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2011年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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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单位公有住房补充规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由学校统一管理的住房,包括干部交流用房、引进人才用房、集体宿舍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

学校公有住房房源范围见《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房源信息表》,公有住房房源可结合学校房源情况动态调整。

本办法中所指教职工为学校在编人员。

(一)干部交流用房,是指为解决易地交流(包括转任、调任、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调入学校提供给其在交流期间内居住使用的房屋。

其中署管交流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署管交流干部生活用房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二)引进人才用房,是指根据学校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含外聘高级职务人员),为解决引进人才的短期居住困难而设置的用房。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三)集体宿舍,是指为解决在上海无房的教职工基本工作生活需要,由学校提供给其临时居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四)临时周转用房,是指为解决学校教职工实际生活困难或者根据学校工作特殊需要,将干部交流用房、集体宿舍、引进人才用房分配剩余的空置公有住房提供给其短期过渡、临时周转、租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第三条公有住房管理以公租统管模式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主要用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及解决教职工实际住房困难,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居住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权责一致原则,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对公有住房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督审)、人事处、财资处(财务)、财资处(资产)、后勤保卫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分析教职工住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校管理的难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的上涨,教职工的住房需求日益凸显。

学校作为教职工的大家庭,有责任和义务解决这一问题。

货币分配方案,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合理调配资源,让教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二、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分配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位教职工的权益,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2.实事求是:根据教职工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分配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动态调整:随着学校的发展和教职工队伍的变化,适时调整分配方案,确保其适应性。

三、分配对象1.全体在编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2.特殊岗位教职工:如辅导员、班主任等,因其工作性质特殊,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四、分配标准1.基础分配: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等因素,确定基础分配标准。

2.奖励分配: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分配。

3.特殊分配:对特殊岗位的教职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给予一定的特殊分配。

五、分配流程1.制定方案: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2.征求意见:将方案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充分听取大家的建议和意见。

3.审批方案: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分配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实施分配: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具体的分配工作。

5.监督反馈:对分配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收集教职工的反馈意见,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

六、资金来源1.学校财政拨款:将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确保资金的稳定来源。

2.社会捐助: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用于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

3.其他收入:如学校资产收益、科研项目经费等,均可作为资金来源。

七、配套措施1.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给予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

2.住房贷款:与银行合作,为教职工提供优惠的住房贷款政策。

3.住房租赁:学校可提供一定数量的租赁住房,供教职工临时居住。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分配新机制,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998〕2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1.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国家专项拨款和我校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2.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

3.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

4.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5.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一)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XX省和成都市有关文件规定:“1998年12月31日成都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 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

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1.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控制标准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学校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停止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后,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教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一章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条件第一条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方案发布后健在且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学校教职工。

2.XXXX年1月1日后健在至本办法发布前去世的且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学校教职工。

第二条暂不能享受住房补贴人员:1.出国逾期未归的人员;2.违反住房管理规定的人员及现住房存在纠纷的人员;3.触犯法律,正在羁押、劳教、服刑的人员;4.学校已停发工资的人员;5.个人情况不详实,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人员;6.其他经领导小组研究暂不发放的人员。

第二章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级和住房现状的认定第三条教职工职级的认定1.教职工职级标准: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

2.教职工的职级以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的职务、职称为准。

享受单项待遇者需提供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供的享受何项单项待遇证明。

3.既有职务又有职称的人员,按较高职级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在校职务或职称低于原部队职务、职称的,按部队的原职务、职称认定,在校职务、职称高于原部队的按现职务、职称认定。

第四条住房现状的认定1.住房现状的认定:以申领住房补贴时的现状为准。

2.,无房的认定(1)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含政府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视为无房。

(2)教职工以市场价格购买或以市场租金承租,且购房资金或租金全部由个人承担的住房;祖传私房产、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所有权的住房,均视为无房。

(3)已在学校购买、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愿将住房按原价退还学校,可按照无房教职工标准享受住房补贴。

