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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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备案)[2009]N153号-营业中断保险的费率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53号-营业中断保险的费率

营业中断保险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财产损失引起的毛利润损失:财产保险实际费率的2倍
机器损坏引起的毛利润损失:机器损坏保险实际费率的4倍
赔偿期限为12个月,基准免赔为30天。

注:实际费率为财产保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或财产一切险)或机器损坏保险基准费率乘以各项调整系数后得出的费率,此处免赔额系数一律取1.0。

二、费率调整系数
(二)赔偿期限系数
三、保费计算方法
保险费=(毛利润保险金额+审计费用赔偿限额)×基准费率×免赔系数×赔偿期限系数
如果同时承保财产损失和机器损坏引起的毛利润损失,则需要分别计算财产损失引起营业中断的保险费和机器损坏引起营业中断的保险费,并将二者求和作为总保费。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费率表
一、扩展类
每条扩展类附加条款的收费不低于主险保费的0.5%。

可以根据具体风险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二、限制类
使用限制类附加条款每个条款最多可以按主险保费减少0.5%,但无论使用多少条限制性附加条款,总体减费的程度不得超过总保费的5%。

三、规范类
此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主险条款,避免争议,因此不需收费。

大地保险条款(A条款)

大地保险条款(A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条款设计说明一、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营业中断险投保单-2009

营业中断险投保单-2009
11.保险费交付时间:
12.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诉讼。
13.特别约定:
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内容(若投保附加险),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保险人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行业类别:行业代码:
保险标的地址个数共个
保险标的地址:邮编:
2.物质财产损失恢复周期资料:
建筑物如发生损失,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恢复?
建筑物名称
建筑物用途
是否有应急方案
恢复周期
(如必要,可以另附表格。)
机器设备如发生损失,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恢复?
以下为投保信息
7.物质财产损失保险资料:
险别:保单号:
8.投保基本资料:
保险金额
毛利润元¥
赔偿限额
审计费用元¥
最大赔偿期
免赔额/免赔期
请填写约定的维持费用资料项目名称、所属会计一、二级科目名称和其他必要说明:
(1)
(2)
(3)
(4)
(5)
(如必要,可另有附页)
9.附加险情况:
□附加通道堵塞保险:
保险金额:
以往三年是否投保营业中断保险?□是□否
保险期间
是否发生
保险事故

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从事载明的经营业务(以下简称“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向保险人投保相关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

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号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

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附加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附加险条款

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附加险条款基本险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兹经双方特别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一)降雪量超过了国家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二)积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合重量增加和下垂拉力加大;(三)凌汛期间,冰块漂浮遇阴,堆积成坝,堵塞江、河道,造成水位急剧上涨,致使江河水及冰块溢出堤坝,漫延成灾。

二、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冰雪融化后,形成山洪和水灾;(二)冰冻灾害。

三、附加保险费:0.1‰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基本险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兹经双方特别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一)大雨或冰(雪)水融化使泥沙、石块因湿透而发生的山体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三)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二、附加保险费:0.1‰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基本险雹灾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兹经双方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己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经当地气象部门认定雹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附加保险费:0.2‰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基本险附加暴雨、洪水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兹经双方特别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范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二)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湖水上岸及倒灌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毁等损失。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XXXXXXXX公司营业中断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K03.通道堵塞条款K04.谋杀等条款K0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K06.遗失欠款账册条款K0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K09.调整保险费条款K10.保单取消条款K11.不得进入条款K12.承包商/供应商条款 K13.顾客/供应商/承包商条款K14.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K15.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K16.审计师条款 K17.通道受阻条款 K18.炸弹恐吓条款 (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K19.政府法令条款 (不超过连续10星期)K20.营业费用增加条款K21.相关性条款K22.累积存货条款二、规范类G01.部门条款G02.账目分类条款G03.会计师条款G04.违反保险条件条款G05.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G06.保费调整条款G07.保险人90天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G08.新业务条款G09.产量条款G10.经营部门条款G11.新营业条款G12.预付赔款条款G13.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G14.放弃代位权条款一、扩展类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如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合同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营业中断险

营业中断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从事载明的经营业务(以下简称“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向保险人投保相关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

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号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

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平安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平安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从事载明的经营业务(以下简称“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向保险人投保相关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

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号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

