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协定附加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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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一、前言鉴于投保人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定需求,本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特制定以下附加险条款,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补充。

本附加险条款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旨在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附加险条款内容1. 车身划痕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因意外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损失。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车上货物责任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事故导致车上货物损失的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列明承运货物的种类、价值及运输路线。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约定限额进行投保。

4. 车载人员意外伤害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意外事故导致车载人员(包括驾驶员和乘客)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及伤残、死亡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车载人员的数量及需求确定保险金额。

5. 涉水行驶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在积水路面行驶时,因积水深度超过发动机进气口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及其他损失。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驾驶规定。

6. 车载物品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事故导致的车载物品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李、货物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列明车载物品的种类及价值。

三、保险责任与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车辆及附加险的实际情况。

2.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3.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索赔事宜。

4.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驾驶,维护车辆安全。

四、免责条款1. 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一、前言鉴于投保人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定需求,以及对附加险条款的重要性,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是主保险合同的有效补充,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条款外,投保人需充分了解并遵守本附加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二、附加险条款内容1. 车身划痕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因意外原因导致的车身划痕、划痕损失。

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负责赔偿车辆修复费用。

2.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行驶过程中载运的货物意外掉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 车上人员责任险本附加险承保车上乘客及驾驶员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

保险公司将在限额内对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出现的单独破碎损失。

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玻璃更换或修复费用。

5. 涉水行驶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在积水路面行驶时,因水位超过发动机进气口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发动机修复或更换费用。

6. 车上物品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放置于车辆内的物品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物品损失。

三、条款说明及注意事项1. 投保人在购买附加险时,应充分了解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

2. 本附加险条款是主保险合同的有效补充,除另有约定外,主保险合同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3. 投保人在购买附加险时,应按照车辆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及保额。

4.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索赔手续。

5. 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的索赔请求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投保人应协助保险公司查明事实真相。

6.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变更附加险条款或退保,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5篇篇1一、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提供的额外保障。

本附加险条款的签订,旨在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附加险种类及保障范围1. 车身划痕损失险:在主合同基础上,对车辆因划痕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2. 车上货物责任险:对车辆运输的货物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

3. 司机意外险:对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车辆玻璃(包括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因意外破碎进行赔偿。

5. 车辆涉水险:对车辆因水淹、涉水行驶等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标准1. 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以车辆实际价值为限,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 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约定的货物价值为限,赔偿标准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 司机意外险: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标准按照意外伤残或死亡程度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金额以车辆玻璃的实际价值为限,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5. 车辆涉水险:保险金额以车辆实际价值为限,赔偿标准根据车辆损失情况确定,包括施救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等。

四、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发生的保险事故,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五、保险公司责任1.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投保人提供的索赔请求后,及时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3. 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的咨询和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六、免责条款1. 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或虚报车辆情况、货物情况等重要信息,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一、附加险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提供的额外保障。

本附加险条款的签订,旨在为主合同投保人提供更全面、细致的保险保障,以应对各类潜在风险。

二、附加险种类与保障范围1. 附加车辆损失险:在主合同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对车辆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如暴雨、台风、地震等)等原因导致的损失进行额外保障。

2.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提高主合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对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保险车辆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额外保障。

3. 附加司机座位责任险:对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进行额外保障。

4. 附加乘客座位责任险:对乘客在保险车辆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进行额外保障。

5.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对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情况进行保障。

6. 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对车辆无明显碰撞痕迹的划痕、刻划等损失进行保障。

三、保险责任与赔偿处理1. 本附加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按照附加险种类的不同,以主合同为基础,结合附加险条款的具体约定进行确定。

2.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按照本附加险条款及主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4. 赔偿处理应遵循公平、合理、迅速的原则,确保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投保人义务与免责条款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车辆及相关信息。

2. 投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3.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4. 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因战争、核辐射、政治原因等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附加险条款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3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3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3篇篇1一、引言鉴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经双方协商一致,附加本保险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二、定义与解释附加险条款是指对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特定风险保障进行细化、补充和说明的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除另有特殊约定外,有关词语的含义应当依据主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解释。

三、保险责任范围1. 车辆损失险附加条款:对于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额外保障。

2. 第三者责任险附加条款: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对于因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更高额度的赔偿。

3. 驾驶员意外伤害险附加条款:对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进行保障。

4. 车载货物损失险附加条款:对车辆载运的货物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障。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当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并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明确记载。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风险状况及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保费。

