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
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
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
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
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
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
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
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
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
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对自由内涵的阐释往往体现着不同的学派背景,与阐释者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紧密相连.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说自由是人类的目标,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全人类的自由,这一普遍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因此,黑格尔又写了《法哲学原理》一书,来阐述他对于法律和权力的理解。
法的本质就是自由,因为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外在表达,是人的意志的具体化。
所以,自由问题是该书论述的核心。
就把自由看作人的本质而言,黑格尔对于自由的理解与近代大多数思想家的理解相同,但就他的法律思想是其哲学思想的一个运用而言,又是十分独特的。
法的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且也是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在不同的阶段上,人们对于自由的理解是不同的,经历了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肤浅到深刻的过程。
法律名人名言

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
当这种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因此,.....智慧即法律,&127;其含义崐是智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禁止人们违法。
......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与不合法的尺度。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第189─190页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崐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第219─220页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部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 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71页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动准则或尺度。
因为人们受法的拘束而不得不采取某种行径。
我们可以得出正确的法律定义。
它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崐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经公布。
[意]《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06页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它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页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崐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4页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法律崐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51─52页法律将只是一种简单的规则,简单的建议。
而司法官,认真地说来,只不过是崐传达者和向导而已。
理性——法治的心理基础

理性——法治的心理基础「内容提要」理性是法治的力量源泉,是人类控制恶性,发扬善性的思想调节器。
人既有理性的一面,也有非理性的一面,即人既是理性的,又是感性的。
以理性为主导的西方社会能够顺利地实现法制,理性地用法律来规范社会,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强调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传统社会除了严格的等级尊卑外,是一个注重感情的社会,而感情是非理性的。
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以理性为基础。
「关键词」理性;法治;心理基础一、学者:理性与法律(法治)的关系是什么立法是法治的基础吗?应当说不是。
因为立法是法制和法治的组成部分,属法制或法治的范畴,立法是法制或法治中法的实施的基础环节,但不等于是法制或法治的基础。
法属上层建筑中的制度范畴,而理性属思想意识形态范畴。
从意识形态和制度的角度看,法治的心理基础应当是理性。
理性是指人们能够理智地运用自己的思想,从理智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选择和调节自我行为,对自己行为的判断是经过思考、分析,形成自己的判断和推理,通过这种判断和推理,全面反映事务的本质和内在联系,而不是凭喜怒好恶去判断事务。
理性是相对于非理性而言的,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构成了人类社会根本的永恒的矛盾。
在思想范畴里,感性只解决现象问题,理性才解决本质问题。
它既非盲目地跟从传统,也不是基于情绪的冲动,而是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价值取向,有系统地、有条不紊地、一丝不苟地把理性作为行动的准则,它强调秩序性、系统性和内在的一致性。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人或一个社会能否理性地求得发展,能否透过现象看本质并进行理性的推演,能否有健康的人格和心态以及三思而后行的生活方式,能否协调社会群体内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使社会成员能够安居乐业,彼此间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是衡量一个国家、民族乃至个人、社会是否文明的标志。
西方的市民社会是通过理性规则的框架内运作来实现其自身的自主自律秩序的。
中国的传统文化依其内在本质是不可能自行开出民主和科学之花的,其专制和任意的体制也不可能通过理性规则实现其自身的自主和自律。
2024年法律与生活学习心得范本(3篇)

2024年法律与生活学习心得范本法律与生活是紧密相关的,它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也有一些对法律与生活的学习心得。
首先,法律是保护我们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法律,我意识到法律是公平、公正和中立的,它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的环境。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保护和保障。
在面对纠纷和冲突时,我们可以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律的学习使我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神圣。
法律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它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学习法律让我明白,任何人都不得违法乱纪。
法律是对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规范,它要求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不仅适用于一般人民,也适用于政府和其他组织。
法律使得权力受到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再次,法律学习培养了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代表,它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通过学习法律,我更加关注社会公共事务,并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
法律使我明白,只有法律公正的环境下,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在面对不公正和不正义的情况时,我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会关注其他人的权益,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通过法律学习,我学会了如何正确地维权,使用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另外,法律学习使我认识到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法制的产物,它强调的是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而伦理道德则强调的是个人的内在品质和道德准则。
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责任,而伦理道德则是对个人的品质和道德行为的要求。
法律与伦理道德相互补充,相互制约。
法律是伦理道德的最低要求,伦理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和延伸。
通过法律学习,我更加关注个人品质与道德修养的培养,注重个人品德的提升。
最后,法律学习促进了我的思辨能力和法律意识的培养。
法律学习注重的是思辨和逻辑能力的培养。
通过学习法律,我学会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了辩证思维与理性思考的能力。
阿奎那的自然法

