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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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鄂政办发[2003]6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省政府各部门:《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94号)精神,现就在汉湖北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范围武汉市内的湖北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1、无房职工。

即本人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2、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即本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标准1、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一律以建筑面积为准(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

2、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9]105号文件规定,本着“同一城市同一标准”的原则,在汉湖北省直机关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参照武汉市的标准制定。

即:无房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450元的基数和职工的平均工作年限,分解为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4元;低于32年的按32年计发,高于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鄂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4〕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1月17日,《湖北日报》第12版公布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鄂政办发[2005]13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制度,规范干部轮换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驻外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办发〔2004〕31号)、省委组织部《关于省政府驻特区办事处干部实行聘任、轮换制问题的复函》(鄂组函〔1991〕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驻外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外办事处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湖北省对外的窗口,属行政单位。

本办法所称干部轮换制,是指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省内单位与驻外办事处之间、驻外办事处与驻外办事处之间实行干部交流互派、定期轮换的一种干部任用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正式工作人员的选派任用。

第三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工作的原则:根据驻外办事处在新时期职能转变和改革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符合驻外办事处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和“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合理解决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的流动和“沉淀”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选派,全面实行新进人员轮换制管理。

第四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的期限一般为3年。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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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7年07月24日 15时29分 2098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机关事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07]17号省直各单位:《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Z37/Z38和Z77/Z78除外)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的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

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非商品住房的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五条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个人填报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调动、转业等证明材料;(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视其调入省直机关时间先后、职级、家庭人口状况及房源情况排序,统筹安排;(四)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承租房腾退后无息退还),办理租住手续;(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个人住房档案上登记租赁记录。

第六条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期不超过2年,首次合同期满后经审核仍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续租1次。

第七条周转住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租金。

周转住房租金按照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如果租金标准发生变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周转住房(含室内配置的设备)的正常维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周转住房租金收入和维修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省政府财政部门,维修经费每年列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3号)第373号《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29日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服务型、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公平配置、统一管理原则,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与推进机关服务社会化相协调。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办公用房管理等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制定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相关资产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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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鄂管发[2014]7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
通知
(鄂管发[2014]70号)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的管理,我局于2010年3月制定并印发《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实施4年多来,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的申请、租住、调配程序进一步规范,部分无房职工的住房困难得到了有效缓解。

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针对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我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并听取相关单位及干部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
订,进一步优化了申请、审核程序,提高了配租工作透明度和周转利用效率,完善了周转住房日常维护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新的规定执行,原《暂行办法》废止。

2014年8月4日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省直单位机关公务员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周转住房的房源筹集、调配、大修和退出等管理工作。

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规范透明、租赁使用、短期周转的原则。

第四条在汉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且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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