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衰减保证保险条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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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英大太阳能光伏组件25年期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1-2英大太阳能光伏组件25年期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阳能光伏组件25年期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条款
1、可选免赔率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是英大太阳能光伏组件25年期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销售合同金额低于50万美元的情形。

第二条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根据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或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扣除免赔金额后计算赔偿金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每次损失金额的_________或__________,以高者为准。

附加保险费币种:_________;金额:_________。

第三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二、规范类条款
2、免赔额适用条款
经保险人及投保人双方同意,针对发电量在1兆瓦和5兆瓦之间的销售合同,每个合同的累积免赔额为10万美元。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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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财产一切险条款

大地财产一切险条款

大地财产一切险条款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专门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以下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运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以下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三〕动物、植物、农作物;〔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假设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截了当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缺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自然灾难: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操纵并造成物质缺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责任免除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缺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缘故造成的缺失和费用;〔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缺失;〔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缺失;〔六〕盘点时发觉的短缺;〔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缺失;〔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缺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的缺失和费用;〔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缺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缺失,但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缺失、费用和责任;〔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缺失和费用;〔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缺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缺失;〔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太阳能光伏组件25年期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责任保险条款

太阳能光伏组件25年期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责任保险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组件25年期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符合国家以及进口国相关同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并在全球范围内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四条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保单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为二十五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保险只负责保单期间内投保的光伏组件在未来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本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事故而产生的损失。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单期间内,由被保险人投保的光伏组件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亦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申请时,根据被保险人的《有限质保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或者应对于承诺发电功率与实际发电功率差额部分进行补偿时,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或者功率补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一)原材料缺陷(二)制造缺陷、工艺不善(三)原材料老化被保险人的《有限质保书》包括:(一)产品质保承诺(二)功率质保承诺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的具体内容应事先经保险人审核并留存备案。

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承诺的责任范围,如果《有限质保书》的责任范围小于本条款规定的,以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的责任范围为准。

第七条经保险人另行书面确认的与上述第六条修理、更换、或退货有关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等,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犯罪或故意行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三)战争、入侵、谋反、军事行为、恐怖活动、罢工、骚乱、盗窃、抢劫、敌对行动、暴动、武装冲突;(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毁坏;(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或用户手册违规操作;(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九)产品召回;(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十一)设计错误;(十二)安装不当;(十三)因组件以外的光伏系统发生的问题;(十四)组件的不当使用、测试或实验;(十五)组件在超出规定以外的高压/低压、载荷、温度下发生的损坏;(十六)因污染或因沙、泥土、苔藓或生锈,以及其他因化学反应等导致的缺陷或者功率损失;(十七)美观上的缺陷,包含但不限于抓痕、刮痕及生锈;(十八)因事故,如外部的非故意的事故造成的损坏;(十九)任何因权利人/被保险人没有及时申报缺陷和/或任何时候应进行的维护没有进行而导致的损失;(二十)任何时候,当组件零部件供应商等第三方根据维修委托或者其他质保约定有义务进行维修的,本保险合同仅仅涵盖上述维修委托或者质保约定未涵盖的部分;(二十一)任何因为组件所在地的变更造成的损坏;(二十二)任何因为地陷、建筑物或附属建筑全部或部分的倒塌、当地或者公众电网的电击穿以及由此引发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坏;(二十三)任何更改、改进组件性能产生的费用;(二十四)任何正常使用和运转情况下的损耗、腐蚀和氧化;(二十五)任何通过其他的输送、质保、保险、维护或其它合约可能解决的损坏问题;(二十六)权利人明知部分零部件需要及时维修而未及时维修,而导致的损失,除非能证明实际损失与上述零部件无关;(二十七)分解或组装太阳能光伏组件以及所带来的损失;(二十八)保单生效时,投保人已知或检测出的已有组件的任何缺陷。

大地-财产一切险条款(中英文)

大地-财产一切险条款(中英文)

财产一切险条款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三)动物、植物、农作物;(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三、责任免除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八)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保证保险条款

