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商标权法律问题
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在市场经济 中, 我们 常体会 到到品牌许可使用在商标 权 成 果的行为不构成销售 行为, 交付 加工成果 中的商标使用也
在贴 牌生产 中, 售后服务和产 品责任都 由定作人负责和 对产 品质量保证 条款或另行 签订售后服 务协议的原因所在 ; 而在 商标许可使 用关系 中, 被许可人在 自己生产的产品上贴 上 许可人许可使 用的商标 , 商标被 许可使用人有义务 保证其
否则承担法 律责任 , 若 如果商标所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同一注册商标既 知被 许可使用人不 得再使 用该商标, 将 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或已经不存在 , 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知 许可他人使用又转让给第三人 。 这种情况需分别对待 :
31转让在先。 . 许可在后
在转 让商标未核准之前又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三人使用 。 如果转让 已经公告, 受让人 从公告之 日起 获得商标专用权 ,
注 册商标 的许可使用 , 是注 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注册 商
OM 即 “ E, 贴牌生产 或定牌 加工”, 属于 以委 托加工形式
标 的部 分或全部使 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 的行为, 通常称为商 出现 的一种劳 务合 同关系 。 在这一法 律关 系中, 工方只有 加
标使用 许可合同或商标 使用许 可证 , 属于国际上流行 的许可 按照 委托 方的要求完成合 同 ( 约) 定生产任 务的义务, 契 规
这也就 是定作人与承揽人 之间的委 托加工合同中附加 二 次修 改 , 目前仍 与当今社会 经济发 展不相适 应 。 国现 行 承担 , 我
《 商标法》 对商标使用许可的规 定集 中在 《 商标法》 四十、 第 五十二、 五十九条和 《 商标法实施条例 》 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 但 这些规定对商标使 用许 可的类型、 同生效及无效条 件、 合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电子商务已成为企业开展商业活动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繁荣,企业商标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和市场声誉,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探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面临的挑战1、网络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在电子商务中,域名成为企业在网络空间的重要标识。
一些不法分子故意注册与知名商标相似的域名,以此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2、商标的网络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化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商标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发生,且形式多样。
例如,通过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在网页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宣传、利用关键词搜索技术误导消费者等。
这些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和追踪,给商标权人的维权带来了巨大困难。
3、跨境电商中的商标权保护难题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跨越了国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商标注册和保护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跨境电商中面临着复杂的商标权保护问题。
此外,跨境电商中的物流、支付等环节也增加了商标权保护的难度。
4、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困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大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删除、易复制等特点,使得其收集和认定变得十分困难。
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成为商标权保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新特点和新问题,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网络域名与商标的关系,规范域名注册和使用行为;加强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建立跨境电商商标权保护的协调机制,促进国际间的法律合作和交流。
2、加强商标监测和预警机制企业应加强对商标的监测,定期在网络上搜索与自己商标相关的信息,及时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商标侵权的研究与应对

商标侵权的研究与应对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承载着企业的声誉、形象和市场价值。
然而,商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因此,深入研究商标侵权问题,并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对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侵权的定义与表现形式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常见的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假冒: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2、近似侵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3、销售侵权商品:明知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而进行销售。
4、反向假冒:将他人的商品更换商标后再次销售。
5、网络侵权: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如域名抢注、网店侵权等。
二、商标侵权的危害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商标侵权会导致其市场份额被侵占,品牌形象受损,消费者信任度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期发展。
从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商标侵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合法经营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侵权容易导致其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无法获得应有的品质和服务保障,甚至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三、商标侵权的成因商标侵权现象的产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
从主观方面看,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商标权。
他们缺乏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不够。
客观方面,市场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执法力度的不足,以及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的某些漏洞,都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和隐蔽性也使得商标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和打击。
商标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商标 、知名商标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 等。联合商标 ,即某一商标 的所 有人对其生产或经营的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 服务 , 注册两 个或两个 以上 的的相类似的商标 ,则 这些 商标合 在一 起称 为联合 商标 。在联 合商 标 中,选作代表本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称为主商标 , 也是企业 实际使用 的商 标, 其他 的是为 了防止因商标相似而造成消费者困惑而注册 的 , 像某 一 商标主持人 同时注册 了跟其音相近 、相似等商标 ,旨在减少 同类 的竞争
和保 护 自己 。
