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24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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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沪民防[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防[2007]44号)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上海民防网站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民防网站是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主办的政府部门网站,是传递民防政策法规和工作信息,宣传普及民防知识,进行网上办事,开展便民服务的的重要窗口和载体。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民防网站的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民防网站建设管理应符合政府部门网站属性,贯彻公开、便民、高效、权威的原则,坚持电子政务和宣传教育并重,突出便民、利民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民防的社会影响力和知晓度,展示民防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上海民防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民防网站设立编辑部,由秘书处和通信与信息中心人员组成,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工作联络员,协助网站编辑部工作。

具体职责是: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采集、撰写和编辑工作动态类信息;指导、督促和组织实施网站内容更新;协调办理依申请信息公开、主任信箱、网上咨询、网上信访、监督投诉等事项;对区县民防网站建设进行业务指导。

网站编辑部管理归口秘书处。

第五条通信与信息中心负责上海民防网站建设管理的技术保障。

第六条秘书处、科宣处、工程处、科研所等部门按分工和时限要求分别牵头落实“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便民服务”、“工作动态”、“人民防空”、“地下空间”、“视频点播”等八个一级栏目内容的更新维护工作。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防结建范围和审批权限程序(一)民防结建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民防结建审批权限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审批。

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上述负责民防结建审批的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为“民防结建审批部门”。

(三)民防结建审批程序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按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要求分别办理民防结建审批手续。

1、在规划方案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在初步设计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审核意见,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平战转换设计等建设要求。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布《关于本市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认定条件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布《关于本市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认定条件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布《关于本市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认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布《关于本市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认定条件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
现将《关于本市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认定条件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本市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认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防行政审批行为,细化和完善本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规定,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29号令),现就本市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认定条件作如下具体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法补建:
1、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形”的;
2、按规定配建结建民防工程后,无空余场地安排补建的;
3、拆除公用民防工程,且无法单独补建的;
4、无法按《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工程等级补建的;
5、拆除工程所处地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取得规划方案批文或地面无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结束——。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实施日期】2019.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3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生效。

市长应勇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对《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一)公共供水取水及以长江和黄浦江为水源的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二)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修改删去第十条。

四、对《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修改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五、对《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修改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时,应当组织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建停车场(库)的竣工验收。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沪民防[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的通知(沪民防[2006]74号)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上海市民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细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民防规章草案制定程序,保证民防规章草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民防规章草案,是指已列入或者拟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本办负责起草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送审稿或者建议稿。

第三条(规划、计划)民防规章草案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由法制处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部署,会商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并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规划或者计划有调整或者补充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法研究)相关业务处室认为需要制定民防规章草案的,应当提出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意见,经法制处听取意见和研究审核后,进行立法研究。

立法研究由法制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可以委托有关专业组织承担,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

第五条(组织起草)起草民防规章草案,应当成立办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班子。

起草工作班子由法制处和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按照办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开展起草工作。

起草民防规章草案,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上海市民防细则

上海市民防细则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现将《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防[2005]166号)和《关于郊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等民防工程结建政策解释的通知》(沪民防[2007]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防结建范围和审批权限程序(一)民防结建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民防结建审批权限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审批。

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的规定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的规定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沪民防[2006]18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的规定(沪民防[2006]188号)为加强对本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市政府对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的范围本规定监督的范围为市民防办机关或由市民防办授权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人)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具体为:1、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审核;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3、民防工程拆除审批;4、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5、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6、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并联审批);7、其他经批准设定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

二、监督的原则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并作为对办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实施监督的部门和职责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办领导的领导下,由本办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或者参与拟订有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监督的配套制度;(二)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三)负责受理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职权作出相应处理,或者向办领导和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上级监督机关和办领导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结合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民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规划目标的落实。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交通部门的审批管理程序相衔接,优化审批流程。

二、实施范围经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交通部门一门式受理并转送的,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审批权限划分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负责。

上海综合保税区、上海临港新城产业园区、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市长兴岛等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按照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和市民防办的委托,分别由所在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民防工程施工图由市民防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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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防办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现将《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防[2005]166号)和《关于郊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等民防工程结建政策解释的通知》(沪民防[2007]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防结建范围和审批权限程序(一)民防结建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民防结建审批权限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审批。

