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债权人会议议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
强制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流程

强制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流程
嘿,大家好啊!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强制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流程。
你想想看哈,就好比一场大戏要开场了,咱们都是这戏里的角色呢!首先呢,得有人通知大家这场戏要开始啦,这就是通知债权人参加会议,就像你朋友喊你去看热闹一样。
然后呢,到了会议现场,得有人主持呀,那就是清算组啦。
主持人一上来,不得先介绍介绍情况嘛,让大家心里有个数,这就是宣告会议的目的和议程之类的。
接着,就是债权人申报债权啦,这可重要了!就如同你去跟别人讲你对某件事的要求和想法一样。
而且每个人都得认真对待呀,这可关乎自己的利益呢!
再然后呀,就该审查这些债权啦,看看到底合不合理。
这不就跟审查一个人的行为对不对一样嘛。
审查完了,就得表决一些重要的事儿啦,大家一起商量着来,多热闹呀!就像一家人坐在一起讨论大事儿一样。
哎呀呀,这么一步步走下来,不就把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完成啦!
你说这强制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不是挺有意思的?其实真没那么复杂,只要大家都认真参与,事情就能顺利进行下去。
总结一下哈,强制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流程就是通知、主持介绍、债
权申报、债权审查、表决这些环节,就像一场有秩序的演出一样,每个环节都不能出错,这样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呀!咱们都要重视起来,别马虎哟!。
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根据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享有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及分配方案等职权,是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表达意志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虽每次会议的议程有所不同,但每次会议的召开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共性。
本文以郑州育德剑桥少儿英语小学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为例,希望摸索出举办债权人会议的一定模式,并逐渐形成操作规程和流程管理,以求对以后承办会议时有所参考。
一、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除了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外,其余会议一般由管理人(以前为清算组)或债权人委员会负责。
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与法院、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以免中途紧急叫停或仓促上马,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会议的通知:《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通知方式可根据债权人的具体人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本人,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行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方便债权人顺利找到会场。
三、会议文件的准备:每次债权人会议所需文件都有所不同,如第一次债权会议需破产申请书及主管单位意见、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债权人会议主席职责、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资格审查裁定书、通报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及审理该案依据的法律、政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签到表、债权情况调查表、债权确认书(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需债权审查报告、清算工作报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解(重整)方案的执行报告、优先权等特殊问题的裁定书、拍卖报告、分配方案、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本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以及适用于破产衍生诉讼一审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用文书”五类共105个文书样式。
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
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
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制作、使用文书。
二、关于相关案件的案号和各文书样式的文号1.破产案件的案号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
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债权人会议议程范文

债权人会议议程范文一、会议开场。
1. 主持人开场致辞(5分钟)主持人:“各位债权人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今天的债权人会议。
我知道大家都很关心自己的债权情况,今天咱们就像一家人围坐在一起,把事情都好好聊聊。
”二、会议目的与议程介绍(3分钟)1. 介绍会议目的(1分钟)主持人:“咱们开这个会呢,主要就是为了让大家清楚了解债务情况,讨论一下怎么更好地处理债务,争取让大家的权益得到保障。
”2. 详细介绍议程(2分钟)主持人:“下面我来说说今天的议程。
首先呢,债务人会来给咱们汇报一下目前的财务状况。
这就好比是打开账本,让大家看看家底儿。
然后呢,我们会一起讨论债务清偿方案,这可是重头戏,大家都可以畅所欲言。
我们还要对一些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所以大家的意见可非常重要哦。
”三、债务人财务状况汇报(15分钟)1. 债务人陈述(10分钟)债务人:“各位债权人,我得先给大家道个歉,让大家操心了。
现在我来给大家说说目前的财务状况。
咱这企业呢,之前因为[具体原因],确实遇到了不少困难。
目前资产方面,有[列出主要资产项目和大概价值],但是负债也不少,主要的负债是[列出主要负债项目和金额]。
收入这块呢,最近[时间段]的收入是[具体金额],主要来源于[收入来源]。
支出方面,[列出主要支出项目和金额]。
总的来说,现在的情况是比较严峻,但我们也一直在想办法改善。
”2. 债权人提问(5分钟)债权人A:“你说的这些资产,有没有可能被抵押或者冻结了啊?”债务人:“有一部分是被抵押了,这个情况我在报表里也有注明,主要是为了[说明抵押目的]。
目前没有冻结的情况。
”债权人B:“那你说的收入,是不是稳定的啊?以后会不会突然就没了?”债务人:“这个收入目前来看还算比较稳定,但是市场有风险嘛,我们也在努力开拓新的收入渠道,降低风险。
”四、债务清偿方案讨论(30分钟)1. 方案介绍(10分钟)主持人:“好了,下面就到了大家最关心的债务清偿方案环节。
[法律文书]债权人会议议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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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一、法院召集部分
1、宣布申报债权人到会情况。
2、宣布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
3、宣布指定管理人情况及管理人报酬。
4、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5、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二、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部分
1、管理人宣布关于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2、管理人宣布债权调查确认表。
3、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
4、审议管理人工作方案、工作情况。
5、审议管理人工作费用支出情况。
6、审议债务人的审计、评估报告。
7、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如有)。
8、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关人员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9、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10、债权人会议逐项进行表决。
11、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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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云中法〔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云中法〔2023〕46号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破产申请的提起第一节破产申请的材料附图一:破产申请材料简要列表图第二节破产申请的立案登记附图二:破产申请立案登记流程图第三章破产受理审查第一节审查程序附图三:破产受理审查流程图第二节特殊情况的处理第四章破产受理后、债权人会议前工作第一节接管调查第二节财产管理第三节债权申报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的召集附图四:裁定受理后、债权人会议前工作第五章债权人会议附图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过程第六章重整程序附图六:重整程序第七章和解程序附图七:和解程序第八章破产清算程序附图八:破产清算程序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本院破产案件的审理,明确本院破产案件审判人员及管理人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审理破产案件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理企业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审理工作机制,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企业破产案件实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原则,形式审查由立案庭负责,实质审查由民三庭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30•【文号】法释[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法释〔2019〕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