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保证保险条款

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保证保险及附加险条款费率文本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补偿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及附件(如风险问询表)、保险单、保单明细表、保险凭证、批单、被保险人随光伏组件产品提供的《有限质保书》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可在全球范围内销售的符合中国以及进口国相关同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的光伏组件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依法设立并生产本条款第二条所列光伏组件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每单光伏组件产品销售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产的于保险单及保单明细表载明的指定销售期内投保的光伏组件产品,发生本条款第五条所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并由保险标的的第一手买家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投保的光伏组件的第一手买家在保险期间内就下述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亦在保险期间内就同样情况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申请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和各项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产品质量有限保证本保险承保的光伏组件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如下所述情况之一,而被保险人须按照保险单及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有限质保书》的约定向第一手买家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费用:(一)组件的机械完整性缺失;(二)玻璃和外壳在没有任何外力冲击的情况下,不能保持其完整性;(三)电缆和连接器插头在严格按照制造商提供的安装手册安装的情况下,不能安全运行。

二、功率输出有限保证本合同承保的光伏组件在第一手买家购买且严格按照制造商提供的安装手册安装,及按照用户使用说明正常使用时,在标准测试条件(STC)下,实际峰值输出功率未达到保险单及保单明细表中列明《有限质保书》所承诺的最低功率。

本合同所承保的光伏组件需满足下列条件:1. 光伏组件的销售日期起期距离其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2个月;2. 光伏组件型号在保险单及保单明细表中明确标出;3. 光伏组件符合IEC 61215 / IEC 61646及IEC61730 质量检测认证标准;4. 光伏组件制造商的生产企业符合ISO9001:2008标准;5. 在保险单及保单明细表标明的“指定销售期”内售出的光伏组件;6. 光伏组件序列号和销售合同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衰减保证保险条款(1)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衰减保证保险条款(1)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衰减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进口国有关同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生产并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以下也称“被保险产品”)。

第三条凡在境内依法设立,从事上述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销售期间内生产、销售的被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遭遇权利人索赔,根据出厂时配备的有限质保书(以下简称“质保书”)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被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或对被保险产品的实际发电功率低于标称值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原材料缺陷;(二)制造缺陷、工艺不善(含外观缺陷)。

第五条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产品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必要、合理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七)违反标准产品文件的规定应用、安装、使用、维修产品;(八)产品召回;(九)电站、光伏系统设计错误或维护不当;(十)因产品以外的光伏系统发生的问题;(十一)产品测试或实验;(十二)产品的自然消耗、磨损、腐蚀、氧化;(十三)产品设计缺陷。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人身伤亡和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不在此限;(三)因权利人/被保险人没有及时申报缺陷或应进行却没有进行维护而导致的损失;(四)产品所在地变更过程中外来原因造成的产品的损坏;(五)更改、改进产品性能而产生的费用;(六)权利人明知产品部分零部件需要及时维修却未及时维修而导致的损失;(七)分解或组装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八)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知的产品缺陷造成的产品损坏;(九)被保险人在其质保书之外另行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十一)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十二)间接损失;(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光伏组件2024年度销售合同标准版一

光伏组件2024年度销售合同标准版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光伏组件2024年度销售合同标准版一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光伏组件1.3 销售数量1.4 交付日期1.5 价格1.6 质量标准1.7 支付方式1.8 售后服务1.9 违约责任1.10 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3 保密条款1.14 其他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光伏组件本合同中光伏组件指的是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生产的、用于光伏发电系统的、具备一定功率和转换效率的太阳能电池板。

1.3 销售数量本合同项下的销售数量为块光伏组件。

1.4 交付日期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2024年12月31日前将光伏组件交付给甲方。

具体交付日期和数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附件。

1.5 价格光伏组件的销售价格为元/块。

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生产成本、税费、运费等。

1.6 质量标准1.7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交付的光伏组件后,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周期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款项。

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承兑汇票等。

1.8 售后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的光伏组件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支持、维修、更换等。

具体售后服务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附件。

1.9 违约责任一方违约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具体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附件。

