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要件来源注意事项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保密工程不在网上进行申报,下载申请表填写。
1.填写的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并在括号内注明本次备案内容(规证附件中的单体名称)。
工程地址应与施工许可证中工程地址相一致。
2. 建筑面积(m2)/工程造价(万元)一栏: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填写建筑或装修面积,填写内容应与本次备案单体的建筑规模或规划验收注明的相一致(在施工许可范围内)。
工程造价与本次备案内容的合同价款相一致(在施工许可范围内)。
3.“工程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
4.“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核对,如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时,应出具变更单位的上级单位或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文件。
5.报送时间:由备案机关填写。
6.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7.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由建设单位书写1.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结构类型及特点,主要工程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分包)单位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情况;(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评价;(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包含: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应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参加,监督单位到场进行监督;验收日期必须与监督报告中的竣工日期一致;应注明无障碍设施验收情况(2005年1月25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验收情况(2010年3月1日后办理规划许可并在规划许可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情况(2010年后竣工的集中供暖的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工程分包项目依法招标及备案情况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的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
一、准备工作。
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首先是收集整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记录等。
其次是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的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在完成准备工作后,需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相关资料和报告等。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三、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
验收人员将对工程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安装、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等各个方面。
同时,还将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进行评定,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验收报告。
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将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对工程各个方面的评定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建设单位需根据验收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五、主管部门评定。
主管部门收到整改报告后,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评定。
如果整改合格,主管部门将颁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工程验收工作完成。
如果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需继续整改,直至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六、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将相关资料和证书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报告、合格证书等。
备案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全部结束。
总结,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流程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主管部门也需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

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之后,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由相关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功能、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定的程序。
下面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一、准备工作1. 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在工程项目接近完工时,相关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并提前通知各相关方。
2. 编制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单位应准备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材料清单、验收记录等。
二、竣工验收申请1. 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安排验收组: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确定竣工验收组成员,并安排验收人员。
三、现场验收1. 现场检查:验收组成员到达工程现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完工情况、安全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
2. 检测验收:对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等进行必要的检测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文件审核1. 审查资料:验收组成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完整准确。
2. 确认合规:确认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等符合合同要求和国家标准。
五、验收结论1. 合格验收:若工程项目符合相关要求,验收组应出具合格验收意见,并签署验收书。
2. 不合格处理: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并延期验收或者重新提交资料。
六、整改复验1. 整改通知:对于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整改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 复验结论:验收组重新对整改后的工程项目进行复验,确认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七、竣工报告1. 出具报告:验收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情况、验收结论、整改情况等。
2. 归档存档: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归档存档,作为工程项目竣工的重要文件。
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流程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才能有效地防范和解决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组织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组织(一)统一标准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如下: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住建部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内容。
(三)北京市规定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四个阶段: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预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和组织如下;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2.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完工报告: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完工报告,报告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过程、工程质量自评估等信息。
2. 工程预验收:在提交完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工程预验收。
预验收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标,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提交验收申请: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联合验收申请。
同时,需提交验收事项对应的各项材料,如竣工图、质量保证资料、施工记录等。
4. 联合验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主要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5. 出具验收意见:联合验收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出具验收意见。
如果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可以领取竣工验收证书;如果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需要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6. 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才算正式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流程以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准。
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工程顺利验收。
北京市联合竣工验收指南(2019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201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共北京市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第6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第118号)、《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9〕3号)。
适用范围:由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参加。
必备条件: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成建设;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具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按要求完工;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办理方式: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单位网上申请,建设工程信息共享;建设单位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后,各专项验收管理部门或市政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实体验收。
办理部门: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档案部门以及自来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专业服务企业。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1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市及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所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在收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提交的验收合格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程一、总则1.1 目的本规程旨在规范和统一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
1.3 定义1.3.1 竣工验收指建筑工程全部完成,具备相应使用条件,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
1.3.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指责任单位为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1.3.3 监理单位指经有资质的监理机构,从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机构。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2.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检查。
2.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
2.3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给排水及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检查。
2.4 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监理单位备案。
2.5 如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再次验收。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3.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3.3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工作。
3.4 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5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交流与协作,共同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和处罚4.1 对于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建筑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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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 (DBJ01-90-2004)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 验,填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记录》,并向监理单位报 送《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提交规定的资料,经 监理工程师签认并同意验收。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同意 正式验收的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 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填写《单位工 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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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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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对象: 仅对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应包括按照相
关工程质量施工验收标准对消防系统检测、水质检 测、防雷接地系统检测、分户验收、室内空气质量 等检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对象:
不仅是工程质量,还应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规划、环保、消防、档案、无障碍设施、小区配 套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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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合构照市说明: 1.无障碍设施验收,主要是设计验收。 2.节能验收,设计要有复核,验收后填写专用表。 3.水电气热的验收,主要是检查是否符合备案(公
示)的建设方案,应先进行验收。 4.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室内环境检测。 5.环境检测与环保验收是不同的。
《建筑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 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 企业应当修复。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其中的 一部分,既可在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之前单独进 行,也可在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时一并实施。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7.9.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资料、主要建 筑设备、系统调试、安全和功能检测、主要功能抽查等。 7.9.4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竣 工预验收报验表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总监理 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检查预验收,合格 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单位(子单 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 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单位(子单位)工程 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并报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建建 程专竣工 专织民 收地公住 验织住 物对《民 按
设设 竣项工程 项设用 产共宅 收施宅 (室规用 施
档单 案位 馆在 对组 建织 设竣 工工 程验 档收 案前 进, 行应 预当 验提
工验验建 验收收设 收,前、
验,设 收应计 合当、 格对施 后工工 ,程、 方无监 可障理 进碍单 行设位 单施在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 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 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 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
质 计及勘 量 变施查 检 更工、 查 通过设 报 知程计 告 书中单
进由位 行设对 了计勘 检单查 查位、 ,签设 并署计 提的文 出设件
说明: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
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 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
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
目勘查、设计负责人和勘查、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 审核签字。
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
有 完 整 的 技 术 档 案 和 施 工 管 理 资 料
构有 配工 件程 和使 设用 备的 的主 进要 场建 试筑 验材 报料 告、
建 筑
建 设 单 位 已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有 具符城 可有 的质建
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
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
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