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完整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

Death comes to all, but great achievements raise a monument which shall endure until the sun grows ol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我国房地产市场火热已有好几个年头了,在此期间,大量资本与企业涌入这个市场,给政府管理带来了一定的考验。
政府必须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加以严格管理,否则必然对城市整体规划布局、百姓民生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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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市场火热已有好几个年头了,在此期间,大量资本与企业涌入这个市场,给政府管理带来了一定的考验。
政府必须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加以严格管理,否则必然对城市整体规划布局、百姓民生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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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我国房地产市场火热已有好几个年头了,在此期间,大量资本与企业涌入这个市场,给政府管理带来了一定的考验。
政府必须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加以严格管理,否则必然对城市整体规划布局、百姓民生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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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市场火热已有好几个年头了,在此期间,大量资本与企业涌入这个市场,给政府管理带来了一定的考验。
政府必须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加以严格管理,否则必然对城市整体规划布局、百姓民生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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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篇: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营子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区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项目开发审批流程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六条审批流程:国土局提供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环保局提供环境评价文件、地震局提供地震安全评价文件、规划部门提供刚性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需要拆迁的,如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政府进行拆迁,净地出让,公开挂牌竞拍)----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市政、绿化、城管、人防、消防、环保、地震、气象局、安监、技术监督、水务等部门联合审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后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进行竣工验收----由建设、规划、城管、绿化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认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我国房地产经济⼀直是⽐较活跃的,每年都有⼤量的资本注⼊,为房地产业带来新的活⼒。
房地产这么⽕热,对于政府来说,也是管理上的考验,所以要规划布局,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的原则,实⾏全⾯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六条以出让⽅式取得⼟地使⽤权进⾏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地⽤途、动⼯开发期限开发⼟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开发⽇期满⼀年未动⼯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地使⽤权出让⾦百分之⼆⼗以下的⼟地闲置费;满⼆年未动⼯开发的,可以⽆偿收回⼟地使⽤权;但是,因不可抗⼒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为或者动⼯开发必需的前期⼯作造成动⼯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的设计、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竣⼯,经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
第⼆⼗⼋条依法取得的⼟地使⽤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作价⼊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的优惠措施⿎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够的专业技术⼈员;(五)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商⾏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登记。
⼯商⾏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四川房地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房地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交易、登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条管理原则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部门职责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地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四条开发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3. 