保费应当在签订本附加险条款时一次性支付。

五、保险期限与续保1. 保险期限:本附加险条款的保险期限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致。

2. 续保:保险期限届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本附加险条款。

续保条件、保费等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风险状况及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赔偿处理与免责条款1. 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后尽快进行核定,并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2. 免责条款: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应当严格遵守,对于违反免责条款的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具体的免责条款包括:驾驶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故意破坏车辆等行为。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篇1一、附加险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旨在明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额外约定和附加保障内容。

附加险是在基础保险合同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提供额外保障的保险项目。

本附加险条款应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

二、保险范围与责任1. 附加险种选择: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以下附加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等。

2. 保险责任范围:附加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在基础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扩展,具体以附加险种约定为准。

3. 赔偿限额: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基础保险合同中约定,并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明确。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投保人在投保附加险时,应根据车辆价值及风险情况确定保险金额。

2. 保费计算:附加险的保费应根据所选附加险种、保险金额、车辆用途、使用地区等因素计算,具体以保险公司核定的保费为准。

四、保险期限与续保1. 保险期限: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应与基础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致。

2. 续保条件:投保人需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可继续购买附加险。

五、投保人义务与权利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费,如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车辆,维护车辆安全。

4.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或虚构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因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投保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8篇篇1一、引言鉴于保险双方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共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此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补充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附加险种类及保障范围1. 附加盗抢险:对于因盗抢导致的车辆损失、零部件损失及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对于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情况,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附加自燃损失险:对于因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对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投保人无需承担免赔部分。

5. 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于车辆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 附加险保费根据所选附加险种类、保险金额及车辆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保险责任与赔偿处理1. 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条款及主合同的约定,对投保的附加险承担保险责任。

2.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 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4. 赔偿金额根据附加险种类、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及免赔额等因素确定。

五、投保人义务与免责条款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车辆相关情况,如车辆用途、改装情况等。

2. 投保人应按约定支付保费,如未按时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3.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保留相关证据。

4. 保险公司对于以下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导致的损失;(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三)车辆使用不当或保养不善导致的损失等。

六、争议处理与适用法律1. 本附加险条款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定义和保险责任第一条附加险是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需要,在基本险范围外加入的可选险种。

第二条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附加险的约定,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因附加险所引起的损失给予保险赔偿。

第二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种类和保险责任第三条盗抢险是指在车辆被盗抢、失窃或遭受恶意破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四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被保险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五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车上人员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六条车上货物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承运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受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七条司机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驾驶员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八条不计免赔险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计算部分免赔额,全额给予赔付。

第九条附加险种和保险责任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组合,保险费用根据附加险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第三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费率和赔偿第十条附加险的费率是指根据附加险的风险程度和理赔频率等因素,保险公司根据统计数据和经验确定的相应费率。

第十一条附加险的赔偿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凭借保险合同和相关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附加险的赔偿额度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被保险人在购买附加险时应注意保险责任的约定和赔偿限额。

第四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终止和退保第十三条附加险的终止包括保险合同到期、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被宣告无效等情况。

第十四条附加险的退保是指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终止附加险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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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盗抢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责任限额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

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

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第一条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4.更换轮胎。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机动车辆承包合同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村,以下简称甲方____县____乡____村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为了调动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积极性,加强驾驶员爱护车辆的责任心,充分发挥机动车辆的作用,更好地为发展工副业和农业生产服务,增加集体和个人的收入,经社员代表会议认真讨论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机动车辆的型号、吨位及机械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上交承包费的数量、时间及办法乙方在承包期内共向甲方上交承包费___元,其中,____年上交____元,____年上交____元,____年上交____元,……。

每年分____次上交,以现金支付,甲方收费后即出具收据。

每年上交承包费的数量时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将承包机动车辆完好地交给乙方,并随车交付下列工具给乙方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根据县石油公司分配给农村机动车辆的燃料指标,合理分配给乙方购买。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按时按量完成承包费的交纳任务,负担车辆的维修费,配件、燃料、养路费、税金及车检费、保险费。

2.爱护车辆,适时维修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设备和车容完好,能够正常运转。

3.遵守交通规则和机动车辆操作规程,严禁违章驾驶和酒后行车,保证行车安全,乙方应负担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他人生命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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