1.10 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13 保密条款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敏感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伏电站发电收入损失补偿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伏电站发电收入损失补偿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伏电站发电收入损失补偿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光伏电站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投资者及其他对光伏电站有保险利益的参与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列明地址范围内的光伏电站的发电收入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光伏电站所在场址区的太阳辐射低于预期,导致发电量不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发电收入低于保险单载明的预期发电收入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且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电收入损失。

第五条太阳辐射量数据来源机构可以是气象部门、美国国家航天航空局(NASA) 或第三方机构,由双方事先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如果保险期间内太阳辐射量数据来源机构停止发布投保场址数据,则由双方协商更换为有效的数据来源机构并书面确认,如无有效数据来源机构替换,则按日比例退还税后保险费。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二)被保险电站本身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的损失;(四)因电网调度造成的损失;(五)应由第三方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金额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据投保场址的太阳辐射量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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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伏组件产品质量及功率衰减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境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进口国有关同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生产并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以下也称“被保险产品”)。

第三条凡在境内依法设立,从事上述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销售期间内生产、销售的被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遭遇权利人索赔,根据出厂时配备的有限质保书(以下简称“质保书”)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被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或对被保险产品的实际发电功率低于标称值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原材料缺陷;(二)制造缺陷、工艺不善(含外观缺陷)。

第五条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产品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必要、合理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人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七)违反标准产品文件的规定应用、安装、使用、维修产品;(八)产品召回;(九)电站、光伏系统设计错误或维护不当;(十)因产品以外的光伏系统发生的问题;(十一)产品测试或实验;(十二)产品的自然消耗、磨损、腐蚀、氧化;(十三)产品设计缺陷。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人身伤亡和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不在此限;(三)因权利人/被保险人没有及时申报缺陷或应进行却没有进行维护而导致的损失;(四)产品所在地变更过程中外来原因造成的产品的损坏;(五)更改、改进产品性能而产生的费用;(六)权利人明知产品部分零部件需要及时维修却未及时维修而导致的损失;(七)分解或组装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八)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知的产品缺陷造成的产品损坏;(九)被保险人在其质保书之外另行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十一)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十二)间接损失;(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下列被保险产品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三)超过保险单约定的仓储时间后销售的产品;(四)被保险人停业、倒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与质保书载明的质保期一致,最长不超过25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与等待期第十一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本保险设置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及产品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提供产品质量控制调查问卷、质保书(中英文)等相关材料。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按保险单约定的时间,按期向保险人申报保险期间内每笔销售合同相关资料,内容包含以下信息:销售产品名称、销售区域、规格型号、组件序列号、经销商/买方名称、发票日期、发票金额、发货日期、合同编号、合同销售清单、测试报告等。

被保险人承诺上述申报的产品完全符合保险单约定的仓储时间规定、生产标准等要求;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申报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检,不符合上述约定或标准的已申报产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对产品的申报,不视为就上述危险程度变化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和原材料进厂及产品出厂时的检验制度,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认真接受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提供保险人认为必要的生产、销售、质检及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和账册,对保险人的防损建议认真付诸实施,但保险人的检查和监督并不构成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保险人可以在广告、产品说明书或类似的宣传材料中宣传投保本保险的事实,但必须事先就宣传内容和方式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保险人达成书面协议。

本保险合同期满不再续保时,被保险人应从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投保本保险的宣传标记和其它宣传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的,保险人有权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索赔。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依据双方认可的国内外第三方权威的相关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发生保险事故的产品的任何形式的专业检测报告或产品检测参数报告为基础确定(若原产品在出厂前经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该产品在出险后,应该由原检测机构包括该机构的总部和国内外的分支机构,在原测试环境中进行测试)。

第二十七条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或诉讼后,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旦保险人接受该通知,则此后因该事故造成的索赔,如由权利人在质保书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应视同在质保书约定的质保期限内提出。

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销售发票、权利人的索赔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维修费用凭证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补偿:1、因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等原因导致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或损坏时,赔偿恢复该零部件或元器件应有性能所需的修理费用;2、整件产品需要更换、退货时,被保险人为生产商的,赔偿出险时该类型新产品的出厂成本价格减去已使用年限的折旧金额;被保险人为销售商的,赔偿出险时该类型新产品的进货成本价格减去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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