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人防工程和民防工程的审批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人防工程和民防工程的审批办理程序是怎样的(1) 拆除民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民防办公室提出申请,受理后发给《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
(2) 区民防办收齐《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派员现场勘察,作出补建或补偿的决定。
人防工程和民房工程在平时的生活当中似乎并不常见,在大家的心目中,这好像并没有什么用处。
但是在战时就是可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工程,因此他的审批办理也是极为复杂的,那么就有人提出疑问:人防工程和民防工程的审批办理程序是怎么样的呢?在这里就由来为您解答一下。
▲人防工程和民防工程的审批办理程序1、《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审批办理程序:建设方提交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区人防办受理并审查资料,根据提供的有效图纸和法规的规定,计算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和防护等级并出具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建设方根据区人防办出具的设计条件,找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图纸的设计→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纸完成后,把初步设计全套图纸报区人防办转报市人防办进行初步设计图纸的行政审批→市人防办批复后,开展人防地下室施工图的设计,设计完成后报省人防办审图公司进行业务审批→省人防办审图公司批复后,由项目业主与省人防质监站签订人防质量监督方案→项目业主将市人防办的行政批复、省人防办审图公司业务批复、省人防质监站签订的质量监督方案和审批合格的人防施工图报昭阳区人防办→14、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和省人防办业务审批完成后需完善以下材料:(1)人防工程投资计划书。
(2)人防工程设计合同(原件)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3)人防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人防工程监理合同(原件)。
(5)人防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及人防设备购买合同(原件)→报件齐备后由我单位给予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注:复印件上必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合”并且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昭阳区人防办建管科方可收件。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1992.11.20•【字号】[92]京防办字第71号•【施行日期】199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92]京防办字第71号)为了促进我市新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满足平时使用的要求,保证其建成后在平时能够充分地开发利用,避免较大改造,现印发《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国内、外单位(使、领馆除外)均须执行本措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1992年11月20日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一、为认真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人防建设方针,使我市5、6级防空地下室在确保战时使用的前提下,能在平时做到平战结合,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发挥第三产业提供场地,特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二、在规划居住小区(包括危房改造区)的人防工程时,应统一考虑各单项工程在一定范围内的互相连通,并在适当地点预留待建人防工程位置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室外出入口。
三、防空地下室平时的用途应与《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所确定的战时用途相适应,平时用途应考虑相近功能的转换,避免使用功能相差悬殊而对工程进行较大改造,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临战时,能在人防部门指定时间内转换达到战时使用要求,具体落实临战时采取的转换措施。
四、防空地下空战时使用要求应由市、区、县人防部门研究确定,其平时使用要求应由市、区、县人防部门、建设和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人防部门应对此严格把关。
五、为满足平时使用要求,设计中应注意满足长期在地下生产、工作、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条件,特别是在平面设计、口部设计以及通风、采暖、防水、除湿、防火、采光、供电、照明、通信、给排水、装修和噪声处理等方面,必须针对平时使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2.13•【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人民防空工作重点城市)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一年二月十三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2、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掌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4、指导各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5、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6、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京民防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类别代号表3.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交接表4: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统计表5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借阅登记表6.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利用情况统计表7.原形成的四类档案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8.原形成的四类档案类别代号表附图:1.案卷卷皮式样2.卷内文件目录式样3.卷内备考表式样4.案卷目录式样5.档案盒盒面式样6.档案盒盒脊式样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全市民防系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9•【字号】京政办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九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
市人防办既是北京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
1.取消核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和研制的职能。
2.将核准人防工程质量的职能改为备案。
3.实行政企分开,与直属企业脱钩。
(二)下放的职能。
将审批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含报废)、使用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拆除、报废、改造、迁移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本市有关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北京市城市防空重要经济目标;指导有关部门制订防空防护和抢险抢修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三)结合本市人民防空建设组织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拟订地下空间建设防护原则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综合规划草案及控制性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07【摘要】(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总页数】4页(P41-4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2【相关文献】1.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人民防空防护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2.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J],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0号) [J],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J],5.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鲁防发[2020]6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有必要了解的,知道规则的细节才能更好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每个都非常关键。
我们就人防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人防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应当以提高人民防空意识,加强城市防空设施建设,保障防空能力为宗旨,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任务。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科技兴防的原则,合理布局,高效利用,提升人防能力。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人防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正合理、便民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空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
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提前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人防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禁止廉价劣质建设,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进度。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人防工程管理第十条人防工程建成后,应当划定明确的管理边界,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标识标牌,确保管理区域清晰可见。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由专门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防办制定。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城市人防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应当做到定期巡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障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设施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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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
序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防办发[2002]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2002〕46号)
各区、县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办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审批项目向社会公示。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F001-2002(北京行审A类人防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公示》)。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
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