20110104住房补贴相关政策

20110104住房补贴相关政策

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改变住房实物分配方式,尽快建立住房新制度,促进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鄂政[1999]71号)精神,结合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新旧政策相衔接,购房优惠和货币补贴平衡。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形式(一)补贴对象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3、1999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准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一)补贴标准1、基础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0元;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3、逐月住房补贴的比例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4、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实际工龄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最长限为32年;5、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面积标准(M2建筑面积)一般教职工 65科员、员级、助理级、中级工、高级工 70科级、中级、技师 80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 100厅级、正高级 130(二)补贴办法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450+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2)1999年元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1)未达面积(M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家庭已购(租)公房面积(2)一次性住房补贴(元)=(450+7×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3)1999年元月1日以后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3、新职工的逐月住房补贴(元)=职工月工资总额×20%4、老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给予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元)=4 50×(新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5、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可采取轮候的办法逐步发放,有条件的高校也可一次性全部落实到位。

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XXX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一、公有住房制度改调的主要内容:稳步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住房补贴内容与条件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为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为新职工;2.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发放按月补贴;3.无房在职老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4.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标的在职职工和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职工发放差额补贴;5.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的发放级差补贴;6.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三、住房补贴计算方法1.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教职工1998年月均国家标准工资X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X教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X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X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标准工资含: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2.按月补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教职工当月国家标准工资X当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彖2001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X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X未达标差额面积※①2001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②未达标差额面积=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一核定后的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③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4.级差补贴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X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X级差面积※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大学新进教职工租房补贴办法

大学新进教职工租房补贴办法

大学新进教职工租房补贴办法为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构建具有我校特色的住房货币化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进教职工住房问题,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鉴于校内教职工集体宿舍及周转房日趋紧张,学校对XXXX年1月1日以后新进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新进教职工),在不提供住宿的前提下,采用租房补贴的形式,解决新进教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二条新进教职工工资结构家规定的住房补贴及租金补贴,按有关规定逐月发放。

属于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引进人才,具体补贴标准、发放办法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按照本办法申请租房补贴。

第三条新进教职工自起薪之日起,可申请享受租金补贴。

第四条租房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一)补贴标准正高职称700元/月、副高职称500元/月、博士或中级职称400元/月、硕士或初级职称300元/月、其他200元/月。

(二)发放办法每月随工资发放,发放期限为2年。

实行按户发放,双职工的按就高原则选择一方发放。

已安排校内周转房的新进教职工,若申请租房补贴,须在领取补贴前先办理退还校内周转房手续,租住校内周转房和领取租房补贴的总年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新进教职工正式报到并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在人事处领取《XX大学新进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及住(租)房补贴申请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和后勤管理处审核,报人事处审批,签订协议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七条其他有关规定(一)享受租房补贴人员的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以来校报到时为准。

在补贴发放的规定期限内,若其学历学位或职务(职称)情况发生变化,须向人事处提交更改申请,补贴将在次月进行调整。

(二)新进教职工在享受住房租房补贴期间,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或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时,其租房补贴从离开学校或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下月起停止发放。

(三)租房补贴的发放实行合同管理,由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和申请人签订协议。

教师公寓住房补助及分配方案

教师公寓住房补助及分配方案

教师公寓住房补助及分配方案
___学校20__-2021学年教职工福利住房分配制度为了给教职工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经学校理事会研究,制定教职工福利房分配制度如下:
一.教职工住房补助:
1.管理人员:8000元/人/年
2.教师和主管:4000元/人/年
3.职员:3000元/人/年
4.职工:1000元/人/年
二.住房分配方案:
1.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优先选房。

房:所有房间
2.已婚教师和已婚职员以抽签方式抽取房间,然后按照实际房租价格和教职工住房补助对照,再进行多退少补。

房:
已婚教师(男)4号楼2层,5号楼2层,5号楼3层,5号楼5层
已婚教师(女)4号楼3层,4号楼5层,4号楼6层,5号楼4层,6号5层。

3.单身教师两人一组自由组合以抽签方式在单元楼中抽取房间,并发20_元房补,若不住宿则补助4000元。

单身职员两人一组自由组合以抽签方式在单元楼中抽取房间,并发1000元房补,若不住宿则补助3000元。

房:1号楼2单元501(5间), 1号楼2单元502(5间),
1号楼3单元302(3间),1号3单元402(3间),
1号楼3单元501(4间),5-207(男单身)5-413(女单身)
4.职工由学校统一分配安排住宿,若不住宿补助1000元。

房:由学校统一安排。

三.职工、单身教师、单身职员统一住所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住户的暖气费由学校统一承担,水、电、物业等费用由各住户自己承担。

