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

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房地产广告是推广和销售房地产项目的重要手段,可以吸引潜在买家关注和购买。
然而,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会通过虚假宣传来夸大房地产项目的优势,误导消费者,并可能涉嫌违法。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
首先,虚假宣传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伤害。
虚假广告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对房地产项目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知。
比如,宣传中夸大房地产项目的地理位置、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实际上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样的虚假宣传不仅浪费了消费者的时间和金钱,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
其次,虚假宣传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广告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有虚假、夸大宣传的情形。
一旦虚假宣传被查实,涉事企业或个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法律给予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广告发布许可证等,以制止并惩罚虚假宣传行为。
此外,广告受害者也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在一些严重的虚假广告案件中,涉事企业或个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于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而言,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是应尽的职责。
他们应当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情况,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准确。
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审核和监管力度,加大对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
消费者在面对房地产广告时也要保持明智的态度,切勿被华丽的宣传词所迷惑。
在决策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参考多方信息,如咨询房地产专家、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考察等,以确保自己的购房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虚假宣传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从业人员应增强自律意识,诚信经营。
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理性对待广告宣传,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两篇)2024

引言概述: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是对现行广告法的修订和完善,旨在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主要方面详细阐述这项新法的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一、严禁虚假宣传1.禁止虚假房源信息的发布根据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准确、明确地反映房屋的实际情况。
广告中提供的房源信息必须与实际情况一致,禁止任何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宣传手法。
2.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法规要求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广告中可能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严格把关。
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直接责任,广告发布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对虚假宣传行为设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宣传、公开道歉等。
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违法者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处罚,以确保房地产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规范广告语言和形式1.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根据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诱导、误导、不准确、无法核实的宣传语言。
广告宣传语言必须清晰、明了,并且真实反映房屋的特点和情况。
2.规范广告宣传形式新法规定了广告宣传的规范形式,包括文字描述、图片、视频等。
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广告时要遵循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明确标注广告的真实来源。
3.明确广告中的免责声明为了防止消费者因误解广告内容而产生的纠纷,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要求在广告中明确标注免责声明,以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加强广告监管和备案制度1.建立广告备案制度根据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所有的房地产广告必须在发布之前进行备案,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备案制度的实施将提高广告宣传的规范性和监管效果。
2.加大对广告监管的力度最新房地产广告法(二)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广告发布者的检查频率和广告内容的审核力度,确保广告宣传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房地产学区房广告处罚依据

房地产学区房广告处罚依据
房地产学区房广告处罚依据可以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宣传和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宣传或者降低任何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其他单位形象的广告,不得使用夸大宣传商品房内部结构、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内容。
2. 《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虚假、夸大或者恶意诋毁他人商品房等内容的广告,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广告。
第九条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广告,广告主要承担法律责任,违法广告赔偿费用由广告主承担。
3. 部分地方性条例或规章制度可能会对房地产学区房广告发布提出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具体情况查看相关法规。
如果房地产学区房广告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发布违规广告、罚款、吊销广告发布许可证等。
具体处罚依据的选择和裁量权由相关主管部门拥有。
房地产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房地产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作为一个持续发展的行业,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经营者的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以约束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本文将详解房地产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相关规定1. 虚假宣传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一旦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对违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广告发布面积和影响力大小而定。
2.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开展销售活动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擅自开展销售活动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包括罚款,封停网站或者下线APP,限制销售区域等。
3. 擅自改变预售条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征得购房者同意,擅自改变预售条件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措施包括罚款,取消销售资格,并公示相关信息。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相关规定1. 提供虚假房源信息根据《房地产中介管理条例》,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房源信息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或者注销中介机构的经营许可证,限制从事相关业务等。
2. 擅自乱收费依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房地产中介机构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乱收费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进行公示。
三、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相关规定1. 泄露市场监管信息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条例》,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市场监管信息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2.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据《房地产市场监管条例》,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追责。
房地产广告法律规定

