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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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房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房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日期:2005-08-14审批项目名称:人防工程使用、改造、拆除(报废)(审批类)审批项目编号:BJFSXSARF001–2002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98年1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即时。

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如申请使用人防工程,还必须提交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二、审定(一)审定标准:1、申请使用人防工程的,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2、申请改造人防工程的,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3、申请拆除人防工程的,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工作标准: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2、流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即时作出批准决定,制发相应的批准文书。

交付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制发《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京人防发〔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人防发〔2020〕48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现将《北京市人防空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预防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人承担。

第四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有限空间是指人防工程内符合有限空间标准的空间。

主要包括:水箱、集水坑、污水井、隔油池、早期坑道、地道。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六条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主要包括:电气焊作业、油漆喷涂作业、各类管井保养维修清理及升级改造作业、清淤作业等。

第七条各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负责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人防工程审批流程说明示意图

人防工程审批流程说明示意图
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不修建人防工程、 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现场核实 易地建设 条件 15个
工作日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 须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或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含 不修建人防工程、不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费事项)或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 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其中一项。
1.已办结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设计审核确 认)的须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已实施人防工程但质量不合格的应缴清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已实施人防工程但少建人防工程面积的应缴 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工作日 州县 住建 第三阶段办理
并联
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 步建设及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 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 需要工程项目全面覆盖人防工程审 批事项,对审批全过程进行预警提 醒和时限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未实施的 在施工许可阶段须 征收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设计审核确认)
人防工程审批流程说明示意图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
4工作日 县 自然资源 第二阶段办理
并联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
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与主流程并联办理)省州县 国动 2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并联办理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 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审批 含(全额免征防空地
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个工作日
1.已办结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或城市地下 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 其中一项的须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设计审核确认)。 2.人防工程未实施的应缴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不修建人防工程、不征 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事项无此类人防工程审批事项。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处罚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处罚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处罚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京人防发〔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处罚规程》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局,市人防办相关处和事业单位:现将《北京市人防行政处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规程》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原《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规程〉的通知》(京民防发〔2013〕142号)于同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6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与受理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责令改正第四节告知与听证第五节审查与决定第六节送达第五章执行与结案处理第六章立卷与归档北京市人防行政处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人防系统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相关规定和本规程。

第三条人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与受理第四条市和区人防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范围,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有关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第五条两个及两个以上区人防行政机关,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防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市人防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市人防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管辖裁定。

人防工程使用证办理程序123

人防工程使用证办理程序123

人防工程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文)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作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防办办公室规章.doc

人防办办公室规章.doc

(7)《办法》以书面形式代表办公室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理赔偿申请,并在两个朋友范围内依法给予赔偿;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办公室的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赔偿办公室应参加诉讼,执行法院的终审判决
(9)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赔偿后,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和《办公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民防办公室条例。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民防办〔2005〕30号200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民防办〔2005〕30号200

【发布单位】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发布文号】深民防办〔2005〕30号【发布日期】2005-04-27【生效日期】2005-04-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深圳市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方法〔深民防办〔2005〕30号2005年4月27日〕《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方法〔共3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确实无法防止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2 人防工程拆除3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01号许可事项:确实无法防止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工程一、行政许可内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防止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防止危害的,应当先经市地震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在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进行采石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确实无法防止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二〕建设工程必须是国家重点工程;〔三〕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二〕工程选址位置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四〕建设单位关于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迁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的书面承诺函〔原件1份〕。

人防报审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人防报审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人防报审和人防设计经验谈一、人防规划条件报审1.以北京市人防办为例, 人防报审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人防规划、人防初设、人防施工图。

2.在第一次接触人防办的经办人前,需要的准备工作: 计算该方案或初设应建的人防面积,需要写明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以及人防总平面草案。

最重要的是应建的总人防面积应大致靠谱,由经办人决定做人防的类别、面积和位置。

3.人防规划面积的计算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4.人防类别和位置:人防总面积明确后,由经办人提出人防类别,一般为专业队、5(6)级乙类人掩和6级物资库,后两种一般选择布置在规则的框架结构区域(如地下车库);设计人的心理是简单起见最好全部为6级物资库,实际上人防办肯定优先建人掩,最好为6级,满足人掩面积后其余建物资库。

