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规定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生产者的举证责任和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
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缺陷是否为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应当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而不能以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
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汽车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通常希望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或者技术分析来证明缺陷是不存在的,或者损害的发生不是有缺陷引起的。
生产者的这种方式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如果详细分析这些鉴定报告的结论、鉴定的方式的都是存在重大缺陷的。
比如,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紧急制动时车后轮抱死造成车辆甩尾发生事故。
路面留下的轮胎刹车痕迹能够表明两后轮胎在事故发生前处在抱死滑动状态。
国家汽车三包法

国家汽车三包法:国家汽车三包法一般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个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的责任,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销售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
此外,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产品责任与产品安全

加强产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反 馈机制
强化产品安全培训和意识教 育
建立完善的产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产品从研发到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可控。 定期进行产品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加强与国际标准和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竞争力。 鼓励企业建立自主检测和认证体系,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国际标准:如ISO 9001、ISO 14001 等,对产品的安全 性进行规范和管理
欧盟法规:如CE认 证、REACH法规等, 对进口和在欧盟内 销售的产品进行安 全要求和限制
美国法规:如FDA 、CPSC等,对在美 国销售的产品进行 安全要求和监管
中国法规:如《产 品质量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对在中国销售 的产品进行安全要 求和监管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当关注产品的安全性,了解产品的质量信息和安全性能,避免购买到存在 安全隐患的产品。
如果产品出现安全问题,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 确保产品从原材料到最终产 品的全过程可追溯
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 能化水平,减少人为因素对 产品质量的影响
联合执法:各国政府在产品安全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跨国产品安全违法行为。
案例2:特斯拉汽车自动驾 驶失控事故
案例1:三星手机电池爆炸 事件
案例3:宜家家具抽屉拉出 问题
案例4:强生婴儿洗发水致 癌争议
汇报人:
可控。
生产者应当及 时召回存在安 全隐患的产品, 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消费者因使用 产品受到损害 的,有权要求 生产者赔偿损
失。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 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 运输者承担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毕竟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要让购买方来举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话,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苛刻。
一、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如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德国1989年的《产品责任法》中的立法规定。
我国立法上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定方式,《民法通则》第122条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而特别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则比较明确。
该法第41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中并没有将生产者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即无论他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为:(1)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和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应在举证问题上,证明对象也就只限定在以上三方面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只需要就这些方面的内容提出积极的或消极的主张。
(二)程序法中产品责任举证责任规定依传统的民诉理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诉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为例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该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况,但其中并没有规定产品责任举证。
产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在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4条第6项,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1)

实例1退一赔三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南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涉嫌欺诈被判退还购车款13万余元,并赔偿3倍购车款39万余元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卖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干脆是一辆别人开过的旧车,怎么办?日前,湖南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判向廖某退还购车款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三倍购车款万元。
据悉,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
售出的新车被发现有明显油漆修复痕迹,销售公司未予理睬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
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
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
协商未果,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几次调解未果。
虽然廖某同“动力快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但我国法律规定,谁开发票谁就是销售主体,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

实例1退一赔三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湖南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涉嫌欺诈被判退还购车款13万余元,并赔偿3倍购车款39万余元2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卖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干脆是一辆别人开过的旧车,怎么办?日前,湖南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判向廖某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3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据悉,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
售出的新车被发现有明显油漆修复痕4迹,销售公司未予理睬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5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
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
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6对方未予理睬。
协商未果,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随后,廖某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几次调解未果。
虽然廖某同“动力快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但我国7法律规定,谁开发票谁就是销售主体,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天禧”公司“退一赔三”。
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纠纷怎么解决?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纠纷怎么解决?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纠纷的可以拨打315电话、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解决,我国出台了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的法规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处理,如果发生了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需要结合实际问题来进行处理。
一、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纠纷怎么解决?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自年3月15日正式开始实施,其中第23条的修改增加了第3款,即“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如何将这一规定落实到具体的纠纷处理之中,则需要根据不同的维权纠纷类型,结合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其落到实处。
在质量维权领域,笔者通过法律检索发现主要是涉及消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两部法律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规定)一部规定。
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质量维权纠纷的法律后果、主管机关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消保法和产品质量法都规定了工商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之一,而消保法24条和产品质量法40条都规定了经营者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
二、汽车产品质量纠纷维权难点发生维权纠纷的新车或者接受维修后的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的话,是瑕疵还是不具有使用性能的缺陷?这两个问题是实际工作中ls指导、参与依法处理汽车纠纷需要明确的两个关键问题,而这两个问题恰恰也是处于信息、经济、技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难以证明的关键问题,因为消费者既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也难以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
(具体的维权成本将在本文案例部分之后进行分析)虽然消保法从原则上规定了此类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并没有如何落实这一原则的细节性措施。
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

