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登记台帐,对实验室内所有有毒、有害物品进行登记,包括物品的名称、分类、数量、使用时间、存放位置等信息。

第五章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与管理第五条实验室应当设立专门的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区域,存放区域应由防火、防爆设施,并符合安全、通风、排放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应当对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位置进行合理划分,不同等级的物品应分别存放,并标明标识。

第七条实验室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有毒、有害物品不会溅泼、泄漏或者撞击其他物品,避免发生事故。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定期检查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区域和容器的完好性,并对有损坏和过期的物品进行处理。

第九章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与处置第九条实验室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须经过合格的人员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十条实验室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当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废弃物处理程序,废弃物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置。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

试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试验室是科学讨论的紧要场所,其中使用的化学品、生物物品和辐射源等试验室物品均存在不安全性。

为了保护试验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必需建立完善的试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规范试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储存和处置。

本文将从试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标识、分类、储存、操作和处置等方面进行认真介绍。

一、试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标识试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标识是指标记容器或表示其所在区域的标识。

标识应当清楚、易于辨认,在试验室工作区域显著位置设置,以便工作人员正确地识别和处理有毒、有害物品。

标识包括以下内容:1.物品名称和化学式;2.不安全等级和不安全类别,例如易燃、腐蚀等;3.生产厂商和供应商;4.储存位置和方式。

二、试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分类试验室物品的分类重要是依据其不安全性等级、物性和用途等方面进行。

常见的试验室物品重要分为以下几类:1.化学品:包括有机物、无机物、酸、碱、盐等;2.生物物品: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3.辐射源:包括放射性物质、X光设备等;4.其他:包括易燃物品、爆炸品、气体等。

三、试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1.化学品的储存:(1)遵从不同化学品储存条件,例如酸碱不可混合,易燃、易爆物质应保持阔别热源、火源等;(2)储存时需遮光、防潮、防热,避开阳光直射;(3)有毒化学品应分别储存,阔别易燃、易爆物质等。

2.生物物品的储存:(1)依照生物安全分级储存,分级越高,储存条件越严格;(2)低温储存,通常为-80℃或-20℃;(3)生物物品储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换。

3.辐射源的储存:(1)存放在带有防辐射屏的防护设备中;(2)设立辐射警示牌,在可见位置显著标示。

四、试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操作1.操作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测定操作区域内的空气质量,并穿戴好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眼镜等;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超出试验室的许可范围,确保人员的安全;3.操作结束后做好清理工作,避开残留的有毒、有害物品对人体的危害。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范本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范本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本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实验室内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使用、存储和废弃管理。

第二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一)有毒化学品:危险物品、剧毒化学品等;(二)放射性物质:同位素、放射性医疗物品等;(三)生物制品:细菌、病毒、真菌等;(四)其他有害物品:废弃电池、废旧荧光灯、废弃药品等。

第三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应当遵守“四重原则”,即:减少使用、加强防护、健康检测和妥善处理。

第四条实验室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采购第五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采购;(二)合理负责: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品种和规格;(三)梳理清单:建立有毒、有害物品采购清单,明确需求量;(四)供应商管理: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建立供应商黑白名单;(五)验收审批:对采购的有毒、有害物品进行验收,并及时审批入库。

第六条对采购的有毒、有害物品应当进行标识,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七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使用前核实: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当核实物品名称、性质、规格等信息;(二)安全操作:使用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三)防护设备:使用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四)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应当具备合格的通风设备和泄漏自动报警装置等;(五)严禁禁入:未经许可,非实验室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六)操作纪律:实验室应建立操作纪律,确保操作规程得到严格执行。

第八条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培训,了解有关知识和应急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第四章存储第九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存储:按照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等级进行分类存储;(二)标识明确:对存储的有毒、有害物品应当明确标识,标注物品的名称、性质和危险等级;(三)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存储地点的环境、设施和容器是否存在问题;(四)授权管理:对存储区域进行授权管理,非相关人员严禁进入;(五)防火防爆:存储区域应具备防火、防爆措施和设施;(六)独立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应当独立存放,与其他物品隔离。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四篇)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四篇)

