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管理的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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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方案

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方案

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方案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日益加剧,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地开始开展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本文将就如何制定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方案进行探讨。

一、制定背景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同时,也是履行环保部门的职责,加强大气环境监管,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要求。

二、主要目标1. 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工业、交通、能源等领域的清洁化发展。

2.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测和排放监管,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源清单,落实责任主体。

3. 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减少车辆拥堵情况。

4. 加强现有空气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推进燃煤小锅炉和工业锅炉超低排放。

5. 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低碳出行等绿色出行方式的宣传推广,鼓励市民选择环保出行方式。

6. 聚焦重点区域和行业,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强化源头治理,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7. 建立健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以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重点任务1. 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推进污染源达标排放。

同时,督促工业企业结合产业转型和清洁生产,减少或消除污染排放。

2. 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开展机动车执法和尾气治理,促进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同时鼓励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出行。

3. 对于传统能源企业废气排放进行严格监管,推进燃煤小锅炉和工业锅炉超低排放,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

4. 聚焦重点区域和污染行业,强化源头治理,通过加强防护、成立专项调查组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在监督和管理方面,要强化监督效果的实现,确保治理成果的质量和可持续。

5. 加强公众环境教育,培养公众环保意识和行为习惯,推广低碳生活,落实就近就业、住近上学、出近门的方针,减少车辆拥堵情况,改善交通环境。

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方案

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方案

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日益恶化,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

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空气质量,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方案旨在通过全面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提高空气质量,达到以下目标:1.实现城市空气质量达标。

到2025年,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2.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到2025年,全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降低30%。

3.提高大气污染防治能力。

到2025年,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普遍完善,能够有效应对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

二、重点任务1.淘汰落后产能。

通过实施产能淘汰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退出市场。

2.推广清洁能源。

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投资,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3.加强工业和汽车尾气治理。

加强对工业园区和汽车尾气的监管,建立严格的排放标准,推广使用低碳技术和设备。

4.加强燃煤电厂的改造。

对老旧的燃煤电厂进行改造,使用高效、清洁的燃煤技术,减少煤炭的消耗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5.加强农村污染治理。

加大对农村污染治理的投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减少农村大气污染源。

6.加强大气污染监测。

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大气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7.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大对大气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

8.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人们从自身做起,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三、实施步骤1.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整治目标和任务。

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大气环境质量整治目标和任务。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成立大气环境质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3.加强政策支持和经济激励。

2024年城区大气环境治理联防联控工作方案

2024年城区大气环境治理联防联控工作方案

2024年城区大气环境治理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城区大气环境治理责任,确保2024年城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工业企业、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排放监管,提高污染物减排效果。

三、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推广清洁能源替代方案,减少燃煤等高污染能源使用量。

四、加强尾气治理:严格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车辆排放达标。

五、强化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监测体系,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加强技术支持:加大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发投入,推动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七、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大气环境治理知识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八、强化跨部门协作:建立城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机制,实现多部门协同作战。

九、健全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城区大气环境治理奖惩机制,激励积极参与污染治理的单位和个人。

十、持续监测评估:建立城区大气环境治理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十一、强化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城区大气环境治理考核问责机制,对履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2024年城区大气环境治理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将全面实施,确保城区大气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大气污染也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民的健康和美好生活,需要采取综合整治工作。

下面是一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1. 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在三年内,社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下降30%以上。

2. 提高空气质量。

优良空气比例达到75%以上。

3. 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严禁非法排放行为。

4. 落实生态、环保、安全三重目标。

5.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

二、工作措施1. 制定科学的环保政策。

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环保政策和措施,包括逐步淘汰高污染企业、推广新能源车辆等,实现大气污染的根本治理。

2. 加强排放源管理。

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对超标污染企业,采取强制停产、罚款等措施,确保企业排放达到标准。

同时,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建筑工地扬尘等排放源的管理,对违法排放行为严厉打击。

3. 提高大气环境监测能力。

建立本地独立的大气监测体系,对城市空气质量、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企业等各类污染源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和记录,为环保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4. 推广新能源车辆。