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卢宇律师案情介绍:周某于2008年10月份与A汽车销售公司就某品牌汽车签订买卖合同。
同年11月份,双方履行了交付车辆和支付价款的义务。
该车被使用一年多后于2010年3月,周某与家人自驾游期间,该车后部右侧底部起火将整车焚毁。
事后,周某以汽车存在缺陷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汽车被焚毁导致的损失。
A公司以周某无证据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周某于6月份将A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但在实际中,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要么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么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同一事实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为周某)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原告选择的诉求,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以下,笔者以本案为例,对产品质量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本案法律关系分析:违约或侵权?所谓违约,即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履行或者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已于2008年将汽车交付周某并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周某,从形式上看,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不存在违约。
但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周某的合同目的看,A公司实际上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交付车辆本身,同时包括向周某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汽车的义务,即A公司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合格无缺陷的,否则即使A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汽车,也不能认为A公司已履行完其义务。
因此,如果该被焚毁的车辆确实存在缺陷,那么A公司构成对周某的违约。
所谓侵权,是指一方违反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作为或/和不作为方式实施。
在货物买卖中,合同标的(如本案中被焚毁车辆)的毁损是否属于侵权的争议一直很大。
笔者认为,根据对侵权的定义分析,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是他人已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无权益的,则该当事人不得就合同标的本身的毁损向对方主张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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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制造的。
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
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反映用户使用需要的质量特性归纳起来一般有六个方面,即性能、寿命(即耐用性)、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
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三、汽车产品质量的举证责任规定
随着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实行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公布,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再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流转环节众多、技术原因复杂,非鉴定不能辨责任,即使鉴定也未必能尽达目的。
现阶段,汽车产品质量纠纷多以缺陷汽车产品或汽车起火导致的损害赔偿为主。
目前,调整该类纠纷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民法通则》,但其中对产品质量缺陷举证责任的分配缺少明确规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汽车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在原被告间如何分配存在不同的理解,也导致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
1、举证责任归属关乎诉讼成本及案件胜败
汽车质量的判定有赖于技术鉴定,汽车技术的复杂性,对于汽车故障或瑕疵或缺陷而言,往往不经鉴定,无以发现真相,有时甚至鉴定也无法得出有用的结论。
同时质量鉴定结论属于重要证据,往往是案件胜败的关键。
但是由于鉴定费用高,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到谁,谁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2、将第三方证据作为原告证明汽车产品缺陷的当然证据有待商榷
将交通事故鉴定结论或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相关描述认定为汽车产品缺陷。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种调查活动。
车辆类鉴定也属于交通事故鉴定的一种,但该种鉴定仅限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上使用。
将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汽车起火原因的结论认定为汽车产品缺陷导致车辆起火。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
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而成,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知,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是判定汽车产品缺陷的当然证据。
3、法律存在漏洞,不适当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部分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过程中不适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汽车产品生产者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若无法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结合上述两法的规定分析,原告与被告关于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明确,规定了产品存在缺陷时被告需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但未明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举证责任倒置属于特殊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适用的,因此通常根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但由于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不适当,往往直接要求被告承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