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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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项目管理办法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地方经济发展,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生活条件;(三)政策引导和自愿退耕还林相结合;(四)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保证退耕还林质量;(五)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计划管理。

退耕还林任务必须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要确保完成任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报账制。

项目施工单位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造林(抚育),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逐小班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退耕户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退耕还林证,到有关部门领取钱粮。

不合格面积一律不给钱粮补助。

第七条退耕还林的粮食、现金补助必须及时、准确发放给退耕户。

在补助钱、粮发放15 天以前,各工程县(市、区)有任务的乡(镇)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将退耕户的退耕面积、补助粮食、现金以及种苗供应情况张榜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退耕还林包括坡耕地造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坡耕地造林指坡度在25 C以上常耕坡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6C—25 C坡耕地以及沙化耕地上造林。

退耕还林地规章制度

退耕还林地规章制度

退耕还林地规章制度一、退耕还林地规章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农田水利建设和退耕还林等工程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是退耕还林地规章制度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管理制度,实行基本农田、农林生态空间、轮作休耕、禁止恶性开发等土地利用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了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结构体系、空间布局、管控方针和发展战略。

3、《国务院关于实施农田水利建设和退耕还林等工程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农田水利建设和退耕还林的管理范围、目标和政策措施。

二、退耕还林地规章制度的实施范围退耕还林地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村、乡镇、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重点项目和建设用地,适用于山区、丘陵区、沙漠化地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1、农村退耕还林农村退耕还林主要针对灌溉条件欠佳、土地质量较差、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农田,推动耕地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

2、乡镇退耕还林乡镇退耕还林主要针对城镇化进程中地区性工业、商业、旅游等用地需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城镇化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3、省级重点项目省级重点项目是指国家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园区等项目,退耕还林工作需要与项目总体规划、土地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程序相配套。

4、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退耕还林工作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等相关程序相配套。

三、退耕还林地规章制度的操作要求1、划定退耕还林范围根据相关规划,确定退耕还林的实施范围,明确退耕还林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制定专门的区域规划,保障退耕还林工作的有序推进。

2、制定退耕还林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退耕还林方案,包括退耕还林的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资金投入等,确保退耕还林的有效实施。

3、招募、培训专业人员根据实施需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招募和培训,提高退耕还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进行。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国发[]25号《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湖北省完善退耕还林工作会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及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做好-XX年中央财政关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退耕还林工程的环境保护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作会议的规定,结合我县退耕还林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以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着力抓好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还林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还林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还林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退耕还林和恢复生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加大投入与整合现有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1、基本农田建设480万元,占10%;2、农村能源建设480万元,占10%;3、补植补造和林业后续产业万元,占80%。

⑴、补植荒山万亩,坡耕地万亩,三年完成,投资756万元;补造亩,投资万元。

⑵、后续产业总投资2960万元,其中营造高效经济林2万亩,投资1000万元;建立板栗采穗圃1000亩,投资200万元;板栗嫁接万亩,投资560万元;新建储藏板栗1000吨的冷库和年加工板栗5000吨的企业投资900万元;建立林业科技培训中心投资100万元;完善林业“三防”建设投资200万元;⑶、项目监理费和不可预见费万元。

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巩固和发展,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切实做到退耕还林“退得下、稳得住、不反弹、能致富”。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四篇)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四篇)

退耕还林验收管理的方案【方案一:退耕还林基础管理】1. 制定细化政策:明确退耕还林的目标、范围、标准,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并将其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中,明确退耕还林的时间表和责任主体。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退耕还林的意识和认同度。

利用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退耕还林的理解和支持。

3. 建立监督机制:成立退耕还林管理机构,负责退耕还林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确保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技术支持: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退耕还林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培训相关从业人员,推广合理的耕地改造和造林技术,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进行。

5.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退耕还林的相关数据。

建立退耕还林档案,记录每个区域的退耕还林情况和成效,为未来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

【方案二:退耕还林财政支持管理】1. 设立专项资金:建立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农民和推动退耕还林项目的实施。