下 ,人们的收入不断增加 ,生活水平 不断提 高,追求高 品质生活 的愿 望 日趋强烈 ,与此同时消费观也 有了新 变化 ,品牌 的知名 度越来越 多的影 响着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随着消费人群结 构的改变和扩 大 ,消 费群体的年轻化 ,年轻消费人群追 求新鲜 的消费理念促使 企业不 断创 新 从而抢 占市场 。消费者在关注产品本身质量 的同时 , 还 重视产 品的品牌 带来 的心理上满足感和成就感 ,这既是对产品的认 可 ,也是对 自我存 在 的肯定 。所 以,那些质量过硬 、牌子响亮甚至于有 明星代言的产 品能一 直激起消费者的购买欲 。 在这样环境下 ,企业对商标权保护的呼声 日益强烈 ,国家看 到了文 化软实力——企业品牌对经济 的巨大推 动作用 ,我 国从九 十年代 开始 , 逐渐打破商标权立法 的空 白,不断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使 我国法 律对商标权 的保护 日益完 善 ,这其 中主要 包 括 :1 9 8 2年 8月颁 布 的 《 商标法》 ,1 9 8 3 年颁布 的用来配合 《 商标法 》 实施 的 《 商标法 实施条 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的相关 的实 施细则 和有关规 定。这些 法律法 规在颁 布以后 ,随着社会 的发展与时俱进 ,不断发展 完善、修改 删减 ,以适应社会发展 的需要 。根据 中国国情的实际需要 ,我 国建立 了 具有中国特色 的 “ 双轨制” ,即司法和行政 双管齐下保 护我 国企 业的商 标权。 要 加强对 商标权 的保护 , 不仅要靠 国家权力机关 的立 法保护 ,还需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标与商标侵权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标与商标侵权在国际私法中,涉及到国际商标与商标侵权的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商标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国际私法中与国际商标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商标侵权的案例和解决方案。
一、国际私法中的商标保护原则国际商标保护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中。
这两个条约为商标在国际私法中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辅助手段。
《巴黎公约》作为最早的多边商标条约,旨在保护商标自由使用的权益,消除商标冲突,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签约国应确保对他国商标享有与自己国内商标同等的待遇,禁止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同时也规定了商标侵权的救济措施。
《马德里协定》则旨在简化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了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区的保护机制。
根据该协定的规定,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实现在多个缔约国的商标注册,简化了繁琐的商标注册手续。
二、国际私法中的商标侵权案例在国际贸易中,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以中国企业为例,由于国际化经营的扩展和知名品牌的形成,他们往往成为商标侵权的受害者。
以下是两个经典的商标侵权案例:1. 乐视控股案乐视控股是中国知名的互联网公司,其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誉。
然而,乐视控股在国际市场上遭遇到了商标侵权问题。
有一家国外公司使用与乐视控股商标相似的商标进行类似业务的经营,严重损害了乐视控股的商标权益。
乐视控股通过国际私法的途径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了乐视控股的胜诉,并对侵权人作出了巨额的经济赔偿。
2. 艾迪达斯案艾迪达斯是全球知名的运动品牌,其商标极具辨识度和市场影响力。
然而,有一家其他国家的公司注册了与艾迪达斯商标相似的商标,试图在国际市场上混淆消费者,侵害了艾迪达斯的商标权益。
艾迪达斯采取了国际私法的途径,通过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1. 引言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商标法的理解。
通过对商标法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商标权利的实际运作。
2. 商标法的核心原理2.1 监管功能商标法的核心原理之一是监管功能,即通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商标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防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2.2 专属权功能商标法还赋予商标拥有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的专属权功能意味着商标所有者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商标,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使商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巩固品牌地位和市场份额。
3. 商标法案例解读3.1 案例一:XX汽车公司与YY汽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在此案例中,XX汽车公司声称YY汽车公司在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根据商标法的原则和规定,判断YY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会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商标的视觉、声音和含义等方面。
法院会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会评估YY汽车公司是否有恶意使用商标,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2 案例二:ZZ餐厅与AA餐厅商标冲突纠纷在此案例中,ZZ餐厅声称AA餐厅在同一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冲突。
法院会通过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市场影响来判断商标冲突的存在与否。
法院还会考虑AA餐厅是否有正当理由使用类似商标,以及是否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的原则,法院将裁决是否需要AA 餐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或进行商标授权。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商标法的原理与案例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商标法的核心原理是监管功能和专属权功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商标侵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探讨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及其防范措施。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饮料生产商,其注册商标“清凉一夏”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B公司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销量,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其饮料产品上使用了与“清凉一夏”极为相似的标志。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A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案表明,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的商标侵权争议C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其注册商标“智慧生活”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D公司在推出一款新型智能手表时,使用了与“智慧生活”相似的标志。
C公司认为D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商标的相似度进行了仔细比对,并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等因素。
最终,法院认定D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其使用的商标与C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和听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此案提醒商标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商标的相似度和消费者的实际感受。
案例三:E公司与F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E公司是一家服装品牌,其注册商标“时尚先锋”在时尚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F公司为了提升品牌形象,未经E公司许可,在其服装产品上使用了与“时尚先锋”相似的标志。
