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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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202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202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防治水土流失问题,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包括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水土保持措施选取、方案制定和审核、实施监督以及效果评估。

正文:一、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1.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规模和施工期限。

2.对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资源和水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

3.评估项目对水土保持的影响程度,确定项目水土保持等级。

4.制定项目水土保持目标和监测指标。

5.分析项目可能面临的水土保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选取1.根据项目特点和水土保持等级,选择适当的水土保持措施。

2.考虑各种措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选择最优方案。

3.确定各项措施的实施方法和时间节点。

4.制定相应的资源保护和管理措施,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5.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对措施的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三、方案制定和审核1.根据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方案。

2.编制方案书,包括方案的目的、原理、措施和计划等。

3.方案分阶段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由专业机构对方案进行评估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5.经过讨论和修改后,确定最终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实施监督1.项目实施过程中,设立专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2.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效果。

3.对施工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水土保持意识和技能。

4.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履职尽责。

五、效果评估1.项目竣工后,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2.对水土保持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统计和分析。

3.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和完善方案的建议。

4.探讨水土保持措施在其他类似项目中的推广应用。

5.总结水土保持工作经验,为未来的项目提供参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635-5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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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方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的生产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虽为国家经济进展带来了巨大的裨益,但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尤其是水土保持方面。

由此,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与实施显得尤为紧要。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必要性水土保持是指保护土壤和水资源、维持生态平衡以及推动可持续经济和社会进展的一项基本工程。

在生产建设项目中,尤其是在土地利用和土石方工程中,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要求特别高。

在这个过程中,水土保持方案的订立是第一步,也是特别紧要的一步。

订立水土保持方案,有助于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降低自然祸害、降低生态保护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的效益。

订立好的水土保持方案引导着整个工程的实施,对其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起到了至关紧要的作用。

当然,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也同样紧要,必需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加以落实。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方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需要全面审查和了解项目所在的自然环境和生态情形,对其土石方工程和相关用地等情况进行认真调研,以便更科学、更实际的考虑各种因素。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技术及审批报批手续。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内容及要求(1)项目概况该部分重要阐述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工程的背景,包括建设的目的、范围、地点、规模、内容等,同时必需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等相关规定及需遵从的要求,为后面的工作指出明确方向。

(2)项目分析该部分是方案编制的核心内容,重要分析项目的特点、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和对环境的影响等,分别对土壤、水体、大气、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以提出可行性较大的方案。

(3)水土保持考察水土保持考察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紧要环节,可以考查土壤性质、地形地貌、地表覆盖度、雨量、气温、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建设等实在影响生态环境的因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docx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docx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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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七)办事条件
2、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政策 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 通过相应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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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八)申请材料
征求意见稿: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 法》(征求意见稿)(2012年3月28日向全社会发 布了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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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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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水 1 土保持方案审批
申请
原件
2
纸质
2
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
原件
2
纸质2份 电子1份
要求相关人 员必须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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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八)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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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三)办理依据 水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 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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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 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 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 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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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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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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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1995年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水利部令第 24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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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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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七)办事条件 1、申请人条件 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 审批范围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行 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010-63547278;jubao@
(十九)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水利部网站 或电话01063208000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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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一)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需水利部批复的 非水利水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工作
•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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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三)专家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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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三)行政部门代表打分表
讲!
再见,see you again
(一)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两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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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一)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一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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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一)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一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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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一)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一稿制)
•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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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三)办理依据 水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
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 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 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 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2、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
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
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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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2、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
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
件和 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电话010632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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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水利部纪检组监察局,电话:
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
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 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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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
(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需水利部批 复的大型水利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水利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需水利部批
复的水电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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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一)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两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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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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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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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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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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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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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1、新办 按基本流程办理。 2、申请变更 办理方式同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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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十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 知申请人。其中,组织技术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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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
2、信函接收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00;下午13:30 -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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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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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依据 水保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 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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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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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 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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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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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 内容提纲
一、 水利部方案管理办法 二、 水利部方案审批服务流程 三、 水利部方案审查程序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一、水利部方案管理办法
16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02年 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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