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法律法规宣传材料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收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卷烟零售户应当守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2.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走私烟草制品;3.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4.非法收购烟草制品;5.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四)相关处罚规定:1.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走私烟草制品:没收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处1-3倍罚款;2.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没收销售的烟草制品;3.非法收购烟草制品:没收非法收购的烟草制品。
(五)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法律责任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法律责任。
销售非法渠道卷烟是指销售的卷烟不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而从其他渠道、方式进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七)无证批发卷烟的法律责任无证批发卷烟是指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含50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烟草行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行业,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的关注不断增加,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也变得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烟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帮助读者了解烟草行业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
一、烟草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规定1.国务院烟草专卖局:国务院烟草专卖局是中国烟草行业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烟草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其职责包括统一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国烟草工作,确保烟草市场的有序运行。
2.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根本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烟草生产、销售、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根据该法律,除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烟草产品。
3.烟草专卖税法:烟草专卖税法是我国对烟草产品征收的税收法律。
根据该法律,生产、销售烟草产品的企业需要缴纳烟草专卖税。
烟草专卖税的税率根据烟草产品的种类和价格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烟草行业的广告宣传和包装规定1.禁止烟草广告宣传:我国烟草广告宣传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禁止在广告中进行烟草产品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
2.烟草包装警示标识:我国对烟草产品的包装也有特定的要求。
根据《烟草产品包装管理办法》,烟草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明显的警示标识,如“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等。
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语言。
三、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规定1.烟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烟草行业的劳动保护工作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烟草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同时,也要开展职工的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
2.环境保护要求:烟草生产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烟草企业也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烟草企业应合理使用资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排放,开展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烟草作为一种容易上瘾的产品,在很多国家都受到严格的管控和监管。
烟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预防疾病至关重要。
下面将对烟草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1. 烟草广告法规在很多国家,烟草广告是被严格禁止的。
这是因为烟草产品的广告往往会误导公众,使人们误以为吸烟是一种时尚、健康的生活方式。
因此,根据烟草法律法规,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都是被禁止的,包括电视、广播、印刷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形式。
2. 烟草销售法规烟草销售是受到严格控制的。
根据烟草法律法规,未成年人是禁止购买烟草产品的。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在公共场所和学校周围的烟草销售是被禁止的,以保护公众的健康。
3. 烟草税法规为了减少吸烟人数,一些国家通过提高烟草税的方式来降低吸烟率。
根据烟草法律法规,提高烟草税可以使烟草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减少人们购买烟草产品的动机,减少吸烟的危害。
4. 烟草包装法规一些国家通过严格的烟草包装法规来提醒公众吸烟的危害。
根据烟草法律法规,烟草制造商必须在烟草包装上印刷有关吸烟危害的警告标语、图像和健康提示,以提醒消费者吸烟的危害。
5. 烟草控制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的健康,一些国家制定了烟草控制法规。
根据烟草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交通工具等地方是禁止吸烟的。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吸烟者必须在吸烟区域吸烟,避免对他人造成二手烟危害。
总之,烟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减少吸烟危害至关重要。
希望更多的国家能够加强烟草管控,共同创建一个更加清洁、健康的环境。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x2024新版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烟草专卖局将积极受理 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 益。
涉及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
涉及烟草制品的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对于此类行 为,烟草专卖局将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2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许可证种类及申请条件
01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适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企业,申请条件包括具备法定资格、符合
烟草专卖品生产计划和产业政策等。
02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适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申请条件包括具备与经营烟草
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
超范围经营
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销售烟草制品的 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对于此类行为,烟草专卖局将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处罚措施
对于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除了上述的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罚措施外,还可能面临责令停 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更严厉的处罚。
审批
经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 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 颁发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公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 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许可证变更、延续与注销
变更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 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 续。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 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 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 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 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罚款。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 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 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 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 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 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 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案例分析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
