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7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死亡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因他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江西省范围内,对于因他人过错致死的情况,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赔偿标准。
下面将对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根据江西省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他人过错致死的情况,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
经济赔偿主要是指对于死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包括死者的丧葬费、赡养费、抚恤金等。
精神赔偿则是指对于死者家属因死亡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江西省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赔偿方面,对于死者的丧葬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死者的赡养费和抚恤金,根据死者的家庭状况和收入水平进行合理计算,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精神赔偿方面,对于死者家属因死亡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给予相应的精神赔偿。
再次,需要注意的是,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赔偿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及时关注江西省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发生意外死亡事件时,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赔偿标准,保障自身的权益。
最后,作为文档创作者,希望大家在阅读本文档时能够对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在生活中,我们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不断完善死亡赔偿制度,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总之,江西省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因他人过错致死的情况,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赔偿标准,其中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两个方面。
希望本文档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江西省范围内,对于非因工死亡的相关赔偿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江西省对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江西省相关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费用等。
丧葬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三十个月,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十倍。
抚恤金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共同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
丧葬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十二个月。
其次,根据江西省的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子女教育补助金、配偶生活补助金等。
子女教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子女每月生活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不等。
配偶生活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不等。
再次,根据江西省的相关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供养人员抚恤金等。
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
供养人员抚恤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不等。
最后,根据江西省的规定,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还包括了一次性抚恤金、丧失独生子女抚恤金等。
一次性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不等。
丧失独生子女抚恤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标准为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不等。
总之,江西省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为非因工死亡的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合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境外人在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关于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据的标准如何,迄今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定论。
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十条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也仅仅是规定了赔偿权利人住所地在国内不同地方时,赔偿金的计算问题,但这并不包括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在境外的情形,因此,境外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此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乃是发展中国家,人均生活水平远不如英美这样的发达国家,却也高于诸如朝鲜、越南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面对日益开放的政治和经济环境,我国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越来越多,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有必要规范和解决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概念的厘定(一)境外人所谓境外人(本文所指仅为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1)外国人;(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3)港、澳、台居民。
(二)人身损害赔偿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一元论、二元论和三元论。
目前我国司法界适用二元论,在传统民法中,人身损害所导致的损害一直被确定为两类——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
物质损害是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护理费等;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采用二元论乃是基于损害类型和法律对赔偿制度的设计,众所周知,当人身受到伤害后,所产生的损失范围不外乎是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种分类法是当代哲学的公认结果,也是长期以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经验总结。
2017-2018年度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7-2018年度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发布的《江西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2018年度最新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数据如下:一、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二、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3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三、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696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四、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住院天数[一般15-50元(南昌地区10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为10—30元/天(南昌地区20元)/天]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比如:年收入9万元,误工费赔偿金额=(90000元÷12月÷30日)×误工天数致残的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前一天,按三年的平均收入计或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护理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计20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7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13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7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13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867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213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方法计算。
2017年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7年⼗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7年⼗级伤残赔偿项⽬有: 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级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精神损害赔偿 ⼆、⼗级⼯伤赔偿标准 1、标准:享受⼀次性伤残补助⾦:⼗级伤残为6个⽉的本⼈⼯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付本⼈⼀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
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级⼯伤具体赔偿项⽬及标准 (⼀)医疗费 1、要求:治疗⼯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单位没有参加⼯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住院伙⾷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作⼈员出差伙⾷补助⾦标准。
(三)交通费、⾷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因公出差伙⾷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5月11日省政府令第159号发布2017年12月4日省政府令第227号第一次修改2019年9月29日省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向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支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以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为标准。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赣高法〔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层报给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规程,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审判工作中,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一、主体及责任认定1.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与部分责任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起诉其他责任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各侵权人共同侵权,被告要求追加达成协议的侵权人为被告的,不予准许,但原告拒绝提供和解协议的除外。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如果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已经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份额,再由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未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难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协议承担的赔偿数额,再由各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在案后有依据证明其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应有份额的,可以另行向未参加诉讼的侵权人追偿;(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或者侵权行为内部存在多个责任人的,各责任人责任比例有法律规定或者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确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再确定连带责任,但内部责任约定违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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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年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38元/年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696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128元/年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137元/年
6、60周岁以下的,死亡赔偿金:
城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20=573460元;
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138元×20=242760元
7、丧葬费: 52137 元/年÷12×6个月= 26068.5 元
56136元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868 元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设区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
10-20元/天(江西省各地有差异)。
4、后续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6500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1139元/年×5年×伤残赔偿指数
6、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
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计算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8、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
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9、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
10、交通费和住宿费(一般是由法院酌定,即使有正规发票,也难以证明是由此次事故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
天计算)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上一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即21791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5000,30000—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