房地产⼴告法律规定⽬前,有关房地产⼴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民共和国⼴告法》、《房地产⼴告发布暂⾏规定》(下称《⼴告发布规定》)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其中《⼴告发布规定》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更强⼀些。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我国房地产⼴告乃⾄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但其中部分条款,要么是制定时就⽐较宽泛,操作性较差,要么是随着市场的变化,已经滞后,有待细化和完善。
装修装饰的⼴告表述《⼴告发布规定》第⼗三条第⼆款规定,“预售、预租商品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按此条款的表述,预售项⽬是不得提及装修装饰内容的,但随着购房者要求的⽇益提⾼和市场竞争的⽇益激烈,⼀⽅⾯有关部门已提出今后将不再允许销售纯“⽑坯房”,另⼀⽅⾯,越来越多的项⽬从房屋档次和今后的装修扰民等问题考虑,在开发时已确定了房屋带精装(房价中也含有这部分装修的价值),那么这些房屋在预售时,如果不提及装修装饰内容,就⽆法说明房屋今后⼊住后的真实状态,也不能如实反映所售房屋的价值。
但如果提及装修装饰内容,⼜与本条款冲突。
因此,预售商品房⼴告,应允许表述装修装饰的内容,为了避免开发商今后货不对板,可以要求在涉及这些内容时,必须明确表述清楚装修装饰的确切标准和实际价值。
投资项⽬的⼴告表述《⼴告发布规定》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这⼀条款主要是从⾦融管理和避免开发商对投资性购房者以虚假⼴告诓钱⽽制定的,确有其现实意义。
但问题是对于“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未作更详尽的规范和说明。
随着“申奥”的成功和“⼊世”的临近,北京以投资为重点的公寓和商住项⽬将越来越多,那么开发商在对这类项⽬进⾏宣传时,如何做到既说明其有投资的性质,⼜不能做出任何的投资回报承诺,则是⼀个很难操作的技术问题。
项⽬区位的⼴告表述《⼴告发布规定》第⼗条规定,“房地产中表现项⽬位置,应以从该项⽬到达某⼀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道的实际距离表⽰,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距离。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在房地产市场中,广告宣传是吸引购房者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不规范、违规的房地产广告不仅会误导消费者,还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房地产广告宣传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规范广告活动的基本法律,对房地产广告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其中,以下几个方面与房地产广告密切相关:1、真实性原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中对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配套设施、环境等方面的描述必须真实准确。
2、禁止性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3、特殊商品的广告要求房地产属于特殊商品,广告中对房屋的性能、用途、质量、价格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4、侵权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这是专门针对房地产广告发布的部门规章,对房地产广告的内容、形式等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1、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房源信息,如面积、价格、用途等,应当真实、准确。
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2、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对于规划或者建设中的相关设施,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注明“规划中”或者“建设中”。
3、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宣扬封建迷信。
房地产广告法规(二)2024

