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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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租租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法律责任

房产出租租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法律责任

房产出租租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法律责任在房产出租行业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租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房屋遭受损坏,给房东和其他租客带来麻烦和风险。

那么,租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定义和范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是指租客未经房东同意,私自对房屋的内部或外部结构进行改动的行为。

这种改动可能包括拆除隔断墙、改变房间用途、扩建阳台等。

虽然改变房屋结构的方式各不相同,但核心问题是租客违反了租赁合同及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了未经许可的改造。

二、租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法律风险1.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客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房东有权要求租客赔偿,包括修复费用、损失赔偿等。

2. 违反规章制度:租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可能违反相关的规章制度,例如城市规划、建筑安全等法规。

如果被相关部门发现,租客可能会面临罚款、强制恢复原状等处罚。

3. 安全风险: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可能导致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租客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面临刑事责任。

三、房东应对租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应对之策1. 合同约定: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房东可以明确写明租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违约责任,约定相关的赔偿和处罚措施。

2. 监管和检查:房东需要定期巡视租赁房屋,及时发现租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制止。

3. 提前沟通:如果发现租客有意改变房屋结构,房东应及时与租客进行沟通,并就其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商议。

若确实有必要进行改动,应当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四、租客应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可能面临的后果1. 赔偿责任:租客需要承担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导致的修复费用、损失赔偿等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结算。

2. 还原原状:租客应当按照房东的要求,在租期届满或提前解约时,自费将房屋恢复至原状,包括拆除擅自增加的墙体、设备等。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办法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办法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管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盘活存量用地,提升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的转型发展,加快城市有机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条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利用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确定房屋用途的行为。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一)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二)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功能相互调整或增加物流功能;(三)其他同一土地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一)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环境保护、卫生、交通、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二)影响近期建设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三)或属已公布的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四)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五)属于邮政、电信、医疗、文化、体育、教育、民防等配套服务设施,改变用途后造成周边配套设施无法满足要求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需缴纳土地收益金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一次性缴纳,具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确定。

土地收益金计算方式:(改变用途后土地楼面价-原用途土地楼面价)×改变用途建筑面积×批准年限,楼面地价按照改变用途期限对应的地价进行评估。

不动产权证登记中有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且在相关资料中无具体明示的按以下核定:(一)商住综合用途房屋,如是垂直式建筑,底层按商业面积核算,其它按住宅核算;如属非垂直式建筑并且无法界定的,按本条第三款核算;(二)当土地用途有一项为工业(生产)的,宗地内所有建筑均按工业核算;(三)属于其他情形的,按土地用途中基准地价最低者核定其用途。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法条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法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市容局(行政执法局)《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

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消防部门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专有部分的用途教学文案

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专有部分的用途教学文案

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专有部分的用途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专有部分的用途【案情简介】:蔡某和余某为楼上楼下邻居,余某住18楼并先行入住。

19楼的蔡某装修时,楼下的余某发现自己卫生间的顶部漏水。

没过几日,余某家放在壁橱内的衣服受潮,卧室和客厅天花板开始滴水。

余某于是到蔡某家交涉,发现蔡某正在将主卧室改造成一个装有冲浪浴缸和电泵抽水马桶的超豪华宽敞卫生间,而将原设计的卫生间改作他用。

余某立即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立即向蔡某发出要求其整改的紧急通知。

但蔡某只答应解决漏水问题而拒绝整改,余某便将蔡某和物业管理企业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拆除卫生设施,恢复原状,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设计功能不同,对设计和施工的要求也不同,尤其是厨房和卫生间,地面须铺设特殊的防水层以免渗漏。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地方法规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包括改变水管、地漏、便器位置,增设卫浴设施等公共设施。

蔡某在没有防水层的部位安装洁具,其行为违反了法规的规定,侵害了余某的合法权益,给相邻方造成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余某要求蔡某恢复原状的请求,但驳回余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分析】: 1、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业主对其住宅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其可以任意处分其专有部分。

