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合集下载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发表于 2007-3-23 14:52:13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户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户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通过实行住房补贴及相关配套改革,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向职工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房及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体现转换住户分配机制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改革顺利推行的原则。

■实施范围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为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

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职工)。

无房及未达标职工的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工龄等因素计算测定。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

(一)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申请、审核、摇号、发放等过程中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违法乱纪的事件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有关责任,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条 补贴家庭须在签订普通商品住房购房合同或二手住房购房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联系单》。
第四条 补贴家庭须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联系单》,按有关规定到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普通商品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或二手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及允许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上限标准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货币补贴金额标准按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若补贴家庭所购住房单价低于政府补贴单价标准的,按实际购房单价补贴。
购房区域为我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即“一核五片”区域以及桑海开发区,英雄开发区范围。“一核”由昌南、昌北两部分组成,包括中心片区、城东片区、城南片区、朝阳片区、牛行片区、红角洲片区、长棱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八个片区;“五片”即围绕核心区外围的五个城市组团,即莲塘组团、望城组团、湾里组团、乐化组团、麻丘组团。
1、需政府收回的,由市经房办开具《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回收办理手续通知单》,注明回收原因以及购房人须缴回的政府补贴款和市财政局货币补贴专户帐号。购房人主动退回的,须该住房所有共有权人共同提出申请,由市经房办开具《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主动退回办理手续通知单》,购房人将政府补贴款退回财政专户后,持通知单和银行进帐单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确认退款情况,并开具《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回收确认单》。

南昌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和流程

南昌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和流程

南昌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南昌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条件与流程详解在南昌这座充满活力的城市,为了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市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租房补贴政策。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房屋
所进行的合理补偿标准。

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房屋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因此了解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于广大市民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南昌市相关文件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临时安
置补助、过渡期租金补助、搬迁补助等内容。

其中,房屋征收补偿是指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

临时安置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而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提供的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过渡期租金补助是指在拆迁后,居民需要租房居住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的一定期限内的租金补助。

搬迁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提供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在具体的补偿标准方面,南昌市根据不同的区域和房屋类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来说,城区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郊区和农村地区的补偿标准则相对较低。

此外,南昌市还对于历史悠久的文物建筑、特殊用途房屋等给予了特殊的补偿政策,以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

在实际操作中,南昌市政府也加强了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居民能够按照规定获得合理的补偿。

同时,南昌市也鼓励居民在拆迁过程中保持理性和合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总的来说,南昌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广泛的政策性问题,对于城市
的发展和居民的利益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能够理解和支持城市建设的需要,共同促进南昌市的可持续发展。

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房改办、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房改办:为了保证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进行,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1]27号)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应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一)职工和配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

(二)职工和配偶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含集资建房)。

(三)职工和配偶承租、购买的公房有一套以上的,面积应合并计算。

(四)单位分配给职工的公房,无论实际承租人或购买人是职工或配偶,还是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除外),均应核定为原分配职工和配偶的实物分房面积。

(五)几种情况的核定原则:1、承租公房但未参加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和配偶,按所承租公房面积核定实物公房的面积。

2、职工和配偶购买公房后,不论婚姻状况是否变化,所购公房均应核定为双方实物分房面积。

3、租住公房的职工,须在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同时办理退房手续,并在3个月内将租住的公有住房退交产权单位;逾期不退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住房超面积标准部分实行差额累进计价、计租的办法>的通知》(赣办字[1999]72号)规定计租。

二、不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一)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二)以继承、受赠等其他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自建住房、商品房)。

(三)已按清房规定补交超标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面积。

三、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套建筑面积控制,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房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方案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房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方案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房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房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方案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根据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的《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实施细则》(洪财综[2012]6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委住房补贴的调整申报、审核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组织机构成立市城管委住房补贴申报、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沈杰(市城管委主任)副组长:张春禄(市城管委副主任)刘建潮(市城管委纪委书记)王立团(市城管委副主任)詹成龙(市城管委副主任)成员:熊稀艳、毛慧琴、张晋亭、周世园、樊志刚、蒋建军、陶景海、涂建华、边江、舒秉辉、辛平文、朱新保、涂宇峰、方宝玲、吴红经、张连波、蔡鸿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装备处。