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标准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程,规范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与使用,保障实验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购买、存储、使用和废弃管理,包括实验室内的化学品、生物制品等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指的是具有放射性、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等特点,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物质。

第四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合理利用。

第五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责任由实验室主管负责人统一组织,由实验室管理员具体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购买与存储第六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购买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验室的具体需求进行,购买时必须对物质的性质、用途、储存条件进行充分了解。

第七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存储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分类存放,根据物质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存放,如分为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等。

(二)定期检查,对存放的有毒、有害物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密封性和安全性。

(三)明示标识,标示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危险性、存放地点和常规措施。

(四)限制存放,实验室内不允许存放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只允许存放必要的数量。

第三章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与操作第八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必须按照实验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改变或忽视操作步骤,违规操作会有严重的安全风险。

第九条使用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熟悉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十条使用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实验手套、护目镜等,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在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实验或操作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保障实验室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章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的废弃管理第十二条实验室有毒、有害物品废弃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绝不允许随意倾倒或丢弃。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模版(4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模版(4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工作。

第三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质的物质,如:化学品、气体、溶剂、油漆、粉尘、酸碱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实施目标是规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流程,确保物品的安全存放,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本制度的实施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

第六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编制、发布和管理,并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七条本单位的领导干部负有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和制度的责任,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负有组织实施本制度的责任,确保物品的保管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第九条相关工作人员负有具体操作和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要求,确保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条负责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并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保管要求第十一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当分门别类,存放在专门的存储区域,确保物品的安全保管。

第十二条存储区域应当保持通风良好,设有防火、防爆设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存储区域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存储区域内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吸烟、明火等行为。

第十五条存储区域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包括防火、防爆、防毒等设备,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存储区域应当划定明确的道路和通道,保证疏散通畅。

第十七条存储区域内应当禁止存放其他无关物品,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独立存放。

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八条存储区域内应当设置换衣间或更衣室,工作人员进入存储区域前应更换工作服装,佩戴防护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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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规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等管理内容。

2范围:本标准适用公司各使用部门。

3术语与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属危险化学品。

3.2 毒品(和感染性物品)
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4 职责
4.1 行政人事部负责培训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毒品管理法规、规章;
4.5 采购部负责严格危险化学品、毒品的仓库管理人员操作规程和领用;
4.2各使用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毒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5 危险化学品、毒品的范围与毒品的分类
5.1 范围
危险化学品及毒品的范围系指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5.2 危化品、毒品的分类
根据化学组成和毒性大小可分为:
5.2.1 无机剧毒品:如氰化钠、氰化亚铜、氯化汞等。

5.2.2 无机有毒品:如汞、碘化钾、氯化钡、亚硫酸氢钠、硫氰酸胺、液氨等。

5.2.3 有机有毒品:如四氰化碳、苯胺、草酸、三氯乙烯、三氯甲烷、对苯二酚等。

5.2.4 有机剧毒。

6 危险化学品、毒品储存的安全与环保要求
6.1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
6.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避雷装置和消防器材齐全完好,电器设施必须是防爆型,采取隔热通风设施,保证库房内干燥凉爽,减少可燃气体聚集,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火措施。

6.1.2 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应隔离贮存。

6.1.3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柜、分库贮存,每种物品都要标有名称、燃烧特性、灭火方法,并保持一定的间距,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6.1.4 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化验、测温,防止自燃爆炸。

6.1.5 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工作人员,应配备政治可靠,工作认真,熟悉化学危险品性能,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并取得岗位资质证的人员上岗,未经培训者不得上岗。

6.1.6 危险化学品库房要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检查,要易燃易爆危险点安全网络管理的要求管理,巡回检查人员和岗位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库房安全。

6.2 毒品贮存的安全与环保要求
6.2.1 贮存毒品的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消防器材齐备完好,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电器设施是防爆型。

