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出现的政策与法律冲突问题

合集下载

(法律法规课件)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法律法规课件)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作者河南省南阳市农业银行法律事务科马耀强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民事三庭樊立兵摘要:二十世纪末,国家为了化解金融风险实施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向金融资产公司剥离。

可是,近几年,国有银行却因剥离的不良资产而败诉的官司不断,使已剥离的不良资产又以一种新的形态让银行背上。

对于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本文从剥离不良资产行为的性质、此类纠纷案件中银行处于何种地位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剥离不良资产政策与法律的相互协调问题提出了思路。

前一个时期的“审计风暴”披露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简称资产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引起了高层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也不可忽视:一些投资人购买资产公司处置的不良债权后专门瞄准国有商业银行(简称国有银行或银行)承担责任而诉讼。

投资人以相当于不良债权百分之几、甚至更为低廉的价格购买不良债权,然后千方百计将剥离贷款的银行拉入诉讼之中打赢官司,成为另一种“一案暴富者”。

在“银行剥离贷款---资产公司收购贷款---投资人购买贷款---银行承担责任”这个过程中,赚大钱的是投资人,赔大钱是银行,使剥离到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包袱又以一种新的形态让国有银行重新背上。

由此,使人陷入困惑:这种现象岂不是背离了设立资产公司的初衷?提出这一问题之目的在于理性地分析其症结。

基于此,笔者试从当前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类型及成因作一剖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以此抛砖引玉,引起有关部门对此类案件的重视和研究。

关于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反映的政策与法律冲突问题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①确定的不良贷款剥离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

如果仅从民事角度考察,只要国有银行剥离的贷款和资产公司收购的贷款均在上述范围之内,那么,其剥离行为就应为有效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逾期贷款、呆账等不良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清收等方式变现的过程。

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一是处置方式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良资产的处置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收购等方式。

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三是价格确定的标准。

不良资产处置的价格确定应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确定不良资产价格时,需参考市场价格,同时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价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四是合同的解除和清偿。

在不良资产处置达成的交易中,原有的借款合同需要解除或清偿。

银行或金融机构需依法解除原有借款合同,并清偿相应的债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六是相关纠纷的处理。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如债务人不服或不配合处置程序、债权人之间的纠纷等。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要依法诉诸法院解决,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上述仅是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摘要】本文针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

首先介绍了不良资产的定义及分类,然后详细探讨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法律风险,涉及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规范。

最后总结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建议和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分析这些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难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和防范。

这对于促进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定义、分类、程序、风险、责任、规范、结论、建议、研究方向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拥有的无法收回或无法按期收回的不良资产,如坏账、不良贷款、不良债权等。

不良资产的增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不良资产处置一直是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包括法律程序、法律风险、法律责任等。

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为金融机构提供合法、规范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降低处置风险,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研究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实践价值。

1.2 研究意义不良资产处置是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资产的定义及分类、处置程序、风险控制、法律责任等。

研究这些问题的意义在于帮助相关机构更加全面地了解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规范和提升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和透明度,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风险防范提供法律参考和保障。

通过研究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可以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建议和方向,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深入研究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是指债权人长期拖欠或无法按时偿还的贷款、债券等金融资产。

为了有效处置这些不良资产,银行和金融机构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
1. 质押或转让不良资产,以获取部分或全部清偿债权。

2. 对不良债权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拖欠的借款或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3. 与债权人协商,重组或重组不良资产,以降低可能的损失。

在这个过程中,不良资产处置涉及诸多法律问题,需要相关方面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问题:在处置不良资产之前,必须审查合同并了解该合同中是否包含有关担保、违约条款和违约方式以及违约赔偿的规定。

如果有,这些规定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2. 财产法律问题:在处置不良资产之前,应该了解资产背景,即资产的产权和所有权归属是否清晰明确。

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必须确保不侵犯他人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 税收问题: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注意涉及的税收问题。

例如,转让财产时必须缴纳相关税费,而与不良债务人闭口协商时,必须注意涉及的税收问题。

4. 风险问题: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事先考虑并估计风险,采取适当的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

5. 法律程序问题: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必须牢记涉及法律程序。

例如,如果您采取法律手段,您必须遵守法院和仲裁机构关于证据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定程序。

否则,您可能会因程序问题而使您的诉讼或仲裁败诉。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许多不良资产逐渐涌现,如何有效地处理这些不良资产成为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这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就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受让方的合法性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选择一个合法的受让方是至关重要的。

