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3066b2a6c30c2259019eda.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2.公司理赔信息系统数据库应建立在总公司。
总公司不得授予省级分公司程序修改权和数据修改权。
所有程序及数据的修改应保存审批及操作记录,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规范。
3.公司理赔信息系统应与接报案系统、承保系统、再保险系统、财务系统数据实现集成管理、无缝对接,并实现对理赔全流程运行的管控。
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规范车险业务承保管理,提高车险业务承保质量和风险管控水平,切实防范车险业务经营风险,促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有效益发展,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说明的,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条款、实务及保监会、行业协会和总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投保受理规定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
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3、业务人员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业务人员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二)交强险应重点告知的内容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6、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7、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车险承保管理制度

车险承保管理制度
以下是车险承保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
一、车险承保管理流程
1. 报价: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车辆信息和客户需求给出相应的报价。
2. 申请:客户确定投保意向后,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给保险公司,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保险金额等。
3. 审核:保险公司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如果有疑问需要补充材料或派出专业人员实地勘察。
4. 承保:经过审核后,如果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将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并向客户收取相应的保费。
二、车险承保安全措施
1. 风险分析:保险公司通过对车辆、驾驶员、行驶路线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准确把握风险,从而制定合理的保险方案。
2. 实地勘察: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人员对客户的车辆、驾驶员、行车路线等进行实地勘察,以确保承保的安全性。
3. 保险条款:车险承保合同中包含了详细的保险条款,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仔细阅读并确认。
4. 保险费用:客户在购买车险时需要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这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价格。
同时,保险公司还会根据客户的行为记录、事故记录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用。
以上是车险承保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旨在确保车主和保险公司
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关于车险承保资料提供要求的规定

附件二:关于车险承保资料提供要求的规定第一部分承保资料提供的共性要求承保资料包括投保资料和批改资料,资料提供的共性要求为:一、多数项目需同步提供纸质资料与影像资料本着必要、精简的原则,车险承保资料的提供已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简化。
因此,本文列明需提供的资料,多数业务类型须同时提供纸质资料和影像资料,特别注明的除外。
二、关于验车照片的提供(一)所有验车照片只需提供影像资料,不需留存纸质资料。
(二)车险年保险费在100万以上的集团客户和机关事业单位,在承保时可不上传验车照片。
三、关于各类车辆证明及相关证明的提供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应审核证明材料的原件,原件需返回给客户时,需留存复印件。
第二部分投保资料的提供要求一、投保资料提供的共性要求所有投保业务,均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投保单应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字迹清晰。
(二)有效身份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投保资料提供的个性要求(一)新车投保所需提供的资料1.新车购车发票或车辆出厂合格证;2.行驶证(若暂时没有行驶证,应在客户拿到行驶证后补传至影像系统或以纸质资料形式作为承保业务档案归档);3.在新车服务大厅投保的业务,可不上传影像资料,但必须留存纸质资料作为承保业务档案归档。
(二)本公司续保车辆:行驶证(如果上年投保资料信息全面,要素齐全,且相关信息无变更的,可不必提供;如果上年投保资料信息不全面或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则必须提供)。
(三)转保业务1.行驶证;2.增保盗抢险、车损险及其附加险时,必须上传验车照片。
(四)脱保业务1.行驶证;2.承保盗抢险、车损险及其附加险时,必须上传验车照片。
第三部分批改资料的提供要求一、批改资料提供的共性要求共同必须的单证为:(一)批改申请应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字迹清晰;(二)有效身份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批改资料提供的个性要求(一)变更客户信息及车辆相关信息变更客户信息及车辆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修改行驶证车主、所有权转移、更改车辆信息、变更使用性质、批改车牌号码、变更保单其他事项等。
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指南

