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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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摘要】自古以来,农民从出生到死亡都是自己一力承担,但如今,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靠土地为生的农民他们失去土地,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与生活保障。对于日益突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中,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使其老有所依,成了影响社会繁荣与稳定的关键,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1.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仅只是土地,更多的是土地所带来的各种权益。失去赖以安生立命的土地,使失去土地农民形成一个特殊的人群在社会中游离不定。据有关方面的预测:1997年至2010年,耕地减少面积至少1.6亿亩,其中建设占用4500万亩,生态退耕6000万亩,灾毁2500万亩,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3000万亩。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在全国众多的城市中,浙江省台州市也在这进程中不断繁荣发展,

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物质利益同时,失地农民问题也随之而来,那么台州这个城市又是怎么来看待该问题,如何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妥善解决呢?

1.1失地农民的形成与发展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部分群体。失地农民,即具有农村户籍,因失去土地及土地上着的包括财产权利、基本生活保障权利、就业权以及一系相关权利,被人雇佣从事非农职业的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在我国主要是因指那些因城镇建设、经济发展、公益性事业所需依法征占土地后由于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农业户籍人员。需要说明的是文所写的失地农民包括全部失地和部分失地两种。被征收的土地全都属于基本农田。

1.1.1城市发展与失地农民的形成

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作为保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部分农民必然失去土地,向城市转移。城市发展一方面表现为城市数量的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原有城市规模的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据统计,2002年,我国城市人口为5.02亿,城市化水平为39.09%。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不仅需要建立大量的新城市,而且也要求现有的许多城市不同程度地扩大规模,调整城市行政区化,将一些城市的郊区、郊县变成城市的市区。

在这样的前提下,城市不断向外扩大、延伸,城市周围的农村则不断被吞并吞没,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转往城市发展。因此,城市规模的扩大是城市化的必然现象和普遍规律。

1.1.2开发区建设与失地农民的形成

为了经济的建设与繁荣,国家积极鼓励招商引资,开发建立各个开发区。

在我国的开发区主要是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园区等各类区域的总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发区建设便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虽然各级各类的开发区在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带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却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尤其是耕地与农田,从而导致了大量失地农民的产生。据建设部公布的资料,截至1993年,中国大陆县级以上的开发区已达6000多个,占地1.5万平方公里,比当时中国城市用地面积总量1.34万平方公里还多出0.16万平方公里。近

年新设立的开发区,其面积已从当年的1平方公里、几平方公里发展到现在的动辄十几、二十几平方公里。在开发区的土地中,80%以上是耕地,仅1992年,中国就净减少耕地1000万亩,且大部分被征土地并未投入开发。1992年以后,情况更为严重,一方面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断被突破,大量被征土地被“圈”后长期闲置而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却是大量农民无地可耕。

1.1.3土地管理不善与失地农民的形成

土地管理的最基本原则是允许适量的耕地向非农转移,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限制耕地用途的转换只会阻碍经济发展。

然而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却把土地征用和利益享有捆绑在一起,必然导致耕地的大量流失。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其主要特征是政府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产权交易过程,而基本上是一个行政强制性的过程。土地的买卖不是由农民决定的,农民即使要卖土地,也没有与买方平等谈判价格的权利。农民的土地一旦被征用,即变为国家的土地,然后由国家将它划拨或以市场价格出售给土地的开发商或使用者。在目前的中国,谁手里有土地谁口袋里就有钱,因此,当地方财政收入跟土地征用紧密挂钩时,作为土地持有者的地方政府便会在经济利益的强烈驱动下,大量并大肆强行征用土地。此外,当前体制下,作为政府管理者与执行者的政府官员的升迁与其在任内所做的贡献密不可分,而考核的最主要指标是GDP、经济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为了提高名望,做出显着政绩,最直接也最直观的方法就是看谁开发的土地多,造的楼房高、多、雄伟,城市规模大。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畸形政绩观驱使下,利用现行征地制度的不足和其掌管征地的主导权,将土地当作第二财政,以地生财,以至出现“低征高卖”现象,即一方面用计划经济时代办法低价征用土地,另一方面用市场经济的手段高价供地。对政府来说,征用农地成本与出让土地收益之间的差额就是经营土地的红利,其“利润”往往高达几倍,甚至几十倍,征地越多,所获得土地的收益就越大。而作为普通的农民,本来手头就没有多少资金,在失去土地后又无力支付起高价的房价,于是,失地农民不但未从征地中享受到应有的利益,还失去生活的基本保障。

1.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产生的相关背景简述

众所周知,千百年来,我国农民养老靠的是家庭互助,养儿防老几乎是广大农民的唯一选择。

赡养老人,让老人安度晚年更被视为中华传统美德。即使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仍旧是这样的一种养老方式。然而,农民之所以为农民,是因为他们以地为生,以农为生,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保障,靠土地来养活祖祖辈辈。然而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失去他们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生活来源,他们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了。

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生活来源,如何生存下去便是失地农民首先考虑的问题。年轻的、能劳动的人也许不愁生活,但是作为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呢?以及当哪一天年轻的一辈也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又该怎么生存下去呢?同样作为没有土地的城镇居民却没有该种忧虑,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便已率先建立,且覆盖面得到迅速扩大,成为城镇居民养老的主体性制度。虽然1991年,国家民政部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农村开展养老保险工作,但其实行的是完全式个人账户积累。很多农民的经济来源均是靠微薄的农产品收入,又加上投保的险额多,他们不愿意也支付不起。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征地的补偿费远远不够支付其养老保险,再加上无业,则其养老保险问题更为突出。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

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那么,对于失地农民,政府是否可以对其在养老保险缴纳额上给与帮助与优惠呢?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有人受益则一定有人失益,征地给国家、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同时,失地农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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