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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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

序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防办发[2002]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2002〕46号)

各区、县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办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审批项目向社会公示。《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F001-2002(北京行审A类人防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公示》)。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

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 一、甲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 二、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 三、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

北京市人防工程设计中需注意的设计院常见错误

建筑专业: 1. 总平面图:注明人防工程设置范围;将不同战时功能的人防工程采用不同图例分别进行填充; 注明室外出入口位置。 2. 设计说明:人防抗力等级(不应有防常规武器)、平战时功能、防水等级(一级并让设计注明 做法)、总面积、人防建筑面积、室外口及通道面积、地面管理用房面积、人掩的掩蔽人数、门窗表人防门型号及门洞尺寸。 3. 人防平面:布局是否合理(口部及各房间布局需经验积累);人防门安装尺寸;临空墙及门框 墙厚度;需包含人防分区示意图。 4. 首层平面:人防风井及地面管理用房位置尺寸。 5. 室外出入口详图:需提供室外出入口人防层至屋顶各层平面及剖面,立面;雨棚长度不得大 于1000mm ;棚架顶板梁高不得大于500mm;棚架柱截面应为正方形且尺寸不得 大于500X500 ;钢筋砼外墙出地面高度不得大于500mm ;顶板女儿墙应为轻质材料。(结构相应图纸同此要求) 6. 警报室详图:面积不得小于12 平米;门窗均应设置防盗措施,警报室应设置于上人屋面。 结构专业: 1. 设计说明:荷载取值是否全、抗力等级、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梅花形拉结筋做法(顶板外墙及 底板均应设置) 2. 基础平面:后浇带不应穿越门框墙;核对集水坑是否需要结构降板。(如密闭门地梁配筋于此图 或基础梁平面中以地梁表形式给出,需核对活门槛、固定门槛地梁高度及宽度是否正确) 3. 墙体平面:临空墙、外墙及隔墙设置是否正确,扩散室及通风竖井墙体应按临空墙配筋; 人防 门门框墙厚度及安装尺寸; 如密闭门洞顶连梁配筋于此图或顶梁平面中以连梁表形式给出,需核对活门槛、固定门槛连梁高度及宽度是否正确; 核对设备留洞位置及做法(风管必须密闭穿墙管,水管密闭套管)。 4. 顶板平面:顶板厚度是否满足防早期核辐射最小厚度要求;核对顶板留洞。 5. 顶梁平面:车库中顶梁是否影响双扇人防门开启(要求门洞顶至梁底净空防护密闭门、 密闭门500,隔断门650,确实有困难如已施工等情况最小300) 6. 门框墙详图:活门槛地梁做法满足预埋前角钢设置要求; 门框墙厚度及安装尺寸; 防护密闭门 洞顶L梁设置高度距地最小2400;四角加强筋门框墙厚度》400时3根,小于400 时两根。7. 出入口详图:楼梯间踏步,休息平台应双面双向配筋; 顶板雨棚长度大于500 时双面双向配 筋,小于500 时单面单向即可,雨棚配筋均不得与顶板拉通; 防倒塌棚架柱如设置独立柱基则基础埋深不得小于 1 米,其他要求同建筑专业。 通风专业: 1. 设计说明:注明抗力等级,各面积指标要求同建筑专业(给排水,电气说明同);注明 掩蔽人数; 清洁式、滤毒式通风量; 注明染毒区风管材质及坡度; 注明防毒通道实际换气次数; 设备表中各设备型号及数量,自排气活门只能选用PS-D250 型或YF-d200 型; 过滤吸收器500型及1000型不得混用。 2. 通风平面:人掩专业队救护站等排风口部风管管底距地高度净空2400mm ;防化值班室 测压装置室外端设置位置,直接由外墙出地面或设置于楼梯间,不得设置于风井内(因风井内不是零压力点);核对风管设置是否合理,通风是否短路。 3. 机房大样:手摇电动两用风机设置间距1400,;风机距地高度1005-1050mm ;滤毒罐换 气堵头应设置于进风端;阀门位置数量及间距,阀门间净距为阀门管径,距墙及阀门后设备净距管径的一半。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 序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防办发[2002]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2002〕46号) 各区、县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办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审批项目向社会公示。《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F001-2002(北京行审A类人防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公示》)。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标准编制计划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承担标准编制的申请报告(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各编制单位提交的申请

报告,编制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标准编制计划的变更应由主编单位申请,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标准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八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系,紧跟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九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应列入该项标准的计划。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借鉴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需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由该标准原主编单位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北京市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

北京市人防工程信息统计表 项目名称: 总建筑面积(m2)工程类别 人防工程编号角点坐标(详见示意图)人防建筑面积(m2)结构形式 人防室外口 及通道面积(m2)人防地面管理用房 面积 (m2) 平时用途战时功能抗力等级防化等级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地下层数地上层数人防所在层警报器位置防护单元数量(个)高点监控位置 工程内车位数(个)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号 工程地址区(县)街(乡)路号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人防工程现场核查内容及情况备注孔 1 防护密闭门型号:()樘