不合法的受让方可能会给不良资产处置带来大量的风险。

首先,如果受让方非法,我们无法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这样一来,不良资产处置所获得的资金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所得,从而导致处置失败。

其次,如果受让方存在违法行为,这也可能会对不良资产处置造成影响。

例如,如果受让方本身存在欺诈行为,那么不良资产的处置结果也可能会被撤销。

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选择一个合法的受让方非常重要。

在选择受让方时,需要对其资质和背景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

此外,应该坚持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并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二、债务清算机制及法律责任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债务清算机制。

债务清算是指清算委员会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进行评估,根据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决定,并在债务清算后清算债务。

在债务清算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例如,如果债务清算结果不公正,就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可能会引起诉讼。

此外,债务清算机制并不完美,可能会出现不良债务清算,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也可能会引起诉讼。

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债务清算机制,保证债务清算的公正、透明和严格执行。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机制,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害的债务清算机构或个人进行追责。

三、保密协议的签订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非常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带来很大的损失。

因此,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签订保密协议非常重要。

保密协议需要明确保密的内容和期限,保证双方对不良资产处置的信息进行保密。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就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合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主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贷款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的,另一方有义务返还同等金额的合同。

在贷款合同中,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而不良贷款处置就是基于贷款合同进行的,因此合同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担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保证形式,担保合同是一方为保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从而实现对不良债权的处置。

因此担保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债权债务确认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需要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确认,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具体数额的确认。

债权债务确认需要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凭证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前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包括不良贷款的价值、抵押物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可靠。

3、担保处置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担保物的处置,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进行。

担保物的处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在程序上对担保人进行通知和确认。

4、公开拍卖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公开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处置方式,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对不良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公告、报名、竞买、成交等环节,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问题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进入商业化处理阶段。

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咱们先说注意事项。

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

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

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二)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理由是:1、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2、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4、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理由是:1、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3、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4、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关于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出现的政策与法律冲突问题

关于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出现的政策与法律冲突问题

关于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出现的政策与法律冲突问题前一个时期的“审计风暴”披露了金融资产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引起了高层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也不可忽视:一些投资人购买资产公司处置的不良债权后专门瞄准国有银行承担责任而诉讼。

投资人以相当于不良债权百分之几、甚至更为低廉的价格购买不良债权,然后千方百计将剥离贷款的银行拉入诉讼之中打赢官司,成为另一种“一案暴富者”。

在“银行剥离贷款——资产公司收购贷款——投资人购买贷款——银行承担责任”这个过程中,赚大钱的是投资人,赔大钱是还是银行,使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包袱又以一种新的形态让国有商业银行重新背上。

由此,使人陷入困惑:这种现象岂不是背离了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提出这一问题之目的在于理性地分析其症结。

基于此,笔者试从当前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类型及成因作一剖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以次抛砖引玉,引起有关部门对此类案件的重视和研究。

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①确定的不良贷款剥离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

如果仅从民事角度考察,只要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贷款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贷款均在上述范围之内,那么,其剥离行为就应为有效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这几年,国有商业银行因剥离不良资产与收购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购买不良资产债权的投资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诉讼案件频频出现,出现了诉讼结果与上述判断相反的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纠纷诉讼案件。

以某市国有银行为例,据统计,近年来已发生的纠纷案件中纠纷金额已上千万元。

在这些纠纷案件中,有的为资产公司与银行直接发生诉讼,更多的为购买不良资产的投资人起诉直接银行,在此类诉讼案件中银行败诉的又居多数,审判结果与剥离不良资产政策的不相协调问题日渐显现。

1、自办实体型。

有的银行自办实体登记时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的银行在设立自办实体投入出资金不到位、抽逃注册资金或提供虚假资金证明;有的银行自办实体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银行无偿接受了其资产;有的银行自办实体被吊销后银行没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出现的政策与法律冲突问题前一个时期的“审计风暴”披露了金融资产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引起了高层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也不可忽视:一些投资人购买资产公司处置的不良债权后专门瞄准国有银行承担责任而诉讼。

投资人以相当于不良债权百分之几、甚至更为低廉的价格购买不良债权,然后千方百计将剥离贷款的银行拉入诉讼之中打赢官司,成为另一种“一案暴富者”。

在“银行剥离贷款——资产公司收购贷款——投资人购买贷款——银行承担责任”这个过程中,赚大钱的是投资人,赔大钱是还是银行,使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包袱又以一种新的形态让国有商业银行重新背上。

