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投保、保险责任、保险金支付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除了基本保险责任之外,合同中通常还会包含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一、附加险附加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的额外保障项目。
它通常是基于基本保险责任的补充,以满足投保人特殊的保险需求。
附加险的种类繁多,可以根据不同的险种进行分类。
比如,在人寿保险中,常见的附加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在车险中,常见的附加险包括划痕险、玻璃破碎险和无过责任险等。
附加险的购买是基于投保人的个人需求而定的。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在选择附加险时进行灵活的组合。
比如,一个家庭主妇可能更关注家庭主妇保险这种具有特殊保障的附加险。
二、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或特殊责任的约定和说明。
它通常是为了明确保险合同适用范围,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或增加责任。
特约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责特约: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保险人可以通过特约条款进行责任免除。
比如,在车险中,对于酒驾、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保险人可以通过特约条款免除保险责任。
2. 增额特约: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保险人可以通过特约条款增加保险金赔付的金额。
比如,在人寿保险中,对于某些高风险职业,保险人可以通过特约条款增加保险金的额度,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3. 其他特约:特约条款还可以包括对于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的具体解释和约定。
比如,在旅游保险中,特约条款可以包括对于旅行目的地、旅行时间等具体限制和说明。
特约条款的存在和内容必须在投保时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以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和保险责任。
总之,附加险和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们体现了保险行业的灵活性和个性化服务,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险保障。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根据个人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附加险,并对特约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和理解。
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

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随着车辆的普及,机动车的众多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巨大的发展。
他们为机动车保险业务提供了许多便利,特别是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
首先,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主要包括车辆保险、交通事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机动车停驶险、司机意外伤害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其次,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的应用有许多。
例如,车辆保险,其中包括机动车的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等;交通事故责任险,其中包括由于被保险人所有、驾驶或使用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赔偿险等等;司机意外伤害险,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司机的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的设计充分考虑了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既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保险产品,又可以在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除此之外,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消费者进行机动车安全驾驶,倡导他们在行车过程中注意交通安全,以更好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在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中,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投保,可以选择全面保险或者只买部分保险,以保障自身及他人的利益。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时还需要做好充分的调研。
他们需要对不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等了解足够,以确保自己可以获得最合适的保证。
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消费者可以依靠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保障自己及他人的利益。
这不仅可以减轻消费者的经济负担,还可以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提供更多的有力保障。
因此,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指引的出台和完善,无疑将更好的促进机动车保险业务的发展,从而带给消费者更多的保障及福利。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1.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购买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以免除免赔额的部分,从而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2. 替代车辆特约条款:在保险车辆受到损失或无法正常使用时,保险公司提供一辆替代车辆供被保险人使用,以便被保险人正常履行日常工作或生活。
3. 第三者责任免赔特约条款:在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购买第三者责任免赔特约条款,减轻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4. 新增设备保险特约条款:对于车辆上的非原厂配置的设备,如音响、导航系统等,购买新增设备保险可确保在事故中对这些设备的损失进行赔偿。
5. 划痕险特约条款:对车辆出现轻微划痕或者擦伤时的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6. 自燃险特约条款:对于车辆自身因火灾、爆炸等原因发生自燃的损失进行赔偿。
7. 涉水险特约条款:对车辆因涉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供参考,具体适用于您的保险合同还需要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险公司和具体保险产品来确定。
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以获得详细的附加险条款信息。
第 1 页共 1 页。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梳理

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梳理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各种条款,其中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约条款是对保险合同中某些重要事项作出的特别约定和规定,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明确性。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特约条款进行梳理。
一、免赔额特约条款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于损失的部分不予承担赔偿的限制金额。
免赔额特约条款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免赔额生效以及免赔额的具体数额。
该条款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明确了双方的责任,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二、保险金额特约条款保险金额特约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即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
该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之一,明确了保险赔偿的范围和限额,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保险期限特约条款保险期限特约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保障的具体时间段。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四、免除责任特约条款免除责任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在某些风险情况下的免赔责任,为保险公司规避风险,同时也加强了合同的可执行性。
五、附加险特约条款附加险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保险合同基础上加以增设的附加保险责任的约定。
该条款对于增加保险保障范围、降低风险承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在车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添加盗抢险、玻璃破碎险等附加险,提升了保险的综合保障性能。
六、续保特约条款续保特约条款规定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继续续签保险合同的条款。
该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避免了合同到期后保险保障的中断。
七、合同解释特约条款合同解释特约条款规定了对于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解释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标准。
该条款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避免了双方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特约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机动车辆附加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多次事故增加绝对免赔率保费优待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绝对免赔额特约条款、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以及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二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节假日责任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三条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第四条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第五条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险条款。
第六条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的被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
此种情况需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责任免除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二)被保险机动车不是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三)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保险机动车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是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之日止;(四)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五)承租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与被保险机动车同时失踪导致的损失;(六)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七)被保险机动车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损失;(八)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九)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机动车用于非法营运过程中被盗抢。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特约条款