但该专有部分毕竟与同一建筑物上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有密切关系,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业主就其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不得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

例如,就专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时,不得进行。

租客违法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法律后果

租客违法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法律后果

租客违法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法律后果在房地产租赁市场中,租客和房东之间的权益和责任是由租赁合同来明确规定的。

正常情况下,租户应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所租房屋,并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目的。

然而,有些租客可能会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本文将介绍租客违法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首先,租客违法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违约。

在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房屋的使用目的,例如居住、办公或商业等。

如果租客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房东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租客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房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等。

其次,租客的行为可能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某些地区,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屋的具体使用用途,例如住宅区、商业区等。

租客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商业用途,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租客可能需要面临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此外,如果改变房屋用途导致安全隐患或违反环保要求,租客还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外,租客违法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还可能引发其他的法律纠纷。

例如,如果租客将住宅改为办公用途,可能会给周围居民带来噪音、交通拥堵等问题,导致邻里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纠纷。

此外,如果房屋改变的用途违反了物业规定,租客可能会面临物业公司的处罚或诉讼。

因此,租客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房屋,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对于房东而言,租客违法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也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

首先,房东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例如,租客将住宅改为办公用途,可能导致租金减少或者无法继续出租。

此外,房东可能面临相关部门的处罚或违建拆除等问题。

因此,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使用目的,并尽量采取措施避免租客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租客违法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法律纠纷。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租客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避免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目的。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法条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法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市容局(行政执法局)《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

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消防部门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专有部分的用途

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专有部分的用途

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专有部分的用途【案情简介】:蔡某和余某为楼上楼下邻居,余某住18楼并先行入住。

19楼的蔡某装修时,楼下的余某发现自己卫生间的顶部漏水。

没过几日,余某家放在壁橱内的衣服受潮,卧室和客厅天花板开始滴水。

余某于是到蔡某家交涉,发现蔡某正在将主卧室改造成一个装有冲浪浴缸和电泵抽水马桶的超豪华宽敞卫生间,而将原设计的卫生间改作他用。

余某立即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立即向蔡某发出要求其整改的紧急通知。

但蔡某只答应解决漏水问题而拒绝整改,余某便将蔡某和物业管理企业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拆除卫生设施,恢复原状,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设计功能不同,对设计和施工的要求也不同,尤其是厨房和卫生间,地面须铺设特殊的防水层以免渗漏。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地方法规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包括改变水管、地漏、便器位置,增设卫浴设施等公共设施。

蔡某在没有防水层的部位安装洁具,其行为违反了法规的规定,侵害了余某的合法权益,给相邻方造成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余某要求蔡某恢复原状的请求,但驳回余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分析】:1、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业主对其住宅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其可以任意处分其专有部分。

但该专有部分毕竟与同一建筑物上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有密切关系,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业主就其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不得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

例如,就专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时,不得进行。

2、业主装修装饰行为的限制。

物权法实用案例: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纠纷案

物权法实用案例: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纠纷案

物权法实用案例: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纠纷案【案例分析】原告张先生是上海市某小区的业主,他拥有一套位于一楼的住宅。

2019年,张先生将住宅改为了经营性用房,开设了一家小型咖啡店。

然而,这一举动引起了邻居们的不满和投诉。

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向张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停止经营行为并恢复住宅用途。

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张先生认为自己有权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拒绝了被告的要求。

被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停止经营行为并恢复住宅用途。

【案例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张先生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依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而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已多次通知原告停止经营行为并恢复住宅用途,但原告仍拒绝履行。

最终,法院判令原告张先生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恢复住宅用途。

如逾期未履行,被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本案例涉及到物权法中关于住宅用途变更的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77条,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在本案中,原告张先生在改变房屋用途时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也对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在多次通知原告无效后,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和业主权益。

【法律法规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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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市容局(行政执法局)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设置在门窗、阳台内侧。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护墙。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

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
(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消防部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税务部门
房东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
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其他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要求他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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