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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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2013年12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改善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总体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切入点,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落脚点,深入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同、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把优化经济结构和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实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共赢。

二、工作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到2017年,全区地级城市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左右。

三、重点任务(一)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全区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等量或减量置换。

临近京津冀地区的兴和县、商都县、多伦县、宁城县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得提供土地、水、电和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赤政发〔2017〕8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赤政发〔2017〕8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赤政发〔2017〕8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25号)和《关于在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中做好两项专项清理统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68号)要求,市政府对市本级2017年1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不适当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市政府历次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或者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修改,但主要制度和措施确实要继续执行的,予以重新修订发布。

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继续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决定《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培育发展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6〕182号)等11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涉及“放管服”改革规范性文件18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14件,予以保留并继续执行(见附件1)。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赤政办字〔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17〕85号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6日赤峰市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水平,有效改善市民出行环境,缓解交通压力,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2016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实施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工程。

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畅通工程的必要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及机动化水平的迅速提高,中心城区的交通需求规模不断扩张,由于中心城区现有路网功能体系不够完善,交通拥堵、维护秩序、保障安全等压力不断增加。

近年来,市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单位部门开始密切关注中心城区交通拥堵问题,提出很多意见建议。

在当前情况下,实施以断头路治理、人行过街设施、临街出入口改造、隔离护栏设置为主要内容的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工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中心城区道路畅通工程,逐步解决影响中心城区交通畅通的热点、难点和节点问题,形成交通新格局,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压力,提升道路服务水平,改善市民出行环境。

三、工作内容(一)断头路治理。

目前中心城区尤其是老城区存在着多条断头路,不仅造成周边路段交通拥堵,同时也影响城市景观。

打通断头路,有利于优化路网结构,构建衔接顺畅、设施完善的路网体系,使城市交通更“舒筋活络”,提高交通承载能力。

(二)人行过街设施建设。

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和人口增加,部分主要节点的交通矛盾不断显现,需根据实际情况,在人流密集路口、学校出入口等重要节点,结合城市道路的建设改造同步建设地下通道和过街天桥,保证行人过街安全。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5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5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5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5日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13号)精神,按照我市与自治区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赤政发〔2013〕8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空气质量目标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工作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退出不合规、不达标产能,确保完成225万吨煤炭产能的退出任务。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9•【字号】赤政办字[2004]077号•【施行日期】200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077号)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赤峰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四月九日赤峰市中心城区集中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实施方案为保证城市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广大市民生活质量,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一场旨在改善城市景观、集中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强化城市管理、创建文明城市、优化投资环境为目的,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通过集中整治的方式,分块分片分阶段逐步依法拆除中心城区遗留的违法违章建筑,遏制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进一步美化环境,真正还绿于民、还净于民,使城市面貌明显改观。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

市政府统一领导,两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分级管理。

行动时各部门要统一步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切实做好整治工作。

(二)综合整治的原则。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要与市容市貌整治结合起来,“拆、建、管”相结合。

拆除要突出重点,建设要及时跟上,管理要落到实处。

(三)依法整治的原则。

把思想教育、法律宣传和执法行动紧密结合起来,保证依法行政,工作中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把工作做细,以确保在稳定的前提下顺利实现集中整治的目的。

(四)先易后难、先公后私、先主后次的原则。

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从中心城区主干路开始,逐步向外扩展。

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服从大局,积极配合。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赤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5日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完善赤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3号)、《赤峰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赤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发〔2018〕1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修编本预案。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17〕149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17〕149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赤政办字〔2017〕14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明确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和职能职责,规范涉河建设和河道采砂秩序,打击私挖乱排、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和职能职责全市河道实行分级管理,环城高速以内中心城区河道由市水利局管理,包括锡伯河、半支箭河、阴河、英金河等(不含召苏河、东旱河、西旱河、柳条沟、海苏沟、三道井沟、小西沟和其它河道外引水渠道)。

穆家营子渠首、红庙子渠首由各自产权人和使用人负责安全运行、维护、管理。

各旗县区河道实行属地管理。

市水利局作为全市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河道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河道综合治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全市河道砂石、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全市河道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设工程进行勘查论证并按权限审批,指导全市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监督旗县区河道执法监察工作。

二、强化河道防汛管理防汛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首长负责制。

各旗县区要扎实做好河道防汛各项工作,开展河道障碍物的摸底调查,组织完成河道清障和疏浚工作。

制定河道防汛应急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制和汛期值班制度,组建防汛抢险队伍,落实防汛物资。

对属地范围内河道的险工、险段和行洪重要部位进行排查和定期检查。

出现较大汛情时,严格服从市防总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全市河道安全度汛。

三、做好河道规划工作各旗县区要认真编制辖区内河道规划,统筹考虑河道行洪功能、景观功能、生态功能、休闲娱乐功能和开发利用功能。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5•【字号】赤政办字[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字[2004]10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六月五日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16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为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赤峰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白玉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边中悦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国联市环保局局长成员:向闻宾市环保局副局长单秀林市发改委副主任邓子彬市监察局副局长赵国志市工商局副局长孙晓东市司法局副局长鲍瑞市安监局副局长王品忠市广电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王国联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向闻宾、廉建林兼(担)任。

