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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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的Eqv、Idt和Neq分别代表什么

标准中的Eqv、Idt和Neq分别代表什么

标准中的Eqv、Idt和Neq分别代表什么Idt指的是等同采用Eqv指的是等效采用Neq指的是不等效采用在国际导则21中规定的3种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即等同采用、等效采用、不等效采用。

(1)Idt等同采用。

国家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仅有或没有编辑性修改。

根据ISO/IEC导则21的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

如纠正排版或印刷错误;标点符号的改变;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指示,等等。

可见,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

(2)Eqv等效采用。

国家标准等效于国际标准,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

可见,等效采用就是技术内容上有小的差异、编辑上不完全相同。

所谓技术上的很小的差异,1SO/IEC导则21中定义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小的技术差异是指,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而在国际标准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

如,奥地利标准ONORMS 5022内河船舶噪声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荐格式,而相应的国际标准ISO 2922中没有此内容。

(3)Neq非等效采用。

国家标准不等效于国际标准。

这是ISO/1EC导则21中规定的第三种等效程度。

非等效采用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的重大差异?在ISO/IEC导则21的补充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等效程度的标记》中,都明确规定了重大技术差异或不等效于国际标准所包括的几种情况:ISO/1EC导则21中指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重大技术差异,指国家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

导则中同时指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的情况下,虽然国家标准制定时是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标准相适应,但不能使用"等效"这个术语。

在1SO/1EC导则21的补充件中指出,包括以下3种情况:①"国家标准包含的内容比国际标准少",国家标准较国际要求低或选国际标准中部分内容。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1998.12.24生效日期:1998.12.24第一条为了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际交流,规范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四条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引用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

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B/Z”构成。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顺序号和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数字)构成:GB/Z代号×××××顺序号—××××发布年号第七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GB/T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的有关规定办理。

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其他有关文件中,用“GB/Z”注明。

第八条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写,参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

其中:(一)指导性技术文件中,凡提及“指导性技术文件”自身时,采用“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方式叙述。

(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前言中,还应当说明需要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理由,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编号和名称及其采用程度。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4•【文号】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1.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物的生命的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家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doc 6页)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订,下同)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第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称。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四条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五条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示例:GB×××××-××××/ISO×××××:××××。

标准采用解释

标准采用解释

1.等同采用。

国家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仅有或没有编辑性修改。

编辑性修改。

根据ISO/IEC导则21的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

如纠正排版或印刷错误;标点符号的改变;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指示,等等。

可见,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

2.等效采用。

国家标准等效于国际标准,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

可见,等效采用就是技术内容上有小的差异、编辑上不完全相同。

所谓技术上的很小的差异,1SO/IEC导则21中定义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小的技术差异是指,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而在国际标准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

如,奥地利标准ONORMS 5022内河船舶噪声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荐格式,而相应的国际标准ISO 2922中没有此内容。

等同identical 国家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即a)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完全相同,或者b)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但可以包含规定的小的编辑性修改。

“反之亦然原则”适用。

修改modified 国家标准“修改”了相应的国际标准,即允许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技术性差异,并对技术性差异进行清楚地标识和解释。

国家标准在结构上与相应国际标准相同,但如不影响对两个标准的内容进行比较,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修改”的标准还可包括“等同”条件下的编辑性修改的内容。

“反之亦然原则”不适用。

非等效not equivalent 国家标准“非等效”于国际标准,即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体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也没有进行清楚地标识。

这种一致性程序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重点说明:新的“采标”规定中去除了“等效采用”;就是说现在“采标”指的是“等同”和“修改”;没有等效的说法了。

请注意!!!!1、按照GB/T20000.2发布前的规则为等同(idt)、等效(eqv)、非等效(neq)。

2、GB/T20000.2--2001发布后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为:等同(IDT)、修改(MOD)、非等效(NEQ)三种。

国际标准ISO系列标准和使用指南之一

国际标准ISO系列标准和使用指南之一

国际标准I S O系列标准和使用指南之一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国际标准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选择和使用指南(之一)1987年3月15日第一版绪论组织绩效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其产品或服务的品质。

