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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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程序指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的各个阶段的规范、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高效。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技术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提出审核意见,并依法做出批准决定。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计划投资、经济效益、环境影响评价等。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和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经过评审,评审专家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应当及时提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工程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质量和安全。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5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5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改变管理不善,多头负责、无章可循的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注重效益的原则。

凡是基建过程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具体做法,均应纳入统一规划,要有利于集中有限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减少层次和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各方,要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的任务是:遵循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方针,以推进民政工作发展为目标,管理民政部直属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何种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科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基本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和“实用、经济,适当注意美观”的原则,杜绝敞口花钱和花冤枉钱的现象。

第七条全国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建设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2.设计阶段;3.列入年度计划阶段;____组织施工阶段;5.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建设前期工作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项目建议书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和组织工程设计等。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各企业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加强本企业基建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行政管理部负责项目前期、中期、后期的管理以及对被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法务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加合同评审。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管理基建项目资金,负责工程计算的财务结算工作,审核支付工程款项,组织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负责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督和项目决算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审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流程监控,以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符合相关内控的流程。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办法第八条公司基建项目实行自建管理与代建管理两种管理方式。

根据项目的类别、用途、难易程度、总投资金额等因素确定管理方式。

第九条属于“三重一大”的基建项目,应按照“三重一大”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基建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前期立项、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大型项目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研及可研论证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立项,其中立项方式包括:(一)按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二)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立项审批的,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委托、方案编制和审定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包括项目筹备阶段、项目审批和立项、项目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和移交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筹备阶段:规定了项目的筹备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编制、招投标等事项的规定。

2. 项目审批和立项:规定了项目审批和立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申报、审核、批准等事项的规定。

3. 项目实施和监督:规定了项目实施和监督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工程施工管理、项目成本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事项的规定。

4. 项目验收和移交:规定了项目验收和移交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验、设备设施验收等事项的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和质量,防止项目发生延期、超预算、质量问题等不良情况,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能够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

同时,这些规定也有助于监督和管理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提供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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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管理,强化成本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项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行业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确保项目的建设成本合理、经济;(二)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的责任和权限,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三)加强成本控制,严格按照成本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的精细化管理;(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成本管理中的问题,防范和减少投资风险;(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建设成本的优化和降低。

第二章成本预算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预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提交审批。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预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起止时间、工程规模、质量标准等基本情况;(二)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依据;(三)材料、设备价格及相关标准;(四)工程造价指标计算表;(五)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预算编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二)根据市场价格形成预算价格;(三)合理分配项目各项费用;(四)根据项目需要确定适当的预留金额。

第三章成本管理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进行成本核算,确保工程进度与成本计划的一致;(二)严格控制成本,确保成本不超过预算;(三)加强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管理,确保供应商的选择合理、价格优惠;(四)合理安排人员和设备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五)完善成本档案,方便后期核算和评估。

第四章成本控制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控制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工程量的控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计量;(二)加强材料和设备的使用管理,防止浪费;(三)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及时掌握项目的成本信息;(四)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争取更优惠的价格和服务;(五)加强对工程进展情况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效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科学立项、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经济合理、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资金管理、验收评估和信息公开等环节。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留存相关资料,确保项目管理的全程可追溯和可复查。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规划。

第十条项目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特大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应当综合考虑资金来源、技术条件、土地、环境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保证项目可行性。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的批准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依法明确。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进行资金安排和使用,确保项目资金供应的及时、安全和可靠。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投资活动,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财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有关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应遵循经济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合理的预算编制和核算,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过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和报账,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科学控制和合理分摊。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指标;(二)工程量清单和计量单位;(三)工程造价指标和价格因素;(四)建设工程费用构成及费率;(五)其他与建设成本预算有关的要素。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编制应符合以下原则:(一)统一规范,采用标准化的预算模板;(二)合理科学,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变动因素;(三)可比性,能够与同类项目进行比较和评估;(四)可控性,项目建设成本可控制和管理;(五)透明度,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公开透明。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预算,预算编制应当经过审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预算指标进行成本核算和报账,确保项目建设成本的合理控制。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核算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核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量的计量和计价;(二)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成本;(三)人工费用及相关福利费用;(四)施工设备的使用费用;(五)管理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六)税费及其他相关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核算,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经审查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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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
(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等;
(三)环境整治工程。

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镇(办)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区卫生局监督项目实施。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主要为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区直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需报经区卫生局审核审批。

第五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

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130%。

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5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区卫生局批准实施。

(一)工程预算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区卫生局备案。

(二)工程预算5-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

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卫生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区卫生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

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区卫生局集中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区卫生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

(三)工程预算3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

卫生基本建设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除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外,原则上不批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3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

确需建设的,按照第五条(二)项要求办理。

第六条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法人制,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二)合同管理制。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一般项目建设合同应载明建设规模、施工周期、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工程造价等要素,规模以上项目应采用建设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文本。

合同中具体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精神不得矛盾或冲突。

(三)预决算制度。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内容应包括所有施工项目,严格控制范围外项目。

工程决算必须经过审计鉴证,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确认。

(四)招投标制度。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卫生基本建设必须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由区招标办统一招标。

(五)工程建设监理制。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现场施工管理员,规模以上项目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组。

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和规模以上房屋新、改、扩建工程必须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监理。

(六)竣工验收制。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申请区卫生局组织验收,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共同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

第七条卫生基建项目建设遵守许可制度。

卫生基本建设规模以上新建或改扩建房屋项目应在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应建设施工手续,其程序是:(一)项目立项。

按照项目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向区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
(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新征建设用地的,需向区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三)项目开工前。

凭项目批准计划、立项批复和土地使用权证,向区住建局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一书两证”后再向区住建局申请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开工。

建设单位取得上述手续后方可开展项目施工。

严禁未批先建。

第八条项目的变更管理
(一)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

(二)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报审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其费用及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第九条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资金支付手续。

项目资金必须转账支付,禁止现金付款。

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应将款项汇入合同
约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不得向个人付款或以借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具体是:
1、一般项目工程款原则上在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付款时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验收报告等。

2、规模以上项目。

预付工程款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工程款结算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预决算清单、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支付质量保证金需提供施工合同、收款单位收款凭证等。

(二)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付款。

第十条建立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长期保管。

项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计划下达、立项批复、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预决算清单、审计报告、施工记录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证明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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