口防护 型号:()樘 型号:()樘2 防护门型号:()樘 3 密闭门 型号:()樘 型号:()樘 型号:()樘4 挡窗板 型号:()扇 型号:()扇5 防爆波悬板 活门 型号:()樘 型号:()樘 通风设备 6 进风口()个 7 排风口()个 8 柴油电站排烟口()个 9 自动排气阀门 型号:()套 型号:()套 10 密闭阀门 手电两用型号:()套 电动型号:()套 手动型号:()套 11 柴油电站排烟管有( ) 无() 12 测压装置()套 13 送风机型号:()台 14 排风机型号:()台 15 除湿机型号:()台 16 手电两用风机型号:()台 17 过滤吸收器 型号:()台 型号:()台 暖卫设备18 暖气有( ) 无() 19 给水系统有( ) 无() 20 排水系统有( ) 无() 21 水表型号:()台 22 厕所有( ) 无() 23 污水泵型号:()台 24 洗消间有( ) 无()淋浴喷头()个 电气25 照明有( ) 无() 26 电表型号:()台 27 发电机型号:()台 其它28 战备水箱有( ) 无() 29 专用货梯有( ) 无() 注:本表除签名和日期外全部要求打印。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 工作。”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是此项工作的任务、性质确定的,也是几十年来形成的。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使人防建设与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作用,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防工

作,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规定的,有利于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有利于与国防建设、战场建设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作,体现了军政双重领导、密切配合的关系。《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条是关于我国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其中规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是几十年来人防工作发展中形成的一贯做法。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人防机构建设。 1950年10月,经毛主席和刘少奇、陈云同志批准,成立了由周恩来任主任,周恩来、彭真、聂荣臻、薄一波、李立三等五人组成的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 1969年8月,中央决定将人防工作由公安部移交总参谋部管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 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2015 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 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 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 (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

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 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 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 —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 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 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国管办人防〔2006〕1号) (国管办人防〔2006〕1号,2006年1月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地面附属设施。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的维修、保养、保护等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土地范围内由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修建(含购买的建设费用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防空地下室),并经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各部门、各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本部门、本企业及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各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分别负责各自直接管理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 (二)工程隶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 (三)工程隶属单位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责任。 第七条新建人民防空工程在北京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的一个月内,由工程隶属单位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附件一),随工程总平面图和人民防空工程建筑平面图,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暂行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0:02:00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 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本市人民防空事业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全市人民防空指挥工作,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核化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拟定本市防空重要目标,指导有关部门制定防护方案,制定战时人口疏散和各种保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建防空专业队伍,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训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演习、演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抢险救灾工作。 (三)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并依法实施管理。 (四)负责制定本市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和审批工作。落实人民防空的技术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负责人民防空公共工程的维护管理及使用。依法对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项设施,为城市经济建设服务。 (六)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教育部门重点抓好初级中学“三防”知识和防灾常识教育。 (七)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八)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资金。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核和收取。

(九)承办市政府、军分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市人防办公室设5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 协助办领导管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的工作关系;制定有关工作制度,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保密、保卫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编制等项工作;承办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人防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二)工程处 制定本市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总体规划;制定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审批,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负责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安全和平战功能转换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和报废的审批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民防工作处(法规宣教处) 负责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平战结合的开发利用及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筹集;负责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易地建设费的审核和收取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战结合和开发利用。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处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_[2003]_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_[2003]_国人防办字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建委) 、财政厅(局) ,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二00 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北京市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各阶段)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办事指南发布时间:2007-08-20 点击数:19095 办理机构:北京市民防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民防局接待窗口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楼一层接待大厅 83116137、83116177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承诺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 2.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3. 设计单位提供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 4. 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可选); 5. 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可选); 6.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复印件); 7. 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及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可选); 8. 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一套)(可选); 9.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 建设项目各项指标数据与规划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相一致; 3.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指标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件精神; 4. 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符合《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 划》、《关于执行〈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 法〉(试行)的通知》([88]京防办字第74号)、《关于人防工程规划建设 的若干意见》([92]京防办字第72号)文件精神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且人 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与战时用途相适应,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要; 5.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 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 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文件精神。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关于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 通知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财政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关于人防面积指标计算的相关方法

北京市关于人防面积指标计算的相关方法 时间:2009-10-22 11:16来源:规划人作者:admin 点击:198次 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九 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单建工程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摘录: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一、人民防空工程拆除 项目名称:人民防空工程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许可条件、标准: (一)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或者人防工程本身不具备使用价值,且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拆除公用人防工程和专用配套人防工程需提交补建或补偿方案。 许可项目办理总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项目收费依据:办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规委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 7、人防工程位置详图 8、拟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或补偿方案。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表格填写清楚、完整,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许可事项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事项,且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开具收文凭证。同时,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说明、解释。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查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与决定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要求。该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拆除;或该人民防空工程本身确实已不具备使用价值,且存在安全隐患,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现状材料属实。 3、该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单位、地址、现状等真实性。 4、该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补偿方案满足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

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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