过程中设计人应结合方案提出自己的人防布置方案;5.人防方案的要点:1)怎样做方案才能少建人防?尽量减少顶板为室外覆土的地下面积;2)怎样合理布置地面人防出口?地面人防出口的数量取决于人防防护单元的数量和防护单元能否避免分散布局,根据人防种类确定防护单元的面积,最大面积如下:专业队为1000平米,人掩为2000平米,物资库平时为车库时为4000平米,平时为人员活动如商业时为2000平米;设计时应比上述面积取值略小(如900/1850/3850平米),保证验收时面积不少于申报面积,要留余地;每个防护单元必须有一个直接通向室外的主要人防出口和一个利用室内楼梯通向首层的次要人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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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一、人民防空工程拆除 项目名称:人民防空工程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许可条件、标准: (一)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或者人防工程本身不具备使用价值,且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拆除公用人防工程和专用配套人防工程需提交补建或补偿方案。 许可项目办理总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项目收费依据:办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规委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 7、人防工程位置详图 8、拟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或补偿方案。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表格填写清楚、完整,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许可事项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事项,且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开具收文凭证。同时,负责对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说明、解释。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查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与决定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要求。该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拆除;或该人民防空工程本身确实已不具备使用价值,且存在安全隐患,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现状材料属实。 3、该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单位、地址、现状等真实性。 4、该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补偿方案满足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行政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主管主任批准,。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查,在审批程序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3条的,终结审查,在审批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交受理人员。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通过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0个工作日。 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 项目名称:人民防空工程改造 法律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标准: (一)为平战结合开展利用的需要,增加、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设备、设施的; (二)为平战结合开发利用,需改变人防工程原设计用途的; (三)不得进行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破坏防空效能的作业。 许可项目办理总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项目收费依据:办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方式:由申请人到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行政许可。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人防工程现状图 6、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 7、消防部门关于人防工程改造的意见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开具收文凭证。同时,负责对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说明、解释。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查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与决定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提出的要求,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 3、人民防空地下室改造设计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改造管理办法》、《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有关规定要求。 4、人防工程改造的设计图纸内容符合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图集》及其它相关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规范、人防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5、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改造后的人防工程应保持原有工程的战时使用功能、抗力等级、防化等级规定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平时使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审查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行政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主管主任批准。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查,在审批程序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4条的,终结审查,在审批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交受理人员。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通过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0个工作日。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 经查验,您单位申办 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的申办材料有误,本机关按规定不予受理。请予以补正后,欢迎您再来本机关办理,我们会热情为您服务。 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如下:

您如对此有异议,可拨打电话:88699120询问;也可向本机关 投诉;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办人签字: 受理人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办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许可事项中止审批通知书 编号:

: 经查验,您单位申办 行政审批项目,应提交的申办材料内容有误,本机关按规定中止审批。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申办材料予以补正后欢迎再到本机关继续办理,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本机关行政审批时限内。逾期交付补正材料的,请到本机关受理部门重新申办。 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如下:

您如对此有异议,可拨打电话: 88699120询问;也可以向本机关综合科投诉。

申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附录:申办人交付补正材料日期及审核人处理意见。

申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办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存根) 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行政许可项目: 受理时间:

受理人签字: ---------------------------------------------------------------------------------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编号:

: 经查验,您单位申办 行政许可项目,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现予以受理。本机关将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您如果需要查询结果,可拨打电话88699120或登录 网站。

(印章) 年 月 日 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程序单 申办单位: 编号: 行政许 可事项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字 转入审查 决定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受理意见

审查决定 意见

主管领导 签字 备 注 防空地下室改造审批单 申办单位 工程编号 工程地址 竣工日期 联系人 电 话 地上层数 战时用途 平时用途 改造后用途 建筑面积 口部面积 掩蔽面积 改 造 内 容 及 临 战 措 施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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