顾客对质量的期望日趋严苟,已蔚为全球性之趋势。

伴随这一趋势,已形成一种共识,即为达成并维持良好经济绩效就必需不断改进质量。

多数组织(工商界或政府机构)生产一产品或服务,着意于满足顾客之需求。

该项需求常转化成“规格”。

如果规格上有所缺失或设计及制造产品或服务之组织系统有所不当,则技术性规格本身就难以保证可满足顾客一贯之要求。

因此,势必开发品质系统标准及各项准则,以完成技术规格中所订定相关产品或服务之要求。

此一系列国际标准(含ISO9000至ISO9004)即是将这方面众多且不同国家的方法合理化的一项具体表现。

一个组织之质量系统深受组织目标、产品或服务以及组织特有之实务等所影响,因此,质量系统亦随组织不同而有所不同。

附件中列有质量系统要项对照表以供参考。

1.适用范围本国际标准之目的为a)澄清主要质量观念彼此间的区别与相互关系(参阅条款4),以及b)提供一系列质量系统国际标准的选用指南,俾可用于内部质量管理(ISO9004),以及用于外部质量保证(ISO9001,ISO9002,与ISO9003)(参阅条款5至8)。

备注:本系列国际标准(ISO9000至ISO9004)的目的不在于将组织所实施的质量系统予以标准化。

2.参考资料ISO8402质量—词汇ISO9001质量系统—设计/发展,生产,安装与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注1)ISO9002质量系统—生产与安装的质量保险模式(注1)ISO9003质量系统—最终检验与测试的质量保证模式(注1)ISO9004质量管理与品质系统要项—指导纲要3.定义本国际标准适用ISO8402中所列各项定义。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的通知

Focus聚焦I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导读为做好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

现本刊全文刊登。

膝寸卜9般渕』& 0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加快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做好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1抓好重点领域采标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应对重大公共事件、满足进出口贸易需求,促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的采标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1)农业和食品肥料、土壤质量、饲料、农药、动物卫生、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水产、竹藤、木材、人造板、粮油、肉禽蛋制品等领域。

(2)消费品纺织品、家用电器、照明电器、家具、服装鞋帽、化妆品和日用化学品、儿童用品等领域。

(3)装备制造业通用共性技术、基础零部件、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宇航技术及其应用、航空器、船舶、牵引电气设备与系统、汽车、智能运输系统、农业机械、工程机械、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领域。

(4)信息技术与电工电力区块链、物联网、信息安全、半导体器件、超导、平板显示器件、电工电子产品及可靠性、电线电缆、电力电容器、电力电子系统和设备、10聚焦I Focus电力系统管理及信息交换、太阳光伏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等领域。

(5)新材料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先进建筑材料等领域。

(6)服务业金融、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风险管理、项目管理、印刷等领域。

(7)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医疗防疫、法庭科学、个体防护、消防、地理信息、城市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采用国际标准解析