6.2.2 贮存毒品应按专库、专间、专柜贮存,性质相抵触的毒品不能贮存在一起。

贮存应注意以下条件。

6.2.2.1 无机剧毒品不得与有机剧毒品(液体)或有机有毒品(液体)混存。

6.2.2.2 同库同间贮存的有机有毒(固体)可与有机有毒品(液体)、无机有毒品、无机剧毒品同贮,但需留有2米以上距离。

6.2.2.3 同库同间贮存的有机有毒品(液体)可与无机有毒同贮。

但需留有2米以上距离。

6.2.3 毒品库内各类毒品,都应标明名称、毒性、作用、灭火方法及毒性标志。

6.2.4 毒品库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如出入库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

6.2.5 毒品的发放要严格执行发放审批手续和严格控制发放数量,3SC办公室专管人员要对验收、保管、发放、运输、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6.2.6 毒品库必须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管理制度,严防毒品流失。

6.2.7 毒品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类毒品的特性及保管知识,做到毒品管理中的“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的危险性、懂防火设施、懂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及中毒急救方法。

不具备条件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6.2.8 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工作人员要坚持日查,技安员要坚持周查,主管领导要坚持月查,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6.2.9 临时新增的毒品在没有搞清楚其性质前,须单独存放,并设明显的标志。

6.2.10 对散落、混杂、过期、报废或积攒下来无标识的各种危化品及毒品,不得随意丢弃和处置,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处置,确保安全和不污染环境。

7 危险化学品、毒品的装卸运输安全要求
7.1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毒品时,事先必须经过严密检查,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装卸搬运。

7.2 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毒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散包、倾倒和雨淋。

7.3 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品和放射性化学危险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使用专用的工具,工作完毕工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防止中毒和受腐蚀。

7.4 拉运化学危险品、毒品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长途运输时,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采取隔热措施;遇水燃烧的物品,应有防雨防水的措施;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车载装。

8 使用危险化学品、毒品的安全要求
8.1 使用危险化学品、毒品的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限额领料,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防盗窃的要求。

对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废液废料,应当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妥善处理。

8.2 使用危险化学品及毒品的设备、设施、容器要符合防火、防爆、安全无危险的要求,存放易燃液体气体的设备要密闭,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有防爆泄压装置;有可能回火的设备,应有阻止回火的装置等。

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都应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8.3 使用过程中,要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因素。

凡在工作场所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要有严密的安全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8.4 使用危险化学品、毒品后,对用过的容器、包装,必须经过检查处理,消除危险后,方可再用或处置。

8.5 使用危险化学品、毒品的单位要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检查,配备熟悉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上岗操作。

9 危险化学品、毒品仓库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9.1 进库工作前,首先起动通风设备,打开房门通风15分钟方能进库工作。

9.2 工作时要穿好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9.3 进库工作人员不得穿易发生静电的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子的鞋,以防止发生静电火花引起火灾。

9.4 开启易燃易爆物包装时,严禁用铁、石器具,应使用专用的铜制扳手。

9.5 发放可燃气体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撞击、抛扔、猛烈震动。

发放毒品时必须,两人同时到现场,严禁单人发放。

9.6 严格按领用审批单发料,禁止无手续发料。

9.7 发料工作中对散落在工作现场的危险化学品、毒品,必须立即清扫干净。

9.8 进、发危险化学品、毒品工作完毕后,应用清水将手、口洗干净,防止意外中毒或腐蚀。

9.9 库房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上岗。

10 对单位发生危险废物和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规定
10.1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发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标明的危险废物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10.2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要掌握所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并按其危险特性做好安全储存和安全使用。

11. 对危险化学品、毒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11.1 发生危险化学品、毒品安全事故,要迅速通知部门领导和公司安全办公室,对受伤人员要及时进行救助,保护好事故现场,待安全办公室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处理。

11.2 经事故调查,根据事故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大小与事故危害程度,按公司《奖惩条例》和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11.3 对抢救事故现场、救助受伤人员和杜绝危险化学品、毒品事故发生做出突出成绩的立功人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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