• 2000年11月2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接信件举报,反映在该县3194厂有人擅自 收购烟叶。11月3日,该局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对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当 场查获烟叶372包(每包重50公斤),现场未发现当事人。该县烟草专卖 局进行了现场检查(有现场勘验笔录),对当场查获的烟叶实施登记保存。 案发当天,经办人向提交了立案报告,经局领导同意立案并派三名专卖人 员承办,承办人于2000年12月5日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于当天报告局 领导批准终结调查(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过调查认定:在2000年10 月间,当事人余某以某县烟草工贸公司的名义,租用3194厂的总装车间为 库房,组织收购烟叶543包(每包重50公斤)。后又伙同王某(在逃)于2 000年10月31日将其中的171包烟叶运至邻省销售,得款13680元;其余372 包烟叶被该县烟草专卖局查扣。上述事实证据确凿,材料充分、详实。该 县烟草专卖局认定当事人余某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 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将擅自收购的烟叶18600公斤予以没收,因涉 案数量较大将此案于2000年11月3日移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烟草专卖法考试宣传报道

烟草专卖法考试宣传报道
为扎实开展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40周年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施行30周年纪念活动,近日,安徽省淮南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深入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开展《烟草专卖法》施行30周年专项法制宣传,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文化支撑和法治保障。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相关法律法规,淮南市烟草专卖局循环滚动播放《烟草专卖法》全文,帮助广大员工了解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同时深入市场一线,向广大群众发放烟草专卖法普法知识单页,传授卷烟真伪鉴别小技能,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法在社会中的普及性和知晓率。
市局以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主要内容,组织全体专卖人员进行深入学习,通过新旧条款的对比分析,学习新修订实施细则在许可证申请与办理方面、许可证后续管理方面及政务服务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新变化,深刻领会新修订实施细则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服务群众和巩固烟草专卖管理制度方面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今年以来,淮南市烟草专卖局以“八五”普法宣传为依托,持续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地落实,始终抓好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带头学法引领作用,利用宣传手册、展板等形式常态化推进全体干部员工日常学法,让全体员工知法、懂法,抓牢抓实学法成效,
在重要节点组织全市系统集中开展对外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彰显社会责任。
烟草专卖局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

烟草专卖局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必须服从烟草专卖局的监管,做到规范经营、守法经营。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摆放在经营店的显著位置。
三、经营证址不符(把卷烟从甲地搬到乙地经营的零售户),经过教育不改正的,先作出停供货处理,屡教不改的,依职权注销许可证。
四、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只能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烟草公司规定的网上订货或电话订货),违者,由烟草专卖局依法查处。
五、不配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开展走访检查工作的,由区域市场不作出暂停供货以及调整服务等级处理。
六、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由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处理(注销证件)。
1、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局零售许可证的。
2、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3、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4、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6、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XXX烟草专卖局201 年月。
烟草专卖公司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烟草专卖公司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培训制度引言概述:烟草专卖公司作为烟草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建立健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烟草专卖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
一、法律学习1.1 学习法律法规:烟草专卖公司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烟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条例》等,了解烟草行业的法律框架和规范要求。
1.2 解读法律要点:通过组织专题研讨、法律培训等方式,深入解读烟草法律的要点和关键内容,例如烟草销售许可、烟草广告宣传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3 定期更新法律知识:由专业法律团队定期更新烟草法律知识,向公司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对最新法规的了解和遵守。
二、法规、规章学习2.1 学习行业规范:烟草专卖公司应学习行业内的法规和规章,例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规范》等,了解烟草专卖行业的经营要求和规范。
2.2 解读规章要点:通过组织内部学习交流会议、制定学习计划等方式,深入解读烟草专卖行业的规章要点,例如烟草产品标识、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3 加强内部培训:烟草专卖公司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邀请行业专家、律师等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法规、规章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三、宣传工作3.1 宣传法律法规:烟草专卖公司应通过内部刊物、宣传栏、公司网站等方式,定期宣传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提高员工对法规的认知和理解。
3.2 强化宣传教育:公司可以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法规宣讲会等活动,加强员工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规的自觉性。
3.3 外部宣传推广:烟草专卖公司可以通过合作媒体、行业展览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对烟草专卖公司的认知和理解。
四、培训制度4.1 培训计划制定:烟草专卖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需要和发展需求,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法规培训、销售技巧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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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法律法规宣传材料
烟草法律法规宣传材料
一、劳动教养相关:
对实施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
(一)因实施涉烟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涉烟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因实施涉烟违法行为,被依法予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多次罚款的数额累计计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涉烟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因非法生产、加工、购买、销售、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二次及二次以上),又非法生产、加工、购买、销售、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不足二万元的;
(四)因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销售明知是假冒伪劣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二次及二次以上),又实施涉烟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涉烟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方法,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执行期满后二年内又为他人实施涉烟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实施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使用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或预备)定罪处罚。
(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
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非法生产、加工、购买、销售烟丝1500千
克以上的或者为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等烟草制品而非法购买、销售烟叶2000千克以上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涉烟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涉烟犯罪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涉烟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技术设施运输、仓储、保管户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共犯,依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查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概念、名词解释:
(一)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是指下列情形:
1、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
2、假冒他人烟草制品注册商标;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4、伪造、擅自制造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
5、非法生产、加工、购买、销售、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
6、非法生产、拼装、购买、销售、使用烟草专用机械;
7、走私烟草专卖品。
(二)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虑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三)烟草制品是指:卷烟(包括散支烟和成品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