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的规定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
的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防[2006]18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的规定
(沪民防[2006]188号)
为加强对本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市政府对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的范围
本规定监督的范围为市民防办机关或由市民防办授权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人)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具体为:
1、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审核;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
3、民防工程拆除审批;
4、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5、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6、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并联审批);
7、其他经批准设定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
二、监督的原则
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并作为对办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办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三日上海市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民防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民防行政执法检查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民防办根据国家人防办、市人大、市政府等上级部门(以下统称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或根据本办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对本市各级民防办及其业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民防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行政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基本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的情况所进行的专门检查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民防办法制处是执法检查工作的综合实施部门,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系和推进工作,并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综合性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市民防办业务处室是执法自查工作的责任部门,也是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履行自查、检查职责。
各区县民防办、市民防相关直属事业单位是执法检查工作的落实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履行被检查义务,参与检查活动,落实检查要求。
市民防办各业务处室(单位)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实施日期】2019.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3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生效。
市长应勇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结建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对《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一)公共供水取水及以长江和黄浦江为水源的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二)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由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修改删去第十条。
四、对《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修改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编制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五、对《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修改市、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时,应当组织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建停车场(库)的竣工验收。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各区县档案局: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上海市民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档案的管理,发挥民防工程档案在人防战备建设、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民防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民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防工程档案系指在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市、区(县)民防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民防工程档案,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民防工程档案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管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民防工程档案由区(县)民防办公室负责管理。
市、区(县)档案局分别对市、区(县)民防办公室的民防工程档案业务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单位形成的民防工程档案,在满足建设单位自行保存和报送城建档案等工作需求的同时,必须按本规定及时向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民防工程档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保存的档案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报送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的民防工程档案按市民防办公室规定的报送范围进行收集、整理。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民防专项投资工程有关费用分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防[2006]70号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民防专项投资工程有关费用分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防[2006]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57bb32f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8a.png)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民防专项投资工程有关费用分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民防专项投资工程有关费用分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防[2006]70号)各区县民防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民防专项投资工程有关费用分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民防专项投资工程有关费用分摊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防专项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对于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与有关联的上部建筑之间共同的建设内容及共用的配套设施的费用分摊问题,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分摊内容和方法1.三通一平(水、电、道路和建设场地)、建设场地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搬迁和保护:按地面建筑面积(含地下非人防区面积)和民防工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费用。
2.市政配套(如给排水、供配电等)和地上、地下工程共用的设备设施:按地面建筑(含地下非人防区)和民防工程的设计容量比例分摊费用。
3.桩基:地面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桩基费用由地面建筑承担,地面建筑投影范围外的桩基费用由地下建筑承担,其中人防区的桩基费用由民防工程承担、非人防区的桩基费用由地面建筑承担。
4.基坑围护措施:地面建筑高度超过24米时,基坑围护措施费按地面、地下建筑占地面积比例分摊;地面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基坑围护措施费用由地下建筑承担,并按人防区和非人防区面积比例分别由民防工程和地面建筑分担相应费用。
5.结构底板:因地面建筑需要而加厚的民防工程结构底板,加厚部分的费用由地面建筑承担。
6.地面绿化:民防专项资金按每平方米100元为上限分担民防工程占地范围内的绿化面积的费用。
上海市民防细则

《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现将《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民防[2005]166号)和《关于郊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等民防工程结建政策解释的通知》(沪民防[2007]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规范民防结建审批行为,完善民防结建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防结建范围和审批权限程序(一)民防结建范围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民防结建审批权限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审批。
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分别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
区(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沪民防[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民防〔2009〕134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7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市民防办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市民防办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一、秘书处(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一)负责民防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综合性报告和领导重要讲话稿的起草。
(三)负责文件的核稿和印发,承担文秘事务、文电处理、信息刊物、上海民防网站建设维护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会务工作以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接待、对外联络、机关干部住房补贴、机关固定资产登记和日常事务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督查、外事、综合统计、保密、国家安全、内部安全保卫、提案、舆情监督、新闻媒体宣传和信访工作。
(七)负责军事年鉴、信息公开、行政受理总窗口工作协调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编制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一)牵头组织全局性、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民防政策拟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牵头组织民防综合性文件的研究和起草工作。
(三)牵头负责本市民防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与管理。
承办市民防办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区县民防办依法行政、法制建设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市民防办中、近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配套计划,并组织推进落实。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沪民防[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沪民防[2007]38号)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民防办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执法管理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行政执法办案,是指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活动。
市民防办对民防工程的行政执法办案,适用本规程;对通信和防空警报的行政执法办案,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市民防办建立以市民防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协助办理、法制处审核报批的执法办案内部工作机制。
第四条监管处按照市民防办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违法行为的日常行政检查;(二)承办市民防办审批的结建民防工程行政处罚案件;(三)承办市直属公用民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四)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复核、告知通知等事项;(五)办理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令改正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务;(六)办理行政执法办案文书材料的送达、案件的立卷归档等事项;(七)市民防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工程、财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信息、发现的违反民防法规需要立案查处的信息于3日内通过书面或者网络告知监管处,并协助办理执法办案相关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
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3.28
【实施日期】201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民防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结合本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民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规划目标的落实。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交通部门的审批管理程序相衔接,优化审批流程。
二、实施范围
经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交通部门一门式受理并转送的,以及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审批权限划分
民防结建审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权限分级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区、县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由区、县民防办负责。
上海综合保税区、上海临港新城产业园区、上海化学工业区、上海市长兴岛等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民防结建审批按照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和市民防办的委托,分别由所在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民防工程施工图由市民防办负责。
四、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