由此,使人陷入困惑:这种现象岂不是背离了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初衷?提出这一问题之目的在于理性地分析其症结。

基于此,笔者试从当前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纠纷案件类型及成因作一剖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以次抛砖引玉,引起有关部门对此类案件的重视和研究。

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①确定的不良贷款剥离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

如果仅从民事角度考察,只要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贷款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贷款均在上述围之,那么,其剥离行为就应为有效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这几年,国有商业银行因剥离不良资产与收购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购买不良资产债权的投资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诉讼案件频频出现,出现了诉讼结果与上述判断相反的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纠纷诉讼案件。

以某市国有银行为例,据统计,近年来已发生的纠纷案件中纠纷金额已上千万元。

在这些纠纷案件中,有的为资产公司与银行直接发生诉讼,更多的为购买不良资产的投资人起诉直接银行,在此类诉讼案件中银行败诉的又居多数,审判结果与剥离不良资产政策的不相协调问题日渐显现。

1、自办实体型。

有的银行自办实体登记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的银行在设立自办实体投入出资金不到位、抽逃注册资金或提供虚假资金证明;有的银行自办实体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银行无偿接受了其资产;有的银行自办实体被吊销后银行没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这些实体的贷款形成不良资产后,属于剥离不良资产围的,被划转到资产公司。

资产公司或者买受资产公司债权的投资人清收贷款时,抓住银行设立、变更、撤销自办实体时上述不规的情况,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要求银行承担开办者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2、以物抵贷型。

以物抵贷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借贷双方协商以物抵贷,第二种情况是法院执行过程中裁定将债务人财产抵偿贷款,第三种情况为破产程序中经分配程序分配给银行实物抵偿贷款。

由于银行收回的实物是无法直接冲减帐务上的贷款,必须将实物变为货币资金后清偿贷款。

当实物变为现金(甚至根本无法变为现金)后的货币资金与抵偿的贷款有一定差额时,事实上这一差额在银行仍是以不良资产形态而存在,银行便按照剥离不良资产的政策将其剥离。

对此,有人认为这部分贷款因“以物抵贷”其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被消灭,借款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存在,银行已失去向债务人主权利的资格,所以,借款合同已失去债权转让的基础,剥离的“贷款”是不能主权利的“债权”,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原则,其转让无效,银行受让资产公司的收购资金应返还给资产公司或银行对购买贷款的投资人应承担“不能受偿”的赔偿责任3、孳息争议型。

企业破产后,银行没有受偿的破产债权在没有核销的情况下仍是银行的一种不良资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一十六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的规定和银行利息计算规则②,银行应当对破产债权计算利息。

顺理,这部分孳息也属于剥离的围可以划转到资产公司。

但有观点认为,“按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之后借款合同终止,债权人就应该停止计算利息,所以破产后的孳息不应剥离”。

4、变更合同型。

在剥离不良资产之前,因过去采用借新还旧方式把一些事实上已形成呆滞、甚至成为呆帐的贷款变更为正常贷款或逾期。

剥离不良资产时,这些正常贷款或逾期形态贷款按照“四级分类”不在剥离不良资产的围。

有的银行为了剥离这部分事实上的呆滞、呆帐贷款,便与企业商定解除借新还旧的新合同而将借新还旧前的旧合同或临时变更的合同借据划转到资产公司。

资产公司或购买债权的投资人在讨债时以“剥离的贷款已通过借新还旧方式被银行收回”为由让银行承担责任。

一旦诉之法院,法院也认定“银行将实现的债权剥离属于欺诈行为”从而判决银行败诉。

上述四种类型,虽不能概括剥离不良贷款纠纷全部类型,但可以大体反映此类纠纷的现状。

在这些纠纷中,其争议的焦点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

即:首先是剥离不良贷款纠纷案件是否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一种意见认为是普通民事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民事案件。

其次是在承认剥离不良贷款纠纷为民事案件的情况下,如何妥善解决政策与法律冲突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政策对于不良贷款剥离围规定的非常明确。

既然国有商业银行是根据国家政策剥离不良贷款,若由执行政策而出现纠纷而可以中止诉讼由制定政策的有关部门出面解决,或者驳回资产公司(包括购买不良资产的投资人)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面对上述尖锐争议焦点和尴尬的局面,首要的问题还是应正确判定剥离不良资产的法律属性。