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上述负责民防结建审批的单位以下统一简称为“民防结建审批部门”。

(三)民防结建审批程序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按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要求分别办理民防结建审批手续。

1、在规划方案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2、在初步设计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民防结建范围、建设项目落实民防结建要求(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等内容提出审核意见,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平战转换设计等建设要求。

《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是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3、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核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落实结建民防工程的情况或建设项目需缴纳的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

二、民防结建审批要求和标准(一)结建民防工程配建要求和标准民防结建审批应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上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或规划要求结合修建抗力等级为五级(含)以下的民防工程。

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标准计算:1、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2、9层(含)以下的民用建筑,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对于设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其基础埋深指从设计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底面的距离;对于不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结建民防工程战时用途以人员掩蔽部为主,也可以根据民防工程规划要求和建设现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民防骨干工程。

结建民防工程抗力等级应与其战时用途相适应。

(二)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要求和标准对于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情形的建设项目或地上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提出缴费申请,经批准后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足额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标准应严格按照沪价房(1996)179号文的规定执行。

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民防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凡1996年7月1日以后核准缴费的建设项目,一律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收取。

对于少数在1996年7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补缴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含“烂尾楼”续建项目),也应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执行。

收取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市民防办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民防工程建设和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兼顾防空需要的建设。

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民防工程建设费。

(三)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审批要求对于前条规定的可申请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如同时符合《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可向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下列情形:1、街道(乡镇)社区文化中心,予以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2、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予以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3、遗留的、尚未完成的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项目,按其拆除危棚简屋建筑面积的两倍予以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对于区(县)民防办管辖的,申请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应由区县民防办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后报市民防办审批。

三、民防结建审批具体项目操作规定(一)工业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的界定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

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民防结建范围。

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范围。

当同一层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如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生产性用房处理,否则应将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设面积计入项目非生产性用房部分。

(二)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的界定物流仓库分为生产性仓库和非生产性仓库两类。

生产性物流仓库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按前条工业建设项目民防结建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非生产性物流仓库所有部分均属于民防结建范围。

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库属于生产性仓库。

项目的认定由市经济委员会在上海市工商领域投资项目批文、核准文件、备案表中予以明确。

(三)学校建设项目教学用房范围的界定学校建设项目包括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两部分。

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

食堂、宿舍、办公(含教师办公、教研室)、会议用房以及配电、水泵、门卫等辅助用房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当同一层中布置有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时,如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教学用房处理,否则应将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设面积计入项目非教学用房部分。

(四)危旧住房的认定条件《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项目,项目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该项目建设地点和危旧住房登记的地点一致;2、必须有政府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旧住房证明;3、翻新改造的面积和原危旧住房的面积相等。

(五)分期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先安排建设结建民防工程,多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

确实无法先期建造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同意后期集中建造结建民防工程:1、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通过立项审批(应提供立项批文);2、该项目的总体规划中已经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落实了足够的位置(应提供相关的规划图纸);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承诺在限期(不超过2年)内落实结建民防工程建设,同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不建结建民防工程的法律责任。

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对此类项目应建立管理台帐,落实后续监管。

(六)旧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对于旧区改造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或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不得擅自减免。

(七)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工业园区(含开发区)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结合修建结建民防工程或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对工业园区愿意集中建造结建民防工程的,必须先完成结建民防工程的集中建设,然后才可以根据已建结建民防工程总面积,对园区内的后续建设项目按应建结建民防工程的面积指标实行抵扣。

(八)配建项目结建民防工程面积的核定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由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于初步设计阶段依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确定。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结建民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核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落实结建民防工程建设的情况。

对于施工图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初步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建设项目,民防结建审批部门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重新核定该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

对于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面积小于民防结建审批部门核定面积的建设项目,不足面积部分应补缴相应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其金额按后条所列公式确定。

(九)缴费项目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的核定建设项目应缴的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是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依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地上总建筑面积审核确定的。

对于部分配建部分缴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应按以下公式审核确定:民防工程建设费金额=(项目应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实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应建结建民防工程面积×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60元对于部分配建部分缴费的建设项目,民防结建审批部门也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重新核定该建设项目应配建的结建民防工程面积。

(十)民防结建审批的面积指标依据民防结建审批可以以建设项目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作为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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