政府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农民相应的退耕还林补偿金。

2. 提供贷款支持:设立退耕还林贷款专项,为退耕还林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帮助农民进行退耕还林活动。

同时,优化贷款政策,为农民提供更加便利和灵活的贷款方式。

3. 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评估制度,确保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的使用。

加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浪费。

4.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退耕还林项目,并提供相应的经济和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提高退耕还林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方案三:退耕还林环境保护管理】1. 加强生态修复:在退耕还林的过程中,注重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采取科学的种植方案,选择适宜的树种,加强土地保护和水源涵养,防止水土流失和生境破坏。

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返还 部分利益给退耕农户, 以化 1 7 核 定 , 中还 生 态 林 、 经 济 林 、 验 收等 工 作 。建 立 工 程 效果 的评 价 反 馈 情况下 , 5 5元 其 还 落实工程后期管护措施。 还 草 分 别按 8年 、 和 2年 计 算 。 项 机制, 5年 专 资 金 从 20 0 8年 起 按 8年 统 一 规 划 安


继 续 实行 对 退 耕 农 户 的直 接 补
助。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 策期满后 , 中
央 财 政 将 安 排 资 金 , 续 对 退 耕 农 户 给 继
予适 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 隹为每公顷 退耕 地每年补助现金 17 5 5元 。原 每公
顷 退 耕 地 每 年 3 0元 生 活 补 助 费 , 续 0 继 直 接 补 助 给 退 耕 农 户 , 与 管 护任 务 挂 并 钩 。 续补 助 的 期 限 为 : 生 态林 补 助 8 继 还 还 还
由取 得 经 营 权 的农 户 规 划 编 制 及项 目 管理 。发 展 改 革部 门要 经 营 权 明晰 到 户 , 六 、 大 基 本 口粮 田 建设 力 度 。力 加
实现具备 条件 的退耕农 业 大 不 会 同 相 关部 门切 实 履 行 规 划 编 制 及 项 享 受延 长 期 政 策 补 助 , 主 f 户 ) 得 争用 5年时 间, 户人 均 不 低 于 00 . 3公 顷 高 产 稳 产 基 本 目管 理 职 责 ,认 真 组 织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 享 受 延 长期 政 策 补 助 。
维普资讯
HUNAN l L NYE
最近, 省人 民政府 下发 了《 关于 完
善 退 耕 还 林 政 策 的 实 施 意 见 》湘 政 发 f

退耕还林工作总结

退耕还林工作总结

202退耕还林工作总结202*退耕还林工作总结成都市龙泉驿区202*年退耕还林工作总结我区在实施202*年退耕还林工程工作上,成效显著,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一、退耕还林成果全面巩固:1.5万亩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全面巩固,无复耕、乱砍乱伐现象发生,70%退耕还林已郁闭成林。

通过自查,退耕还林地面积保存率为100%,退耕还林地面积合格率达到98.34%。

二、国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得到全面实施,国家下达的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到退耕农户账户。

今年下达补助面积13362.56亩,补助资金168.53万元,元,我们通过全面自查核实,实际补助退耕还林面积13362.56亩,实际发放补助资金167.032元,结余政策补助资金1.498万元留存退耕还林专户。

核实退耕还林补助到期面积1637.44亩,全部为202*、202*年退耕的经济林。

所有退耕还林地全部按照每亩105元的生活补助和20元/亩的管护费,由退耕还林工程区乡镇财政所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的退耕农户账户,国家补助政策兑现率为100%,兑现准确率100%。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国家专项建设全面完成:(一)202*年国家专项建设:成都市发改委(成发改农经【202*】606号)下达我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国家专项建设任务为营造短周期工业原料林3000亩,低产低效林改造4347亩、后续产业家禽圈舍建设1146平方米。

上述计划任务已全部实施。

1、低效林改造为新植核桃4347m亩:由项目牵头单位区农村发展局在202*年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采购良种早实“川香”核桃嫁接苗11万株,202*年冬、202*年春在项目乡镇万兴乡、柏合镇、山泉镇、茶店镇栽植完成,但由于202*年冬至202*年春持续5个月特大干旱,致使我区栽植的4347亩核桃成活率非常低,平均成活率在10%以下。