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指南为切实贯彻落实公司2010年全国分公司总经理会议与全国车辆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分解和落实2010年公司车险发展计划与利润目标,强化车险承保过程管控与阶段性考核,全面促进车险产品线风险识别、风险选择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快速提升,坚定不移实现2010年车险有效益发展与增长方式的转变,现就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承保政策制定原则(一)专业化原则。
各分支机构应结合2008-2009年车险总体与各险种、各客户群、各渠道实际经营的盈利情况与2010年车险发展与利润目标,结合区域市场竞争特征与行业自律关系,通过对业务分类、费率折扣、费用管控,险种优化组合等承保环节的专业调控与预设措施,提升车险风险识别、选择和控制能力,夯实经营管理基础,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二)标准化原则。
通过对车险业务分析方法及承保政策制定思路的统一,实现业务风险识别、风险管控手段的标准化,提高承保政策制定的效率和质量。
(三)集中化原则。
按照本承保政策制定指南,由省级分公司集中制定承保政策,并对标准化的业务实施集中承保管控。
(四)差异化原则。
按照本承保政策制定指南,由省级分公司结合行业、市场和公司车险业务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承保政策,并对不同风险客户群,实施差异化的承保管控和财务资源配置。
二、风险识别-业务风险分类指标及标准(一)业务分类指标定义及测算方法1、盈亏平衡赔付率盈亏平衡赔付率(赔付率Y)=1-各机构车险业务平均费用率各机构根据历史数据以及年初预算,确定包含所有费用成本的车险业务平均费用率,并根据此费用率,确定本机构车险业务盈亏平衡赔付率,简称“赔付率Y”。
2、基准平衡赔付率基准平衡赔付率(赔付率J)=1-各机构除销售费用以外车险业务其他费用的标准保费平均费用率各机构根据历史数据以及年初预算,确定除销售费用以外车险业务其他费用,除以标准保费得到此费用率,并按上述公式确定本机构车险业务基准平衡赔付率,简称“赔付率J”。
南京公司车险承保政策(1009版)

南京市分公司车险承保政策(1009版) 本承保政策为商业险承保政策,交强险按保监会相关文件执行。
为了更好地促进业务发展,对我司现行承保政策作相应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单车(一)家庭自用车1、续保业务:单车业务优惠配比表注:1、历史赔付率=(商业险已决赔款+商业险未决赔款)/商业险已赚保费。
2、N类、Z类业务在计算保费优惠系数时,直接以赔付率大小为准,根据赔付率区间,查找优惠。
3、最近一年赔款次数:即从投保日期起计算的前365天的出险次数,如该车脱保即上年保单出险次数,此数据系统会自动显示。
上年保单出险次数6次以上,禁止承保。
4、无赔款优待系数的浮动以上年度保险期间的结案次数为准,包括往年保单在上年度保险期间结案的次数。
2、转入业务:按照以下表格要求承保。
注意:对于异地转入车在商业险平台无上年度记录的所有车辆按照标费承保;在商业险平台有上年度结案记录的所有车辆,无优惠且按照结案次数上浮。
3、新车:优惠比例5%(只能使用车损、三责同时投保系数)。
4、新车及续保业务单保三责险时可以承保不计免赔率。
5、新车不得使用指定驾驶员系数,转入和续保车辆可使用该系数。
指定驾驶员系数使用时如有上浮(驾龄、年龄、性别)系数必须如实上浮,如有下浮(驾龄、年先使用“车损三责同时投保系数”、“续保系数”、“行驶里程系数”、“无违章系数”。
(二)非营业车辆1、续保业务:单车业务优惠配比表注:1、赔付率=(商业险已决赔款+商业险未决赔款)/商业险已赚保费。
2、N类、Z类业务在计算保费优惠系数时,直接以赔付率大小为准,根据赔付率区间,查找优惠。
3、最近一年赔款次数:即从投保日期起计算的前365天的出险次数,如该车脱保即上年保单出险次数,此数据系统会自动显示。
上年保单出险次数6次以上,禁止承保。
4、无赔款优待系数的浮动以上年度保险期间的结案次数为准,包括往年保单在上年度保险期间结案的次数。
2、转入业务:按照以下表格要求承保。
注意:对于异地转入车在商业险平台无上年度记录的所有车辆按照标费承保;在商业险平台有上年度结案记录的所有车辆,无优惠且按照结案次数上浮。
车险承保指南

第一章车险承保实务规程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交强险部分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投保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按各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投保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新车购臵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投保人应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应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投保人应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车险承保手续和承保政策

车险承保手续和承保政策一、车险承保需提供资料:1.个人业务身份证、行驶证复件,真实、有效、年检合格,约定驾驶员的提供驾驶证复件,真实、有效、年检合格, 2.单位业务行驶证、组织代码复印件,真实、有效、年检合格,除以上资料外~投保单填写要齐全、工整、准确。
经办人要验证原件后在留存的所有资料上签字确认~投保人要在投保单上签字,章,。
3.高保额业务,单位,:行驶证、组织代码复印件~高保额业务报表~风险评估报告。
高保额业务,个人,: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高保额业务报表~风险评估报告。
异地车业,单位,:行驶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证明~异地审批表。
异地车业,个人,:行驶证、身份证~被保险人的暂住证复印件~个人证明~异地审批表。
超折旧业务~异地车业务及其它需报批的业务~出单时一定要求业务人员提前准备齐全资料~报表时一定要准确。
二、家庭自用车~非营业用车续保承保政策:1.家庭自用和非营业都参照多次出现规定执行:同一保险车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车险连续发生赔款8次及以上的非新车业务~禁止承保。
2.上年度发生5,含,次-7,含,次赔款~且综合赔付率超过80%或连续两年每年综合赔付率均超过70%的非新车业务~续保时在标准保费基础上上浮10%~不得给于手续费。
3.上年度发生3,含,-4次赔款~且综合赔付率超过80%~或连续两年每年综合赔付率均超70%的非新车业务~续保时不得低于标准保费~不得给于手续费。
4.上年度发生2,含,赔款~且综合赔付率超过80%~或连续两年每年综合赔付率均超过70%的非新车业务~续保时整体优惠不得超过15%~且手续费不得超过5%。
5(上年度发生1次赔款~且综合赔付率超过100%~或连续两年每年综合赔付率均超过80%的非新车业务~续保时整体优惠不得超过15%~且手续费不得超过5%。
