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备案)[2009]N3号-财产综合险
太保(备案)[2009]N16号-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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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九)水箱、水管爆裂;(十)盗窃、抢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的复函-保监函[2003]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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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保监函[2003]114号)
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苏发〔2002〕21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1996年7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非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与费率,中国保监会不负责解释。
三、《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银发〔199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因此,只有在保险标的发生爆炸时,方属于本保险条款“爆炸”的责任范围。
2003年1月13日
——结束——。
太保寿(2009)111号附件12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5.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额交清的权利…………………………………………………………………………5.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2)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113号-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太保(备案)[2009]N113号-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补贴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3df99d671ed9ad51f01df2d4.png)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补贴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住院补贴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给付住院补贴金,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的,住院补贴金给付的最高天数为60天;保险期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为90天(或双方约定的天数,但最高不超过180天),累计给付天数达到90天的(或双方约定的天数,但最高不超过180天),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五条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第六条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额第七条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它诊断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5、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6、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明;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国寿产险(备案)[2009]N2-财产综合保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2-财产综合保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ccdd5733ee06eff9aef8071a.png)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太保(备案)[2009]N161号-机身一切险、零备件一切险.
![太保(备案)[2009]N161号-机身一切险、零备件一切险.](https://img.taocdn.com/s3/m/cb1f0d235acfa1c7aa00ccab.png)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身一切险、零备件一切险及航空公司责任险条款鉴于被保险人同意支付保单中约定的保险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单所列明的责任限额、除外责任、条件及其他条款承担保险责任:第一部分1. 机身一切险1.1. 保障范围保险人将对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拥有、操纵、使用或负责的航空器在保单期限内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2. 失踪的航空器如航空器起飞后失踪,并且在十天后仍无任何消息,则将视为已经因本保单所保障的风险导致航空器发生损失,保险人同意赔付该航空器的协议价值。
1.3. 拆卸成本、救援开支及费用本部分保单也将保障:1.3.1. 即便没有损失发生,航空器因不可抗力或错误判断而降落于不能再次起飞的地点所发生的航空器拆卸的成本,以及从降落地点运输至最近适宜起飞机场的运输及重新组装的成本。
1.3.2. 为保障保险标的的安全,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救援开支和费用保险人应赔付部分,尽管保险人可能已经按全损赔付。
上述成本或费用将在本部分可能赔付的其他金额之外支付。
1.4. 维修成本如果发生被保险航空器的损坏,保险人将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支付维修的成本。
维修成本包括进行维修所需人员、材料、工具和设备往返维修地点的运输成本和/或航空器或受损部件往返维修地点的运输成本。
运输应以最可行的方法通过水陆运输或空运。
如果由被保险人对受损发动机进行维修(包括本部分1.3.1.款下进行的工作),可按实际支付的工资另加250%计算工时费,或由被保险人选择,按照被保险人当时的平均工时费用标准计算工时费。
材料费用应为材料实际重置成本(加上与交付至被保险人基地有关的保险和运输成本)加上适用的进口关税。
航空器维修的成本也可包括必要试飞的成本,重新获得适航证的成本,及由被保险人选择,将修复的航空器调至距损失发生地最近的适宜该航空器运行的机场或其主运营机场的成本。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条款001. 水管爆裂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水淹损失。
002.商业盗窃险条款一、本保险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财产保险的商业(非工厂)单位,可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加保本保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外来人员橇、砸门窗、翻墙掘壁、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造成存放于保险地址屋内(指有屋顶,有墙,有门窗的房屋建筑)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3.保险标的存放处所无人值班,没有安全防盗设施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4. 在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派员进行现场查勘时应给予便利。
五、本附加条款未规定的其他事宜均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指导性费率:0.1%—0.3%003. 机器设备损坏综合保险条款一、本条款为现行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凡属企业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在投保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可以附加本保险。
二、保险责任(一)保险机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坏,需要修理或重置,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设计,制造或安装过程中不能预见的潜在错误:2.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的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4.加水、加料系统,测量设施、报警设备的故障或失灵导致锅炉缺水、过烧以及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5.电器短路和供电、供水、供气的突然中止;6.暴风雨、严寒;7.自身物理性爆裂;8.其他不可预料的偶发的意外事故。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造成机器设备损坏事故致使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以规定的给付金额为限)。
人保(备案)[2009]N227号-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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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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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