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公告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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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附答案详解

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附答案详解

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题附答案详解单选题(共20题)1.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不包括()。

A.当事人的权利义务B.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C.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D.客户公司的股票代码【答案】 D2. 以下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B.有限合伙人在出资份额出质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出资份额出质C.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答案】 B3. 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ⅣB.Ⅰ.ⅢC.Ⅱ.ⅣD.Ⅱ.Ⅲ【答案】 D4. A证券公司违反规定,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万元。

A.1B.2C.5D.20【答案】 C5. (2020年真题)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属于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的有()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Ⅰ、ⅣD.Ⅱ、Ⅲ、Ⅳ【答案】 B6.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之一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A.①②④B.①②③C.①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A7.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A.3%B.4%C.5%D.6%【答案】 C8. 保荐机构的()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A.Ⅰ、ⅡB.Ⅱ、ⅢC.Ⅱ、ⅣD.Ⅰ、Ⅲ【答案】 C9. 当利率看跌时,可以()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④【答案】 C10. ()主要为企业融资及相关企业改制、并购、资产重组等活动提供方案设计、交易估值、提出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1年度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1年度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1年度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关于2021年度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公告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要求,协会组织实施了2021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目前已完成材料接收、材料审阅、得分计算、得分复议等工作。

现公告2021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

评价期及类别划分等遵循的评价原则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工作指引》第二十六条,本年度评价期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是评价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时间段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经审计报表及证监会核准信息为准。

其中,项目数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项目为准。

三是对于同时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项目,以二者交易价格孰高原则计算交易金额。

四是配套融资金额均不计入交易金额。

五是在评价期内没有证监会核准项目的、或评价期内有核准项目但未提交评价材料的、或评价期内因财务顾问业务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证券公司为C类。

六是评价期结束后、评价结果公布前,因财务顾问业务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或投行业务风险尚未消除、业务开展受到限制的证券公司不得评为A类。

财务顾问分为A、B、C类,其类别划分仅反映财务顾问执业能力的相对水平。

分类结果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2021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注:本年度评为C类的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均无证监会核准项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2〕125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5号各证券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17号)有关要求,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监管部门、相关系统单位及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中证协发〔2013〕15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本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评价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3日附件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证券公司声誉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提升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期内从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2号现公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2020年7月24日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备案。

本规定所称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一)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二)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其控制的主体的审计,其审计对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中的一项达到前款第(一)项相关主体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对应项目金额百分之十五的,视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业务规范、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试卷1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业务规范、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试卷1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业务规范、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试卷1(总分:8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选择题(总题数:30,分数:60.00)1.( )是指客户将委托要求通过电话报给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根据电话委托内容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分数:2.00)A.自助委托B.电话自动委托C.人工电话委托√D.柜台委托解析:解析:人工电话委托是指客户将委托要求通过电话报给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根据电话委托内容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2.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 )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分数:2.00)A.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交易参与人D.证券公司解析:解析:对于持有和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证券暂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其红利、股息、债息、债券兑付款在办理指定交易后可领取。

3.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时,未按照( )要求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分数:2.00)A.《证券法》B.《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3条的决定》C.《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D.《反垄断法》解析:解析: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其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选项。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分数:2.00)A.1 000B.500 √C.200D.100解析:解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材料内容与格式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材料内容与格式要求

附件3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材料内容与格式要求一、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内容申请材料应包括:(一)申请书.申请材料应由证券公司法人签字(盖章)、公司盖章,并保证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财务顾问执业能力指标数据表。

证券公司应如实填写数据表各项内容。

(三)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包括资质类证明材料以及数据表中数据或信息的证明材料两部分。

证明材料应清楚体现材料出具机构和时间,对与指标相关的重要数值、金额或处理结果等信息应予以重点标注。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和要求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具体格式和要求如下:(一)封面.注明材料名称、申请公司名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公司主要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邮箱。

(二)纸张和页码。

采用A4纸,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三)份数和形式.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其中申请书为原件,证明材料为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电子版申请材料1份,以U盘或光盘形式报送。