具有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专业技术人员;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项目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土地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第七条交易规范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四川省关于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交易合同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交易限制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1. 虚构买卖合同,误导市场行情;2. 低于市场价格抢购囤积房源;3. 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4.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第十条登记机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一条登记程序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申请登记;2. 受理登记申请;3. 审核登记申请;4. 记载登记事项;5. 发放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登记内容房地产登记应当记载下列内容:1. 房地产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 房地产坐落、面积、用途;3. 房地产权利类型、期限;4. 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开发报建实施细则

开发报建实施细则开发报建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开发建设活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划和法规,其中包括了开发报建实施细则。
开发报建实施细则是一份制定了规划、审批、监管等环节的操作指南,它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对开发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以避免环境破坏和公共资源的浪费。
一、规划报建1.申报单位必须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安全性和环保性。
2.申报单位应当预留足够的土地储备,减少资源浪费。
3.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开发规划,并与当地政府进行对接,以确保规划的有效性。
二、土地出让1.土地出让程序必须合法合规,拍卖或招标必须依据相关规定实施。
2.土地出让须经过政府的审批,并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费用。
3.土地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公共资源的利用。
三、建设用地1.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2.建设用地必须具备清晰明确的界限和范围,避免出现超限、超建等违规行为。
3.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妥善安置在建设用地上的农民或其他居民,并合理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四、建设监管1.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建设标准和施工规范,以确保建设品质。
2.建设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生产,严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3.在建成后,必须通过验收,确保建筑物的质量符合建设标准和施工规范。
五、环境保护1.保护生态环境是开发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破坏。
2.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注意环保问题,避免影响环境资源。
3.建设项目必须的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社会责任1.开发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得违法违规。
2.开发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和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
3.开发企业必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推动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总之,开发报建实施细则是开展开发建设活动必不可少的参考。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运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进行。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价款、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和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七条下列土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使用的土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进行规划、设计,并依法办理规划、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环保。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开发情况。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并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开发报建实施细则(详细完整版)

开发报建实施细则开发报建实施细则是用于指导和规范开发项目报建工作的一套操作规程。
下面是详细完整版的开发报建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开发项目的报建工作,加强对开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特制定本开发报建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开发项目的报建工作。
二、工作内容1.报建前准备(1)项目立项:根据项目的需求和规划,进行项目立项,并确定项目的基本信息、目标和范围等。
(2)项目论证:对项目进行论证,包括市场分析、财务评估、风险评估等,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3)土地使用:确保项目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审批和手续办理。
2.报建材料准备(1)项目报告:编制详细的项目报告,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规模、造价、工期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2)境影响评价: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用地申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用地申请,并准备相关的用地手续和材料。
