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与战时功能要求得规定(试行)〉得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得通知>得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得标准计算、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得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按所明确得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得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与村民集中住宅建设得,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得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得,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得“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批准得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U1(供应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 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U2(环境设施用地) U4(殡葬设施用地) W1(物流用地) W2(普通仓储用地) W3(特殊仓储用地)
X(待深入研究用地)
C1(村民住宅用地) C2(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3(村庄产业用地) C4(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C9(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S1(城市道路用地) 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3(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S5(加油加气站用地) S9(其他城市交通设施用地)
S4(社会停车场用地)*
T1(铁路用地) T2(公路用地)* T3(港口用地) T4(机场用地) T6(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按地上建筑面积 3% 按地上建筑面积 6%
容积率
r≤2.0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按地上建筑面积 11%
容积率
r≤1.0 r>1.0
按地上建筑面积 7%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D1类 用 地 除 生 活 服 务 类设施以外的项目应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 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 程面积指标
-3-
用地性质
M4(工业研发用地)
P(保护区用地)
按地上建筑面积 10%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容积率
r≤1.5 r>1.5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按地上建筑面积 11%
容积率
r≤2.0 r>2.0
按地上建筑面积 9% 按地上建筑面积 11%
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容积率
r≤1.5 r>1.5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 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 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 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 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 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完整word版)(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指在建设人防工程时,根据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一个指标,用来衡量人防设施所占用的建筑面积大小。
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一般根据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下面是常见的计算规则:一、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方法:1.固定指标法:根据人防工程的功能和设备情况,根据一定的规定指标推算面积。
比如,在一些地方规定每座人防工程应占用的面积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
这种方法适用于需要快速计算的情况。
2.按人口密度计算法:根据建设人防工程的区域的人口密度,按照一定的人口密度指标计算出人防工程的面积。
例如,根据每平方公里的人口数来计算。
3.按人口数量计算法:根据建设人防工程所需保护的人口数量,按照一定的规定指标计算出人防工程的面积。
例如,规定每人应占用的面积为1平方米,根据需要保护的人口数量来计算。
4.按建筑面积计算法:根据建筑物的总面积,按照一定的规定指标计算出人防工程的面积。
例如,规定人防工程的占比为总建筑面积的10%。
二、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注意事项:1.市场需求:根据当地的市场需求和规划,制定合理的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考虑人口增长率、城市扩展等因素,确保人防工程面积符合实际需求。
2.安全要求:人防工程的面积要满足安全要求,包括承载能力、疏散通道、防火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防工程能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3.环境保护:在计算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时,还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因素。
避免过度消耗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现有的建筑空间。
可以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室等方式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
4.政策规定:5.经济可行性:人防工程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投资,因此在计算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时,还需要考虑经济可行性。
要求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与效益相匹配,确保投资回报合理。
通过以上计算规则和注意事项,可以合理计算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与使用符合实际需求和安全要求,并与相关政策规定相一致。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的管理,创新审批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首都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全面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
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民防局起草了《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国家人防办批复同意,在本市先试先行。
以《规定》为基础,我局起草了《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一、编制背景及必要性1986年北京市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以来,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始终坚持“依法建设、以建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各项规定,特别是《人民防空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统一,为保障我市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原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和做法逐渐与审批工作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有些问题已经比较突出,甚至影响到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
首先,现行配建政策缺乏前瞻性,无法适应新时期人防工程建设的现实要求。
在人防工程的配建政策上“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文)”仍是当前指导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根据建设方案中建设项目的层数、埋深、标准层面积等信息,对修建人防工程作出了定量规定。
2009年我局委托解放军理工大学编制完成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年》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北京市总体规划。
2011年开始我局再次委托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着手编制《北京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轨道交通沿线及站点周边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相结合规划》、《重点功能区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一系列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全面推动人防工程建设由“依方案”审批转向“依规划”审批。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摘要:
1.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背景和目的
2.规则的具体内容和要点
3.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影响和启示
4.总结与展望
正文:
近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了《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规范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规则》明确了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包括地下室、地道、通风井等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同时,《规则》还对建筑面积的核定、测量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规则》的出台将对其项目规划和设计产生重要影响。
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划和设计人民防空工程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建筑面积的计算,确保项目合规。
同时,《规则》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加强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
总之,《规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也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则》的要
求,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北京人防面积计算

北京市关于人防面积指标计算的相关方法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摘录: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第三节人防工程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1、建设指标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1)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
北京人防计算面积

北京人防计算面积北京市关于人防面积指标计算的相关方法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九层以下(含九层),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注:防空地下室的室外直接出口,应算作多层,从地下室竖向分割出来。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摘录: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第三节人防工程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1、建设指标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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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
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
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
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
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
(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
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
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 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 —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 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
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批准的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附件: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附件
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
注:本表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2013)表
3.0.3的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