四.教职工住房补助及房租以月为单位计算,若出现离职情况,已工作月(离职当月工作天数超过15天按一个月计算)的补助全额发放,其余部分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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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文件
同资〔2011〕6号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2011年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所)、部处(处)、校区管委会、直属单位:《同济大学2011年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已于2011年10月24日经2011-2012学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住房补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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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室2011年10月31日印发
同济大学2011年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2011年10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教育部对上海部属高校住房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对《同济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同国资[2000]005号)中规定的教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进行调整。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教职工,经学校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本办法发放住房补贴。

一.实施范围
本次住房补贴调整的实施范围为:
2001年1月1日(含)之后进校工作且2011年10月31日在岗的本校事业编制人员。

对于2011年10月31日以前离职(含主动辞职、聘用合同中止、组织调离等)的、在轮候发放差额住房补贴时已离职的人员,不纳入本次住房补贴调整范围。

对于引进人才、院士及其本校配偶,住房补贴由学校另行制订相关政策,不纳入本次住房补贴调整范围。

二.2001年1月1日(含)至2006年12月31日(含)之间进校且1999年12月31日(含)之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按照《同济大学2010年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同资[2010]2号)执行。

三.2001年1月1日(含)至2006年12月31日(含)之间进校且1999年12月3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2007年1月1日(含)之后进校的教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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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分两部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住房补贴。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
根据教职工进校时的职称(行政职级)按下表计算一次性住房
(二)按月住房补贴
从教职工进校工作的第37个月开始,按照教职工的职称(行政职级)分段计算。

职称(行政职级)变动时,次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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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补贴的发放
根据教育部下达经费和学校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按以下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一)本办法第二条中所规定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按照《同济大学2010年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办法》(同资[2010]2号)执行。

住房补贴以教职工在本校工作满十年为发放条件之一。

教职工一次性支取住房补贴后,如果在本校工作未满十年离校的,须退还提前支取的住房补贴,退还金额根据教职工在我校的实际工作年限逐年按比例递减。

教职工在本校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本办法第三条中所规定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1.截至2011年12月31日(含)在校工作已满十年的在岗教职工以及退休职工,按照本办法计算住房补贴总额,扣除已从学校领取的各类住房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月补贴、贷款贴息、升职补贴、住寓补贴等,但不包含提前退寓的奖励部分),差额一次性发放。

2.截至2011年12月31日(含)在校工作已满三年但未满十年的在岗教职工,按照本办法计算进校之月至2011年12月之间的住房补贴总额,扣除已从学校领取的各类住房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月补贴、贷款贴息、升职补贴、住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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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但不包含提前退寓的奖励部分),差额一次性发放。

2012年1月起按月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3.截至2011年12月31日(含)在校工作未满三年的在岗教职工,仅按照本办法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已从学校领取的各类住房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月补贴、贷款贴息、升职补贴、住寓补贴等,但不包含提前退寓的奖励部分),差额一次性发放。

如果未满三年工作期限离校的,须退还提前支取的住房补贴。

退还金额根据教职工在我校的实际工作年限逐年按比例递减。

教职工在本校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因退休、辞职及聘用合同终止等原因离开学校的人员,自停薪的次月起,停发按月补贴。

5.本校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的教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与发放比例由产业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办法,不适用本办法。

五.相关规定
(一)本办法所规定教职工中提前支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教职工,如果因本人过错或意愿,进校工作未满规定期限离校的,须退还提前支取的相应住房补贴。

(二)人事信息由人事处确定。

(三)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学校停止发放原房改方案中规定的教职工的各类住房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月补贴、贷款贴息、升职补贴、住寓补贴等)。

教职工已领取的各类住房补贴由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共同确定。

(四)对于借住学校教师公寓或其它公有住房应退房而未退房的教职工,暂缓发放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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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曾借住学校教师公寓已退寓但欠缴学校房租的教职工,欠缴房租在发放差额住房补贴时予以扣除。

(六)住房补贴按教职工个人计算,双方均为本校教职工的分别计算发放。

(七)符合住房补贴领取资格的教职工,若在轮候发放住房补贴前过世的,按《领取已故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文件执行。

(八)教职工在轮候发放住房补贴时已从学校离职的,住房补贴不予发放,已经发放部分不再追索。

(九)对于遭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或个人困难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可提前发放住房补贴。

(十)被学校开除的人员,自处分生效之月起终止发放住房补贴。

(十一)受党纪或行政降级处分的,按照降级后的职称或职级发放,已经发放部分不再追索。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由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布的学校房改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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