办公室主任由王立团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晋亭、熊稀艳、毛慧琴、周世园同志兼任。

二、申请审批程序职工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 的原则进行管理。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统一上报市房改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稽发。

1、个人申请。

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职工向单位提交《市直单位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面积未达标职工提交《市直单位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职工本人或配偶跨地区人事调动的职工提交《南昌市市直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补贴调查函》。

2、单位审核。

领导小组按政策规定对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市直单位住房补贴审批发放系统”要求录入相关数据,形成《市直单位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公示明细表》、《市直单位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公示明细表》进行公示,并再度审核后,形成《市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报批表》上报市房改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稽发。

三、职责分工1、组织人事处负责提供委机关编制内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名册及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洪府厅字[2009]457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05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府厅字〔2009〕4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加快房屋拆迁进程,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现就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一)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另按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二)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房屋
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其被拆迁房屋面积另按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三)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结算;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被拆迁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赣财综[2009]11号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8]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省直各单位依据《办法》规定正在着手住房补贴的申报准备。

为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年前,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我们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三个省直单位进行住房补贴试点,通过各方努力,试点取得成功。

通过试点,完善了住房补贴发放系统和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为全面铺开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工作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现根据试点情况,就完善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省直单位,在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申报时,原则上应将本单位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进行一次性申报。

对个别单位一次申报有困难的,报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同意后,可分两次申报。

单位在进行第二次申报时,要到省财政厅网站重新下载“住房补贴系统”使用,不得在第一次申报的“住房补贴系统”基础上修改数据上报。

二、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外,申报单位应补充如下材料:(一)向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各提交一份享受住房补贴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上报前由单位统一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印戳。

(二)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关于确定我单位已故职工住房补贴领取人的意见”(样表附后,此表请在省财政厅网站住房补贴专题中下载),列明已故职工姓名、原身份证号码,代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已故职工与代领人关系。

申报单位在确定代领人时,应当与已故职工家属充分协商,应依法进行。

(三)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处理情况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1、本单位自住房制度改革后到现在是否发放了住房补贴;2、已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人数、金额、依据;3、这次申报住房补贴的金额中是否已经扣除;4、没有扣除的原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昌市住房补贴办法
发表于 2007-3-23 14:52:13 |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户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户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通过实行住房补贴及相关配套改革,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向职工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房及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体现转换住户分配机制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改革顺利推行的原则。

■实施范围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为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

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职工)。

无房及未达标职工的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工龄等因素计算测定。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

(一)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确定。

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二)住房工龄补贴按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到1996年止)及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执行。

(三)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为基数)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标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算测定。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25年(300个月)。

(五)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和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住房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0年度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元,年度月补贴系数为0.15.
第八条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下:科员和初级职称人员,25年以下工龄的工勤人员76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人员,25年(含)以上工龄的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98平方米;县、处级和副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2平方米(其中离休人员118平方米);地、厅级和正高职称人员140平方米,1982年前的地、厅级干部169平方米(其中1982年以前的离休人员175平方米、退休人员169平方米;1982年以后的离休人员146平方米、退休人员140平方米)。

第九条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一)1999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1999年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乘以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再乘以1999年以前的工作月数,加上工龄补贴额之和。

计算公式:住房补贴额=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额×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9年底前的工作月数+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6年底以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二)2000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工)和无房老职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与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

计算公式: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三)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发放,计算公式:差额面积补贴额=(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额×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300+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6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

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已购住房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条住房补贴的发放方法无房老职工1999年12月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和未达标职工的差额面积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不计利息),未购房的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配偶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分别核定与发放。

第十一条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房时由本人申请,单位初审,报财政、房改部门审定后,由所在单位直接划至售房单位;属于提取的发给个人。

第十二条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根据可转化资金来源情况,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轮候制度,确定发放的顺序。

第十三条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随工资发放,并在五天内全额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经同级财政批准,从下列渠道列支:1.财政和单位原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折旧等方面资金的转化。

2.提取维修基金后的单位公房出售出租收入。

3.在机制转化初期,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还应从其他方面再转化一部分资金。

4。

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还可在事业资金———一般基金、福利基金或其他自有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十五条单位应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明细账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补贴发放方式,结合单位补贴资金筹集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在每年10月底以前报同级财政和房改办审定。

市属财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