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基本险中的免赔规则适用于本特约条款。
保险人赔偿之后,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特约条款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特约条款的保险费。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保险机动车外观覆盖件受损变形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根据以下规定赔偿维修费用:
1、车龄在一年以内的机动车,对其损坏的外观覆盖件给予更换;
2、车龄超过一年的机动车,对其维修费用超过更换费用50%的外观覆盖件给予更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更换的外观覆盖件归保险人所有。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处理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或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调解协议生效为止,对此后发生的任何事务或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处理或承担。
本特约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为三个档次: 5000元、10000元、20000元,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换件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客车。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限制类:一、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货物碰撞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货物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时,由于货与货的碰撞、货与车的碰撞、货与外界物的碰撞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包装破损除外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不承保因货物包装破损造成货物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规范类:一、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抢责任特别条款兹经本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被保险所承保的盗窃抢劫是指:具有明显外来盗窃、抢劫痕迹,并经公安部门书面证明的盗窃、抢劫行为。
任何神秘或不明原因的灭失都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为准。
二、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短量损失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所承保的货物短量损失责任,特指因意外保险事故所致的短量损失。
被保险人要在保险单项下索赔短量损失时,须首先举证保险标的的短量损失确系因意外保险事故所致;无论如何,本保险对未发生意外事故情况下的短量、短少、途耗,或因保险标的自身原因所致的短量、短少,或因贸易合同允许的短量、短少,或因承运人在起运港少装、目的港少卸所致的短量、短少,或因计量工具或计量方法的差异所致的短量、短少以及其他任何不明原因所致的短量、短少,概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特别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无论被保险人依法变更其名称是否及时向保险人作出变更通知,也不论保险人是否及时就相关名称变更做出批改,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依然有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换件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 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 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 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 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 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3.2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 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 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 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 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 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 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 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 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 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 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车 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 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 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 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特约条款
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 基本条款之外,另行约定承认履行特种义 务的条款。通常情况下,特约条款是保险 人用以控制危险的工具,为了防止保险人 滥用特约条款,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 规制。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 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 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办理 本项特约保险的汽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 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的免赔 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不计免赔是指根据基本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 附则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所实行的免 赔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保险车辆发生一次或 者多次基本险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均承担相应的不 计免赔责任。
2. 车上货物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 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 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 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 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 损失; (三)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 (二)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掉落所造成的损失; (三)车载货物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 损失; (四)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第三者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 第三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投保时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天窗玻璃属于汽车零部件,不能用玻璃破 损险,应用车损险赔付,责任应该在第三 方,但是第三方找不到,免赔30%
2. 车身划痕损失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 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 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 或2000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 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 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依其所选定免赔 额的不同享受相应的费率优惠。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进行施救 并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被保险人未尽到合 理施救的义务致使损失扩大时,保险人有权对损 失或扩大的损失部分予以拒赔。 本条款不适用于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 及车辆停驶损失险。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 变。
4.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 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 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 轮胎爆裂的损失;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 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 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 险费优待。
案例
王某把车停在楼下,楼上掉下一物品,把 王某汽车天窗的玻璃打碎了,保险公司应 该怎样处理?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 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 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一个绝对免赔额:按保险合同其他条 款计算的保险人应负赔偿额度低于该绝对免赔额 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高于该绝对免赔额 时,保险人在扣除该免赔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 赔偿。选择了本特约条款后,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按车辆损失险计算的赔款-选定的免赔额。
里程变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 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 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保险 人协商:当按国家规定的行驶里程数计算的折旧 率低于按年计算的折旧率时,按以行驶里程数计 算的折旧率确定保险车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 按行驶里程折旧率计算公式为:折旧率=投保时 已行驶里程累计数/国家规定的最高累计行驶里程 数。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 改变。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 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 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 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 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款;部分 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款。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 (1)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 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 (2)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3)无论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每次赔款均实 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代步车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 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 ,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因发生车辆损 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毁, 致使车辆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 计算为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租金的额度:
指定部位赔偿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对 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指定的下列车辆部位的损失予以赔 偿: 1.发动机; 2.底盘; 3.车身; 4.电器部分; 5.车饰:指被保险人自行添加或改造的用于增加车 辆舒适或美观的车体内的配置。 特约了本保险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指定部位以外的 车体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3. 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 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 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 险车辆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防止和 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 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 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 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1)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与非机动车 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亡、财产直接损失 ,虽然保险车辆无过失,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44条的规定,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10%的经济补偿。 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如被保险人为抢救伤员等 已经支付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亦在保险赔偿限额内 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的10%及10%以上的赔偿责任加 免赔金额之和,最高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2)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 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以内的档次选择确定,最高不超过5 万元。 (3)每次事故无论损失大小,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 免赔率。非汽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 速公路,造成损失的除外。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1. 玻璃单独破碎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 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 计算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 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 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 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 赔偿。 (二)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