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的说明(1996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上)中央军委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傅全有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人民防空法的必要性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对于防范和减轻空袭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高技术空袭兵器在作战行动中的运用,空袭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存的威胁日益严重,防备空中袭击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展民防工作,其中多数国家制定了民防法。
我国开展人民防空工作4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人民防空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已具相当规模。
这些凝结了几代领导人的心血和广大人民群众极大努力的成果,需要用法律加以保护。
同时,在几十年实践中形成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也需要用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年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对促进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往的深入发展,《条例》规范的内容和调整的对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情况。
近几年来,随意破坏、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设施的现象进有发生,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严重危害了人民防空建设。
因此,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我国人民防空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国委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参考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法,以保证人民防空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一讲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
人防工程的分类
1.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 1、按战时功能分: 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五类,并组成效能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体系。 1)指挥工程:指各级人防指挥所及其通信、 电源、水源等配套工程的总称。是人防指挥机构 在战时实施有效指挥的重要场所,城市人防工程 的建设重点。 2)医疗救护工程:在遭受空袭时救治伤员的 地下医院工程。根据作用及规模不同,分为中心 医院、急救医院及救护站工程三种。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基本知识.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为“人防工程” )
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
地 下 建 筑
防空地下室是结合地 面建筑修建的防护性建筑 物,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 成部分。
防护工程
国防工程
人防工程
明挖工程
暗挖工程
单建式人防工程
(6)口部处理:已建工程经上级批准工程决算后 遗留的未完口部工程,新、续建项目中的口部工程 不属于口部处理工程范围。 (7)维护管理:对已完工程进行正常的维护和管 理,主要包括维护保养设备设施;修补吊顶、墙壁、 地面和处理一般渗漏水;排水排污、防潮除湿;修 补工程外部的防洪、排水和伪装设施等。已进行过 工程决算的停建工程,在其维持现状阶段,对工程 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也属工程围护管理范 围。
人防工程的防护分级. 7.按结构层次分类 按工程建设项目的构成,可细分 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层次。
(1)单项工程: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能独立发挥防护功能或 体现平战结合投资效益的工程。如人防指挥所、人防地下商场等。 (2)单位工程:有单独设计文件,可以单独组织施工,但完工后不 能发挥防护功能或不能体现平战结合投资效益的工程。一个人防单项工 程按其构成可分为人防建筑单位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单位工程。 (3)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人防建筑单位工程按建筑 的主要部位和施工顺序划分为基坑与洞体掘进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 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口孔防护工程、装饰工程六大分部;建筑设备安 装单位工程按专业划分为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安装、 防火设备安装工程五大分部。 (4)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按不同的施工内容或方法划 分的,是施工组织的基本单位,如钢筋工程、给水管道安装工程等。
我国人民防空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人民防空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是关系到能否卓有成效地组织平时人民防空准备和战时人民防空袭斗争的大问题,是整个人民防空建设中的关键性问题。
依据人民防空法,我国人民防空平时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根据中央决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总参谋部作战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各大军区司令部作战部,负责本战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构成了我国人民防空领导和管理系统的主体部分。
它们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立的人民防空专门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序列内的行政职能部门之一,和平时期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措施;在计划、规划和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拟制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拟订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指挥自动化系统建设与管理;组织本行政区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情况;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它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督促和检查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训练和管理;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科研;管理人民防空物资、经费和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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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0月,中央决定成立以周恩来为主任的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筹备委员会,成立了人民防空临时工作机构。
“1952年底,临时机构解散,在公安部成立了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1953年11月,中央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定把人民防空工作列为公安工作的一项任务,将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列入公安系统建制,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业务部门,并将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改称公安部人民防空办公室。
1954年,公安部又将人民防空办公室改成人民防空局,各省和重点城市公安厅(局)下设人民防空处或科,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
这种由公安部门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防空工作中断。
1969年,中央决定恢复人民防空工作,成立了以周恩来为组长的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人民防空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在总参作战部军种处设立了一个业务组作为办事机构,以后发展为一个处。
随着人民防空建设任务的不断发展和技术要求的提高,又陆续在总参工程兵、通信、防化部各设立一个业务处,分别承担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同时,还在总参的三所院校和三个研究所(院)分别增设了人民防空教育和科研机构。
各大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重点人民防空城市都相继成立了人民防空领导小组,下设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办公室。
从此,国家和大军区人民防空工作以军队为主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重点人民防空城市人民防空工作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管理,各级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纳入人民政府序列,为委办级职能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于1996年10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同日以第7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共九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立法的宗旨;人民防空的任务、方针和原则;人民防空的经费保障、领导体制和主管部门;公民关于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的保护及对人民防空工作成绩显著者的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为防护重点,主要规定了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的制定,城市规划、基础建设和物资储备贯彻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要求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为人民防空工程,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的任务分工,建设的保障,维护管理、平时利用、安全保护和拆除补偿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为通信和警报,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任务]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保障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的任务分工,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网建设的保障责任,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平时使用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为疏散,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疏散的组织和疏散时机,疏散计划的制定,预定疏散地区的审批,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备的准备,以及农村人口疏散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为群众防空组织,主要规定了群众防空组织的建立和任务,组建队伍,群众防空组织的装备、器材、经费的保障,以及专业训练等方面内容。
第七章为人民防空教育,主要规定了人民防空教育的目的、教育计划与实施、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等方面内容。
第八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第九章为附则,规定了制定实施办法的授权性条款和该法的实施日期等内容。
人防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人防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人防工作是指以人为主体,通过组织、培训和演练等措施,提高公民的防空意识和自救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我国,人防工作由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
一、国家防空办公室国家防空办公室是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人防工作的机构,直属国务院领导,负责制定人防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人防工作的实施,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国家防空办公室还负责人防设施建设和装备的管理,组织人防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二、省级人防办省级人防办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人防工作。
