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问答(武汉市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0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

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青国税发〔2010〕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贯彻全国所得税工作视频会议相关精神,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国际税收相关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我- 2 -市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汇缴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日常征管水平的检验。
2009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各项配套政策出台较为集中的一年,对本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主管基层局要从确保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确保所得税收入应收尽收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本着依法汇缴保收入、落实政策保调控、堵塞漏洞促征管的原则,切实抓好汇缴工作。
市局将成立以杨进军副局长为组长,所得税处、法规处、国际处、征管科技处、大企业处、纳税服务处、信息中心、市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汇算清缴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所得税处。
各主管基层局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及时动员、抓紧部署、落实到位。
二、强化培训辅导,优化纳税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影响大,纳税人数量、类型又逐年增多,深入做好对纳税人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是保障汇缴工作顺利进行和提高汇缴质量的基- 3 -础,也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体现。
2009年国家针对企业所得税出台了许多配套管理办法、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因此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突出服务理念,提高培训实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使纳税人能够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全面完成2009年度的汇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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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0.20•【文号】国税发[1998]182号•【施行日期】199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国税发〔1998〕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
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汇算清缴注意事项2022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为做好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准备,市国税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软件进行升级,升级工作预计2月底前完成。
请广大纳税人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注意事项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2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2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从2022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一)申报表选择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二)注意事项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014年武汉地税热点问题专集

武汉地税热点问题专集2014年第1期1、对土地交易中心办理土地交易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7号)规定,对土地交易中心办理土地交易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转让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的土地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流转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7号)规定,对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的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对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3、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否包含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答: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9号)规定,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是指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直接相关的、并按规定已支付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金和费用,但不包括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应作为或者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4、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时,什么情况下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5、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其股权转让价格?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2014-05-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暗含的避税风险<赵国庆> 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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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问答问题一: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答:下列纳税人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一)凡属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征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参加汇算清缴。
(二)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三)总机构在武汉市外且实行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要求应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四)总、分机构均在武汉市内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其市内跨区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均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问题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何重大变化?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年度申报表进行了重大的修订和完善,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
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后发现有误、以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汇算清缴如何处理?答: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问题四:查账征收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应提交的资料是如何规定的?答: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各1份;(二)财务报表1份;(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
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的专项报告。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如果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予以确认。
各类重组需报送的资料可登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阅。
(四)跨武汉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该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问题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2014年度汇缴申报需提交哪些资料?答: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1份;2.财务报表1份;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要是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投资收益),应报送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问题六: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需要报送哪些资料?答:为了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和基本规范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事项有1项,即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税收优惠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报送相关资料,各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事后备案类优惠事项有30类,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将即时办结。
具体优惠项目和报送资料可登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进行查阅。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项目,纳税人需登录《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59.172.24.131:8080/)录入电子资料后,凭系统中打印出的《研究开发项目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表》和《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表》,在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对其他需提交的纸质资料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七: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是否须先办理小微优惠备案后,才能在汇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答: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的查账征收纳税人,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相关数据后直接申报享受相关优惠。
申报要求如下:当纳税人在正确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后,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使用年度申报系统时软件将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并显示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一行。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以“申报软件”中打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资料,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问题八:哪些固定资产可以进行加速折旧?申报表填报时应注意什么?答: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
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并在年度申报时,据实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特别提醒:由于财税〔2014〕75号文件出台较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2014年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调整。
问题九: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什么软件,其申报数据如何报送税务机关?答: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该“申报系统”可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中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栏目中下载。
纳税人在使用申报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电子数据后,凡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年度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未使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可通过U盘等介质到办税服务厅将申报表和电子数据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不能采用上述两种方式的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申报。
纳税人在5月31日前,从申报系统中打印1份纸质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问题十:年度申报过程中,哪些信息必须与税务机关保持一致才能够成功申报?如何从税务机关获取相关信息?答:(一)纳税人在使用“申报系统”时,以下具体信息须与国税机关税收征管系统信息保持一致,否则纳税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电子数据时将无法被税务部门征管软件接收。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第201项“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2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2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金额不得超过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的可弥补亏损额累计数;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其金额大于零的,申报前需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5.《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5行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其金额大于零,申报前需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