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各阶段)办事指南
人防详细审批流程

北京市民防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办理流程一、总体流程(一)流程图说明:依法需办理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市民防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告知)(二)环节设置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1)前置条件建设单位申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②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
(2)环节内容工程科按建设项目内容出具咨询意见,初步确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3)环节时限此咨询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4)收费标准咨询服务不收费。
2、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1)前置条件①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或者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②已取得《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
(2)环节内容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下列内容: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②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易地建设审查。
(3)环节时限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总时限13(8)个工作日,其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5个工作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8个工作日或易地建设审查3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审查工作不收费。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640元。
3、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1)前置条件对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①已取得《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②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环节内容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依据国家和本市的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技术审查。
(3)环节时限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不收费。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备案(1)前置条件对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①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已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单》。
人防详细审批流程

人防详细审批流程北京市民防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办理流程一、总体流程(一)流程图说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备案初步设计审查易地建设审查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依法需办理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市民防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告知)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1)前置条件建设单位申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②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
(2)环节内容工程科按建设项目内容出具咨询意见,初步确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3)环节时限此咨询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4)收费标准咨询服务不收费。
2、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1)前置条件①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或者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②已取得《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下列内容: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②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易地建设审查。
(3)环节时限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总时限13(8)个工作日,其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5个工作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8个工作日或易地建设审查3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审查工作不收费。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640元。
3、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1)前置条件对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①已取得《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②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环节内容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依据国家和本市的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技术审查。
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不收费。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目录二、设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4.《徐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闻县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府办〔2019〕30号)5.各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在“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材料提交原件彩色扫描文件(PDF格式)上传至系统。
纸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单位根据其所选择并联办理的审批事项,按需提供相应材料,不涉及的审批事项材料无需提供。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运行后,新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需提交前序审批结果文书,不同审批阶段共享申报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1.各审批事项材料目录2.通用材料目录四、办事结果五、办理时限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时限:政府投资类项目为3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类项目为1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审查、材料准备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申办方式1.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提出申请。
2.向徐闻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徐闻县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二路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咨询电话:。
七、办事流程1.申请单位网上申请,并将纸质材料送至县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2.综合服务窗口接件,纸质材料连同电子资料推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
3.并联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符合要求,作出审批决定;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退回申请。
4.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发送审批结果文书。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包括:(1)综合服务窗口取件;(2)邮寄送达。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京民防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防发〔2015〕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类别代号表3.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交接表4: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统计表5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借阅登记表6.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利用情况统计表7.原形成的四类档案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8.原形成的四类档案类别代号表附图:1.案卷卷皮式样2.卷内文件目录式样3.卷内备考表式样4.案卷目录式样5.档案盒盒面式样6.档案盒盒脊式样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档案局2015年1月1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全市民防系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档案,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法律文号: 京民防发[2009]83号颁布时间:2009—7—20执行时间:2009-8-1政策内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c652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f4.png)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是指对北京市人防工程进行验收时所需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防空、防毒、防护等设施和设备。
人防验收是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合格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其目的是确保人防工程能够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发挥应有的防护作用。
一、验收范围。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的范围涵盖了人防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设计、施工施工、设备设施、材料材料、管理维护等方面。
在验收时需要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施工质量、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材料材料质量、管理维护制度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验收标准。
1. 规划设计,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保证建设方案合理、科学、有效。
2. 施工质量,人防工程的施工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结构牢固、安全可靠。
3. 设备设施,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各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必须正常。
4. 材料材料,人防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可靠、耐用。
5. 管理维护,人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制度必须健全,保证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验收程序。
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完成后,需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 验收准备工作,相关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验收人员的组建、验收方案的制定等。
3. 现场验收,验收人员将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建筑结构、设备设施、材料材料等方面的检查。
4. 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对人防工程的合格性和完整性进行评定。
5. 验收结果,相关部门将根据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果,合格的人防工程将获得验收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将需要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
四、验收要求。
北京市人防验收标准要求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建设质量和运行安全。
建设单位在进行人防工程建设时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施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北京人防工程管理规定北京市人防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人防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应当以提高人民防空意识,加强城市防空设施建设,保障防空能力为宗旨,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任务。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分类管理、综合运用、科技兴防的原则,合理布局,高效利用,提升人防能力。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人防工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正合理、便民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空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
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需要提前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人防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禁止廉价劣质建设,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进度。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人防工程管理第十条人防工程建成后,应当划定明确的管理边界,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标识标牌,确保管理区域清晰可见。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由专门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防办制定。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城市人防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应当做到定期巡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障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设施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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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办事指南发布时间:2007-08-20 点击数:19095办理机构:北京市民防局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民防局接待窗口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楼一层接待大厅83116137、83116177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办理时限:承诺5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2.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3. 设计单位提供的单体建设项目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可选);4. 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复印件)(可选);5. 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复印件)(可选);6.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复印件);7. 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及总平面图(一式四份)(可选);8. 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一套)(可选);9.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标准: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 建设项目各项指标数据与规划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相一致;3.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面积指标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件精神;4. 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防方案符合《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关于执行〈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88]京防办字第74号)、《关于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的若干意见》([92]京防办字第72号)文件精神及本市相关政策要求,且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与战时用途相适应,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要;5. 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文件精神。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工作标准: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计入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2.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表格下载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1 .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申请表》2.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办事指南发布时间:2007-08-20 点击数:17937办理机构:北京市民防局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民防局接待窗口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楼一层接待大厅83116137、83116177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办理时限:承诺8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2.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3. 拟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套);4.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标准:1.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中各项内容的要求;3.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及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4.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设计原则,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92]京防办字第71号)文件精神,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使用要求。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工作标准: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计入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2.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表格下载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审查(施工图备案)办事指南发布时间:2007-08-20 点击数:15567办理机构:北京市民防局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民防局接待窗口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楼一层接待大厅83116137、83116177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办理时限:承诺1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 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申请表》;2.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单》(复印件);3.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5.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书》(可选)。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即时。
二、备案标准:1. 依据《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单》,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告知工作标准: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计入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2.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表格下载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申请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办事指南发布时间:2007-09-13 点击数:18109办理机构: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民防局接待窗口宣武区槐柏树街北里8号北楼一层接待大厅83116137、83116177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办理时限:承诺8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1、填写完整并加盖印章的《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申请表》;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含结构计算书);4、《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复印件);5、《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复印件);6、《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或者《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修改通知书》(复印件)(可选)。
二、审查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建设项目建筑规模等各项数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一致;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相关内容;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及国家和本市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贯彻平战结合的设计原则,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92]京防办字第71号)文件精神,并兼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使用要求。
时限:1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图纸修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三、核准标准:同审查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查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计入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78号);2.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
表格下载与事项相关的表格下载:《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