采用国际标准解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采标程度: 等同采用 idt IDT 修改采用 mod MOD 非等效 neq NEQ ★ GB/T 20000.2-2001《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2 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
5
2.2 采标的鼓励政政策和措施 ◆ 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 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 ◆ 优先考虑评定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和审定 免检产品; ◆ 为企业提供标准资料、咨询服务、最新的 信息以及有关的资料; ◆ 国家实行采标产品标志制度; ◆ 优先考虑评审“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9
3 采用国际标准(简称采标)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 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 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 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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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本原则 1 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2 应遵循国际惯例。 3 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4 制定我国标准应以相应国际标准为基础。 5 优先采用国际通用基础标准、试验方法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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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重新起草法 修改采用(包括非等效)时采用的方法。 重新起草法实际上是根据国际标准的内容 和结构顺序按照GB/T 1.1的结构及表述方法重 新用中文编写,要求条款中的文字按中文习惯表 达出来,避免生涩难懂的西式文字。
19
五 上海市对采标产品的管理 1 统计管理 (现已停止) 企业将已采标产品登记上报,列入 《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目录》即已 列入了统计采标的范畴。
16
1.3 非等效 (NEQ) 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 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 也没有被清楚地标识。 “非等效”还包括在国家标准中只 保留 了少量的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 情况。 “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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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的格式: (1)对编辑性修改,用“国家注释:”; (2)对技术性修改,用“国家差异:”。 5.1.3 所有技术性修改和编辑性修改也可以用黑底线标出,然后把有关解释和说明以附录形 式给出。 5.2 对其它国际标准的参考 5.2.1 如果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中的在参考文献目录中包括其它国际标准,则不管这些标准是 否对此采标文本有效,也不管它们是否已被采用作为国际标准,此参考文献目录应在采标文
采标文本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的不同。 2.4 改变措词
在采标文本中,用本国通用的单词或语句代替相应国际标准中的某些单词或语句。 例如在某些国家里用电梯(elevators)代替电梯(lifts)。 2.5 文本结构 文本中条款、分条款、段落、表格、图表、附录的排列顺序。 3 采标程度(一致程度) 3.1 为把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相比较,迅速明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对它们之间的一致 程度进行标识是必要的 由于采用国际标准时情况各异,把采标程度过份详细的划分没有实际意义。在本指南 中, 把采标程度分为三类。为找出采标文本与相应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必须对它们的全部内容 进行点对点的比较。 当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等同 (段落“3.2”)或仅对国际标准作了某些修改 (段落“3.3”) 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国家标准采用了相应的国际标准。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使透明度得到保证。保证标准的透明度是促进国际贸易的基本条件。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两个标准化团体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各自仅作了一些他们认为 很小的修改,这些修改也可能会迭加在一起从而导致两个采用同一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相互 不可接受。而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则可以完全避免上述问题。 3.2 国家标准满足下述条件时,采标程度是“等同” A.技术内容、文本结构和措词相同,或者 B.技术内容相同,但可能包含下述少量编辑性修改: (1)用小数点“.”取代小数点“,”; (2)对印刷错误(如拼写错误)的改正; (3)取消用 2 种官方语言出版的标准中的一种语言; (4)把对相应国际标准的修订和勘误包括在内; (5)改变原国际标准名称与现国家标准名称一致; (6)在文本中用“本国家标准”取代“本国际标准”; (7)如果采标国家使用不同的计量系统,出于信息目的,换算单位制量值。 3.3 按下述条件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采标程度是“修改” 在采标时,允许对相应国际标准作技术性修改,但必须予以清楚地标明并给出解释。采 标文本应在结构上与相应国际标准相同。对文本结构的修改只有在不影响对两个标准 (国家 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很容易进行比较的条件下,才是被允许的。为了保证透 明和溯源,强烈建议 1 个国家标准仅采用 1 个国际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在一个国家标准中 采用几个国际标准可能也是适宜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用表格形式对所作的修改作出标 识和解释,使用户能够很容易地对涉及的标准内容进行比较。 对国际标准做的修改可以包括“3.2”中所述的编辑性修改,同时还可以包括下述修改: (1)国家标准的内容少于相应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仅用于此国际标准所适用的几种情况 中的一种情况。 (2)国家标准的内容多于相应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比相应的国际标准要求更为严格,增 加了新的内容,如附加实验等。 (3)国家标准中提供另一种替代选择。国家标准中提供一个相同地位的替代条款,即它 能够作为国际标准规定的某款的替代条款。 (4)对国际标准中的部份内容作了修改,即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部分内容是相同的 , 部分要求是不同的。
