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人工费调整文件汇总

江苏人工费调整文件汇总目录1.苏建定2001(401)2.苏建定2005(65)3.苏建定2006(276)4.苏建定2008(66)5. 苏建价〔2010〕494号6. 苏建价〔2011〕812号7苏建价(2012)633号文件8.苏建函价〔2013〕111号9. 苏建函价〔2013〕549号10. 苏建函价〔2014〕102号11、苏建函价〔2014〕569号12、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13、苏建函价〔2015〕133号1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附录综合机械台班单价表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定(2001)401号关于调整我省建筑业预算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了落实国家工资政策,提高建筑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切实解决我省建筑业预算工资标准与建筑市场相比偏低的实际状况,根据我省有关工资调整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预算工资标准,具体办法如下:一、我省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定额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到26元/工日。
装饰工程调整到30~40元/工日。
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新定额的,预算工资标准和执行时间按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装饰工程,如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所调增的预算工资部分作独立费处理,不取费;如以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所调增的预算工资部分进入直接费,作为取费的基数。
四、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包工不包料调整为35元/工日,点工调整为29元/工日;装饰工程包工不包料调整为40元/工日,点工调整为35元/工日。
五、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装饰工程的执行时间为二00二年一月一日,二00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二00二年一月一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按原规定执行。
苏工价(2010)16号

苏⼯价(2010)16号
苏州市⼯程造价管理处⽂件
苏⼯价〔20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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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程造价风险费⽤系数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程造价,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决定对苏州市建设⼯程造价风险费⽤系数作出调整:⼀、调整后的系数见下表: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风险费⽤系数根据招标⼯期采⽤插值法取定。
三、本⽂调整的风险费⽤系数,⾃2010年7⽉1⽇起执⾏。
苏州市⼯程造价管理处
2010年6⽉23⽇
抄报: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抄送:各市⼯程造价管理处(站)。
第1条招标风险系数=招标天数*0.8/半年182.5
第2条招标风险系数=(1.2-0.8)/(⼀年365减半年天数182.5)*(招标天数减半年天数182.5)+0.8
第3条招标风险系数=(2-1.2)/(⼆年730减⼀年365)* (招标天数减⼀年天数365)+1.2
第4条招标风险系数=(2.5-2)/(三年1095减⼆年730)* (招标天数减⼆年天数730)+2。
苏州造价信息指导价

苏州造价信息指导价1. 介绍苏州是中国东部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随着城市的发展,建筑行业也在不断壮大。
而建筑工程的造价信息对于各个角色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业主、设计师还是建筑公司,都需要准确了解建筑工程的指导价。
本文将对苏州建筑工程的造价信息指导价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并深入的探讨。
2. 苏州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苏州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国家标准与指导价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建筑工程的标准与指导价,这些标准与指导价对于全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都适用。
苏州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城市,一般会按照国家标准与指导价进行建筑工程造价的计算。
2.2. 地方标准与指导价苏州市也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发布一些地方标准与指导价,这些标准与指导价会更贴近于苏州市的实际情况。
地方标准与指导价的发布可以更好地适应苏州市的建筑工程需求。
2.3. 历史工程造价数据苏州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城市,拥有大量的历史建筑工程,这些历史工程造价数据可以为今后的建筑工程提供参考。
通过对历史工程造价数据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在不同时期的造价情况。
3. 苏州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的计算方法苏州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一定的指标进行计算的。
以下是常用的计算方法:3.1. 标准面积法标准面积法是根据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
苏州市会根据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发布对应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建筑物面积按照指导价进行计算。
3.2. 单位造价法单位造价法是根据建筑工程的单位面积造价进行计算的。
苏州市会发布不同类型建筑工程的单位造价,根据建筑物的实际面积和类型,可以通过单位造价法计算出建筑工程的造价。
3.3. 综合定额法综合定额法是根据建筑工程各项工程量的计算结果进行计算的。
苏州市会发布建筑工程各项工程量的综合定额,根据实际工程量和综合定额可以计算出建筑工程的造价。
苏工价【2012】5号