房地产广告法规(二)引言概述:房地产广告法规(二)房地产广告是推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过去几年来,房地产广告中不规范和虚假宣传的问题屡禁不止。
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者针对房地产广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分析房地产广告法规的具体内容。
正文:1. 广告真实性要求- 广告内容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应真实准确地描述房地产项目的特点和卖点;- 广告中的图片和文字应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进行过度修饰或使用与实际不符的效果图;- 广告中提及的价格、面积等信息应真实可靠,不得进行欺诈性宣传。
2. 广告语言规范- 广告语言应简明扼要、清晰易懂,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用语;- 广告中所用词语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污秽、侮辱性的语言;- 广告语言应注重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3. 广告发布责任- 广告发布者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发布前应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和核实,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广告发布者应对广告中的虚假宣传或不规范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广告监管措施-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力度,定期对广告进行抽查和监督;- 对于存在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管部门应立即进行整改或撤销广告资质;- 监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和相关人员对违规广告的投诉举报。
5. 处罚与赔偿- 对于违反房地产广告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或吊销相关资质;- 消费者因虚假宣传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向广告发布者要求赔偿;- 对于故意违法广告行为,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总结:房地产广告法规(二)的制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要求广告真实性、规范语言、明确发布责任、加强监管措施以及设立处罚与赔偿机制,可以有效遏制虚假宣传和不规范的广告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2024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引言:房地产广告的发布规定是对房地产行业中广告宣传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本文将继续探讨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广告内容的限制、广告发布渠道的选择以及广告宣传责任的界定等方面。
正文:一、广告内容的限制1.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等不实宣传信息,应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
2. 广告信息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的伦理道德和社会风尚。
3. 广告中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不得存在侮辱、歧视他人的内容。
4. 广告中的价格、面积、户型等房产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宣传。
二、广告发布渠道的选择1. 房地产广告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发布,但需根据目标受众选择合适的渠道。
2. 广告发布渠道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广告发布过程中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恶意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市场秩序。
三、广告宣传责任的界定1. 广告发布者应承担广告内容真实准确的责任,确保广告信息不含虚假宣传。
2. 广告发布者还需承担广告效果的评估责任,确保广告宣传的效果符合预期。
3. 广告发布者应加强对广告代理商的监管,确保代理商宣传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4. 广告发布者还需对广告中的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和补救,以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广告宣传合规风险的防范1. 广告发布者应加强内部管理,设立广告审查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和把关。
2. 广告发布者应及时了解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因违规宣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3. 广告发布者应加强对广告代理商、制作团队的管理,确保其宣传行为不违反规定。
五、广告发布规定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规定的监督机制,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2. 对于违反广告发布规定的广告,监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总结: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是为了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在广告内容限制、选择发布渠道、明确宣传责任、防范合规风险和加强监督与处罚等方面,各相关方都需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房地产广告的合规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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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关于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重点部分进行摘抄,供诸位领导查阅。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案例:武汉某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报夹式擅自在蔡甸城关发布“今天,康城的主角是你!”的预售房地产印刷广告3000份。
蔡甸工商分局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工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2、罚款8000元。
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案例:宁波市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通过户型宣传册、楼盘立体模型、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将原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庭院、设备阳台等部分,以业主购房后可以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为由,开展违法宣传,对购房对象进行错误引导,对客户购买意向产生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2018年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三、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案例:温州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没有明示附赠信息的印刷品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至4月3日间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成交就有金条送”、“金喜一:送金钥匙”、“金喜二:抽金条”、“金喜三:送金条“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的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
当事人又于2016年4月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空间最优化:全跃设计带来温州利用率最高户型,双倍空间超值拓展,私密套房动静分离”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
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当事人发布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10000元。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案例:平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平阳县开发建造银泰城步行街,2016年2月份起,该步行街东北入口左右两侧立柱上开始张贴有一对广告海报,含有“投资跟银泰,升值有保障”、“现铺招商,坐享收租”“室外步行街,火爆招商”等广告内容。
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
2017年1月5日,上述海报已被撤除。
当事人于2015年9月开始宣传销售其开发的泰悦府楼盘,在宣传手册中使用了“银泰之上,问鼎龙鳌第一豪宅”“品质之巅,第一豪宅”“极致,繁华之上的巅峰人居”“国际一线品牌电梯”“中国顶级豪宅营造专家”等用语。
并处罚款200000元。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案例:嘉兴大家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官网上制作发布含有“振东汽车城2区钻石沿街商铺,保租保退保收益,规模最大,桐乡唯一,综合性强,做大市场投资你赚钱风险我来担”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
2018 年11月,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案例:永嘉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2017年5月当事人发布了委托温州市利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制的含有“楠溪云岚上院距温州市区瓯越大桥至项目地仅50分钟车程”等内容的房地产印刷品广告,广告费用为85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7160元。
对温州市利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予以没收广告费用8580元,并处罚款8580元。
案例:瑞安市壹家壹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微信广告案,当事人因代理温州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香湖壹号楼盘于2018年3月29日始在温州房产营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香湖壹号房地产广告,其中没有明确轻轨S3线尚在规划建设中,没有标明房产的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广告费用为9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900元。
案例:房地产广告“牛皮”吹破被罚365380元温州市中梁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陆续发布13篇宣传文章。
这些文章使用了“顶配六星级JW万豪酒店”“温州最大IMAX影院”“温州最好实景示范区同步开放”等用语,而“温州首创的三巷六弄景观”“全国首家社区乐高主题儿童体验中心”等无法证实的广告语,对规划中幼儿园学校没有注明“规划中”,并使用其他房产项目形象、环境作宣传。
案例:温州行动者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企业网站上发布了含有“鳌江动车站在我们项目的西北方向,通过广场路3分钟就可以到鳌江动车站”“小区南面的西塘路经车站大道10分钟内直达银泰购物中心”“我们项目就有:四网合一的架构,分别是104国道、动车站、S4轻轨、G15沈海高速都环绕着本项目”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在广告中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号,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第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0 元。
案例:瑞安市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印刷品广告案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发布玉桂阁项目房地产广告,该广告宣传手册中含有“5分钟,可拥揽塘下市中心;15分钟,可直通温州大都市”、“全城鼎级的商城在这里”、“90- 140方玲珑小空间”等内容,广告费用为600元。
当事人发布含有“5分钟,可拥揽塘下市中心;15分钟,可直通温州大都市”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发布含有“全城鼎级的商城在这里”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发布含有“90-140方玲珑小空间”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以罚款2400元。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案例:温州杰瑞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未审核温州宏众置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合作的真实性,于2017年8月20日至8月30日期间擅自制作发布含有“携手亲和源、附二医、绿城,联手打造”等字样的单页广告、LED广告、桁架广告、路名牌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