3.报建审批(1)报建材料递交:将准备好的报建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如规划部门、建设局等,并按照要求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
(2)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报建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技术可行性、合规性、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评估。
(3)审批决策:相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审批决策,包括批准、不批准、批准但需修改等。
并出具相关的批复文件和证书。
4.施工准备(1)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复文件和相关规范,编制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法与工艺、人员调配等。
(3)施工准备工作:根据施工设计和组织设计,进行场地准备、设备采购、材料储备等前期准备工作。
5.施工监督(1)施工期间,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按照批复文件和设计要求进行。
(2)期召开施工例会,沟通施工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和管理难题。
(3)记录和报告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变更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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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第一章工程建设计划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工程部在竣工时间15天前召集物业集团及施工单位进行分户验收、5天内完成第一次验收,并要求从验收第一天起8天内整改完毕。
在整改过程中,物业集团及相关单位必须边整改边验收。
每延迟一天召集,扣工程部经理15元;超过8天未整改完毕,每户每延迟一天,扣工程部经理5元,物业集团全质办考核,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
实施细则物业公司负责人在工程竣工15天前负责成立有物业集团全质办参加的分户验收组,并设计好验收表格,表格中列出具体检验项目。
设备设施分系统进行验收、户内分单元进行验收。
各设备设施系统分成两大类,一类是资料、一类是投入使用情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根据表格列出的项目分别进行检测,各单元使用情况每户每项进行检测。
交楼10天前物业集团全质办进行一次考核并在当天17:00前将考核表报物业集团总经理;交楼7天前物业集团全质办再进行一次考核并在当天17:00前将考核表报物业集团总经理;从验收第一天起超过8天未整改完毕的每天统计考核结果并于当天17:00前上报物业集团总经理。
每月1日物业集团全质办编制上月考核统计表时再报1次。
验收合格且卫生达到四星级标准的单元可接收房屋钥匙。
第十九条每期工程竣工当天工程部必须保证通水、电、煤气、电视、电信、智能化和紧急备用电源,完成相关道路、环境配套工程,并取得电梯、消防、煤气验收合格证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每项每延迟一天扣工程部经理15元。
工程竣工当天开发五部必须保证通邮,每延迟一天扣开发工程五部经理15元。
物业集团全质办考核,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
实施细则物业公司负责人在工程竣工前一天安排分户验收组对上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
公共设备设施分系统进行验收,户内相关部分设施分单元进行验收;其中通煤气、通邮等不能检测的通过查看证明文件进行检查。
验收组在竣工前一天将验收结果书面报督导员,督导员在工程竣工的当天8:30前将分户验收组报送的验收情况书面报物业集团全质办,物业集团全质办当天将考核统计表报物业集团总经理;每月1日上报上月考核统计表时再报1次。
本条所指竣工时间以该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竣工时间为准。
工程竣工之日经验收组验收为不合格或未完成的项目,每隔10天再验收一次;到下月仍未完成的下月再次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工程部在交楼时间7天前,组织专业清洁公司完成对室内、外立面及门窗等清洁,达到四星级标准交物业集团验收,交楼时间3天前移交物业集团。
移交时卫生已达标的,对工程部不予考核,否则每套扣工程部经理5元,物业集团全质办考核综合计划部监督。
实施细则物业公司负责人组织分户验收组按照四星级清洁标准设计验收表格,在交楼3天前按四星级清洁标准组织一次验收。
验收组在交楼前一天将验收结果书面报督导员,督导员在验收的当天8:30前将分户验收组报送的验收情况书面报物业集团全质办,物业集团全质办当天将考核表报物业集团总经理;物业集团全质办每月1日编制上月考核统计表时再报1次。
第二章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与考核第五十六条工程交楼后2个月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由工程部负责。
1、 楼板出现穿透性裂缝;2、 天面、卫生间、阳台楼板出现渗漏水;3、 给水管道出现爆管;4、外墙出现开裂、脱落、渗漏;5、 阳台栏杆生锈;6、 天花及墙面抹灰层开裂、空鼓、脱落;7、 房门开裂;8、 木地板翘起、接缝不满足规范要求;9、 铝合金门窗边渗水。
出现上述情况的,每户扣工程部经理5元。
第五十七条由于砖墙砌筑位置误差导致业主索赔的,每发现一户予以工程部经理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七条由物业集团全质办负责考核,全质办为考核监督部门。
实施细则物业公司负责人对照制度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七条统计当月“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维修大队”和客户服务部受理报修情况,未达本条要求的形成统计表于下月1日8:30时前报物业集团全质办;物业集团全质办将物业公司报送的应当被考核的项目列入第五章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与考核第九十四条销售部必须在实际交楼30天前牵头组织成立交楼领导小组,并在成立当天召开综合协调会。
会议由主管副总裁主持,讨论确定交楼方案(含交楼时间、进度、地点、应收费用、现场布置等内容),明确应售已售物业、应售未售物业、自营物业及应向政府移交的物业。
交楼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副总裁任组长,销售中心总经理、物业集团总经理任副组长,销售中心、开发中心、研发中心、物业公司、工程部、财务部、合同管理部、招标中心、全质办各派一名负责人为组员。
销售部未按规定牵头组织成立交楼领导小组的,每迟一天,扣罚销售部经理15元。
本条由物业集团全质办负责考核,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
实施细则交楼前30天物业集团全质办直接与该楼盘物业公司负责人联系,了解成立交楼领导小组、召开交楼综合协调会并确定交楼工作方案等工作的完成情况,物业集团全质办根据物业公司负责人反馈的情况将应当被考核的项目列入上月考核统计表于每月1日17:00前报物业集团总经理。