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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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扩展类K01.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K02.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K03.K03.通道堵塞条款通道堵塞条款通道堵塞条款K04.K04.谋杀等条款谋杀等条款谋杀等条款K05.K0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K06.K06.遗失欠款账册条款遗失欠款账册条款遗失欠款账册条款K07.K0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恢复保险金额条款K08.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款K09.K09.调整保险费条款调整保险费条款调整保险费条款K 1010..保单取消条款保单取消条款K 1111..不得进入条款不得进入条款K 1212..承包商承包商//供应商条款供应商条款K 1313..顾客顾客//供应商供应商//承包商条款承包商条款K 1414..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K 1515..关闭营业处所关闭营业处所//设施条款设施条款K 1616..审计师条款审计师条款K 1717..通道受阻条款通道受阻条款K 1818..炸弹恐吓条款炸弹恐吓条款 (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只适用于财产利润损失险))K 1919..政府法令条款政府法令条款 (不超过连续10星期星期))K 2020..营业费用增加条款营业费用增加条款K 2121..相关性条款相关性条款K 2222..累积存货条款累积存货条款二、规范类规范类G01.G01.部门条款部门条款部门条款G02.G02.账目分类条款账目分类条款账目分类条款G03.G03.会计师条款会计师条款会计师条款G04.G04.违反保险条件条款违反保险条件条款违反保险条件条款G 05.05.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G06.G06.保费调整条款保费调整条款保费调整条款G07.G07.保险人保险人90天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天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G08.G08.新业务条款新业务条款新业务条款G09.G09.产量条款产量条款产量条款G10.G10.经营部门条款经营部门条款经营部门条款G11.G11.新营业条款新营业条款新营业条款G12.G12.预付赔款条款预付赔款条款预付赔款条款G13.G13.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不具名供应商及顾客扩展条款G14.G14.放弃代位权条款放弃代位权条款放弃代位权条款一、扩展类扩展类K01.K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K02.K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如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合同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用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K03.K03.通道堵塞条款通道堵塞条款通道堵塞条款 兹约定,由于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本保险合同所限定的)损坏,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因而导致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而上述损坏将阻碍该财产的使用或堵塞其通道口,则不论营业处所或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内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这项损失均应视作由于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4.K04.谋杀等条款谋杀等条款谋杀等条款兹约定,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损失”一词应具有下列含义:(1)由于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取消客房预订或不能接受预订;(2)在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3)旅馆客人由于食用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而致伤害或引起疾病;(4)由于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遵照主管当局指示,关闭全部或部分营业处所。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所引起的本条款项下的索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所引起的本条款项下的索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所引起的本条款项下的索赔,,不负责事故发生后头三天的损失天的损失。

被保险人务必注意使一切物件适合其原定用途,并应克尽职责,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上述意外事件,是保险人负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5.K05.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兹约定,如未发生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所致,而不能供应电、气或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或公共供电单位分站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本保险合同的定义)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但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任但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任::政府政府、、市政或地方当局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的其任何部分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任何部分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上述任何当局或部门不是单纯出于供应单位的发电或供应设施电或供应设施,,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的需要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的需要,,而行使其停止而行使其停止,,限量或按配额供电限量或按配额供电、、供气供气、、供水的权力供水的权力,,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就上述扩展责任而言,对由于或归因于一种来源或原因所致的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赔偿期限如下: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此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并由至此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并由于发生损失而营业受到影响的一段时于发生损失而营业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

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气、、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否则保险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保险人对上述每次停止供应的头二十四小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任保险人对上述每次停止供应的头二十四小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任。

在任何起诉或诉讼中,如保险人认定,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所保的范围以内,被保险人应负举反证的责任。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6.K06.遗失欠款账册条款遗失欠款账册条款遗失欠款账册条款兹约定,在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如果因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保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账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保险人可以赔偿下列各项:(1)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账册的直接后果,而不能收取这些欠款为限。

(2)因损失账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

(3)证明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的为限。

保险人在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 。

本扩展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账目记录灭失或损毁。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

K07.K07.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恢复保险金额条款恢复保险金额条款为了使本保险不因损失而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对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日止就损失数额部分支付适当的额外保险费系恢复保险金额。

K08.K08.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每月预付赔款扩展条款如予要求,保险人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款。

K09.K09.调整保险费条款调整保险费条款调整保险费条款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合同年度满期后六个月内声明,根据审计师(查账员)的证明,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二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得的毛利润少于所保保险金额,可按比例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不得超过保险期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险费的三分之一。

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费的退还,只限于非该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

K10.K10.保单取消条款保单取消条款保单取消条款谨此声明,在本保单下附加以下条款:本保单可在任何时候由被保险人申请取消,但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费将根据短期费率标准或最低保费予以调整。

保险人欲取消保单时,须提前90天将书面取消通知送至被保险人最后为保险人所知之地址,保险费按照日数比例调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11.K11.不得进入条款不得进入条款不得进入条款兹约定,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如果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在此定义的)损坏,阻止或妨碍对营业处所的使用或进入,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引起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则不论营业处所或其内的被保险人财产是否遭受损坏,这项损失均应视作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引起的损失。

“赔偿期限为自损坏发生二十四小时起,至此后不迟于十二个月为止,由于发生损坏营业结果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

”K12.K12.承包商承包商承包商//供应商条款供应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供应商处所或工程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财产损毁或损失,由此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应视作等同于被保险人处所财产损毁而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之损失。

保险期限内限额:K13.K13.顾客顾客顾客//供应商供应商//承包商条款承包商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供应商、顾客、委托加工企业处所或工程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财产损毁或损失,由此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应视作等同于被保险人处所财产损毁而造成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之损失。

保险期限内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K14.K14.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物质损失保单项下之损失低于免赔额,同意本保单不以下列条件为保险生效的先决条件:营业中断的损失赔偿须以在发生损失时,应有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处所的财产利益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并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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