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和成本价各分项
下限指标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2-5-8 11:15:55 阅读次数:11874)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
处
苏工价〔2012〕5号
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
合理浮动幅度和成本价各分项下限指标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相关中介咨询机构:
根据《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原市建设局苏建设规〔2009〕4号文)和补充规定(市住建局苏住建规〔2012〕7号文),结合市场变化情况,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理浮
动幅度和成本价各分项下限指标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整后的各专业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后的成本价各分项下限指标详见附表二。
三、本文规定的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和成本价各分项下限
指标,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2012年5月8日附表一:各专业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
注:各专业招标控制价为标底价乘上表系数(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
整)。
附表二:成本价各分项下限指标:。
对苏建价【2012】633号文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的解读及执行要求

苏建价【2012】633号文、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的解读及执行要求近期江苏省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文)及《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
为便于江苏地区各项目更好地开展成本限价工作,针对以上文件,产品中心现做出如下解读,请各项目部遵照执行:一、关于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的解读1、预算人工工资单价:属于政策性文件发布的范畴。
2、人工工资指导价:是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文件。
3、现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11】812号)执行。
二、如何执行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1、在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新的关于预算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的政策性文件前,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均不适用于南京和苏南地产区域公司各项目已经签订的各类施工类合同,即合同内人工工资不调整。
2、南京和苏南地产区域公司各项目即将施工的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人工工资单价仍执行苏建价【2011】812号文,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时按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执行。
3、南京和苏南地产区域公司各项目对即将签署合同的工程,在组织询价和合约签订过程中,须针对预算人工工资单价和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原则向合作方给予详细的界定,明确人工工资指导价一律不在政策性文件调整之列。
三、其他要求1、南京和苏南地产区域公司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如有任何问题须及时与产品中心沟通,真正做到依据合同从源头防范价格风险。
2、上海、浙江、成都、武汉地产(区域)公司各项目需严格关注此类文件的颁发,加强研判,如遇与江苏省类似的情况,均暂按该解读执行。
产品中心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苏工价〔2019〕1号关于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合理使用浮动幅度系数的通知

关于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合理使用浮动幅度系数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9-1-8 16:10:14 阅读次数:1529)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9〕1号
关于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合理使用浮动幅度系数的通知
各建设、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相关中介咨询机构: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及2014年江苏省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的通知》(苏住建价〔2014〕4号文)第五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13规范、各专业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以及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同时结合市场行情参照造价管理部门以往发布的合理浮动幅度系数合理确定, 招标控制价即为最高投标限价”。
但在实际使用浮动幅度系数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对此理解不一。
为统一口径、简化操作,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根据工程项目的专业类型、复杂程度、造价大小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在0.95~1.00之间合理取定浮动幅度系数。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1月8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2.23•【字号】苏住建价[2012]19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各有关部门: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工程造价极易受到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当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将给发承包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差价。
主要条款包括:1.可调价要素的类别名称,例如: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
可调价要素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2.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3.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
三、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
可按下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计取了风险费用的,并且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再调整差价。
2.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未计取风险费用的,或虽然计取了风险费用但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在扣除风险费用后,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1)可调价要素: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要素者。
苏价服【2014】383号-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2014【383】号文各省辖市、省管县(市)物价局、住建局(委):为适应当前工程造价领域新要求,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收费标准见附件1。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服务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不高于此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参照执行,合同约定。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1年。
以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在本通知执行日期之前已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按合同执行,未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说明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25日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4年11月28日印发附件1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说明一、本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当单项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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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2〕5号
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
合理浮动幅度和成本价各分项下限指标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相关中介咨询机构:
根据《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原市建设局苏建设规〔2009〕4号文)和补充规定(市住建局苏住建规〔2012〕7号文),结合市场变化情况,现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和成本价各分项下限指标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整后的各专业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后的成本价各分项下限指标详见附表二。
三、本文规定的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和成本价各分项下限
指标,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2012年5月8日
附表一:各专业招标控制价合理浮动幅度
注:各专业招标控制价为标底价乘上表系数(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附表二:成本价各分项下限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