关于剥离不良资产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性质的问题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它表现的是民事活动领域当事人之间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的一种相互关系,在商品交易中,双方必须自由协商,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当事人平等协商原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的主要标志,它的本质要求决定了民事合同的最基本的法律特征——自愿自由原则。

民事合同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决定他们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愿自由原则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体现,是民事合同的精髓、本质和标志。

《民法通则》、《合同法》是调整民事行为的基本法律,然而,这两部法律所倡导的平等原则、自愿自由原则、公平原则等基本原则,在不良资产剥离收购行为中毫无踪影。

剥离不良资产行为,诞生于1999年亚洲出现的金融危机和中国即将加入WTO银行业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大背景,国家为了防金融风险在中国出现,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通过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这种国家干预性清晰可见。

国有商业银行与资产公司虽然各自均具备法人资格,法律地位看似平等,但在剥离与收购不良资产活动中二者完全受制于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调整,法人的自由意志荡然无存。

首先,不良资产剥离收购主体的不可选择性。

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给谁、由谁来收购等,均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文件直接规定。

某一资产公司只能对应地收购特定银行的不良资产,如长城资产公司只能收购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不能收购中国工商银行的不良资产。

其次,作为不良资产剥离收购的核心容——银行剥离给资产公司多少不良资产、剥离什么时间形成的不良资产、剥离不良资产的围是什么、剥离时需要具备有什么条件、资金如何清算等,也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确定。

作为不良资产剥离收购的主体双方——银行和资产公司没有任何意思自治的余地。

其三,不良资产剥离收购价格并非是实行等价交换原则。

按照一般的商品交易原则,不良资产剥离本质上是财产权的转移,既然是财产权的转移,就应当对剥离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然后根据公允的价值进行交易。

剥离划转的贷款既然属于不良资产,其实际收回率就不可能达到100%,然而,不良资产剥离的实际做法则完全是实行政府定价,银行与资产公司之间依此剥离收购,资产公司在收购时却是按债权面值的100%给付资金的。

这一做法,与民事商品交易活动中的财产转移实行等价交换、有偿取得也有着明显区别。

其四,剥离行为是金融企业国有不良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

资产公司的资金来源,一部分为财政投资,而其绝大部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归还人民银行贷款后,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的方式转借给资产公司。

这实际上是通过划拔方式把商业银行的部分“资产与负债”转换到资产公司名下。

可见,在剥离与收购不良资产行为中,行为的主体均处于被动地位,其法律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其企业的意志也是无法体现的,更谈不上相互协商。

归结起来,“剥离是将资产以一比一的比价剥离给四家资产公司,实际上是将四家银行的不良资产从银行划转到资产公司,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行为” ③,属于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性质。

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有三个明显的法律特征:一是调整、划转资产是由政府部门所决定的,不是由企业所决定的;二是调整、划转资产是无偿的,资产转移无须支付对价;三是政府主管部门与调整、划转资产的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从属关系。

④。

通过上述分析,剥离收购不良资产行为,完全符合行政性调整、划转这一法律特征。

关于资产公司对银行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依前所述,国有商业银行与资产公司之间的不良资产剥离行为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性的财产划转关系,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而言,不良资产作为一种行政性财产划转的行政行为,资产公司与国有银行之间的不可诉性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二,作为规不良资产剥离划转处置的行政法规《金融资产条例》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与资产公司之间因剥离贷款行为本身而发生的争议如何处理并没作出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显得过于武断。

其三,从国家出台剥离不良贷款政策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家化解金融风险的特殊措施,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涉及到国家的经济运行秩序,乃至社会稳定,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如果将此作为司法审查的围,显然不如将此类纠纷交由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协调解决,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

其四,人民法院将剥离资产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对银行和资产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

剥离不良资产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剥离不良资产政策过于原则性、笼统性。

将国家剥离不良资产政策因素遗留下来的矛盾由法院解决,既出现了如前所述的审判结果与政策本意中冲突的尴尬,也难以平衡银行与资产公司之间的其他矛盾。

如:剥离不良资产之时,国务院对银行确定有一定的剥离不良资产数额,如今,如果法院判令将不良资产返回银行,等于减少了剥离不良资产的总额,那么由此形成的问题如何解决?显然,法院是无能为力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