若数据表内容较多,可以制作单独的EXCEL表格.附件:1.申请书参考内容与格式(参考模板)2。

财务顾问执业能力指标数据表及样表附件1关于参加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的申请(参考模板)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xx、xx、《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和《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公司申请参加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现将我公司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公司开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公司基本情况,重点说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相关的业务资格、业务开展情况及主要业绩、合规经营等情况。

二、承诺条款(一)本公司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在专业评价期间,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专家对本公司的判断,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价专家的工作.保证在接受专家询问时,本公司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证监会规范重大重组券商执业 监管“全覆盖”附:监管清单丨并购圈干货

证监会规范重大重组券商执业 监管“全覆盖”附:监管清单丨并购圈干货

证监会规范重大重组券商执业监管“全覆盖”附:监管清单丨并购圈干货文/证监会关于建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工作底稿科技管理系统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运用科技手段提高证券公司投行风控水平,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頦问执业行为,提高申报文件的真实性,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就建立独立财务頋问工作底稿科技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类项目的,除按照相关要求对工作底稿采用纸质文档形式留存,还应建立管理系统,将底稿文件扫描、上传并存储于管理系统中,并对后续变更的所有痕迹清晰记录。

二、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自承揽项目之日起,应根据工作进展在管理系统中实时上传所有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应参照《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工作底稿参考目录》(见附件1) 编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项目一经承揽,无论是否立项、报送、终止,独立财务顾问均须在管理系统中保留已开展工作的底稿文件及变更痕迹。

四、管理系统中的工作底稿在本地存储,不作为申报文件提交我会。

我会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专项核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需要,对管理系统存储的工作底稿进行检查。

五、对于A类财务顾问,2019年1月1日起承揽的项目,应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工作底搞科技化管理。

对于B类及C类财务顾问,2020年1月1日起承揽的项目,应按本通知笫二条要求进行工作底稿科技化管理。

六、財务顾问分类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独立財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执行。

七、涉及囯家秘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此外,所有从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严格执业规范,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頋问业务工作底稿管理要求》(见附件2 )对工作底稿逬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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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公告及说
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公告及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要求,现公告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

评价期及所涉及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等遵循的评价原则详见《关于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的说明》。

财务顾问分为A、B、C类,其类别划分仅反映财务顾问执业能力的相对水平。

分类结果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结果如下:
序号
证券公司
2017年度分类结果
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4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C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9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A
10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1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1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14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
1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16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A
1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1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2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21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2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2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2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28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29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3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
3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3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35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
36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37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3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39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B
4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41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华菁证券有限公司
C
43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4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4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4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A
4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48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B
4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C
5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51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5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53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5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5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56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A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5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59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6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A
6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62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63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A
6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B
6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
6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68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69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70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7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C
7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73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
7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7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76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7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7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7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8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82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8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A
8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
8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C
8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C
8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8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8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C
90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B
9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
9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9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
94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C
9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
关于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执业能
力专业评价结果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的有关安排,促进证券公司提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能力和执业质量,我会2013
年9月发布了《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
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建立了材
料接收、材料审阅、得分复议、评价会议、结果公示等一系列完整
的工作流程和客观的工作标准,组织完成了2013年度至2016年度
的评价工作。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流程和工作标准,协会组织实
施了2017年度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
力专业评价。

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是根据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业务能力和执业质量,通过计算相关类别的指标获得分值,最终确
定财务顾问类别。

专业评价遵循的主要原则包括:一是根据《工作
指引》第二十六条,本年度评价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
月30日。

二是评价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时间段为2016年1
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经审计报表及证监会核准信息为准。

其中,项目数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部核准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吸收合并
项目为准。

三是对于同时涉及购买、出售资产的项目,以二者交易
价格孰高原则计算交易金额。

四是配套融资金额均不计入交易金额。

五是在评价期内没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项目获得证监会核
准的;或评价期内因财务顾问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采取行政处
罚措施的;或评价期内因财务顾问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财务顾问为C类。

2017年为协会第五次组织实施此类专业评价工作,协会根据《工作指引》完成了材料接收、材料审阅、得分计算、得分复议等工作。

10月27日,协会组织召开2017年度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会议,来自证监会、行业自律组织以及证券行业的专家对财务顾问类别划分方式进行了讨论,并对进一步完善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专业评价评价指标和工作机制提出了建议。

今后,协会将根据证监会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及评价机制,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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