第九十五条销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必须在交楼3天前组织成立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由销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任主任,物业集团全质办一名领导,物业公司一名领导,全质办一名领导,工程部经理任副主任,工程部组织各相关施工单位各派一名负责人为成员。
机构下设维修大队、慰问小组及备用维修队伍。
备用维修队伍由物业公司组建,维修大队由土建分队、水电分队及装修分队组成,各分队按照已售户数每50户不少于一人的标准配备维修人员。
维修大队由工程部项目经理兼任大队长,各相关施工单位派人组成;慰问小组由销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物业公司、销售部有关人员组成。
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存续期限共为15天。
从第16至第60天,其职权由物业公司接管。
60天后,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撤消其职能纳入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销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未按规定组织成立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的,每迟一天,扣罚销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主任15元。
工程部未按规定要求组建维修大队的,每迟一天,扣罚工程项目经理15元。
维修大队配备维修人员每少一人,扣罚工程项目经理15元;施工单位配备维修人员每少一人,扣罚招标中心合约部责任经理5元。
销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销售部、物业公司未按要求组成慰问小组的,每迟一天,扣罚销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本条由物业集团全质办负责考核,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
实施细则交楼前2天物业集团全质办向销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了解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成立情况;向工程部了解维修大队成立情况并通过检查维修大队成员每天的出勤记录检查维修大队的人员配备情况;向物业公司负责人了解慰问小组成立情况。
物业集团全质办根据各单位负责人反馈的情况将应当被考核的项目列入上月考核统计表于每月1日17:00前报物业集团总经理。
第九十六条销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必须在召开交楼综合协调会当天与物业公司确定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的办公、待命地点与交楼期间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物业公司必须在交楼前一天完成办公、待命地点的布置与热线安排。
销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与物业公司未及时确定办公、待命地点与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的,每迟一天,扣罚销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主任与物业公司负责人各15元。
未按时完成现场布置的,每迟一小时,扣罚物业公司总经理15元。
本条由物业集团全质办负责考核,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
实施细则交楼综合协调会召开当天物业集团全质办直接与该楼盘物业公司负责人联系,了解成立交楼领导小组、召开交楼综合协调会并确定交楼工作方案等工作的情况;交楼前一天物业集团全质办与该楼盘物业公司负责人联系,了解交楼当天维修服务中心办公、待命地点与交楼期间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的布置情况。
物业集团全质办根据物业公司负责人反馈的情况将应当被考核的项目列入上月考核统计表于每月1日17:00前报物业集团总经理。
第九十七条维修大队必须适当备足材料,按照物业公司日常工作程序完成交楼期间的维修、服务工作,并提供24小时现场服务。
在接到报修5分钟内,维修大队必须派人到达现场,并在30分钟内开始施工。
维修工程结束前,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
客户服务中心须对维修大队的全部维修工作进行业主回访。
交楼期间维修人员未按时到达现场,每迟到一分钟,扣罚工程部经理15元;维修人员在维修结束前撤离现场的,每提前撤离一小时,扣罚工程部经理15元。
经业主书面申请维修人员提前撤离的除外,并将其申请附于维修单背面,作为免于考核的证明。
客户服务中心未完成回访的,每查实一户,扣罚客户服务中心主任15元。
本条由物业集团全质办负责考核,综合计划部监督。
实施细则物业公司负责人负责统计当月未达本条要求的不合格项,形成统计表于下月1日8:30时前报物业集团全质办;物业集团全质办将物业公司报送的应当被考核的项目列入上月考核统计表于每月1日17:00前将报物业集团总经理。
第九十八条交楼之日起15天内,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必须组织交楼慰问小组对收楼后的客户上门慰问。
慰问的内容包括送贺卡,并请客户填写《客户意见征询表》。
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不按本条要求组织交楼后慰问工作的,每发现一户,扣罚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主任15元。
本条由物业集团全质办负责考核,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
实施细则维修服务中心设计的《客户意见征询表》的表中应包含是否收到贺卡,楼盘督导员通过检查业主反馈的《客户意见征询表》检查本条落实情况,于交楼之日起第16天上午8:30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物业集团全质办,全质办根据被考核情况当天将考核表报物业集团总经理。
物业集团全质办每月1日上报上月考核统计表时再报1次。
第一百条工程部必须在交楼3天前,将经物业公司分户验收合格的全部物业移交销售部,销售部同时将应售已售物业移交物业公司,并委托物业公司与买受人办理验楼手续(销售部负责与物业公司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工程部必须在交楼3天前,将应售未售物业、自营物业及应向政府移交的物业移交销售中心经营部,由销售中心经营部按《未售物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工程部、销售部、销售中心经营部、物业公司未按本条要求办理楼宇交接手续的,每迟一天,扣罚工程部经理、销售部经理、销售中心经营部经理、物业公司负责人15元。
如出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总裁汇报。
本条由物业集团全质办负责考核,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
实施细则工作任务到期当天由物业集团全质办负责客户服务的主管查看相关移交记录,如到期未按时移交的则继续跟进直至按要求移交为止,全质办根据移交情况按制度进行考核,每月1日编制上月考核统计表时统计上报。
第一百零一条研发中心综合管理部必须在该期楼宇竣工验收30天前向物业公司提供一套施工图,工程部在分户验收合格3个月内按照政府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将应移交的全套研发中心综合管理部、工程部未按本条要求提供施工图或移交竣工资料的,每迟一天,扣罚研发中心综合管理部经理、工程部经理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