制定鼓励购买新能源车辆政策,减少燃油车车辆污染。

同时,加快充电桩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

5. 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污染行业转型升级。

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绿色发展。

6. 全民参与。

举办环保宣传周、废品回收活动等一系列公众参与的环保活动,引导市民树立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意识,充分发挥全民环保监督员制度的作用。

三、预期效果1. 三年内社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下降30%以上,实现大气污染根本治理。

2. 优良空气比例达到75%以上,空气质量大幅提升。

3. 非法污染行为被严厉禁止,环保法律法规得到坚决执行。

4. 城市生态、环保、安全三重目标得以实现,为公民健康和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5. 全民参与的环保活动得到普及,公民环保意识得到提升,形成文明、文化、生态、和谐的社会氛围。

大气环境整治方案

大气环境整治方案
3.大力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交通工具,提升绿色出行比例。
(三)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1.优化综合交通布局,发展多式联运,降低运输能耗。
2.推广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车辆。
3.强化交通污染源监管,减少尾气排放。
(四)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控制,严格落实防尘措施。
2.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减少裸露土地。
2.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减少源头排放。
3.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网络,提高监管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大气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三)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环境整治。
三、重点任务
(一)产业结构调整
1.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新建、扩建。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3.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能源结构调整
1.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2.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3.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交通工具。
(三)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2.中期目标:到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5%以上,PM2.5平均浓度下降至30微克/立方米以下。
3.长期目标:到2030年,全市空气质量全面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人民群众空气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结构调整,源头治理。
3.政府主导,社会共治。
4.科学决策,精准施策。

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方案

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方案

大气环境质量专项整治方案一、建立严格的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行为进行细化分类,提高违法行为的的处罚力度。

2.加强对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建立科学合理的空气质量标准。

二、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和升级1.加强高耗能和高污染产业的整顿和淘汰工作,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2.支持清洁能源的发展,鼓励替代性能源的应用,减少燃煤和高污染燃料的使用。

3.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产生的废气废水。

三、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1.推广电动汽车和其他清洁能源汽车的使用,减少传统燃油汽车的排放。

2.支持公共交通的发展,减少私家车的使用。

3.引导企业和居民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辆的污染物排放。

四、加强工业企业排污治理1.强化工业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大环保投入。

2.完善排污许可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推行排放标准超低排放。

3.加大对重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污染超标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五、加大农村和散乱污染治理力度1.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厕所污水的处理设施,提高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2.鼓励农民使用环保型农机具,减少农业活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3.加强对散乱污染企业的整治,减少排放污染物。

六、加强大气污染的监测和治理技术研究1.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和传输的监测技术研究,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2.研究并推广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提高治理效果。

3.加大对大气污染的监测和治理技术人才培养力度。

总之,大气环境质量的专项整治需要从法律法规、工业结构、移动源污染、工业排污、农村和散乱污染以及监测和治理技术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只有形成一个全面、系统、科学的大气环境质量整治方案,才能够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为人民创造一个健康、干净的生活环境。

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随着我国工农业和城市化的发展,大气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我国提出了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本文将介绍这个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计划。

一、背景我国大气污染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尤其是雾霾天气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逐步推进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然而,由于各地环境治理的各具特色和区别,大气污染问题仍然存在,因此需要出台更加具体的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1.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大气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包括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等方面的治理方案。

2.加强监管执法:加强大气污染的监管执法,对于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对于不合格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

3.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落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淘汰,并逐步引导产业结构升级和拓展环保产业的发展。

4.实施区域协调治理:通过区域协调治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治理机制,推进大气污染的治理工作,打造更好的区域环境质量。

5.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增加大气污染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知识,倡导节约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等环保理念。

三、实施计划1.短期目标(1-3年):实施重点城市的治理,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

推进机动车尾气治理,实施油品质量改进,着力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加强对重点污染行业的监管。

2.中期目标(5-10年):实现全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稳步减少,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加强环保产业发展。

推行全民环保行动,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

3.长期目标(2030年以后):实现大气污染物的全面减排,真正达到“蓝天白云”的目标。

加强新能源、节能减排等技术创新,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四、结语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是我国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长远意义。

大气环境质量整治行动方案(四篇)

大气环境质量整治行动方案(四篇)