6.上年度车损险发生赔款3次及以上的非新车业务~除遵守以上费率优惠和手续费给付上限要求外~续保是要求必须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1、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单 位名称(车辆挂户单位除外)的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 承保,同时加注非营业条款特别约定(二吨以下货车)。 2、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个 人的货车,一律按照营业性条款承保。 3、教练车可按非营业汽车条款承保,但应附加教练车特 约条款。 4、邮政(包含邮政快递)的运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承保。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 ——三责险
1、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且在延期使用并经车 辆管理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只能承保《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20万元责任限额以下(含本数)的 商业三者险; 2、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 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万,未在我公司投保交 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 超过30万。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5、各种物流公司、搬家公司、旅游公司、储运公司、 除邮政以外的快递公司一律按照营运车辆承保; 6、在交强险中凡是由农机部门审验的农用型拖拉机 (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收割机)一律使用农 用拖拉机费率承保;由农机部门核发的农用车,按 照对应的拖拉机种类,以运输型拖拉机计算保费; 由公安机关核发号牌的农用车,按照低速载货车承 保,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第一部分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车险投保单及投保单附件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可缺失。业务人员及前台出单人员要耐心指导客户 如实进行填写,投保单要素尤其是一些重要信息要填 写清楚、正确、完整、规范,不得缺项、遗漏或隐瞒。 投保人名称要填写单位全称,且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 保人名称一致。 投保单分项投保金额之和等于总保险金额,金额大小 写要填写清楚、正确、规范。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 ——三责险
3、未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的非营业车辆、家庭自 备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100万。 4、对于单保商业三者险的营业性车辆按如下规定: (1)保额在20万以下(含)的,全单保费可以优惠 30%; (2)保额为30万的,全单保费可以优惠19%; (3)保额为50万的,全单无优惠且不得承保第三者 责任险的不计免赔率。
投保时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
3、对于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业务需要提供购车发 票和车辆合格证原件,验明后保留复印件一份。 4、投保人应在获得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后及时到 保险公司办理车牌号码变更手续及提供行驶证复印 件。
第四部分 有关车型承保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新车购置价的确定 车型承保规定——新车购置价的确定 ——新车购置价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9、大型企业内部使用的油罐、汽罐、液罐、冷藏 车等可以按照特种车条款、费率承保;散装水泥罐 车按“特二”费率计算承保。 10、牵引头应按货车承保,行驶证上有核定载质量 的,按此计算保费;无核定载质量的,按准牵引吨 位数计算保费。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附加险的规定 ——
7、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只有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车队业务 才能投保此险种,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30万。 8、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只有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 车辆,才能投保此险种,且仅限于车队业务,必须 附上车队业务协议报省公司核准后才能使用。 9、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营业性货车车上货物责任限额不得超过25万元 (含本数);非营业车辆不得超过25万(含本数);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7、在商业险中由农机部门核发号牌的农用车,按照运输型拖 拉机承保;公安机关核发号牌的,按照低速载货汽车承保, 使用2吨以下的货车费率;运输型拖拉机不得使用定额保单。 8、私车公用、各单位车改车辆,原则上按行驶证为准使用相 对应的条款承保,特殊情况须上报省公司。 对于车主是公司法人的家庭自备车,可以根据该车辆实际 使用情况判断使用非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但商业车险材 料中需附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对于各单位的车改车辆,必须以该单位的车辆团单为依托 上报省公司承保管理部批准。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车损险的规定 ——
4、家庭自用车车损险的承保规定: 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的国产车必须按成数承保,且保 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60%; 使用年限为5-10年(不含)的进口车必须按成数承保,且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70%;使用年限10(含) 以上的进口车不予承保车损险。 5、营业性车辆、其他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的营 业性车辆不予承保车损险;使用年限5-10年(含下不含上) 的,保险金额在新车购置价的60%以内协商确定。
国寿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国寿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业客服部 2008年7月