省级人防办根据国家的政策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的人防规划和工作方案,负责人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人防培训和演练,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人防工作。
同时,省级人防办还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开展人防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防空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市(区)人防办市级人防办是各地市、区的人防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人防工作。
市级人防办根据省级人防办的指导,制定本地区的人防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人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人防培训和演练,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人防工作。
市级人防办还负责人防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防空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社区人防办社区人防办是各社区的人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区的人防工作。
社区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人防培训和演练,指导社区居民的防空意识和自救能力的提高。
社区人防办还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社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五、企事业单位人防办企事业单位人防办是各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人防工作。
企事业单位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人防培训和演练,指导员工的防空意识和自救能力的提高。
企事业单位人防办还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
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是此项工作的任务、性质确定的,也是几十年来形成的。
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使人防建设与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作用,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防工作,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规定的,有利于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有利于与国防建设、战场建设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作,体现了军政双重领导、密切配合的关系。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条是关于我国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
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防空建设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

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防空建设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行
政管理体制
柳庆森
【期刊名称】《国防》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行政管理体制是开展人防工作的组织保障。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随着人防工作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我们国家逐步建立起了适合国情的军政共同负责、以政府为主的人防建设行政管理体制。
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新形势、新环境、新要求,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体制,又要与时俱进地充实完善这一体制,以保证人民防空建设的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总页数】3页(P41-43)
【作者】柳庆森
【作者单位】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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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
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
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
工作。
”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是此项工作的任务、性质确定的,也是几十年来形成的。
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使人防建设与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作用,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防工
作,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规定的,有利于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有利于与国防建设、战场建设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作,体现了军政双重领导、密切配合的关系。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
本条是关于我国人民防空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
其中规定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是几十年来人防工作发展中形成的一贯做法。
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人防机构建设。
1950年10月,经毛主席和刘少奇、陈云同志批准,成立了由周恩来任主任,周恩来、彭真、聂荣臻、薄一波、李立三等五人组成的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
1969年8月,中央决定将人防工作由公安部移交总参谋部管
理,成立了由周恩来总理任组长的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总参谋部。
各大军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都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为加强人防建设,建立健全人防机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先后颁发了若干文件,强调加强人防机构建设。
这条法律规定,是对几十年人民防空体制、机构建设的肯定。
从当前看,全国人防机构基本是单设的、健全的,但是有一部分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人防机构设置还
存在一些问题,应当依法理顺。
一、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管理全国人防工作。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是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组织拟订人防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3)组织编制人防建设规划、计划;(4)组织人防工程、通信、警报及各项业务的建设和管理;(5)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6)组织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和人防干部培训;(7)组织人防无线电管理;(8)负责人防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9)管理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和引进;(10)办理人防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11)战时承办组织全国人防的业务工作;(12)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其它职责。
二、大军区人防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防主管部门是指各大军区人防办公室,设在军区司令
部,负责管理本战区的人防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本区域人防工作的政策、规章和措施;(2)指导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制订人防建设规划、计划和防空袭方案及其各项保障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3)指导本区域人防工程、通信、警报和各项业务建设,总结、交流、推广人防建设的经验和成果;(4)检查指导各地人防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落实情况;(5)承办组织本战区的人防业务工作;(6)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军区赋予的其它职责。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设在地方各级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作,为单设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序列内的行政职能部门。
同级军事机关派人参加本级人防办公室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人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措施;(2)编制本行政区的人防建设规划和计划;(3)拟订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4)组织人防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5)组织本行政区人防无线电管理;(6)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及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
情况;(7)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
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8)组织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
(9)组织人民防空演习;(10)组织人防宣传教育;(11)组织人防科技研究;(12)管理人防经费、物资和资产;(13)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14)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是指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办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
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办设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中央直属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
这两个中直机关人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2)制定人防工作规章、规定,组织贯彻实施和检查监督;(3)制定中直机关人防建设规划、计划、防空袭方案及其保障方案;(4)组织中直机关人防工程、指挥、通信建设和管理;(5)管理人防经费、物资和资产;(6)战时负责承办组织中直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防工作。
五、人防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
委规定。
这一规定主要是由人民防空实行军政双重领导体制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
法律条文是对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防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规定的确认和肯定。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防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人防工作既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又是国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互相配合。
计划部门在组织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人防建设的要求和需要,使人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规划部门在组织制定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将人防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有关规划的内容要落实人民防空的要求。
建设部门应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的标准制定、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等方面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防工作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互相协作和配合的整体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