大气环境质量整治行动方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气环境质量逐渐变得严重,空气污染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大困扰。

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和生态平衡,制定一套科学且可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整治行动方案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项整治方案,旨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阶段:制定政策和法规1. 制定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测和惩罚体系。

鼓励并加强环境保护机构的监管能力,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2. 完善环境污染数据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对大气污染影响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认知和参与度。

3. 建立完善的排放许可制度和排放标准,对高污染排放企业进行淘汰和整治,鼓励低污染排放和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

第二阶段:加强大气污染源控制1. 加强工业和交通污染源控制。

对于高污染行业和企业,进行全面减排,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施在线监测和排污许可制度。

2. 推广清洁能源,鼓励企业和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和地热能等。

3. 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公共交通工具,鼓励非机动车和步行出行。

第三阶段: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1. 调整和优化工业结构,鼓励发展高技术、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并减少高污染产业的比重。

2. 推动能源结构转变,逐步减少对煤炭的依赖,并发展清洁能源,如风能、太阳能、水能等。

3.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制定和实施能源消耗限制政策,鼓励企业和居民采取节能措施。

第四阶段:推动环境监测和治理体系建设1. 建立综合性大气环境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空气质量状况。

2. 加强大气污染物监测网络的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和覆盖范围。

3. 监测数据分析和预警机制建设,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采取措施应对突发性污染事件。

第五阶段: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1. 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加强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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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管理的工作打算
大气环境管理的工作打算
第一条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为强化大气环境管理。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排烟装置(锅炉、窑炉、焚化炉、燃煤灶、机动车船、营业性饮食大灶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环保局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

凡拥有排烟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指定的时间内。

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规范的排烟装置,可投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烟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每年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排烟装置进行一次年检。

年检时排烟装置使用单位和个人持监测演讲于规定时间到环保部门操持。

机动船的尾气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进行。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必需将汽车排气污染检验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的内容。

经同级政府治理公路“三乱”主管单位同意后。

不得继续行驶;对抽检的车辆,其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规范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六条各种排烟装置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

第七条各种排烟装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需达到国家公布的排放规范。

未达标排放的除按国家规定交纳超标准排污费外。

谁治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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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的规划下,限期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治理。

第八条乡村中居民住宅区内不准新安装沸腾炉、煤粉炉、振动炉等锅炉。

并逐步淘汰各种型号的手烧炉。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安装(包括更新、位移)锅炉、窑炉和营业性饮食大灶。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需严格执行消烟除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

第十条本市企业制造或大修的所有排烟装置。

方可交付使用。

销售的各种排烟装置,必需经环保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外地企业在本市销售上述排烟装置,须持产地环保部门认可的证明,向市环保局登记后方能销售。

第十一条不准购置和使用未经环保部门鉴定合格的各类锅炉和消烟除尘设施。

不得转让和自行安装,已安装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十二条乡村规划区内的饮食行业、企事业单位的炊事炉灶。

禁止原煤散烧。

第十三条在人口集中地区严禁焚烧各类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动物尸体及各种垃圾等发生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品。

并应使用密闭和带有烟尘废气处置装置的加热设备。

建筑用沥青、防水涂料的加热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进行的须事先报请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逐步实行区域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

不得建立分散供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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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综合利用各类可燃性废气或尾气。

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办或奖励:
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㈡积极进行防治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技术革新或在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重大效果者;
㈢在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者;
㈣敢于举报、制止违反本计划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计划的单位和个人。

㈠拒报或谎报《排烟装置申报登记表》内容的环保部门除限令其补办或如实重新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外。

㈡未经环境维护部门同意。

污染物排放逾越规定规范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㈢拒绝环境维护部门或者其它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㈣未经批准擅自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发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㈤新建排烟装置的消烟除尘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㈥新建排烟装置的消烟除尘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环境维护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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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虽有消烟除尘设施但排放的污染物仍不能达到国家规范的排烟装置。

责令限期进行治理。

愈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㈧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排烟装置的使用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除执行上述奖励外,对因排放污染物而造成严重污染、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排烟装置的使用者。

还可依法由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十七条被处罚的排烟装置的使用者。

并难免除其治理污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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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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