阿奎那的自然法阿奎那是中世纪著名的哲学家之一,其自然法观念为人类社会和法律体系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由上帝设定的普遍的、永恒的、不变的法则,是人类理性所能发现的。
在阿奎那看来,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适用于所有人类,不受任何文化、地域、政权的限制。
下面将从阿奎那的自然法的概念、特点和应用等方面展开阐述。
自然法的概念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基于理性的法则,源自上帝。
自然法不是由人制定的,而是在人类内心固有的,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客观规律。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一种体现,是通过理性认知而得到的。
自然法是那些正确的、合理的规范,是不变和普遍的,因而超越了任何具体的历史、文化和制度。
阿奎那将自然法与人类的本性、理性和上帝的旨意联系在一起,认为自然法的实现需要符合这些因素。
自然法的特点自然法的特点主要包括普遍性、永恒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首先,自然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不分种族、文化、信仰等,是超越个人和群体利益的普遍规范。
其次,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不受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具有永久性和持久性。
再者,自然法是客观的,不受主观意志的左右,是独立于个人意见和利益的客观规律。
最后,自然法是合理的,符合人类理性的原则和逻辑,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客观道德规范。
自然法的应用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指导人类行为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
自然法的应用可以体现在法律制定、判断行为的是非、保护人权等方面。
在法律制定上,自然法可以作为衡量法律正义性的标准,各国和社会可以根据自然法原则来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条文。
在判断行为的是非上,自然法可以引导人们区分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促使人们遵循正义之道。
在保护人权方面,自然法可以作为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础,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确保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综上所述,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是对人类社会和法律体系的重要贡献,为人们认识和建立正义、公正的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持。
自然法的普遍性、不变性、客观性和合理性,使得其在法律和道德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自然法学说的由来

自然法学说的由来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
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
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λ论。
因此,认真研究这一理论,对分析、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学具有重大意义。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
(公元前六世纪λ)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
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
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
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
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
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λ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
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
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λ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
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
自然法与实在法

