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酒类销售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酒类销售的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信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食品安全要求(1)酒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产品。
(2)经营场所应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确保食品卫生。
2. 采购与验收(1)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证明,确保产品来源可靠。
(2)验收人员对采购的酒类产品进行严格检查,确认产品合格后方可入库。
(3)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退回供应商,并做好记录。
3. 仓储管理(1)酒类产品应按照分类、分规格、分批次存放,确保产品堆放整齐。
(2)仓库内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防止产品受潮、变质。
(3)定期对库存产品进行盘点,确保库存与账目相符。
4. 销售与配送(1)销售人员应熟悉产品知识,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2)销售过程中,严禁向消费者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产品。
(3)配送人员应确保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破损、污染。
5. 客户投诉处理(1)设立客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2)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3)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6. 培训与考核(1)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建立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酒类销售业务。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销售酒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销售酒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水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水销售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保证酒水食品安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酒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酒水食品安全。
第二章酒水采购与验收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从具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供应商处采购酒水。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查验供应商提供的酒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检验报告等有关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对采购的酒水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标签、包装、密封、保质期等。
验收合格的酒水方可销售。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购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地址、无卫生许可证的酒水。
第三章酒水储存与运输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酒水的性质和特点,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酒水不受污染、变质。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保持储存场所的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酒水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损坏。
第四章酒水销售与售后服务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酒水的质量,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水。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酒水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提供合格的酒水销售凭证,便于消费者维权。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关于酒水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酒水食品安全。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章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防控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酒类销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类销售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销售、仓储、物流、行政等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二)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处理安全事故,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章安全生产与防护第六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加强设备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加强仓库安全管理,确保仓库内的酒类产品储存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第九条严格物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酒类产品安全,防止破损、污染等。
第十条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用电设备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二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考核,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五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六章安全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
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酒类专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酒类产品。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生产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进行质量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第八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的人员。
第九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及时召回已销售的产品。
第十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销售酒类产品。
第十二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产品。
第十四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的人员。
第十五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销售的酒类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召回已销售的酒类产品。
酒类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酒类销售行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确保酒类产品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1)酒类销售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提前办理延续手续。
2. 经营场所及设施要求(1)酒类销售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确保环境整洁、卫生。
(2)仓库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
(3)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
3. 食品进货及查验(1)酒类销售企业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进货,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2)对进货的酒类产品进行查验,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签、合格证明等。
(3)禁止销售有毒有害、过期、破损、受潮、生霉、生锈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产品。
4. 食品储存及陈列(1)酒类产品应按照种类、等级、品牌等进行分类储存,确保产品不受污染。
(2)储存酒类产品的仓库应具备冷藏、冷冻等设施,保证产品在适宜的温度下储存。
(3)酒类产品陈列时应合理布局,避免阳光直射、潮湿、高温等不良环境。
5. 食品销售及服务(1)酒类销售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夸大、虚假宣传。
(2)销售过程中,应向消费者说明酒类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饮用方法等。
(3)酒类销售企业应设立售后服务窗口,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6. 员工培训及管理(1)酒类销售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2)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酒类产品质量。
(3)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监督检查1. 酒类销售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监管部门将对酒类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酒水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水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酒水销售企业,旨在确保酒水产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
2. 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三、采购管理1. 严格执行酒水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来源合法、可追溯。
2. 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仓储管理1. 酒水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直接日光照射。
2. 实行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防止过期和变质。
五、销售管理1. 销售的酒水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2. 对销售的酒水进行明码标价,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六、人员管理1.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七、卫生管理1. 定期对销售场所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2. 确保销售工具和容器的清洁卫生。
八、信息公示1. 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酒水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响应,并进行记录。
九、应急处理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十、监督检查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2.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酒类批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批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确保酒类产品的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和预防食品安全事故。
2. 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更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指定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食品安全检查和监督。
三、采购管理1. 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审核制度,确保供应商资质合格。
2. 所有采购的酒类产品必须有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
四、仓储管理1. 酒类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直接日光照射。
2. 定期检查库存,确保酒类产品未过期、无破损、无渗漏。
五、销售管理1. 对销售的酒类产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销售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正确向消费者介绍产品信息。
六、产品追溯与召回1. 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每批产品可追溯至生产源头。
2. 如发现问题产品,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及时通知相关方,并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散。
七、员工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2. 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
八、卫生管理1. 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2. 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
九、应急管理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流程。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十、监督检查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审议通过,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酒类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酒类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酒类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线、仓库、运输车辆等。
第三条我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我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定期对生产现场、仓库、运输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二条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加强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酒类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经营单位烟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烟酒类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维护烟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三章流通管理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仓储设施;
(三)有熟悉酒类相关知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酒类批发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五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酒类批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对进口酒类批发的许可申请,应当报省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酒类批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备案。
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容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批发许可证号(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
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第十五条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
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第十六条酒类生产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或者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第十七条酒类流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销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
(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
(三)销售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的酒类;
(四)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
(五)销售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知名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的酒类;
(六)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酒类;
(七)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第十八条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的地点销售,盛装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产地、原料、酒精度。
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酒类市场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第二十二条在已经取得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接到举报等情况下,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酒类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或者录制与酒类监督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确有必要时,可以对酒类抽样取证,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要求当事人就酒类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五)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有证据证明销售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销售的酒类予以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填写登记表,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拒签事由。
登记表一式二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
监督检查单位对于查封、扣押和抽样取证的酒类以及登记保存的酒类、原料、设备、工具等有关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作出处理决定;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酒类生产、经营或者监督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没有填制《随附单》或者单货不相符的,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据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酒类生产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酒类,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的经营者采购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销售散装酒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酒类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