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2篇)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促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合理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一切活动。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指具有制毒、滥用和危害性的药品及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一)麻醉药品:吗啡类、芬太尼类、曲马多类、哌替啶类等;(二)精神药品:苯二氮䓬类、苯丙胺类、咖啡因盐酸盐、安眠酮等;(三)易制毒化学品:氯仿、甲醇、盐酸、硫酸等。
第四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五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严格的措施,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管理第六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应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无照的生产和经营行为。
第七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进销存台账,及时记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来源和去向情况,并保存不少于五年。
第八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九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数量和实际数量一致,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条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保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通风、排水等安全设施,并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要进行单独储存。
第十三条储存场所应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工作,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包括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名录》的物质和其他具有易制毒特性的化学品。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等环节,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被用于非法用途。
第三章购买和使用管理第八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购买资格。
第九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销售单位或者个人索取合法的发票或者其他交易凭证,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条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合法使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一条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十二条运输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运输资格,并采取措施确保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第五章废弃处理第十三条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将废弃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从事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处理管理制度,确保废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得到妥善处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本制度。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一)所列物质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二、医院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
三、因医疗需要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专人管理、专用保险柜、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仓储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六、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七、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XX市公安局,并同时报告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八、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XX市药监局申请销毁。
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九、本制度所称小包装麻黄素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生产的供教学、科研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特定包装的麻黄素原料药。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制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2.《处方管理办法》(卫政部令〔2007〕第53号)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第三次修订)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2号)三、名词定义1.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
四、内容1.医院向具有麻醉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线上采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医院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采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禁止现金或实物交易。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做到账物相符,记录完整,记录保存药品的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与麻醉药品管理要求基本相同,存储于麻醉药品柜内,纳入麻醉药品管理程序。
6.存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入库、出库双人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7.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院开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处方。
8.盐酸麻黄碱注射液、麦角新碱注射液处方开具按麻醉药品管理要求执行,处方保存3年。
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核查、发货、送货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10.在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了解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情况,并及时记录。
当患者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同时按《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进行报告。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和审批时限,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碱(麻黄素)的购销渠道。
参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采购
1.采购麻黄碱及其制剂,应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该类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
2.负责向对方提供医疗机构资质证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身份证明等有效备案材料做到专人负责、定点采购。
3.采购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交易,实现供需双方票据的有效对接,防范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4.为防止差错,对易制毒药品参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
(二)药品验收和安全储存
1.购入药品由专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信息。
2.采用专柜储存,并设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药品丢失。
3.严格账目管理,入、出账要有购(领)药凭据,账目保存2年备查。
4.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进行登记并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账物相符和质量完好。
(三)安全使用
1.认真审核处方,严格按照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使用药品。
2.开具麻黄碱及其制剂处方每次不得超过规定常用量,并做好用药指导,防止重复取药和套购药品现象发生。
3.配制含麻黄碱类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行双人投料和产品计数管理,严防原料药流失。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九)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6篇)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根据《____禁毒法》、《易____化学品的管理条例》(____(第____号),国家对易____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____化学品。
为了加强我院易____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我院医疗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____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教育1、由医务部举办培训班学习《____禁毒法》、《易____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及我院____品、精神药品、易____化学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参加人员包括全体医药技人员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
2、科室业务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掌握有关规章制度及相关知识。
3、科室____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教育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4、将禁毒工作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采购1、要严格按照《____禁毒法》和《易____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2、易____化学品的采购由我院采购部门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药品类易____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购买,非药品类易____化学品由设备科购买。
3、持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____化学品。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____化学品的,需向____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办理购买许可证。
4、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____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鼓楼区公安局备案。
5、对易____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我院购买证明。
6、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____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7、相关的易____化学品的采购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保存两年备查。
药品类易____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保存,非药品类易____化学品由设备科保存。
8、各采购部门应当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以及市卫生局报告本部门上年度易____化学品的购买情况;有条件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毒性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购买和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2.目标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100%无流弊。
3.适用范围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及各环节相关人员。
4.名词定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含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和麻黄素类物质,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医疗用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5.内容5.1本规定适用于本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采购、保管、养护、调剂、使用等环节管理。
5.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向取得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禁止现金采购。
5.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专区存放;医疗用毒性药品储存需设置专柜加锁,并按规定张贴“毒性药品”标志;配置监控设施。
定期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5.4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2年备查。
5.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入库须双人验收,出库须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双人签字。
5.6临床开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处方当日有效。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麻黄碱注射液参照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5.7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门诊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住院处方一天量,需由护士每日凭处方至药房签字领药。
调配处方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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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贯彻执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滥用及流入非法渠道,确保我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定义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及麻黄素类物质,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目前我院有盐酸麻黄碱注射液、马来酸麦角新碱注射液两个品种。
3 标准
3.1凡是接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学习掌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
法》,建立防毒、禁毒意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3.2医疗机构采购人员应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有资质的供货单位购
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
3.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但个人合法购买的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除外。
3.4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库房专柜储存,统一标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设立监控系
统等安全管理措施,定期检查。
3.5 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
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3.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3.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应专册登记,开具处方人员应取得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
资格。
3.8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严禁滥用、转让和外借。
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
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时,应立即向医院保卫部门、药学部报告,医院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9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销毁并记录。
3.10定期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差错,一旦出现违
反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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