各旗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

二、工作重点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粉)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冶炼、化工、矿山等行业存在污染事故隐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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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赤政办发[2017]57号【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05【实施日期】2017.09.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5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5日赤峰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13号)精神,按照我市与自治区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赤政发〔2013〕8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空气质量目标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工作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坚决退出不合规、不达标产能,确保完成225万吨煤炭产能的退出任务。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域。

结合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等条件,合理规范城市、各类园区产业的布局。

全力推进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赤峰金剑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家铜冶炼企业退城入园搬迁工作。

3.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确保“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到位。

我市“小散乱污”企业整治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化工、铸造、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加大煤烟型大气污染治理力度1.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加快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步伐,加大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力度,推广使用天然气,到2017年底,城市用气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大力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2017年实现新增并网风电13万千瓦、太阳能发电11万千瓦,全市可再生能源占全市电源的装机比例达到32%。

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

积极推动居民生活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煤炭清洁化利用工程,鼓励发展农村牧区秸秆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源及炉具使用。

2. 减少原煤散烧污染。

加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2017年,全市力争完成5.1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

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煤改太阳能,推广居民燃煤炉灶清洁化改造,全面加强城市周边特别是近郊的居民、种植、养殖采暖等原煤散烧控制,有效减少原煤散烧量。

加强煤炭市场监管,规范煤炭加工、经销和使用环节管理,加大流通环节煤质抽检覆盖率,杜绝高硫、高灰分的劣质煤炭流入城区。

3.全面淘汰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推动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建设集中供热供汽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到2017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

同时,各旗县区要组织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回头看”执法检查,严防“死灰复燃”。

4.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工程。

进一步加大燃煤锅炉环保改造,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

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旗县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

6.加强煤炭洗选监管。

新建高硫分、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

鼓励煤炭经营企业建设煤炭洗选厂,确保煤炭清洁利用。

(三)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实施工业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严格实施《赤峰市2017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赤环发〔2017〕89号),确保按期完成。

2.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完成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和内蒙古大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污染物超低排放技术改造工程。

3.加强工业扬尘污染治理。

继续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完善企业煤场、料场、固废等各类堆场的扬尘治理措施,各类堆场必须达到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城镇及周边地区和工业园区粉末状物料堆场必须实现封闭存储。

建立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管理台账,加强对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更新台账。

强化矿山开采、储存、装卸、运输过程的污染防治,加大矿山复垦力度,提高矿山复垦率,进一步减少扬尘污染。

4.继续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继续加大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完成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2014-2017》(内经信节综字〔2014〕574号)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四)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1.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综合整治。

建筑工地特别是拆除、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工地要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工地要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挡,拆除、场平、土方开挖作业要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禁止在大风天施工。

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全面苫盖,渣土外运车辆车厢要采取封闭措施,在驶离工地前,须将车身、车轮泥土清理干净。

在中心城市、旗县城关镇逐步推广预拌砂浆。

2.严控道路扬尘污染。

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中心城市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7年底要达到85%以上,其他旗县城区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0%以上。

统筹安排道路建设工程,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开挖道路实施分段封闭施工,及时修复破损道路路面。

全面规范渣土运输行为,渣土运输车辆要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五)控制臭氧、一氧化碳浓度升高趋势1.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全面开展石油开采、石化、化工、焦化、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塑料制品、木业、制药、发酵和建筑装饰(含小型家居装修公司)等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

2017年9月底前,石化行业和化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全面完成综合整治任务,达到标准要求。

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石油开采、化工、焦化、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塑料制品、木业、制药、发酵和建筑装饰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石化行业和化工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加强油气污染治理设施、油烟净化器运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率达到100%。

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

2.继续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

全面建设赤峰市黄标车淘汰及管控设施系统,对限行区域进行实时有效管控。

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政策,严格执行“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

扩大黄标车禁行和限行区域,严格路检路查,严禁黄标车在禁行、限行区域内行驶。

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部黄标车,有效减少黄标车对城区空气的污染。

加强机动车准入管理,对新车和外地转入我市的车辆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V排放标准。

3.严格机动车排放检验。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与公安机关建立数据交换机制,联网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参检率达到80%以上。

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加快遥感监测设备和排放检验机构联网。

建立二手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档案和核查机制,加强对二手车环保达标检验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继续推进绿色环保出行。

积极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加快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和公交、环卫等行业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配置率达90%,完好率达80%。

5.强化油品质量管理。

进一步提高油品质量升级工作,2017年7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四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四标准普通柴油。

2018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与国五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普通柴油。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六)严格管控秸秆焚烧严格落实《赤峰市2017年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实施计划》,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在秸秆焚烧多发季节,集中开展禁止秸秆焚烧督查、巡查和查处行动,重点区域全天布控。

实现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或者连续两年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火点数低于10个的目标。

(七)推进建筑节能1.继续推进建筑节能。

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按照“先易后难、先整后散”改造思路,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区域及项目。

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进一步完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体系。

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形成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材料检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销售许可、运行维护等全过程闭合式管理体系,巩固建筑节能工作成果。

?2.大力推广绿色建筑。

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认真落实《赤峰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赤政办发〔2014〕26号)要求,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施工企业进行绿色施工。

(八)严格环保执法监管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措施不落实、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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