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看其对我国法制的影响摘要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一种思想始终将法律与正义和公平联系在一起,那就是自然法学思想。
自然法学派强调,对法律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正式的法律规范,正式的法律规范只是普遍公平的一个方面,而普遍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即人类理性。
人类理性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的心灵中,它指导着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作什么。
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
实在法的内容是变化不定的,没有一模一样的实在法。
相反,自然法是永远不变的、普遍的。
自然法是源自人类理性和社会本性的、普遍性的和不可变更的,它对人类的法律是有指导意义的,当人类法和自然法相抵触时,法律就不再具有效力,就要受到人类良心的谴责。
关键字自然法实在法自然权利我国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自然法是那种很抽象的法律,比如自由人权那种天赋的非人们规定的;实在法是明文规定也就是马克思说的体现阶级意志的法律。
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就开始出现“自然法学”的法哲学理论。
一、自然法学和实在法学对各自的认识“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
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
实在法自身的合法性不能由自己进行论证,而必须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恶法非法”。
对于“恶法”,人民没有服从的义务。
自然法思想是一种革命理论,凡需要违犯实在法而不承认自己犯法者,无不以自然法学为理论武器。
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就充分运用了这一武器。
再如中国古代农民起义的“替天行道”之类,也可看作是对自然法的不自觉运用。
“实证法学”则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实际是”和“应当是”的区别,自然法虽然为实在法树立了价值准则,但自然法自身却无法论证,因而陷入了形而上的泥潭。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着名哲学家芝诺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因讲学地点在画廊,又称“画廊派”。
强调人是自然、宇宙的一部分,人人平等;提倡建立世界国家、世界法律;主张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普遍通行的正义的体现,也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法律价值的判断标准,高于其他一切法律。
该学派的观点虽不复杂但是影响却十分深远2.古典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是17、18世纪,由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假想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强调以自然法的理性的客观立场去评价法律价值和社会政治结构的法学流派。
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而非协议产生的认定法,特别重视人性、正义、自由等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建立了包括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说和社会革命说等观点在内的一整套自然法理论。
古典自然法学把政治法律学说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近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功利主义法学是十九世纪上半叶,由边沁创立的,将“以个人利益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立法是应重点贯彻功利原则,将其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
即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具体以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为目标;并将保存生命、促进平等、达到富裕、维护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法学流派的主张对二十世纪以后的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等立派产生了很大影响。
4.分析法学分析法学是在十九世纪的法学领域长期占据支配地位的,以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为核心,强调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法学流派。
他们注重对法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而否定价值研究,严格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认为只有实在法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法律的成立不易符合道德为前提,只要是合法的依正当程序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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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我认为法律是安全的眼睛,懂法就能辨明邪正,认清是非;法是知慧的窗口,对人的思想进行点拔,行为加以制约。
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发生天体大碰撞;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
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实当人类在这片大地上开始迈出第一步时,规则便伴随在人类的身边,不是为了禁锢限定人类的自由,而是为了匡正行为,弘扬正义。
当汉穆拉比撰写了《汉穆拉比法典》时,规则被抬高了一个台阶,让人们不再是应该去遵守,而是必须去遵守规定,聪明的古罗马人深知只有踩上“法律”这一台阶,才能看见昌盛的罗马帝国的朝阳,也正因如此,罗马广场的十二块铜表向世人传达了法治精神。
新一代的我们回眸历史,深感法律发展的不易,社会变革的不易。
我们采撷古人的丰硕成果,创造出了自己的法律。
我本就是一个喜欢法律的人,我认为作为21世纪的新一代,有必要学习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大家似乎对“法律”二字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
那究竟什么是法律呢?可能很少人能说出它确切的概念。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
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
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从法律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主要手段,生活是一种实践活动,离不开社会,离不开人与人的社会活动,经常受到法律调整。
所以,二者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有意、
无意地与法律发生着各种关系。
学习法律应向生活学习,向经验学习,而要学法律,功夫在法外,应在社会实践中学习。
在学校学习的法律其实也是从社会实践中积累总结出来的,生活是根基,法律是花朵,根基深
厚,才能硕果累累,有了丰富的生活阅历,就更能理解法律的究竟。
所以,首先要做成人,然后才能理解法。
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要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
那种没有生活根基,不关切人生,不食人间烟火的法,不是人法而是神法。
法典不是《圣经》,不要用圣人的标准去要求成年的人们。
法律只规定人们能做到的,不要勉为其难,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会为人们所离弃。
法律是广大民众的日用品,而不是某些人物的专利品,法律是天下公器,而不是个人私物,法律应是行话术语最少甚至没有行话术语,只要能识文断字、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就能理解和践行。
法律要是成年人不能理解,就没有了人气,没有了根基,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
法律要平视人、正视人而不要拔高人、美化人,要把大众看作是普通的平凡的人们。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未来的国家是法制的国家,而法制的国家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造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
.
所以我们将要承担依法建设国家、依法管理国家、依法发展国家的神圣使命。
我们应当增强自身法制观念,只有将法伴随于我们的身边,从自己做起,弘扬法制精神,学法、知法,做守法、用法的大学生,认知维权的方式和方法、程序和要求,初步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推进高等教育的改革,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即使我们不从事法学或法律相关职业,但我们还要学会和社会上各色人交往,形成各种法律关系,若是在交往中出现纠纷我们还可以用法律知识抵挡一番,维护自己应有权益。
自我感悟:
我觉得法律在生活处于很重要位置,每一位大学生都应该抓住机遇,努力去了解并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不能寒窗苦读读了这么多年的书却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总之,作为21
世纪的新型人才,我们必须学习法律知识,只有有了很好的法律知识,我们才能更好的立足于这个法治的社会,法制的国家。
下面是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我觉得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怎样都要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无论自己有多么充分的理由都不应该触犯法律。
我想如果一个人能够严格守法,那么他的人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安全的。
作为一个大学生更要守法,因为我们是一个国家的高素质的人才,更甚者可以算是精英了。
第二、在守法的同时,我们也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更要有一定风度,充分展示我们作为大学生的风采。
要有一个好的脾气,要不然像有些人一样,活到最后连自己怎么离开这个社会的都不知道。
有句话说:做人如水,做事如山,我觉得说得十分精准。
第三、我觉得一个大学生不应该只关心自己的学习,对于公众事件,我们也要主动参与到其中,积极的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尽可能的帮助别人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
大学校园不应该只是一个学习书本知识的地方,更应该是培养我们个人能力的地方,我们要去学习各种知识的同时去锻炼自己的思维方式,去锻炼自己的各种的能力,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各方面能力。
总之,那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已深深地印在了我的脑海里,有的可以鞭策自己好好学习,有的可以警示自己好好做人。
我更加想了解法律,更加想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所以,在以后的生活里,我还要继续学习,抓住每一次机会,认真地扩充自己的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