第一部分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第二部分 投保时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 第四部分 有关车型承保的规定 第五部分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第六部分 承保中应注明的特别约定 关于批改、 第七部分 关于批改、退保的规定 第八部分 其他规定
第五部分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车损险的规定 ——
1、车损险应至少按照新车购置价的20%投保,此时不得承 保“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 损失险”。 2、车损险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盗抢险的保额不得高于 车损险保险金额;在未投保车损险的情况下,盗抢险保额不 得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80%且不得承保不计免赔率。 3、非营业性车辆、特种车三车损险的承保规定: 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的国产车必须按成数承保,党政机 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上述车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 购置价的80%,其他单位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的 60%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盗抢险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盗抢险 ——盗抢险
5、摩托车、拖拉机业务不承保盗抢险。 6、二手车盗抢险承保,必须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 7、使用年限超过5年(含)的营业性车辆不得承保盗抢 险。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使用年限在5年(含)以上 的桑塔纳系列、本田系列原则上不予承保盗抢险。 8、桑塔纳系列、本田系列、7年以上的进口车辆盗抢险 必须与车损险同时投保。 9、本险种中途不得加保。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附加险的规定 ——
4、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8年(不含)以上的家庭自用汽车投保车损险的,必须加 保该险种。 5、新增设备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所投保新增设备的实际价 值确定,如投保的新增设备不止一件,应分项列明。新增 设备与保险车辆一并折旧,其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同车损 险。 6、自燃损失险或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1)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确定,但折旧率超过80%不予承保; (2)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的,保额不得高于 购车发票金额; (3)中途不得加保。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附加险的规定 ——
10、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每车最高协商保 额为5万元。 11、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1)必须投保车损险的情况下方可投保; (2)不得中途加保。 12、本规定未尽事项,参照各类主条款和附加条款
第六部分 承保中应注明的特别约定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如果投保单中的信息准确无误,真实表达了客户的投 保意愿,应让投保人签章确认。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 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 投保人亲笔签字。 如有特别约定,应在特别约定栏中让投保人签章确认; 特别约定内容较多时,可粘贴附页,且附页上要有投 保人签章。 严禁代替客户签字,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代签 字人承担。
承保中应注明的特别约定
1、单位、个人自用货车如按非营业条款承保的, 必须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约定:若出险时的使用性 质与所适用条款不一致时,保险人有权拒赔。 2、当被保险人与车主名称不一致时,应注明:本 车车主为--,本保单的索赔权益人为--。 3、投保缴费特别约定: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 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延期交费特别约定:自本保险单约定的起保之 日起,十五天内未全部交清保险费,本保险责任自 动终止。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盗抢险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盗抢险 ——盗抢险
1、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若 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的,保额不得高于购车发票金额。 2、价值100万以上的新购车辆,盗抢险保额按新车购置价 的80%承保。 3、实际价值低于新车购置价20%以下的车辆,不得承保盗 抢险。 4、无正式号牌的车辆不得承保盗抢险;正在办理正式号 牌的车辆,在投保盗抢时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中加注特 别约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车上人员责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车上人员责 —— 任险的规定 任险
1、单保驾驶员:营业性车辆每座不超过5万元;其 他车辆每座不超过10万元。 2、单保乘客或按核定座位数承保:营业性车辆每 座不超过10万元,其他车辆每座不超过20万元。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附加险的规定 ——
1、玻璃单独破碎险: (1)国产车辆不得选择进口玻璃承保; (2)合资企业生产的车辆,客户要求按进口玻璃承 保的,应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中特别约定; (3)中途不得加保。 2、车身划痕险: (1)5年(含)以上的非营业、家庭自用车辆不得承 保; (2)营业性车辆不得承保; (3)车身划痕险一律不得附加不计免赔率; (4)中途不得加保或增加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