采用国际标准指南
为促进我国采标工作,现将 IEC/ISO 最近起草的《采用国际标准指南》译出介绍如下, 供国内有关领导和标准化工作者参考。
——译者
0 序言 0.1 本指南提供了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方法以及采标程度的标识方法,从而提高各国 采用国际标准以及标识采标程度的一致性。对采标程度以及对与国际标准的差异采用统一方 法进行标识将有助于各国之间的交流,避免采标上的模糊混乱,促进国际贸易。 0.2 目前,国际标准在国家级别的标准上广泛采用,被生产厂、贸易组织、采购方、消费 者、检测试验室、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方面广泛使用。
本中保持不变。 5.2.2 如果参考文献目录中所列国际标准已被采用作为国家标准,则应在采标文本的前言或 序言中予以说明,并给出相应国际标准的编号。
同样,若所列国际标准没被采标,则也应予以说明。说明这类关系的通常作法是在前言 中用表格给出所有参考文献目录中的国际标准状态。 6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的编号方法 6.1 如果国际标准被全文采用,采标程度是等同,则可采用单行或双行编号格式
由于国际标准通常是全球工业界、研究人员、消费者和法规制定部门最好经验的结晶, 反映了各国的共同需要,因此,采用国际标准是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基础之一。这一点 已在 WTO/TBT 中被充分肯定。
但是由于地域、国家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技术等原因,在有些情况下,完全采 用 国际标准是不实际的。因此,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条件下,WTO/TBT 允许国家标准与相应国 际标准存在差异。 0.3 如果国家标准的文本结构和版式与相应国际标准不同,则在采用此国际标准时难度就 会增大。因此建议各国应尽可能按 ISO/IEC 导则第三部分的规定起草和编写国家标准。
这也包括在国家标准中仅采用了相应国际标准中的少量条款,或少量重要条款。 注:这类采标程度属于没有采用国际标准。 4 采标方法 本条款给出的采标方法适用于前 2 种采标程度(段落“3.2”和“3.3”)情况。 不管用什么方法采标,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均应把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明确标出。通 过“封面方法”或“再版方法”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在采标文本的显著位置标出相应国际标准的 编号、名称、出版日期以及采标程度。 当采用国际标准时,应把该标准已出版的全部修订和技术更正包括在内。 注:对采用该国际标准以后出版的修订和技术更正应尽快采用。 4.1 批注方法 4.1.1 如果负责国家标准制定的机构声明某国际标准具有与国家标准同等地位,则应发布批 注公告。每个批注公告只能涉及一个国际标准。 4.1.2 批注公告可以给每个批准的国际标准一个特定的编号,也可用该国际标准原有的编 号。 4.1.3 批注公告应作为独立文件刊登在官方刊物上。 4.2 封面方法 4.2.1 当采标程度是“等同”或“修改”时,可以在国际标准上加国家标准封面出版。在封面上 应印有国家标准编号。 每个封面只能用于 1 个国际标准。 4.2.2 应把采标信息包括编辑性修改等内容刊登在封面上。技术性修改及修改原因应作为附 件给出。 4.2.3 封面方法的优点是不需要重复印刷,只需把印有国家标准编号的封面附在相应国际标 准文本上即可。 4.3 再版方法 4.3.1 再版方法包括重印(“4.3.2”)、翻译(“4.3.3”)和改写(“4.3.4”)。 4.3.2 重印。 4.3.2.1 把国际标准作为国家标准重新印刷出版。 此国家标准可包括下述内容: (1)国家标准序言; (2)译文; (3)此国际标准的技术勘误和/或修订; (4)编辑性修改或技术性修改; (5)采用此国际标准的信息。 4.3.2.2 采用此国际标准的信息应包括下述内容: (1)国际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出版日期; (2)对本国家标准负责的国家团体(技术委员会); (3)编辑性修改的详细内容; (4)技术性修改和文本结构改变情况以及解释。
4.3.2.3 也可以把技术性修改或其它有关信息直接标注在此国际标准相应条款旁边,但标注 的内容与原条款必须能够被清楚地区分开来。 4.3.2.4 为与已存在的国家标准系列一致,此国家标准名称可以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不同, 但必须把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名称也同时印在封面上。 4.3.2.5 应把在采用此国际标准之前已出版的相应技术勘误和修订包括在采标文本之内。 4.3.3 翻译(带或不带原文)。 4.3.3.1 如果国家标准是相应国际标准的译文,则可以用一种或二种语言 (即包括一种 IEC 官方语言)出版。 4.3.3.2 以一种语言出版的国家标准,如声明与某国际标准相同,则表示此国家准与此国 际标准的译文完全相同。 4.3.3.3 以二种语言,即以 IEC 官方语言及另一种语言出版的国家标准可以注明以哪种文字 文本为准。若不注明,则表示二种文字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4.3.3.4 无论是以一种还是二种语言出版的国家标准都可以用标注方式注明对相应国际标 准的编辑性修改和 /或技术性修改。这些标注应放在所涉及条款的后面,并在国家标准序言 或前言中指出。 4.3.3.5 以一种语言出版的国家标准应标明它是哪种 IEC 官方语言文本的译本。 4.3.4 改写。 4.3.4.1 如果一个国际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出版,且此国家标准不是此国际标准的翻版,则称 为改写。 4.3.4.2 如果一个国际标准被改写为国家标准,则不管此国家标准是否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差 异,均应声明此国家标准是改写。如果此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差异,则应按段落“5” 中的规定把差异标出。 4.3.4.3 虽然改写是采标方法之一,但这种方法难以对国家标准和相应国际标准作清楚的比 较,一致性程度(即采标程度)也难以确定,与其它国家的相应国家标准的一致性也难以确定。 4.4 采标方法的选用 4.4.1 若采标文本中没有编辑性或技术性修改,则段落 “4.1”至“4.3”中的任一种方法都是适 宜的。对使用 IEC 官方语言的国家,建议采用重印(“4.3.2”)方法。对于使用非 IEC 官方语言 的国家建议采用原文后面附上译文的方法。 4.4.2 若有编辑性或技术性修改,建议采用重印 (“4.3.2”)方法,或翻译(“4.3.3”)方法,并把 修改内容标注在文本中或写在前言中。 5 对编辑性修改和技术性修改的标识方法 5.1 总则 5.1.1 如果采标文本仅作了很少量的编辑性或技术性修改,则有关信息可以放在前言或序言 中。 5.1.2 在文本中,所有技术性修改和编辑性修改应用方框或黑底线标注在所涉及的条款后 面。
(1)单行格式: 国家标准号+IEC 编号 例如 GB×××××IEC××××× (2)双行格式: 国家标准号 IEC 编号 例如:GB×××××
IEC××××× 6.2 对采标程度是修改的文本,只允许使用国家标准编号 7 采标程度的标定方法 7.1 采标程度及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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