我区已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在202*年11月由区退耕办统一安排,按每亩补助200元标准,由项目乡镇组织采购核桃苗进行补植,现已完成柏合镇、山泉镇、茶店镇项目区的补植,准备在202*年春在万兴乡进行全面补植,以期达到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03•【文号】林退发〔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0〕98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还草管理,满足新时期退耕还林还草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局研究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和《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附表2.退耕还林还草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1月3日附件1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种草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

第三条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法规、政策和规定;(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人工草地及退耕还林还草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还草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五)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六)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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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中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含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

第三条实施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二)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三)坚持中央制定统一政策与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第四条实施建设项目的目标是:(一)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二)通过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活困难和长远发展问题。

第五条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规划编制计划,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编制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

以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统筹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93号)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部门组成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地方落实建设任务。

第七条在部际联席会议统一协调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年度任务计划的审查和综合平衡,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下达年度建设任务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对生态移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国土资源部参与基本口粮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

水利部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中的坡耕地水土综合治理工程、坝地、沟滩地建设、退耕还林相关水利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验收。

农业部负责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农民工培训以及后续产业发展中农业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

国家林业局负责补植补造项目以及农村能源、后续产业发展中林业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其他建设项目的指导、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局负责退耕地区粮食市场的监测和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退耕农户口粮需要。

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分别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和统计。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并督促各县逐乡、逐村、逐户予以落实。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工作,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并将有关制度和部门分工情况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九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并附送当年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内的项目;(二)自筹资金基本落实(包括劳务配套);(三)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在两个月内分解落实本省(区、市)的建设任务,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项目县,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备案。

各地在分解下达国家投资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以及省、市、县等各级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

第十二条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确保不影响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年度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类型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编制,图、文、表齐全,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退耕农户。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等编制和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具体制定,并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各省(区、市)应当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供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制度。

对较小项目难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要积极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

第十五条实行建设项目公示制。

项目实施前,县级有关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把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与建设内容和规模等,以村为单元向项目区退耕农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作业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

有关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招标投标资料、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项目工程县要按年度整理成册,分类归档保存,专人负责。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原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印发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建设项目资金。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支持配合。

第六章验收与管护第十九条各省(区、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分为自查验收和联合复查。

自查验收由县级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的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

联合复查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省级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的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检查验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项目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二)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三)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四)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有无违规问题;(五)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七)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各类建设项目具体检查验收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和村组要落实后期管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各省(区、市)建设项目分别组织或联合组织监督检查。

国家林业局要对退耕还林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省(区、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检查验收、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退耕还林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信息统计与效益监测第二十四条各省(区、市)应当加强建设项目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完备的信息统计报送制度。

建设项目信息由省级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的部门负责汇总报送。

各省(区、市)应当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汇总审核制度,明确项目县报送信息的汇总审核要求,各省(区、市)汇总信息须经省级负责组织实施总协调的部门审核无误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汇总报送的信息内容包括:(一)上半年和年度建设项目完成情况;(二)上半年和年度粮食补助生活费补助资金兑现情况;(三)全年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等。

上半年信息于每年7月31日前、年度信息和全年总结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各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分析情况及时提供给部际联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效益监测。

效益监测分为工程区生态、经济社会发展、退耕农户生活三类。

生态环境监测,主要监测退耕还林地区退耕还林以来工程区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性状、水土流失状况、河川径流量、含沙量、降雨量变化、大风(沙尘)天数变化等连续动态变化信息。

经济社会发展监测,主要监测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掌握退耕还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退耕农户生活监测,主要了解退耕农户收入、口粮保障、能源消费的信息,掌握退耕农户长远生计解决情况。

第二十七条生态监测依托现有的监测技术力量和队伍。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具体负责监测技术指标及方案的制定、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测结果汇总;各省(区、市)林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农业部门在国家统一指标和方案下负责本省(区、市)监测的技术指导和监测结果汇总。

经济社会发展和退耕农户生活监测由国家统计局监测网负责。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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