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5月2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财政、审计、统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四)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15•【字号】桂政发[1994]159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年11月15日桂政发〔1994〕159号)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现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范围行政性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主要有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收费。
主要有专项事业性收费、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各种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分批纳入财政预算内进行管理:(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要求,第一批先将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入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一)。
(二)对于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按规定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就地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1997.1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一)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或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的行为;(二)依法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四)依法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五)依法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负有执行本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的驻桂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行政执法的时效,按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相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桂衔办发﹝2004﹞3号【发文日期】2004-09-01【实施时间】2004-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分局)、农业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国家税务局、烟草专卖局,各隶属海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衔接机制成员单位名单》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办公室二○○四年九月一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规范、有效运行,增强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整规办、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衔接机制坚持相互尊重、不干涉成员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和积极配合、促进执法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衔接机制逐步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工作协调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等内容,不断增强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与配合,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的顺利、有效衔接。
第四条 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衔接机制的各项工作中,应当遵守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规定和制度要求,对接触、了解的其他成员单位的涉密文件或事项,应当严格保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桂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4号2012年4月28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土地和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但是,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部分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仍比较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加强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意义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深入贯彻落实“保发展、保红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共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实现土地、矿产资源“大家管、大家用”管理格局,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09•【字号】桂政发[1996]66号•【施行日期】199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8月9日桂政发〔1996〕66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后的又一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产生深远影响的基本法律。
《行政处罚法》总结了我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实践,并按照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对行政处罚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实施方案,为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
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构都要以积极态度,认真抓好学习和干部的培训工作,使干部了解、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同时,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部门的工作实际,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搞清理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方案》中已作了具体部署,请各地各部门按要求尽快组织实施。
当前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切实抓紧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1996年10月1日后,规范性文件不得再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21号)和《桂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浔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推动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三项制度”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一)强化事前公开。
2019年6月底前,统筹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
2019年6月底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各级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和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的统筹编制、调整公布、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权力事项,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责任事项。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是指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体负责本级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对权责清单实行“一表两单”、动态管理。
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包括对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及通用目录的动态调整。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不得作为行政权力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调整的权责清单及通用目录,一般包括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承办的内设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免责事项、备注等要素。
第五条除保密事项外,按程序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各单位门户网站、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为本单位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权责清单的编制、动态调整、公布工作,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中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权责事项;负责编制和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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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2.15
【实施日期】200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李兆焯
2001年2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把法定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人员,并保证合法、适当、及时履行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制度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六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实行垂直领导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其具体组织、指导、监督、直辖市工作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章人民政府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领导责任:
(一)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
(二)依法确认和划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及时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矛盾或者问题;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制度;
(四)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
(五)依法接受监督,并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强与司法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
协调。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下列依法决策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发布程序;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坚持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和分管领导审核,重大、复杂的具体行政为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三)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各项社会事务。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下列监督检查的责任:
(一)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全面听取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情况报告,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正确实施下列制度:
(一)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管理制度;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
(四)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
(七)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
(二)应当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或者不及时立案、撤案;
(三)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裁定;
(四)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查处而不予纠正、查处;
(五)其他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二)违法以拘传、拘禁、拘留、收容教育等方式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