E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F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E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判决F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志,并赔偿E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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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商标权法律问题
作者:潘振旭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
摘要:我国商标法从制定到经历2次修订后,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试从我国现行商标法所确立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公众对商标保护意识的偏差入手,提出关于我国商标法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权;问题;保护
随着21世纪,知识产权贸易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每一个人的生活无不与商标息息相关。
中国也从上世纪末买入世界十大商标注册大国的行列。
但大国并不代表强国,与国际商标历年的主要内容相比较,中国的商标法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各种问题。
本文试从立法以及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人手,提出建议。
一、商标法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标法的发展具有被动性
我国最早的商标立法是在清政府受外国的压迫下制定的。
这种立法可谓“先天发育不良”。
而中国对有关国际条约的加入遭遇国内商标法的制定。
在内容上,我国商标立法不仅是缺乏前瞻性的法律规范,同时在中国的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中,与TRIPS协议差距最大的,也属商标法。
(二)执法呈现“家长制作风”
所谓中国商标执法的“家长制作风”指的是我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权人的一揽子保护,几乎是到了无微不至的地步。
比如1999年国家商标局替32件中国驰名商标预留域名,而至今仍有一些驰名商标未申请域名,这种预留既没有撤销,也没有批给其他申请人。
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如果这种预留成为一种制度规定,那么那些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又要异议了,这是否违背了《巴黎公约》国民待遇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这种措施肯定不能成为一种制度性的规定。
(三)立法模式上“重义务,轻权利”
我国商标立法的思路是先将商标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工具,然后才是对商标私权的保护,这种“重义务,轻权利”的立法模式的着眼点不再于对私权的保护,而在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便于管理部门行使职权,导致在商标法中的行政管理内容较多。
2001年,为执行TRIPS协议,我国商标法进行了修订。
其目的在于缩小与世贸组织的差距,与《巴黎公约》、TRIPS协议相适应,从立法思路上强调了将商标权作为私权来管理,规定公民个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也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扩大了商标的构成要素,增加了立体商标和色彩商标的内容;将行政权至于司法监督之下;增加了保护地理标志的规定;提高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了堆商标侵权的查处手段,规定对侵权物品可以查封,扣押,没收,销毁等。
但从其全部内容来看,新修订的商标法与原来的商标法相比,依旧是行政管理多于司法管理,并且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还有所加强,比如赋予其查封,扣押权。
这些无问题体现出国家对商标保护力度不足,并且过于强调公权的因素。
(四)欠缺冲突规范
有关商标的冲突法立法规范过于笼统。
没有专门的商标法律适用规范,有关的适用也规定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规范中。
有关商标的法律适用在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也有没规定,也就是说,这些相关的适用问题还是依靠民法通则的规定来解决。
与日渐复杂的国际商标争议相比,这些规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二、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保护意识认知有误
商标法作为一种被动发展的自上而下的法律在我国实行,加之国家对于商标保护的诸多问题导致社会公众对于商标的保护意识必然存在偏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欠缺品牌国际保护意识
中国的许多老品牌企业目光短浅,为了眼前的利益放弃使用自己的商标,不少民族品牌在被外资收购之后已被人遗忘。
如南孚电池,自1999年起经多次转让,于2003年72%的股权落入吉列手中,中国第一的电池品牌已不再是民族品牌。
又如小护士,在被法国欧莱雅于2003年收购后,在市场上几乎消声灭迹。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中国名牌只重视国内发展,未及时到国外申请注册,导致被抢注的现象比比皆是。
此中典型如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几经周折,才重回企业。
(二)中国企业,个人的商标注册意识虽有所增强,但投机性严重,欠缺诚信意识
许多傍名人、傍名牌的商标注册非常流行,比如“流的华”、“阿迪王”这类商标不胜枚举。
意识到商标注册与商标赢利的关系是我国企业和公民的意识发展的进步,但诚信经营与把握商机是我国目前企业和个人观念上需要改进的问题。
(三)我国企业对商标侵权的司法保护意识相对较弱
大多数企业在遇到商标侵权后首选还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行政保护,而没有诉诸于司法保护的手段。
其原因有二。
一是相对于法院的审判程序,行政执法要简便的多。
二是企业缺少司法保护的意识,不会运用司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对商标法发展的建议
“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知识财产权与社会公众的教育权之间,在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虽然加入WTO之后中国承诺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我们的经济实力是否能够支撑我们像发达国家那样给予知识产权同样力度的保护还有待研究。
”至此,对我国商标法的发展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从立法上确立司法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
司法管理为主制度的确立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
在商标法的领域,也是如此。
正如王名扬教授所阐述的:
“司法审查之所以必要,不只是由于保障个人利益的需要,也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
行政事务大都专门,每一行政机关往往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忽略其他方面的法律。
然而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必须互相配合。
法院在司法审查时,是从法律整体考虑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是考虑某一机关所适用的法律。
司法审查的存在也是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协调法律的一致所必要。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仍是以行政审查、确权、保护为主,而商标权作为一项私权,一项民事权利,如果过多的对司法审查进行限制,将直接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
(二)加强社会公众的商标保护意识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商标保护意识的培养是重要的。
纵观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都已关注到对于提高商标保护意识的重要性。
比如2003年3月英国商标代理机构(ITMA)发起的名为“商标或者商业损失”的活动。
其目的就在于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商标的意识。
只有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保护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对品牌的国际保护意识,杜绝我国公众对注册商标的投机性心里及对诚信的欠缺。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两方面改进。
一方面尽快完善商标法的立法,建立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的机制;另一方面也应加强公众对商标权正确认识的教育。
以解决目前我国目前商标法施行中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